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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商业养老保险供给侧改革 推动税延养老险减税扩围

发布时间:2019-11-01 10:19:38    作者: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韩笑

2018年4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银保监会和证监会联合发布的《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决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在上海市、福建省(含厦门市)和苏州工业园区实施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试点期限暂定一年。目前,试点政策实施已一年半,试点产品销售遇冷、试点效果不尽如人意、试点推广计划未明确部署等问题再次激起了人们对税延养老保险产品的广泛讨论。深化商业养老保险供给侧改革、推动税延养老险减税扩围成为摆在政策制定者、保险公司和消费者面前的重要议题。

制约

在人口老龄化不断加深和基本养老保险可持续性受到挑战的大背景下,税延型商业养老保险政策的制定初衷在于使用税收优惠政策撬动更多个人和家庭的养老资源,帮助人们积极进行养老储蓄。然而政策实施以来,税延养老保险产品无论在设计理念还是在具体实施方面,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制约。

首先,在设计理念方面,政策规定“试点地区个人购买税延养老保险的支出在当月收入的6%和1000元孰低的限额内进行税前扣除,待领取时再征收个人所得税”。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制所覆盖的纳税主体人数较少,税延限额的计算复杂、税延额度低等问题都抬高了投保的门槛,限制了政策的激励效果。此外,个人在领取税延养老保险金时,25%部分予以免税,75%部分按照10%税率缴纳个税,相当于领取时实际缴纳税率为7.5%。然而,在个税制度改革之后,个税起征点提高至5000元,这导致许多原本适用10%个税税率的工薪阶层在专项附加扣除后适用的税率降低,有的低至3%,甚至不需纳税,大大低于领取期的7.5%。较高的领取期税率降低了投保人的预期,使能够通过税延养老保险获得实惠的人群减少。目前,税延养老保险产品的购买主体为适用较高税率的中高收入人群,个税制度安排的不匹配是纳税人投保积极性较低的重要原因之一。

其次,在具体实施方面,保险公司销售人员能够从税延养老保险产品中获得的销售费用较低,政策对佣金率的限制降低了保险公司的积极性和经营效率。熟知税延养老保险产品的专业人才相对匮乏,人才培训的滞后也限制了保险公司进一步扩大销售规模、降低销售成本。另一方面,充分的市场竞争往往是行业发展壮大、产品做大做强的重要保证。如果单从税延养老保险产品积累期的金融属性来看,保险公司、基金公司、银行等机构都有销售经营此类产品的能力。目前税延养老保险产品的经营主体仅限于保险公司,不充分的市场竞争也是税延养老险产品发展缓慢的一个原因。

扩围

针对上述问题,笔者认为深化商业养老保险供给侧改革、推动税延养老险减税扩围势在必行。

对政策制定者而言,在将税延养老保险产品大范围推广之前,应适时调整对税收优惠程度和产品经营主体的相关政策规定。在税收优惠方面,税延养老保险政策的调整应更多侧重于增加优惠力度,吸引更多的中低收入人群积极参与。例如,可以将6%的税前列支比例改为统一实施定额扣除,并提高税前列支的额度。这样的税收优惠政策能够缩小不同收入人群在税优产品中获利的差距,有利于提高政策的公平性、扩大受惠人群的范围。此外,在制度启动的初始阶段,可以对不同年龄段、不同收入水平的投保人采取差别税率,并应大幅降低目前领取期7.5%的个税税率。这不仅能够简化税延限额的计算、减少抵扣所需的凭证和手续,还可以扩大适用对象的范围,为销售遇冷的税延养老险注入一剂强心针。在经营主体方面,可以适当提高保险公司的直接佣金率,并将税延养老险产品的开发和销售权扩展至银行、基金等行业,对这些机构的税延养老险业务部分实行税优政策。此外,政策制定者也应注重个税改革与第三支柱养老金政策的匹配性,建立跨部门决策机制,统筹考虑税延养老险政策与我国目前经济社会发展形势的适应性。

对产品经营主体而言,要加强人才培训,尽快形成完善的税延养老险产品销售模式,提高资金管理效率;搭建商业养老保险数据共享信息平台,使投保人能够便捷地在不同保险公司、不同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之间进行转换。此外,保险公司要扩展线上和线下销售渠道,结合最新的保险科技手段进行全方位、多层次的宣传和销售。

对消费者而言,应辩证认识“养儿养老”等受历史文化影响的传统养老模式,深刻认识我国发展多层次养老保险制度的必要性,主动了解我国不同层次养老保障体系的区别和联系、了解税延养老保险产品的经营模式和优惠方式,提高维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理性选择适合自己的养老方式,更好地管理长寿风险,拥抱高质量的老年生活。

前景

无论是与我国第一、第二支柱养老保险体系相比,还是与有丰富发展经验的美国个人退休账户制度相比,我国的税延养老保险产品还处在蹒跚学步的初级阶段。虽然试点实施一年半以来效果低于预期,但是该产品具有不可估量的发展前景和积极的社会意义。在税延养老保险的推广过程中,“千磨万击还坚劲”的坚定信念和“风物长宜放眼量”的远见卓识缺一不可。只有深化商业养老保险供给侧改革、推动税延养老险减税扩围,才能加快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商业养老保险的建设步伐,帮助人们更好地应对长寿风险和人口老龄化的严峻挑战。

(本文作者系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风险管理与保险学系博士生)


深化商业养老保险供给侧改革 推动税延养老险减税扩围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时间:2019-11-01

□韩笑

2018年4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银保监会和证监会联合发布的《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决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在上海市、福建省(含厦门市)和苏州工业园区实施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试点期限暂定一年。目前,试点政策实施已一年半,试点产品销售遇冷、试点效果不尽如人意、试点推广计划未明确部署等问题再次激起了人们对税延养老保险产品的广泛讨论。深化商业养老保险供给侧改革、推动税延养老险减税扩围成为摆在政策制定者、保险公司和消费者面前的重要议题。

制约

在人口老龄化不断加深和基本养老保险可持续性受到挑战的大背景下,税延型商业养老保险政策的制定初衷在于使用税收优惠政策撬动更多个人和家庭的养老资源,帮助人们积极进行养老储蓄。然而政策实施以来,税延养老保险产品无论在设计理念还是在具体实施方面,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制约。

首先,在设计理念方面,政策规定“试点地区个人购买税延养老保险的支出在当月收入的6%和1000元孰低的限额内进行税前扣除,待领取时再征收个人所得税”。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制所覆盖的纳税主体人数较少,税延限额的计算复杂、税延额度低等问题都抬高了投保的门槛,限制了政策的激励效果。此外,个人在领取税延养老保险金时,25%部分予以免税,75%部分按照10%税率缴纳个税,相当于领取时实际缴纳税率为7.5%。然而,在个税制度改革之后,个税起征点提高至5000元,这导致许多原本适用10%个税税率的工薪阶层在专项附加扣除后适用的税率降低,有的低至3%,甚至不需纳税,大大低于领取期的7.5%。较高的领取期税率降低了投保人的预期,使能够通过税延养老保险获得实惠的人群减少。目前,税延养老保险产品的购买主体为适用较高税率的中高收入人群,个税制度安排的不匹配是纳税人投保积极性较低的重要原因之一。

其次,在具体实施方面,保险公司销售人员能够从税延养老保险产品中获得的销售费用较低,政策对佣金率的限制降低了保险公司的积极性和经营效率。熟知税延养老保险产品的专业人才相对匮乏,人才培训的滞后也限制了保险公司进一步扩大销售规模、降低销售成本。另一方面,充分的市场竞争往往是行业发展壮大、产品做大做强的重要保证。如果单从税延养老保险产品积累期的金融属性来看,保险公司、基金公司、银行等机构都有销售经营此类产品的能力。目前税延养老保险产品的经营主体仅限于保险公司,不充分的市场竞争也是税延养老险产品发展缓慢的一个原因。

扩围

针对上述问题,笔者认为深化商业养老保险供给侧改革、推动税延养老险减税扩围势在必行。

对政策制定者而言,在将税延养老保险产品大范围推广之前,应适时调整对税收优惠程度和产品经营主体的相关政策规定。在税收优惠方面,税延养老保险政策的调整应更多侧重于增加优惠力度,吸引更多的中低收入人群积极参与。例如,可以将6%的税前列支比例改为统一实施定额扣除,并提高税前列支的额度。这样的税收优惠政策能够缩小不同收入人群在税优产品中获利的差距,有利于提高政策的公平性、扩大受惠人群的范围。此外,在制度启动的初始阶段,可以对不同年龄段、不同收入水平的投保人采取差别税率,并应大幅降低目前领取期7.5%的个税税率。这不仅能够简化税延限额的计算、减少抵扣所需的凭证和手续,还可以扩大适用对象的范围,为销售遇冷的税延养老险注入一剂强心针。在经营主体方面,可以适当提高保险公司的直接佣金率,并将税延养老险产品的开发和销售权扩展至银行、基金等行业,对这些机构的税延养老险业务部分实行税优政策。此外,政策制定者也应注重个税改革与第三支柱养老金政策的匹配性,建立跨部门决策机制,统筹考虑税延养老险政策与我国目前经济社会发展形势的适应性。

对产品经营主体而言,要加强人才培训,尽快形成完善的税延养老险产品销售模式,提高资金管理效率;搭建商业养老保险数据共享信息平台,使投保人能够便捷地在不同保险公司、不同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之间进行转换。此外,保险公司要扩展线上和线下销售渠道,结合最新的保险科技手段进行全方位、多层次的宣传和销售。

对消费者而言,应辩证认识“养儿养老”等受历史文化影响的传统养老模式,深刻认识我国发展多层次养老保险制度的必要性,主动了解我国不同层次养老保障体系的区别和联系、了解税延养老保险产品的经营模式和优惠方式,提高维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理性选择适合自己的养老方式,更好地管理长寿风险,拥抱高质量的老年生活。

前景

无论是与我国第一、第二支柱养老保险体系相比,还是与有丰富发展经验的美国个人退休账户制度相比,我国的税延养老保险产品还处在蹒跚学步的初级阶段。虽然试点实施一年半以来效果低于预期,但是该产品具有不可估量的发展前景和积极的社会意义。在税延养老保险的推广过程中,“千磨万击还坚劲”的坚定信念和“风物长宜放眼量”的远见卓识缺一不可。只有深化商业养老保险供给侧改革、推动税延养老险减税扩围,才能加快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商业养老保险的建设步伐,帮助人们更好地应对长寿风险和人口老龄化的严峻挑战。

(本文作者系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风险管理与保险学系博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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