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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家•陈秉正专栏

陈秉正:捐赠保险值得肯定更需规范发展

发布时间:2020-05-07 09:13:51    作者:陈秉正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陈秉正

保险公司是否可以向慈善机构或具有公益性非盈利事业单位捐赠财物,这其实不是个问题,在世界范围内都是可行的,并且是保险公司社会责任的重要体现。但问题是保险公司能否向受赠人捐赠保险产品也就是保险单?

近来我们不断听到一些保险公司捐赠保险的新闻报道。保险公司捐赠保险本来是出于支持公益事业的社会责任,但也在社会上引发了一些争议。比如,有人认为保险公司用收到的来自其他投保人的保费为另外一些人承担保险责任,是否合理?保险公司对捐赠对象是否具有保险利益,如果不具有保险利益,为捐赠对象购买保险吗?保险公司捐赠的保险中载明的保险金额只是未来可能支付的保险金的上限,并非受赠人可以实际获得的金额,能否认定是捐赠?对此,笔者谈一下个人的看法。

如何理解捐赠保险

我们可以将保险捐赠分成人寿保险的捐赠和财产与责任(包括意外、健康)保险的捐赠。人寿保险捐赠在我国开展的还十分有限,且大多属于个人捐赠。目前,国内提到的捐赠保险主要指的是财产与责任、意外伤害、健康等保险的捐赠。

从我国保险公司捐赠保险的实践来看,保险公司实际上捐赠的是保险费,即投保人(也就是受赠人)购买保险的保费来自于保险公司的捐赠。但名义上仍然还需要由投保人(如学校、医院、政府有关部门等)和保险公司之间签订保险合同,合同中会约定被保险人(如在校学生、医护人员等)、保险责任、保险金额等。所以,从法律上说,保险公司捐赠保险并不是保险公司为被保险人买保险,因而不存在是否存在保险利益的问题。比如,某一保险公司为某贫困地区的一所小学捐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每个学生保险金额是1万元,保险期限是1年,保险费是10元,500个学生的总保费就是5000元,保险金额就是500万元。学校的校长作为投保人,和保险公司签订一个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是500个学生,保险费由保险公司捐赠的5000元来支付。

捐赠保险的适当性

总体上说,从有益于社会、符合法律规范、提高风险保障经济效率等方面看,笔者认为保险公司捐赠保险是一种值得肯定的公司行为。

首先,从社会适当性看,保险公司通常是出于支持社会公益事业的角度,对特定的群体或机构捐赠保险,增强了受赠对象抵御风险的能力,从而减少了受赠对象对某些风险的担忧,同时也减少了社会可能需要承担受赠对象风险的成本。例如,保险公司捐赠给疫苗研发机构的责任保险,就会起到支持研发机构积极从事临床试验和鼓励受试者积极参与的作用;保险公司为医护人员提供的特定疾病和意外伤害保险也起到了减少医护人员后顾之忧的作用。此外,我们注意到近年来我国一些保险公司还为一些贫困地区的学生捐赠了意外伤害保险,为贫困地区低收入人群捐赠了简易人身保险,这些保险保障对提高贫困人口的抗风险能力,实现脱贫和防止返贫都发挥了很好的作用。

其次,从经济适当性看,保险公司捐赠保险也是一种以相对较低的成本获得相对较高经济保障的方式。一般来说,个人和企业的捐赠通常是以钱或物的形式体现的,价值是确定的。但保险捐赠使得被保险人(无偿地)获得了来自保险公司的一个保障承诺,所承诺的最高保障金额通常会高出保费数十倍甚至数百倍,例如前面举过的例子,保险公司用捐赠的5000元保费撬动了500万元的风险损失保障。当然保险公司也可以向其他个人或企业那样向学校捐款5000元,由学校自行支配使用,但就难以发挥保险公司在风险保障方面的独特作用和满足某些受赠对象在风险保障方面确实存在的需要。

再次,从法律适当性看,捐赠保险的规范运作也符合我国在保险和捐赠方面的相关法律。保险公司在征得公司所有者同意的前提下,拿出利润的一部分来为捐赠的保险产品支付保费,并没有影响到其他投保人的利益,仍然是用所有投保人缴纳的保费在为所有投保人提供保险保障。保险人和投保人签订保险协议,而投保人(如学校、医院、政府相关机构等)对被保险人(如学生、医护人员等)无疑是拥有明确的保险利益的。因此,只要是规范地运作,捐赠保险是一种界定清楚的合法行为。

捐赠保险的规范发展

既然捐赠保险是一件对捐赠人、受赠人乃至整个社会来说都是件有益的事情,为什么还会存在争议呢?笔者觉得需要从两个方面看:一是社会有关方面对捐赠保险的认知还不够,其中部分原因来自于保险机构和一些媒体在宣传报道方面存在的问题;二是保险机构在捐赠保险过程中的规范运作、信息透明、科学严谨等方面都还存在很多不足。

所以笔者认为,为了将捐赠保险这件事办好,需要从三个方面加以努力。第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可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有关捐赠保险的法律规定,明确保险保单可以作为捐赠标的物,包括人寿保险保单和其他保险保单;明确在公益性保险捐赠中,投保人对被保险人自然拥有保险利益。第二,监管部门应指导保险机构建立规范的捐赠保险业务流程,并严格监管。第三,加强和规范捐赠保险的信息披露,比如应尊重捐赠人意见,很多捐赠人并不愿意对外宣传;在向外界披露信息时应做到科学严谨,具体准确,例如受赠的被保险人是谁、保险责任、保险期间、保险金额、捐赠的保费等都应明确说明。

因此,笔者建议未来保险机构在对外发布有关捐赠保险的信息时,不要再仅使用保险金额这一概念。

(作者系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金融系教授、中国保险与风险管理研究中心主任)


名家•陈秉正专栏

陈秉正:捐赠保险值得肯定更需规范发展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时间:2020-05-07

□陈秉正

保险公司是否可以向慈善机构或具有公益性非盈利事业单位捐赠财物,这其实不是个问题,在世界范围内都是可行的,并且是保险公司社会责任的重要体现。但问题是保险公司能否向受赠人捐赠保险产品也就是保险单?

近来我们不断听到一些保险公司捐赠保险的新闻报道。保险公司捐赠保险本来是出于支持公益事业的社会责任,但也在社会上引发了一些争议。比如,有人认为保险公司用收到的来自其他投保人的保费为另外一些人承担保险责任,是否合理?保险公司对捐赠对象是否具有保险利益,如果不具有保险利益,为捐赠对象购买保险吗?保险公司捐赠的保险中载明的保险金额只是未来可能支付的保险金的上限,并非受赠人可以实际获得的金额,能否认定是捐赠?对此,笔者谈一下个人的看法。

如何理解捐赠保险

我们可以将保险捐赠分成人寿保险的捐赠和财产与责任(包括意外、健康)保险的捐赠。人寿保险捐赠在我国开展的还十分有限,且大多属于个人捐赠。目前,国内提到的捐赠保险主要指的是财产与责任、意外伤害、健康等保险的捐赠。

从我国保险公司捐赠保险的实践来看,保险公司实际上捐赠的是保险费,即投保人(也就是受赠人)购买保险的保费来自于保险公司的捐赠。但名义上仍然还需要由投保人(如学校、医院、政府有关部门等)和保险公司之间签订保险合同,合同中会约定被保险人(如在校学生、医护人员等)、保险责任、保险金额等。所以,从法律上说,保险公司捐赠保险并不是保险公司为被保险人买保险,因而不存在是否存在保险利益的问题。比如,某一保险公司为某贫困地区的一所小学捐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每个学生保险金额是1万元,保险期限是1年,保险费是10元,500个学生的总保费就是5000元,保险金额就是500万元。学校的校长作为投保人,和保险公司签订一个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是500个学生,保险费由保险公司捐赠的5000元来支付。

捐赠保险的适当性

总体上说,从有益于社会、符合法律规范、提高风险保障经济效率等方面看,笔者认为保险公司捐赠保险是一种值得肯定的公司行为。

首先,从社会适当性看,保险公司通常是出于支持社会公益事业的角度,对特定的群体或机构捐赠保险,增强了受赠对象抵御风险的能力,从而减少了受赠对象对某些风险的担忧,同时也减少了社会可能需要承担受赠对象风险的成本。例如,保险公司捐赠给疫苗研发机构的责任保险,就会起到支持研发机构积极从事临床试验和鼓励受试者积极参与的作用;保险公司为医护人员提供的特定疾病和意外伤害保险也起到了减少医护人员后顾之忧的作用。此外,我们注意到近年来我国一些保险公司还为一些贫困地区的学生捐赠了意外伤害保险,为贫困地区低收入人群捐赠了简易人身保险,这些保险保障对提高贫困人口的抗风险能力,实现脱贫和防止返贫都发挥了很好的作用。

其次,从经济适当性看,保险公司捐赠保险也是一种以相对较低的成本获得相对较高经济保障的方式。一般来说,个人和企业的捐赠通常是以钱或物的形式体现的,价值是确定的。但保险捐赠使得被保险人(无偿地)获得了来自保险公司的一个保障承诺,所承诺的最高保障金额通常会高出保费数十倍甚至数百倍,例如前面举过的例子,保险公司用捐赠的5000元保费撬动了500万元的风险损失保障。当然保险公司也可以向其他个人或企业那样向学校捐款5000元,由学校自行支配使用,但就难以发挥保险公司在风险保障方面的独特作用和满足某些受赠对象在风险保障方面确实存在的需要。

再次,从法律适当性看,捐赠保险的规范运作也符合我国在保险和捐赠方面的相关法律。保险公司在征得公司所有者同意的前提下,拿出利润的一部分来为捐赠的保险产品支付保费,并没有影响到其他投保人的利益,仍然是用所有投保人缴纳的保费在为所有投保人提供保险保障。保险人和投保人签订保险协议,而投保人(如学校、医院、政府相关机构等)对被保险人(如学生、医护人员等)无疑是拥有明确的保险利益的。因此,只要是规范地运作,捐赠保险是一种界定清楚的合法行为。

捐赠保险的规范发展

既然捐赠保险是一件对捐赠人、受赠人乃至整个社会来说都是件有益的事情,为什么还会存在争议呢?笔者觉得需要从两个方面看:一是社会有关方面对捐赠保险的认知还不够,其中部分原因来自于保险机构和一些媒体在宣传报道方面存在的问题;二是保险机构在捐赠保险过程中的规范运作、信息透明、科学严谨等方面都还存在很多不足。

所以笔者认为,为了将捐赠保险这件事办好,需要从三个方面加以努力。第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可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有关捐赠保险的法律规定,明确保险保单可以作为捐赠标的物,包括人寿保险保单和其他保险保单;明确在公益性保险捐赠中,投保人对被保险人自然拥有保险利益。第二,监管部门应指导保险机构建立规范的捐赠保险业务流程,并严格监管。第三,加强和规范捐赠保险的信息披露,比如应尊重捐赠人意见,很多捐赠人并不愿意对外宣传;在向外界披露信息时应做到科学严谨,具体准确,例如受赠的被保险人是谁、保险责任、保险期间、保险金额、捐赠的保费等都应明确说明。

因此,笔者建议未来保险机构在对外发布有关捐赠保险的信息时,不要再仅使用保险金额这一概念。

(作者系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金融系教授、中国保险与风险管理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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