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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家•陈秉正专栏

从供给端入手创新养老年金险

发布时间:2020-01-09 09:25:10    作者: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陈秉正

在中国人口老龄化及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负担日益加剧的背景下,加快发展养老保险第三支柱中的商业养老年金保险,已经成为政府、广大人民群众、保险业界的共识。但近年来,养老年金保险的发展并不理想,2018年推出的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试点也未达到预期效果。

如何发展养老年金保险,我认为应该主要从供给端入手,解决好创新问题。目前来看,我国市场上销售的养老年金保险产品绝大多数还是传统型的,不仅在功能设计上是传统的,在营销方式、经营管理等方面也没有跟上新时代的需要。一些保险公司在销售中仍然主要通过预定的“高回报”来吸引投保人,而在产品的创新方面很少下功夫,从而导致长期经营风险加剧,也使得另一些不敢承诺高回报的公司放弃养老年金保险市场。

如何创新性地发展养老年金保险市场呢?我认为需要政府和保险公司共同来努力。

从政府方面看,应该做好三件事:

第一,建立个人退休账户制度。个人退休账户是由纳税个人指定的、用于归集具有税收优惠的(例如税收递延)退休准备资金,用于向商业养老保险、养老目标基金等各类金融产品进行缴费、累积收益以及资金领取的开设在商业银行的个人专用账户。该账户封闭运行,与居民身份证件绑定,具有唯一性。个人退休账户的设立,将为劳动者提供一个为其退休进行资金储蓄和积累的基本渠道,成为个人养老金体系的一个重要载体。

第二,加大对个人购买养老年金保险的税收优惠力度。目前的优惠标准是根据个人收入的6%和每月1000元中孰低的方式来确定。为了能鼓励广大中等收入劳动者个人通过购买商业养老年金保险为退休做好更为充足的财务准备,可以将税收优惠的力度提高到每年2万元或3万元,并取消收入比例上的限制。

第三,鼓励参加企业/职业年金计划的职工在退休时将个人账户中积累的资金以养老年金的方式领取出来,并对短期领取的行为进行必要的限制。具体来说,应该要求各个企业/职业年金计划的设计者在制订计划时,就要设计好将职工退休时个人账户中累积的资金转为养老年金保险的方式。比如,某一企事业单位可以和一家保险公司签订一个团体养老年金保险合同,约定本单位职工退休时,即可将个人账户中积累的资金以趸交保费的形式获得约定的养老年金保险。

从保险公司方面看,需要在养老保险年金产品的创新方面加大力度。为此,首先应加强对养老年金保险需求的研究。前面已经提到,随着时代和人们需求的变化,传统养老年金保险已经不适合了。应深入研究未来老年人在经济保障需求方面的新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发新的养老年金产品或产品的组合。具体来说,我有四个建议:

第一,开发契合养老需求的保额可变的寿险类产品。我国退休职工养老保障压力是很大的,养老储蓄相对不足,且退休后的生活服务支出和医疗保健支出占比较大。由于老年人退休后已经不再是家庭经济来源的主要提供者,人寿保险的身故保险金存在意义已经不大了。因此,对于拥有一定寿险保额的老年人而言,可以在退休后充分利用寿险保单的现金价值来减少养老的经济压力。保险公司可以设计保额可变的寿险类产品,在退休前提供较高的身故保障和较低的长期护理保额;退休后身故保额相应降低,长期护理保障相应提高。

第二,积极开发与企业/职业年金对接的变额年金型产品。2015年4月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中明确指出:“工作人员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依法办理退休手续后,由本人选择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的方式。可一次性用于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依据保险契约领取待遇并享受相应的继承权”。从政策支持的角度来看,职业年金管理办法已经明确表明:职业年金在领取时可以与商业保险“无缝”接轨,这对商业保险公司来说是一个潜在的巨大市场。在和企业/职业年金计划对接的年金产品设计中,应突出以下功能。1.终身性:解决对长寿风险的保障。对于职工来说,如果将企业/职业年金分期领取,当个人账户余额消耗完时,将无钱可领,也就是说长寿的职工可能面临高龄时收入中断的风险。而养老年金保险相比企业/职业年金计划的最大优势就是,可以保证职工拥有长期稳定的退休收入,只要职工生存,保险公司就会向其给付年金,直至去世。2.变额性:抵御通胀的影响。变额年金能将累积的现金价值投资于各种投资工具,且价值的增长长期来看会高于物价指数的增长。保险公司在设计与企业/职业年金对接的产品时,应考虑引入变额年金的设计,帮助职工实现年金收入的保值增值。

第三,开发嵌入了长期护理保障的养老年金保险产品。由于长期护理保险价格较高,而且许多人容易低估自己需要长期护理的风险,因此普遍来看,消费者主动购买长期护理保险的意愿不不强。有鉴于此,可以将长期护理保险与人寿保险或年金保险等结合起来进行设计和销售,比如在一份养老年金保险合同中加上一个附加约定,如果未来被保险人进入需要护理的状态,就用他当期及未来的年金来支付护理费用。

第四,积极探索并加快发展变额年金。变额年金在我国多年来一直发展不畅,未来应加快发展并成为养老年金产品的重要组成部分。变额年金具有缓解通货膨胀对养老金资产实际购买力侵蚀的重要作用,而且我们在资本市场发育、监管能力、保险公司风险控制能力等方面,已经具备了发展变额年金的基本条件。因此,保险公司应加大变额年金产品的开发和销售,体现出养老年金保险在为职工提供长期经济收入保障方面所具有的独特优势。

(作者系清华大学经管学院中国保险与风险管理研究中心主任)


名家•陈秉正专栏

从供给端入手创新养老年金险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时间:2020-01-09

□陈秉正

在中国人口老龄化及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负担日益加剧的背景下,加快发展养老保险第三支柱中的商业养老年金保险,已经成为政府、广大人民群众、保险业界的共识。但近年来,养老年金保险的发展并不理想,2018年推出的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试点也未达到预期效果。

如何发展养老年金保险,我认为应该主要从供给端入手,解决好创新问题。目前来看,我国市场上销售的养老年金保险产品绝大多数还是传统型的,不仅在功能设计上是传统的,在营销方式、经营管理等方面也没有跟上新时代的需要。一些保险公司在销售中仍然主要通过预定的“高回报”来吸引投保人,而在产品的创新方面很少下功夫,从而导致长期经营风险加剧,也使得另一些不敢承诺高回报的公司放弃养老年金保险市场。

如何创新性地发展养老年金保险市场呢?我认为需要政府和保险公司共同来努力。

从政府方面看,应该做好三件事:

第一,建立个人退休账户制度。个人退休账户是由纳税个人指定的、用于归集具有税收优惠的(例如税收递延)退休准备资金,用于向商业养老保险、养老目标基金等各类金融产品进行缴费、累积收益以及资金领取的开设在商业银行的个人专用账户。该账户封闭运行,与居民身份证件绑定,具有唯一性。个人退休账户的设立,将为劳动者提供一个为其退休进行资金储蓄和积累的基本渠道,成为个人养老金体系的一个重要载体。

第二,加大对个人购买养老年金保险的税收优惠力度。目前的优惠标准是根据个人收入的6%和每月1000元中孰低的方式来确定。为了能鼓励广大中等收入劳动者个人通过购买商业养老年金保险为退休做好更为充足的财务准备,可以将税收优惠的力度提高到每年2万元或3万元,并取消收入比例上的限制。

第三,鼓励参加企业/职业年金计划的职工在退休时将个人账户中积累的资金以养老年金的方式领取出来,并对短期领取的行为进行必要的限制。具体来说,应该要求各个企业/职业年金计划的设计者在制订计划时,就要设计好将职工退休时个人账户中累积的资金转为养老年金保险的方式。比如,某一企事业单位可以和一家保险公司签订一个团体养老年金保险合同,约定本单位职工退休时,即可将个人账户中积累的资金以趸交保费的形式获得约定的养老年金保险。

从保险公司方面看,需要在养老保险年金产品的创新方面加大力度。为此,首先应加强对养老年金保险需求的研究。前面已经提到,随着时代和人们需求的变化,传统养老年金保险已经不适合了。应深入研究未来老年人在经济保障需求方面的新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发新的养老年金产品或产品的组合。具体来说,我有四个建议:

第一,开发契合养老需求的保额可变的寿险类产品。我国退休职工养老保障压力是很大的,养老储蓄相对不足,且退休后的生活服务支出和医疗保健支出占比较大。由于老年人退休后已经不再是家庭经济来源的主要提供者,人寿保险的身故保险金存在意义已经不大了。因此,对于拥有一定寿险保额的老年人而言,可以在退休后充分利用寿险保单的现金价值来减少养老的经济压力。保险公司可以设计保额可变的寿险类产品,在退休前提供较高的身故保障和较低的长期护理保额;退休后身故保额相应降低,长期护理保障相应提高。

第二,积极开发与企业/职业年金对接的变额年金型产品。2015年4月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中明确指出:“工作人员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依法办理退休手续后,由本人选择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的方式。可一次性用于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依据保险契约领取待遇并享受相应的继承权”。从政策支持的角度来看,职业年金管理办法已经明确表明:职业年金在领取时可以与商业保险“无缝”接轨,这对商业保险公司来说是一个潜在的巨大市场。在和企业/职业年金计划对接的年金产品设计中,应突出以下功能。1.终身性:解决对长寿风险的保障。对于职工来说,如果将企业/职业年金分期领取,当个人账户余额消耗完时,将无钱可领,也就是说长寿的职工可能面临高龄时收入中断的风险。而养老年金保险相比企业/职业年金计划的最大优势就是,可以保证职工拥有长期稳定的退休收入,只要职工生存,保险公司就会向其给付年金,直至去世。2.变额性:抵御通胀的影响。变额年金能将累积的现金价值投资于各种投资工具,且价值的增长长期来看会高于物价指数的增长。保险公司在设计与企业/职业年金对接的产品时,应考虑引入变额年金的设计,帮助职工实现年金收入的保值增值。

第三,开发嵌入了长期护理保障的养老年金保险产品。由于长期护理保险价格较高,而且许多人容易低估自己需要长期护理的风险,因此普遍来看,消费者主动购买长期护理保险的意愿不不强。有鉴于此,可以将长期护理保险与人寿保险或年金保险等结合起来进行设计和销售,比如在一份养老年金保险合同中加上一个附加约定,如果未来被保险人进入需要护理的状态,就用他当期及未来的年金来支付护理费用。

第四,积极探索并加快发展变额年金。变额年金在我国多年来一直发展不畅,未来应加快发展并成为养老年金产品的重要组成部分。变额年金具有缓解通货膨胀对养老金资产实际购买力侵蚀的重要作用,而且我们在资本市场发育、监管能力、保险公司风险控制能力等方面,已经具备了发展变额年金的基本条件。因此,保险公司应加大变额年金产品的开发和销售,体现出养老年金保险在为职工提供长期经济收入保障方面所具有的独特优势。

(作者系清华大学经管学院中国保险与风险管理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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