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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更加开放的姿态 为外资银行、保险机构提供更好的制度环境

发布时间:2019-10-22 17:26:38    作者: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中国银行保险报网讯【记者 冯娜娜】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这是从顶层设计上,针对银行业、保险业对外开放的进一步举措。

近年来,我国银行业保险业对外开放不断扩大、不断深化。党的十九大明确提出要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习近平总书记在博鳌亚洲论坛2018年年会开幕式上,提出包括放宽银行、保险行业外资股比限制,放宽外资金融机构设立限制,扩大外资金融机构在华业务范围等多项开放要求。

为进一步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2018年以来,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银保监会持续推进银行业保险业对外开放,一系列加快落实银行业和保险业对外开放举陆续落地。去年银保监会出台了15项举措,今年又推出了12条新措施。金融业改革开放逐步迈出新步伐。

为进一步扩大银行业、保险业对外开放提供更好的法治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外资保险公司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外资银行条例》)的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发布。

修改后的《外资保险公司条例》放宽了外资保险公司的准入条件。修改后的《外资银行条例》放宽了对拟设外资银行的股东以及拟设分行的外国银行的条件,放宽对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同时设立法人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的限制,进一步放宽对外资银行业务的限制,也调整了对外国银行分行营运资金的监管要求。

从监管上而言,银保监会就各主要国家的外资银行和保险公司监管规制、监管框架和监管要求等方面开展了比较研究。在放宽对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同时设立法人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的限制、降低外国银行分行吸收人民币存款的业务门槛等方面,借鉴了国际上的监管经验。

上述条例进一步拓宽了外资银行经营范围,从而确保中外资法人银行的业务范围保持一致。这也与一直秉持的“内外一致”原则相一致。强调对民间资本、国有资本和境外资本等各市场主体公平对待、一视同仁,在同一规则下开展合作与竞争,以互利共赢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形成“多赢”格局。

从时间点上看,《外资保险公司条例》和《外资银行条例》实际上是国务院分别于2001年、2006年制定的。

当前金融发展环境与上述条例颁布时相比已发生较大变化。例如,取消了对外资银行开办人民币业务审批,主要是因为随着人民币国际化进程的推进,一些外资银行在进入我国国内市场之前,已经可以在境外开办人民币业务,因此取消外资银行申请人民币业务经营年限要求的时机已经成熟,修定《条例》的相关内容符合外资机构经营发展的需要。

截至2019年二季度末,外资银行在华共设立了41家外资法人机构、116家外国银行分行和151家代表处。境外保险公司在我国一共设立59家外资保险法人机构和131家代表处。

目前,我国的银行业保险业已形成了国有、民营和外资等多元股权结构,其中,外资银行和外资保险公司,在华资产占比为1.64%和6.36%。

上述两部《条例》的修订,进一步放宽了外资银行和保险公司的准入条件,通过进一步扩大开放,也为外资银行和保险公司的设立和经营提供了更加宽松、自主的制度环境。

一些机构的反应来看,去年以来叠加发布的一系列对外开放政策,在金融对外开放的决心上已显现的非常明显。

从过往的经验看,进一步扩大银行业、保险业的对外开放,将有利于丰富市场主体,激发市场活力,提高金融业经营管理水平和竞争能力,也有利于学习借鉴国际先进的理念和经验,扩大产品与服务的创新。

当然,扩大开放的同时,也要注重维护金融安全,推出重大开放举措,要以以防范金融风险为前提,通过有效措施保证金融安全,落实开放举措。比如,在放宽对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同时设立法人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的限制的同时,通过规范高管兼职、交易条件等方式,强化子行和分行经营规范性和独立性。

下一步,银保监会将着力构建更加完善的对外开放制度体系,《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配套制度或将尽快出台。


以更加开放的姿态 为外资银行、保险机构提供更好的制度环境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时间:2019-10-22

中国银行保险报网讯【记者 冯娜娜】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这是从顶层设计上,针对银行业、保险业对外开放的进一步举措。

近年来,我国银行业保险业对外开放不断扩大、不断深化。党的十九大明确提出要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习近平总书记在博鳌亚洲论坛2018年年会开幕式上,提出包括放宽银行、保险行业外资股比限制,放宽外资金融机构设立限制,扩大外资金融机构在华业务范围等多项开放要求。

为进一步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2018年以来,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银保监会持续推进银行业保险业对外开放,一系列加快落实银行业和保险业对外开放举陆续落地。去年银保监会出台了15项举措,今年又推出了12条新措施。金融业改革开放逐步迈出新步伐。

为进一步扩大银行业、保险业对外开放提供更好的法治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外资保险公司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外资银行条例》)的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发布。

修改后的《外资保险公司条例》放宽了外资保险公司的准入条件。修改后的《外资银行条例》放宽了对拟设外资银行的股东以及拟设分行的外国银行的条件,放宽对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同时设立法人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的限制,进一步放宽对外资银行业务的限制,也调整了对外国银行分行营运资金的监管要求。

从监管上而言,银保监会就各主要国家的外资银行和保险公司监管规制、监管框架和监管要求等方面开展了比较研究。在放宽对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同时设立法人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的限制、降低外国银行分行吸收人民币存款的业务门槛等方面,借鉴了国际上的监管经验。

上述条例进一步拓宽了外资银行经营范围,从而确保中外资法人银行的业务范围保持一致。这也与一直秉持的“内外一致”原则相一致。强调对民间资本、国有资本和境外资本等各市场主体公平对待、一视同仁,在同一规则下开展合作与竞争,以互利共赢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形成“多赢”格局。

从时间点上看,《外资保险公司条例》和《外资银行条例》实际上是国务院分别于2001年、2006年制定的。

当前金融发展环境与上述条例颁布时相比已发生较大变化。例如,取消了对外资银行开办人民币业务审批,主要是因为随着人民币国际化进程的推进,一些外资银行在进入我国国内市场之前,已经可以在境外开办人民币业务,因此取消外资银行申请人民币业务经营年限要求的时机已经成熟,修定《条例》的相关内容符合外资机构经营发展的需要。

截至2019年二季度末,外资银行在华共设立了41家外资法人机构、116家外国银行分行和151家代表处。境外保险公司在我国一共设立59家外资保险法人机构和131家代表处。

目前,我国的银行业保险业已形成了国有、民营和外资等多元股权结构,其中,外资银行和外资保险公司,在华资产占比为1.64%和6.36%。

上述两部《条例》的修订,进一步放宽了外资银行和保险公司的准入条件,通过进一步扩大开放,也为外资银行和保险公司的设立和经营提供了更加宽松、自主的制度环境。

一些机构的反应来看,去年以来叠加发布的一系列对外开放政策,在金融对外开放的决心上已显现的非常明显。

从过往的经验看,进一步扩大银行业、保险业的对外开放,将有利于丰富市场主体,激发市场活力,提高金融业经营管理水平和竞争能力,也有利于学习借鉴国际先进的理念和经验,扩大产品与服务的创新。

当然,扩大开放的同时,也要注重维护金融安全,推出重大开放举措,要以以防范金融风险为前提,通过有效措施保证金融安全,落实开放举措。比如,在放宽对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同时设立法人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的限制的同时,通过规范高管兼职、交易条件等方式,强化子行和分行经营规范性和独立性。

下一步,银保监会将着力构建更加完善的对外开放制度体系,《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配套制度或将尽快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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