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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供应链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创新思考

发布时间:2019-07-24 14:06:46    作者:    来源:中国保险报网

【彭远汉 王志坚】

近日,银保监会向各大银行、保险公司下发了《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推动供应链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银行、保险机构依托供应链核心企业,基于核心企业与上下游链条企业之间的真实交易,规范开展供应链金融业务,推动供应链金融创新,更好地为供应链上下游链条企业提供融资、结算、现金管理等一揽子或定制化的综合金融服务,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质效。

《指导意见》特别指出,保险机构应在供应链融资业务中稳妥开展各类信用保证险业务,为上下游链条企业获取融资提供增信支持。明确了保险机构在供应链金融发展中的角色,保险的加入将给供应链金融业务发展带来新的契机。《指导意见》的发布和实施,对银行、保险机构服务实体经济和加强风险管控,具有现实的指导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我国供应链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概况

所谓供应链金融,实质是围绕供应链条上的一家核心企业,通过管理其上下游的资金流、物流来为整条产业链条上的企业授信。如此一来,供应链金融将单个企业的不可控风险转变为供应链企业整体的可控风险,将宽货币转化为宽信用,让银行敢贷、能贷、愿贷,从根本上变革了风险管理模式,有效化解融资难题。

当前,供应链金融主要面临四个方面的问题:一是企业、银行、监管之间缺乏高效、有效连接方式,难以对接;二是纸质票据流通性差且不可拆分,核心企业信用只能传递至一级供应商,难以延伸;三是纸质票据易造假,供应链管理不完善,四流(即资金流、信息流、物流和商流)难以合一;四是缺乏有效监督、合约执行难约束,难以监管。

《指导意见》的出台主要基于以下原因:一方面供应链金融是服务实体经济重要着力点和业务模式,有必要加强推动;另一方面近期市场出现个别供应链金融风险事件,需金融机构加强业务能力提升。在此背景下,监管部门出台供应链金融监管政策,有利于从政策面稳健推动供应链金融业务发展。《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了金融机构开展供应链金融业务的操作规范,同时充分考虑到互联网工具在提升金融机构服务效率中的作用。供应链上下游企业很多都分布在全国各地,银行实地办理信贷业务成本太高。监管明确同意金融机构在线信息分析与线下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借助互联网工具提升了金融机构的服务效率。

创新供应链金融服务实体经济举措

《指导意见》旨在指导银行、保险机构规范开展供应链金融业务,推动供应链金融创新,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质效。从规范创新供应链金融业务模式、完善供应链金融业务管理体系、加强供应链金融风险管控和优化供应链金融发展的外部环境等方面,对金融机构规范开展供应链金融业务进行指导。对此,我们所有的银行、保险机构要高度重视,深刻理解,认真对待,开拓创新。

——创新坚持四个原则。银行、保险机构在开展供应链金融业务时,必须坚持四个原则。一是坚持交易背景真实的原则,严防虚假交易、虚构融资、非法获利现象;二是坚持精准金融服务的原则,以市场需求为导向,重点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方向、主业集中于实体经济、技术先进、有市场竞争力的产业链链条企业;三是坚持交易信息可得的原则,确保直接获取第一手的原始交易信息和数据;四是坚持全面管控风险的原则,既要关注核心企业的风险变化,也要监测上下游链条企业的风险。

——创新实施信贷管理。《指导意见》在完善供应链金融业务管理体系方面提出了要求。包括银行、保险机构应合理配置供应链融资额度,对不同主体分别实施额度管理,满足供应链有效融资需求;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实施差别化信贷管理,健全供应链金融业务激励约束及容错纠错机制,科学设置考核指标体系。因此,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根据在线供应链金融业务的特点制定有针对性的信贷管理办法,通过在线审核交易单据确保交易真实性。金融机构要合理配置供应链融资额度,实施差别化信贷管理。对于由核心企业承担最终偿付责任的供应链融资业务,要全额纳入核心企业授信进行统一管理,并遵守大额风险暴露的相关监管要求。要采取在线信息分析与线下抽查相结合的方式,积极开展贷款“三查”工作。

——创新开拓信用保险。从国际经验看,信用保险以及信用管理服务机构和供应链金融配合默契。这给我国信用保险和供应链金融合作提供了基础。从具体实践看,核心企业不一定完全没有风险。核心企业供应商可购买信用保证保险,以保障核心企业破产或核心企业严重拖延付款时的兑付。一旦核心企业出现上述情况,由保险公司向供应商进行赔付。供应商还可直接将保单收益权转让给银行等金融机构,核心企业出现上述情况时,保险公司直接赔付给金融机构,进一步保障金融机构的合法利益。鼓励银行、保险机构开展农业供应链金融服务和创新,支持订单农户参加农业保险,将金融服务延伸至种植户、养殖户等终端农户,以核心企业带动农村企业和农户发展,促进乡村振兴。

——创新搭建服务平台。供应链金融是实体行业和金融的有机结合,是适合区块链技术应用的场景。我们要严格按照《指导意见》的要求,在依法合规、信息交互充分、风险管控有效的基础上,运用互联网、物联网、区块链等技术,与核心企业等合作搭建服务平台。我们既要坚守供应链金融以服务于实体经济的发展为使命,不断推进金融机构发展新产品,创新服务方式,又要形成更加合理的直接和间接融资的供应链金融结构体系,包括银行、证券、保险结构,以及大中小型机构的结构,都要服从于稳定和效率的需要,着力加强监管规则的完善,保证金融体系的安全和稳定。

——创新实行风险管控。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开展供应链融资业务时,要对交易真实性和合理性进行尽职审核与专业判断;要加强供应链金融业务的合规管理,切实按照回归本源、专注主业的要求,合规审慎开展业务创新,禁止借金融创新之名违法违规展业或变相开办未经许可的业务。要建立健全面向供应链金融全链条的风险控制体系,提高事前、事中、事后各个环节的风险管理针对性和有效性,确保资金流向实体经济;要加强对核心企业经营状况、核心企业与上下游链条企业交易情况的监控,分析供应链历史交易记录,加强对物流、信息流、资金流和第三方数据等信息的跟踪管理,防范经营风险。

(作者单位:景德镇市金融学会 中国工商银行景德镇分行)


对供应链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创新思考

来源:中国保险报网  时间:2019-07-24

【彭远汉 王志坚】

近日,银保监会向各大银行、保险公司下发了《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推动供应链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银行、保险机构依托供应链核心企业,基于核心企业与上下游链条企业之间的真实交易,规范开展供应链金融业务,推动供应链金融创新,更好地为供应链上下游链条企业提供融资、结算、现金管理等一揽子或定制化的综合金融服务,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质效。

《指导意见》特别指出,保险机构应在供应链融资业务中稳妥开展各类信用保证险业务,为上下游链条企业获取融资提供增信支持。明确了保险机构在供应链金融发展中的角色,保险的加入将给供应链金融业务发展带来新的契机。《指导意见》的发布和实施,对银行、保险机构服务实体经济和加强风险管控,具有现实的指导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我国供应链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概况

所谓供应链金融,实质是围绕供应链条上的一家核心企业,通过管理其上下游的资金流、物流来为整条产业链条上的企业授信。如此一来,供应链金融将单个企业的不可控风险转变为供应链企业整体的可控风险,将宽货币转化为宽信用,让银行敢贷、能贷、愿贷,从根本上变革了风险管理模式,有效化解融资难题。

当前,供应链金融主要面临四个方面的问题:一是企业、银行、监管之间缺乏高效、有效连接方式,难以对接;二是纸质票据流通性差且不可拆分,核心企业信用只能传递至一级供应商,难以延伸;三是纸质票据易造假,供应链管理不完善,四流(即资金流、信息流、物流和商流)难以合一;四是缺乏有效监督、合约执行难约束,难以监管。

《指导意见》的出台主要基于以下原因:一方面供应链金融是服务实体经济重要着力点和业务模式,有必要加强推动;另一方面近期市场出现个别供应链金融风险事件,需金融机构加强业务能力提升。在此背景下,监管部门出台供应链金融监管政策,有利于从政策面稳健推动供应链金融业务发展。《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了金融机构开展供应链金融业务的操作规范,同时充分考虑到互联网工具在提升金融机构服务效率中的作用。供应链上下游企业很多都分布在全国各地,银行实地办理信贷业务成本太高。监管明确同意金融机构在线信息分析与线下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借助互联网工具提升了金融机构的服务效率。

创新供应链金融服务实体经济举措

《指导意见》旨在指导银行、保险机构规范开展供应链金融业务,推动供应链金融创新,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质效。从规范创新供应链金融业务模式、完善供应链金融业务管理体系、加强供应链金融风险管控和优化供应链金融发展的外部环境等方面,对金融机构规范开展供应链金融业务进行指导。对此,我们所有的银行、保险机构要高度重视,深刻理解,认真对待,开拓创新。

——创新坚持四个原则。银行、保险机构在开展供应链金融业务时,必须坚持四个原则。一是坚持交易背景真实的原则,严防虚假交易、虚构融资、非法获利现象;二是坚持精准金融服务的原则,以市场需求为导向,重点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方向、主业集中于实体经济、技术先进、有市场竞争力的产业链链条企业;三是坚持交易信息可得的原则,确保直接获取第一手的原始交易信息和数据;四是坚持全面管控风险的原则,既要关注核心企业的风险变化,也要监测上下游链条企业的风险。

——创新实施信贷管理。《指导意见》在完善供应链金融业务管理体系方面提出了要求。包括银行、保险机构应合理配置供应链融资额度,对不同主体分别实施额度管理,满足供应链有效融资需求;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实施差别化信贷管理,健全供应链金融业务激励约束及容错纠错机制,科学设置考核指标体系。因此,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根据在线供应链金融业务的特点制定有针对性的信贷管理办法,通过在线审核交易单据确保交易真实性。金融机构要合理配置供应链融资额度,实施差别化信贷管理。对于由核心企业承担最终偿付责任的供应链融资业务,要全额纳入核心企业授信进行统一管理,并遵守大额风险暴露的相关监管要求。要采取在线信息分析与线下抽查相结合的方式,积极开展贷款“三查”工作。

——创新开拓信用保险。从国际经验看,信用保险以及信用管理服务机构和供应链金融配合默契。这给我国信用保险和供应链金融合作提供了基础。从具体实践看,核心企业不一定完全没有风险。核心企业供应商可购买信用保证保险,以保障核心企业破产或核心企业严重拖延付款时的兑付。一旦核心企业出现上述情况,由保险公司向供应商进行赔付。供应商还可直接将保单收益权转让给银行等金融机构,核心企业出现上述情况时,保险公司直接赔付给金融机构,进一步保障金融机构的合法利益。鼓励银行、保险机构开展农业供应链金融服务和创新,支持订单农户参加农业保险,将金融服务延伸至种植户、养殖户等终端农户,以核心企业带动农村企业和农户发展,促进乡村振兴。

——创新搭建服务平台。供应链金融是实体行业和金融的有机结合,是适合区块链技术应用的场景。我们要严格按照《指导意见》的要求,在依法合规、信息交互充分、风险管控有效的基础上,运用互联网、物联网、区块链等技术,与核心企业等合作搭建服务平台。我们既要坚守供应链金融以服务于实体经济的发展为使命,不断推进金融机构发展新产品,创新服务方式,又要形成更加合理的直接和间接融资的供应链金融结构体系,包括银行、证券、保险结构,以及大中小型机构的结构,都要服从于稳定和效率的需要,着力加强监管规则的完善,保证金融体系的安全和稳定。

——创新实行风险管控。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开展供应链融资业务时,要对交易真实性和合理性进行尽职审核与专业判断;要加强供应链金融业务的合规管理,切实按照回归本源、专注主业的要求,合规审慎开展业务创新,禁止借金融创新之名违法违规展业或变相开办未经许可的业务。要建立健全面向供应链金融全链条的风险控制体系,提高事前、事中、事后各个环节的风险管理针对性和有效性,确保资金流向实体经济;要加强对核心企业经营状况、核心企业与上下游链条企业交易情况的监控,分析供应链历史交易记录,加强对物流、信息流、资金流和第三方数据等信息的跟踪管理,防范经营风险。

(作者单位:景德镇市金融学会 中国工商银行景德镇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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