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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观察

信用修复:有温度的钥匙

发布时间:2020-05-19 09:48:56    作者:袁婉君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记者 袁婉君

5月15日,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会议精神,依法妥善办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执行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依法妥善办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提出十项举措,加大对企业复工复产的支持力度。其中第七项“精准适用失信惩戒和限制消费措施”中提出,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被执行企业尤其是中小微企业确因复工复产需要,申请暂时解除失信惩戒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积极与申请执行人沟通,在征得其同意后及时予以解除。同时提出,对受疫情影响较大、暂时经营困难的企业尤其是中小微企业,人民法院在依法采取失信惩戒或者限制消费措施前,原则上要给予三个月的宽限期。

企业信用不良记录犹如“污点”,影响企业形象。一旦企业失信,就可能被社会完全隔离,不可能从银行获得贷款,从供应商获得原料,从客户获得订单,失信企业只能退局。这正是建立失信惩戒机制的初衷所在,但在疫情期间,对这种具有特别大的杀伤力的法律武器的使用要掌握一个“度”,如果使用不当,可能导致企业出局、员工下岗等不良社会后果;最高人民法院此时推出的暂时解除失信惩戒措施和三个月宽限期的做法,正是人民法院精准确定惩戒机制“适用度”的积极尝试。

5月6日,浙江省衢州市开化县政府新闻网公布了这样一个信用修复案例。2017年该县一家公司因未按规划许可进行建设被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处罚,处罚信息在浙江政务服务网上公开公示,并计入企业信用档案。处罚信息被公示后,该企业在进行银行贷款、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等方面均受到限制,经营受到严重影响。为更好服务全县企业复工复产,帮助企业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带来的不利影响,4月初,开化县营商办出台了《开化县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实施方案》,加快企业信用修复进程,协助企业重塑信用,规避失信风险。4月27日上午,县营商办受理了来自开化某公司的第一份信用修复材料,经初审后报送至市信用办,下午即在“信用浙江”网站完成了信用修复。该企业负责人说:“有了这次教训,我以后再也不敢失信了。”

2019年3月,上海、浙江等地在地方性法规中探索设立“信用修复”制度,如《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就明确了失信企业具有“失信主动修复权”,鼓励信息主体积极向善,引导失信者改过自新,在失信信息查询5年有效期内,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利影响,失信信息可从查询平台上删除。同时,为防止“修复权”的滥用,还明确修复必须要获得原失信信息提供方的认可,原失信信息提供单位要向上海市公共信用服务平台出具书面信用修复记录证明。这种制度设计正是为了平衡各方的利益,争取给失信方一个重塑信用、回归社会的机会。

这次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意见》中的信用修复制度,正是在前几年各地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加以总结提出的。在抗击疫情助力复工复产方面,它是一把灵巧的有温度的钥匙,既解了失信被执行人的围,又打开了申请执行人的心,更可贵的是给失信人一个重新开始、回归初心的机会和窗口。


记者观察

信用修复:有温度的钥匙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时间:2020-05-19

□记者 袁婉君

5月15日,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会议精神,依法妥善办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执行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依法妥善办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提出十项举措,加大对企业复工复产的支持力度。其中第七项“精准适用失信惩戒和限制消费措施”中提出,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被执行企业尤其是中小微企业确因复工复产需要,申请暂时解除失信惩戒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积极与申请执行人沟通,在征得其同意后及时予以解除。同时提出,对受疫情影响较大、暂时经营困难的企业尤其是中小微企业,人民法院在依法采取失信惩戒或者限制消费措施前,原则上要给予三个月的宽限期。

企业信用不良记录犹如“污点”,影响企业形象。一旦企业失信,就可能被社会完全隔离,不可能从银行获得贷款,从供应商获得原料,从客户获得订单,失信企业只能退局。这正是建立失信惩戒机制的初衷所在,但在疫情期间,对这种具有特别大的杀伤力的法律武器的使用要掌握一个“度”,如果使用不当,可能导致企业出局、员工下岗等不良社会后果;最高人民法院此时推出的暂时解除失信惩戒措施和三个月宽限期的做法,正是人民法院精准确定惩戒机制“适用度”的积极尝试。

5月6日,浙江省衢州市开化县政府新闻网公布了这样一个信用修复案例。2017年该县一家公司因未按规划许可进行建设被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处罚,处罚信息在浙江政务服务网上公开公示,并计入企业信用档案。处罚信息被公示后,该企业在进行银行贷款、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等方面均受到限制,经营受到严重影响。为更好服务全县企业复工复产,帮助企业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带来的不利影响,4月初,开化县营商办出台了《开化县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实施方案》,加快企业信用修复进程,协助企业重塑信用,规避失信风险。4月27日上午,县营商办受理了来自开化某公司的第一份信用修复材料,经初审后报送至市信用办,下午即在“信用浙江”网站完成了信用修复。该企业负责人说:“有了这次教训,我以后再也不敢失信了。”

2019年3月,上海、浙江等地在地方性法规中探索设立“信用修复”制度,如《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就明确了失信企业具有“失信主动修复权”,鼓励信息主体积极向善,引导失信者改过自新,在失信信息查询5年有效期内,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利影响,失信信息可从查询平台上删除。同时,为防止“修复权”的滥用,还明确修复必须要获得原失信信息提供方的认可,原失信信息提供单位要向上海市公共信用服务平台出具书面信用修复记录证明。这种制度设计正是为了平衡各方的利益,争取给失信方一个重塑信用、回归社会的机会。

这次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意见》中的信用修复制度,正是在前几年各地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加以总结提出的。在抗击疫情助力复工复产方面,它是一把灵巧的有温度的钥匙,既解了失信被执行人的围,又打开了申请执行人的心,更可贵的是给失信人一个重新开始、回归初心的机会和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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