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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险“重损车辆残值暴利”成因及对策

发布时间:2019-09-03 12:32:01    作者:    来源:中国保险报网

□彭松志

近年来,江苏省盐城辖内车险综合赔付率始终位居全省前列,车险业务连续五年亏损,而车险业务占财产险业务比重达7成以上,直接导致财产险行业发展举步维艰,2018年全市21家财产险公司中仅有11家盈利或微利。一些黄牛团伙觊觎事故车辆残值暴利,“高评估、低维修、低残值”现象比较突出,严重蚕食保险行业利益。盐城银保监分局对此开展了专题调研,剖析原因并提出对策建议。

定义和主要特点

“重损车辆残值暴利”的定义:一般是指被保险人(实质多为黄牛)违背保险损失补偿原则,利用高档车辆存在的高“零整比”(见注解),在发生重大车损事故(损失金额超车辆实际价值40%以上)后,坚持要求保险人将事故车辆按4S店维修标准以修复方式定损,实际不进行事故修复直接转卖,或在普通修理厂以低劣配件进行修复后再转卖,进而获取高额修理费差价的暴利行为。

“重损车辆残值暴利”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的特点:一是黄牛收购并全权代理:黄牛通过勾结事故处理各方,掌握车辆出险信息,并第一时间与车主达成购买协议,取得全权代理车辆理赔的权力;二是事故车辆多为高端品牌车辆:大多涉及的重损车辆为宝马、奔驰等残值率高等新车,或者是兰博基尼、玛莎拉蒂等奢侈品牌的二手车辆;三是通过欺诈行为获取高维修费鉴定报告:出险后一般不主动配合保险人开展车辆损失确认及定损工作,然后再以保险人服务不到位为由,提交公估机构按4S店标准进行定损,期间往往伴有伪造证据、扩大损失、行贿受贿、虚开发票等违法行为;四是车辆维修费无限接近实际价值:虽车辆未达到推定全损,但修复定损价格接近车辆实际价值,一般在30-60万元左右,高的多达百万元以上,加上车辆残值远远大于车辆实际价值;五是通过变卖重损车套现:受损车辆经简单维修或套牌等方式,在赔款到位后以较高的二手车价格进行变卖套现。

产生的危害

第一,破坏保险补偿原则,违背公平、公正核心价值,侵害大多数被保险人利益。第二,利益驱使极易形成黑色利益团伙和产业链,扰乱保险市场秩序,在公安、物价、公估等部门和行业滋生腐败。第三,暴利诱发保险欺诈案件进一步发生,高档老旧车型作为重损道具车的案件明显增加。

成因分析

“残值暴利”问题的产生,表象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赔偿需求与保险公司之间的矛盾,但实质根源是车辆残值处置环节存在谋取暴利的空间,催生了违法违规行为,主要原因如下:

第一,车辆残值归属难定论。《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第十七条载明,“被保险人机动车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由保险人、被保险人协商处理。如折归被保险人的,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并在赔款中扣除”。根据保险损失补偿原则,在被保险的车辆实际遭受损失时,尤其是在推定全损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保险赔偿金后,可以经协商取得受损车辆残值的所有权。但在黄牛参与的案件中,事故车辆已由黄牛实际控制,黄牛既欲控制事故车辆谋取暴利,又不同意保险公司收回车辆残值,导致保险公司实际利益严重受损。盐城法院生效判决中,绝大部分也未对车辆残值的归属作出明确裁判。

第二,评估机构准入门槛低。以盐城为例,法院系统准入的评估机构数量众多,但仅有少数评估机构具备事故车评估资质。法院委托的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往往不具备评估事故车辆的专业资质和技能。此外,部分评估机构配件询价系统不规范,甚至简单套用专营店价格即出具评估单,与保险公司提供的配件市场询价单、残值网络询价单出入较大;评估操作程序也不够规范,无法确认电子原件等配件损坏情况时,未按照操作规范进行现场拆卸以确认损坏情况。如盐城某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事故奔驰车的保险金额为34余万元,车辆残值经市场询价为25万余元,中介机构鉴定的维修费为27万余元,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按照鉴定报告赔偿事故车辆损失,黄牛获得27万余元的维修费和25万余元的车辆残值。若事故车辆由黄牛按照残值出售,可以获得18万元的暴利。

第三,车辆配件市场管理乱。机动车特别是高档车残值高的根本原因在于车辆零整比高,如梅赛德斯-奔驰S级零整比为537%,华晨宝马3系零整比为543%。黄牛往往利用以4S店和正厂配件价格进行鉴定,但实际维修以副厂或拆车件(报废车辆拆卸的有用零部件)配件进行维修,两者价格相差约1倍。另外,保险公司提出的按照维修结果据实支付保险赔偿金或开展配件复勘等要求也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如盐城某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事故车辆鉴定的材料费为26.3万元,除2000元辅料外,更换的配件价格为26.1万元,实际上该车辆最终以副厂件和拆车件进行维修,黄牛从中获利约13万元。

第四,事故车辆流转不规范。黄牛在获取巨额保险赔偿后,一般情况下将车辆转卖至外地二手车市场,根据车辆损坏部位,用于拆卸配件,化整为零,同时通过切割车身钢印等套用事故车辆手续,虚假买卖,“洗白”走私车等非法车辆。此外,部分黄牛为获取高额利益,以最低廉的成本修复车辆,这类“问题车”经过转手后,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特别是一些无明显碰撞痕迹的水淹车,被修复并彻底清洗后,外行人难以分辨,但“问题车”很容易造成二次事故,保险公司或将面临再次赔偿的风险。

对策建议

第一,防范老旧车型以暴利为目的的承保,降低高档车推定全损标准。行业系统建立老旧车型信息库,对老旧高档车辆的承保条件可以通过明确的系统承保条件提醒、阈值预警,各保险公司结合自身风险识别与防范能力,指定细化的符合市场特点的承保方案式进行约束,从源头上防范以暴利为目的的承保,减少后续理赔纠纷。

保险行业目前执行的推定全损标准大多为车辆实际价值的80%,而高档车残值远远高于车辆实际价值的20%,为黄牛谋取高额车辆残值利益留下了较大的操作空间。通过与部分经营车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座谈,并听取部分基层法院的意见,建议在司法实践中将高档车推定全损的标准修订为60%,从源头上挤压黄牛非法谋利的空间。

第二,强化信息平台建设,优化理赔作业流程。一是依托法院、评估机构数据平台,建议借助“精友配件综合管理系统”等工具,逐步建立相对公开透明的车辆残值、配件市场询报价体系。二是建立黄牛、评估人员黑名单,充分利用反保险欺诈平台,在行业内共享信息,对重点人员给予重点关注。三是建立推定全损车辆的信息共享平台,由全行业保险公司共同完善数据库,共享全损车辆是否实际报废的信息。保险公司可以借助交通事故快速处理机制,深化“警保联动”落地,加强信息互动,建立网上事故信息共享平台,避免事故信息泄露。

第三,加强部门联动,规范评估机构管理。一是建议银保监会加强与法院系统的对接,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以车辆维修发票、车辆残值网络询价作为重要参考,将实际产生的费用作为认定损失及审查评估报告合理与否的重要参考依据;在作出裁决时,明确车辆特别是全损或推定全损车辆的残值配件归属,避免二次流入市场。二是建议人民法院进一步规范评估机构准入标准,确保评估机构具备事故车评估资质。另外,要建立评估机构的测评与退出机制,在诉前调解或法院摇号过程中施行排除制度,对部分信誉不高、操作不规范的机构行使排除权,对于行为不端的评估机构,向其主管部门进行信息通报,取消其评估资格。

(作者系盐城银保监分局副局长)


车险“重损车辆残值暴利”成因及对策

来源:中国保险报网  时间:2019-09-03

□彭松志

近年来,江苏省盐城辖内车险综合赔付率始终位居全省前列,车险业务连续五年亏损,而车险业务占财产险业务比重达7成以上,直接导致财产险行业发展举步维艰,2018年全市21家财产险公司中仅有11家盈利或微利。一些黄牛团伙觊觎事故车辆残值暴利,“高评估、低维修、低残值”现象比较突出,严重蚕食保险行业利益。盐城银保监分局对此开展了专题调研,剖析原因并提出对策建议。

定义和主要特点

“重损车辆残值暴利”的定义:一般是指被保险人(实质多为黄牛)违背保险损失补偿原则,利用高档车辆存在的高“零整比”(见注解),在发生重大车损事故(损失金额超车辆实际价值40%以上)后,坚持要求保险人将事故车辆按4S店维修标准以修复方式定损,实际不进行事故修复直接转卖,或在普通修理厂以低劣配件进行修复后再转卖,进而获取高额修理费差价的暴利行为。

“重损车辆残值暴利”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的特点:一是黄牛收购并全权代理:黄牛通过勾结事故处理各方,掌握车辆出险信息,并第一时间与车主达成购买协议,取得全权代理车辆理赔的权力;二是事故车辆多为高端品牌车辆:大多涉及的重损车辆为宝马、奔驰等残值率高等新车,或者是兰博基尼、玛莎拉蒂等奢侈品牌的二手车辆;三是通过欺诈行为获取高维修费鉴定报告:出险后一般不主动配合保险人开展车辆损失确认及定损工作,然后再以保险人服务不到位为由,提交公估机构按4S店标准进行定损,期间往往伴有伪造证据、扩大损失、行贿受贿、虚开发票等违法行为;四是车辆维修费无限接近实际价值:虽车辆未达到推定全损,但修复定损价格接近车辆实际价值,一般在30-60万元左右,高的多达百万元以上,加上车辆残值远远大于车辆实际价值;五是通过变卖重损车套现:受损车辆经简单维修或套牌等方式,在赔款到位后以较高的二手车价格进行变卖套现。

产生的危害

第一,破坏保险补偿原则,违背公平、公正核心价值,侵害大多数被保险人利益。第二,利益驱使极易形成黑色利益团伙和产业链,扰乱保险市场秩序,在公安、物价、公估等部门和行业滋生腐败。第三,暴利诱发保险欺诈案件进一步发生,高档老旧车型作为重损道具车的案件明显增加。

成因分析

“残值暴利”问题的产生,表象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赔偿需求与保险公司之间的矛盾,但实质根源是车辆残值处置环节存在谋取暴利的空间,催生了违法违规行为,主要原因如下:

第一,车辆残值归属难定论。《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第十七条载明,“被保险人机动车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由保险人、被保险人协商处理。如折归被保险人的,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并在赔款中扣除”。根据保险损失补偿原则,在被保险的车辆实际遭受损失时,尤其是在推定全损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保险赔偿金后,可以经协商取得受损车辆残值的所有权。但在黄牛参与的案件中,事故车辆已由黄牛实际控制,黄牛既欲控制事故车辆谋取暴利,又不同意保险公司收回车辆残值,导致保险公司实际利益严重受损。盐城法院生效判决中,绝大部分也未对车辆残值的归属作出明确裁判。

第二,评估机构准入门槛低。以盐城为例,法院系统准入的评估机构数量众多,但仅有少数评估机构具备事故车评估资质。法院委托的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往往不具备评估事故车辆的专业资质和技能。此外,部分评估机构配件询价系统不规范,甚至简单套用专营店价格即出具评估单,与保险公司提供的配件市场询价单、残值网络询价单出入较大;评估操作程序也不够规范,无法确认电子原件等配件损坏情况时,未按照操作规范进行现场拆卸以确认损坏情况。如盐城某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事故奔驰车的保险金额为34余万元,车辆残值经市场询价为25万余元,中介机构鉴定的维修费为27万余元,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按照鉴定报告赔偿事故车辆损失,黄牛获得27万余元的维修费和25万余元的车辆残值。若事故车辆由黄牛按照残值出售,可以获得18万元的暴利。

第三,车辆配件市场管理乱。机动车特别是高档车残值高的根本原因在于车辆零整比高,如梅赛德斯-奔驰S级零整比为537%,华晨宝马3系零整比为543%。黄牛往往利用以4S店和正厂配件价格进行鉴定,但实际维修以副厂或拆车件(报废车辆拆卸的有用零部件)配件进行维修,两者价格相差约1倍。另外,保险公司提出的按照维修结果据实支付保险赔偿金或开展配件复勘等要求也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如盐城某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事故车辆鉴定的材料费为26.3万元,除2000元辅料外,更换的配件价格为26.1万元,实际上该车辆最终以副厂件和拆车件进行维修,黄牛从中获利约13万元。

第四,事故车辆流转不规范。黄牛在获取巨额保险赔偿后,一般情况下将车辆转卖至外地二手车市场,根据车辆损坏部位,用于拆卸配件,化整为零,同时通过切割车身钢印等套用事故车辆手续,虚假买卖,“洗白”走私车等非法车辆。此外,部分黄牛为获取高额利益,以最低廉的成本修复车辆,这类“问题车”经过转手后,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特别是一些无明显碰撞痕迹的水淹车,被修复并彻底清洗后,外行人难以分辨,但“问题车”很容易造成二次事故,保险公司或将面临再次赔偿的风险。

对策建议

第一,防范老旧车型以暴利为目的的承保,降低高档车推定全损标准。行业系统建立老旧车型信息库,对老旧高档车辆的承保条件可以通过明确的系统承保条件提醒、阈值预警,各保险公司结合自身风险识别与防范能力,指定细化的符合市场特点的承保方案式进行约束,从源头上防范以暴利为目的的承保,减少后续理赔纠纷。

保险行业目前执行的推定全损标准大多为车辆实际价值的80%,而高档车残值远远高于车辆实际价值的20%,为黄牛谋取高额车辆残值利益留下了较大的操作空间。通过与部分经营车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座谈,并听取部分基层法院的意见,建议在司法实践中将高档车推定全损的标准修订为60%,从源头上挤压黄牛非法谋利的空间。

第二,强化信息平台建设,优化理赔作业流程。一是依托法院、评估机构数据平台,建议借助“精友配件综合管理系统”等工具,逐步建立相对公开透明的车辆残值、配件市场询报价体系。二是建立黄牛、评估人员黑名单,充分利用反保险欺诈平台,在行业内共享信息,对重点人员给予重点关注。三是建立推定全损车辆的信息共享平台,由全行业保险公司共同完善数据库,共享全损车辆是否实际报废的信息。保险公司可以借助交通事故快速处理机制,深化“警保联动”落地,加强信息互动,建立网上事故信息共享平台,避免事故信息泄露。

第三,加强部门联动,规范评估机构管理。一是建议银保监会加强与法院系统的对接,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以车辆维修发票、车辆残值网络询价作为重要参考,将实际产生的费用作为认定损失及审查评估报告合理与否的重要参考依据;在作出裁决时,明确车辆特别是全损或推定全损车辆的残值配件归属,避免二次流入市场。二是建议人民法院进一步规范评估机构准入标准,确保评估机构具备事故车评估资质。另外,要建立评估机构的测评与退出机制,在诉前调解或法院摇号过程中施行排除制度,对部分信誉不高、操作不规范的机构行使排除权,对于行为不端的评估机构,向其主管部门进行信息通报,取消其评估资格。

(作者系盐城银保监分局副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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