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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控疫情过度冲击保险业和经济

发布时间:2020-03-19 09:28:23    作者: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朱俊生

疫情使得保险业务成长面临压力,寿险业务受到的影响更为明显,寿险中介人员收入和就业都受到冲击。业务下滑增大了中小保险机构的现金流风险和经营压力。另外,保险资金运用的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进一步加大。为了更有效地应对疫情的冲击,要采取有效措施,遏制保险业务、特别是寿险业务的下滑及其带来的不利影响。同时,要进一步发挥保险保障、增信与投资功能,缓解疫情对于实体经济的冲击。

疫情暴发以来,银保监会等部门先后发布《关于加强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服务 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金融服务的通知》等,行业多措并举积极应对疫情的影响,一是优化产品理赔标准,适当扩展保险责任;二是加强科技应用,创新保险服务方式;三是保险机构支持企业复工复产。

防控疫情过度冲击保险业和经济,笔者建议如下:

第一,加强保险科技运用,提升服务效率。监管部门要尽快出台《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完善互联网保险监管规则,引导互联网保险业务健康发展。保险机构要在人才、组织、文化等方面深刻变革,将科技应用于保险经营管理的各个业务流程、服务环节与价值链,提升科技赋能的水平,促进保险产品创新、销售渠道变革、业务管理模式变革以及推动商业模式创新,提升服务的便捷性和可得性。

第二,为新经济形态提供有力保障,降低疫情对消费的冲击。一方面,疫情严重抑制了消费,并使得不少零售企业、餐饮企业陷入困境。另一方面,网购等新经济形态为缓解疫情冲击提供了缓冲空间。要支持企业为新经济形态背后的服务人员提供医疗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障,进一步发挥新经济形态对于提振消费的积极作用。

第三,创新产品和服务,支持企业复工复产。保险机构要继续创新产品,为企业因疫情防控要求进行封闭或隔离所导致的产品损失、员工工资及隔离费用支出等提供保障。要加大企业财产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出口信用保险等业务拓展力度,为企业生产经营提供更多保障。要发挥保险业专业优势,为企业提供安全风险评估、疫情防控培训和隐患排查等风险管理服务,降低企业安全生产风险。

第四,发挥保险增信功能,创新保险资金运用方式,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受疫情防控形势较为严峻、企业复工困难等影响,部分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资金链紧张,甚至存在资金链断裂风险。为了支持中小微企业,一是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发展具有融资增信功能的信用保险和贷款保证保险业务,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缓解企业复工复产后面临的资金压力。二是创新资金运用方式,为中小微企业发展提供多渠道、多形式的资金支持。鼓励保险资金投资创业投资基金,支持有条件的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直接发起设立中小微企业投资基金,支持保险资产管理机构投资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专项债券及相关金融产品。

第五,加强保险资金对社会民生重点领域的支持,助力疾病防控和公共卫生体系建设。疫情暴露出我国疾病防控和公共卫生体系等民生领域尚存在不少短板,疫情之后亟须加强建设。要发挥保险资金期限长、稳定性高的优势,强化与有关医院、医疗科研单位及企业的服务对接,积极满足卫生防疫、医药产品制造及采购、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建设、科研攻关等方面的合理融资需求。

(作者系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保险研究室副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


防控疫情过度冲击保险业和经济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时间:2020-03-19

□朱俊生

疫情使得保险业务成长面临压力,寿险业务受到的影响更为明显,寿险中介人员收入和就业都受到冲击。业务下滑增大了中小保险机构的现金流风险和经营压力。另外,保险资金运用的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进一步加大。为了更有效地应对疫情的冲击,要采取有效措施,遏制保险业务、特别是寿险业务的下滑及其带来的不利影响。同时,要进一步发挥保险保障、增信与投资功能,缓解疫情对于实体经济的冲击。

疫情暴发以来,银保监会等部门先后发布《关于加强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服务 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金融服务的通知》等,行业多措并举积极应对疫情的影响,一是优化产品理赔标准,适当扩展保险责任;二是加强科技应用,创新保险服务方式;三是保险机构支持企业复工复产。

防控疫情过度冲击保险业和经济,笔者建议如下:

第一,加强保险科技运用,提升服务效率。监管部门要尽快出台《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完善互联网保险监管规则,引导互联网保险业务健康发展。保险机构要在人才、组织、文化等方面深刻变革,将科技应用于保险经营管理的各个业务流程、服务环节与价值链,提升科技赋能的水平,促进保险产品创新、销售渠道变革、业务管理模式变革以及推动商业模式创新,提升服务的便捷性和可得性。

第二,为新经济形态提供有力保障,降低疫情对消费的冲击。一方面,疫情严重抑制了消费,并使得不少零售企业、餐饮企业陷入困境。另一方面,网购等新经济形态为缓解疫情冲击提供了缓冲空间。要支持企业为新经济形态背后的服务人员提供医疗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障,进一步发挥新经济形态对于提振消费的积极作用。

第三,创新产品和服务,支持企业复工复产。保险机构要继续创新产品,为企业因疫情防控要求进行封闭或隔离所导致的产品损失、员工工资及隔离费用支出等提供保障。要加大企业财产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出口信用保险等业务拓展力度,为企业生产经营提供更多保障。要发挥保险业专业优势,为企业提供安全风险评估、疫情防控培训和隐患排查等风险管理服务,降低企业安全生产风险。

第四,发挥保险增信功能,创新保险资金运用方式,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受疫情防控形势较为严峻、企业复工困难等影响,部分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资金链紧张,甚至存在资金链断裂风险。为了支持中小微企业,一是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发展具有融资增信功能的信用保险和贷款保证保险业务,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缓解企业复工复产后面临的资金压力。二是创新资金运用方式,为中小微企业发展提供多渠道、多形式的资金支持。鼓励保险资金投资创业投资基金,支持有条件的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直接发起设立中小微企业投资基金,支持保险资产管理机构投资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专项债券及相关金融产品。

第五,加强保险资金对社会民生重点领域的支持,助力疾病防控和公共卫生体系建设。疫情暴露出我国疾病防控和公共卫生体系等民生领域尚存在不少短板,疫情之后亟须加强建设。要发挥保险资金期限长、稳定性高的优势,强化与有关医院、医疗科研单位及企业的服务对接,积极满足卫生防疫、医药产品制造及采购、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建设、科研攻关等方面的合理融资需求。

(作者系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保险研究室副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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