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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观察:“三驾马车”初至

发布时间:2020-04-17 08:28:58    作者: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记者 张爽

在千呼万唤中,《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开始第二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从顶层设计来看,《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和《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是保险中介监管的“三驾马车”,后两个文件已经发布实施,只待《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最终确定,保险中介监管的顶层设计才算搭建完成。

作为保险销售和服务的提供者,保险中介机构在并不长的发展历程中,以特有的资源优势和专业能力融入到保险交易活动的各个环节,完善了行业产业链条,提升了保险服务水平,为保险深度的扩展和保险密度的增加作出了贡献。

与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相比,保险代理人无疑是与消费者联系最为紧密也最为直接的主体。截至2019年底,我国共有保险专业代理法人机构1779家,保险兼业代理机构3.2万家、网点22万个,个人保险代理人900万人。

这些保险代理机构和个人一头连接着保险公司,一头连接着消费者,不仅对保费收入有着全局性的影响,对保险行业的社会形象和风险防控也至关重要。因此,加强对保险代理人的监管,是监管部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金融安全稳定的重要使命。

近年来,随着大量具备资金、技术、互联网流量优势的资本进军保险代理行业,保险销售日益呈现主体多元、渠道多样的特征,保险代理逐渐与多个行业产生深度融合。由此带来的风险也更加复杂、隐蔽和多样,对监管工作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为了应对这些新的挑战,本次发布的《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突出了全方位全流程监管的特点。一方面,将机构准入与业务准入结合起来,除了要求代理机构具备必要的资质,同时也要保证业务的合法合规;另一方面,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要求对有风险隐患的分支机构采取整改、停业、撤销等措施,更加重视对市场活动的持续监测、实时控制。

从纵深的层面来看,这一次《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的监管范围不仅针对保险机构、保险代理机构,更是直接穿透到个人保险代理人。从此,个人保险代理人因各种原因而导致的失当行为不再是“法外之地”,警告、罚款、禁业都可能是最终咽下的苦果。并且对责任的追究并不以是否离职为转移,即便是另谋他职,被发现后一样“照章办理”。

事实上,加强个人保险代理人监管的风向标已被树立。2019年10月,银保监会因“欺骗投保人、给予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对阳光人寿一名营销员作出禁业两年的处罚,这是银保监会首次对营销员实施行政处罚,决心可见一斑。

今后,个人保险代理人必须要规范好职业操守,否则那些“明修栈道暗度陈仓”的小算盘将会变成葬送职业生涯的利刃。

更能体现监管决心的是,一旦个人保险代理人出现违法违规行为,所属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也将因此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即使代理人没有代理权、代理权过期或灭失,但其行为使消费者仍旧相信其有代理权,保险公司就要对代理人的行为承担责任,该代理行为有效。这样一来,对保险机构、保险代理机构、个人保险代理人的监管环环相扣,从源头到终端,谁也别想推卸责任。

无论是基于当前还是放眼长远,加强监管的初心是为保险代理市场创造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只有个人严格规范销售行为,机构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各方各司其职,才能让保险代理在健康发展的轨道上做大做强。


记者观察:“三驾马车”初至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时间:2020-04-17

□记者 张爽

在千呼万唤中,《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开始第二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从顶层设计来看,《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和《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是保险中介监管的“三驾马车”,后两个文件已经发布实施,只待《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最终确定,保险中介监管的顶层设计才算搭建完成。

作为保险销售和服务的提供者,保险中介机构在并不长的发展历程中,以特有的资源优势和专业能力融入到保险交易活动的各个环节,完善了行业产业链条,提升了保险服务水平,为保险深度的扩展和保险密度的增加作出了贡献。

与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相比,保险代理人无疑是与消费者联系最为紧密也最为直接的主体。截至2019年底,我国共有保险专业代理法人机构1779家,保险兼业代理机构3.2万家、网点22万个,个人保险代理人900万人。

这些保险代理机构和个人一头连接着保险公司,一头连接着消费者,不仅对保费收入有着全局性的影响,对保险行业的社会形象和风险防控也至关重要。因此,加强对保险代理人的监管,是监管部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金融安全稳定的重要使命。

近年来,随着大量具备资金、技术、互联网流量优势的资本进军保险代理行业,保险销售日益呈现主体多元、渠道多样的特征,保险代理逐渐与多个行业产生深度融合。由此带来的风险也更加复杂、隐蔽和多样,对监管工作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为了应对这些新的挑战,本次发布的《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突出了全方位全流程监管的特点。一方面,将机构准入与业务准入结合起来,除了要求代理机构具备必要的资质,同时也要保证业务的合法合规;另一方面,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要求对有风险隐患的分支机构采取整改、停业、撤销等措施,更加重视对市场活动的持续监测、实时控制。

从纵深的层面来看,这一次《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的监管范围不仅针对保险机构、保险代理机构,更是直接穿透到个人保险代理人。从此,个人保险代理人因各种原因而导致的失当行为不再是“法外之地”,警告、罚款、禁业都可能是最终咽下的苦果。并且对责任的追究并不以是否离职为转移,即便是另谋他职,被发现后一样“照章办理”。

事实上,加强个人保险代理人监管的风向标已被树立。2019年10月,银保监会因“欺骗投保人、给予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对阳光人寿一名营销员作出禁业两年的处罚,这是银保监会首次对营销员实施行政处罚,决心可见一斑。

今后,个人保险代理人必须要规范好职业操守,否则那些“明修栈道暗度陈仓”的小算盘将会变成葬送职业生涯的利刃。

更能体现监管决心的是,一旦个人保险代理人出现违法违规行为,所属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也将因此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即使代理人没有代理权、代理权过期或灭失,但其行为使消费者仍旧相信其有代理权,保险公司就要对代理人的行为承担责任,该代理行为有效。这样一来,对保险机构、保险代理机构、个人保险代理人的监管环环相扣,从源头到终端,谁也别想推卸责任。

无论是基于当前还是放眼长远,加强监管的初心是为保险代理市场创造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只有个人严格规范销售行为,机构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各方各司其职,才能让保险代理在健康发展的轨道上做大做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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