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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观察

民法典: 新规则、新希望

发布时间:2020-06-02 11:39:02    作者:袁婉君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记者 袁婉君

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主要是说这部法的内容涵盖了人的生老病死、衣食住行等生活的方方面面。那么民法典对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开展业务给出了什么样的新规则?提出了什么样的新要求?带来了什么样的新希望?

对银行的对公业务来说,民法典禁止高利贷,确定了一般保证优先的新规则。民法典第三编合同中的第十二章借款合同直接规范了商业银行与借款人的资金借贷关系。其中第680条规定,禁止高利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的有关规定。这对打击近年来盛行的“校园贷”“套路贷”有着重要的意义。在贷款担保方式上也有重大的变化,第686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这就改变了目前的约定不明按照连带保证承担责任的规定,可以说是根本的变化,将目前的连带保证优先变更为一般保证优先,这就要求银行在风险管理上必须明确保证贷款必须采取连带保证责任形式,否则将对银行贷款安全产生十分不利的后果。如目前很多贷款纠纷,银行明明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法律出于保护银行的利益,直接规定连带优先,则实质上是保护了“懒人”,民法典则对这种“懒人”直接说不,要求银行必须明确贷款采用连带保证方式才可以优先适用连带保证,否则只能按一般保证处理。

对银行的个金业务来说,什么是夫妻共同债务对商业银行开展个人贷款业务十分重要。第1064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如果超过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则可能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则对银行的贷款安全产生不利影响。这就要求银行在开展个人贷款业务时,尽量明确该贷款的用途是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只有这样在发生贷款纠纷时才可以主张该笔贷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夫妻共同承担。

对保险来说,民法典中有关物权、侵权责任的规定;对生命、健康权、个人隐私权等的规定,分别为财产险和人身保险业务,尤其是健康险、责任险业务的发展和拓展提出了新要求。民法典对物权的设立、变更和转让的规定,直接影响到投保人对标的物有没有可保利益,直接影响到保险合同的成立和效力。民法典拓展了侵权责任主体的范围,如第1223条规定了因药品质量不合格导致的伤害,受害人有权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追究责任,这就为保险公司开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责任险业务提供了法律依据,这对推动健康中国2030工程的实施具有积极的影响。

民法典对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开展业务带来的新希望主要体现在电子合同和个人信息保护两个方面。未来银行、保险公司的业务绝大部分都在线上实现,民法典确定了电子合同的效力,首次将个人的“生物识别信息”“行踪信息”纳入个人信息范畴;第1033条规定,除权利人同意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短信、电话、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形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民法典的出台无疑对提升我国银行、保险公司业务的数字化经营水平和遏制个别银行、保险公司扰民的营销行为,还老百姓一个安宁的生活带来了希望。


记者观察

民法典: 新规则、新希望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时间:2020-06-02

□记者 袁婉君

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主要是说这部法的内容涵盖了人的生老病死、衣食住行等生活的方方面面。那么民法典对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开展业务给出了什么样的新规则?提出了什么样的新要求?带来了什么样的新希望?

对银行的对公业务来说,民法典禁止高利贷,确定了一般保证优先的新规则。民法典第三编合同中的第十二章借款合同直接规范了商业银行与借款人的资金借贷关系。其中第680条规定,禁止高利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的有关规定。这对打击近年来盛行的“校园贷”“套路贷”有着重要的意义。在贷款担保方式上也有重大的变化,第686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这就改变了目前的约定不明按照连带保证承担责任的规定,可以说是根本的变化,将目前的连带保证优先变更为一般保证优先,这就要求银行在风险管理上必须明确保证贷款必须采取连带保证责任形式,否则将对银行贷款安全产生十分不利的后果。如目前很多贷款纠纷,银行明明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法律出于保护银行的利益,直接规定连带优先,则实质上是保护了“懒人”,民法典则对这种“懒人”直接说不,要求银行必须明确贷款采用连带保证方式才可以优先适用连带保证,否则只能按一般保证处理。

对银行的个金业务来说,什么是夫妻共同债务对商业银行开展个人贷款业务十分重要。第1064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如果超过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则可能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则对银行的贷款安全产生不利影响。这就要求银行在开展个人贷款业务时,尽量明确该贷款的用途是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只有这样在发生贷款纠纷时才可以主张该笔贷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夫妻共同承担。

对保险来说,民法典中有关物权、侵权责任的规定;对生命、健康权、个人隐私权等的规定,分别为财产险和人身保险业务,尤其是健康险、责任险业务的发展和拓展提出了新要求。民法典对物权的设立、变更和转让的规定,直接影响到投保人对标的物有没有可保利益,直接影响到保险合同的成立和效力。民法典拓展了侵权责任主体的范围,如第1223条规定了因药品质量不合格导致的伤害,受害人有权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追究责任,这就为保险公司开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责任险业务提供了法律依据,这对推动健康中国2030工程的实施具有积极的影响。

民法典对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开展业务带来的新希望主要体现在电子合同和个人信息保护两个方面。未来银行、保险公司的业务绝大部分都在线上实现,民法典确定了电子合同的效力,首次将个人的“生物识别信息”“行踪信息”纳入个人信息范畴;第1033条规定,除权利人同意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短信、电话、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形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民法典的出台无疑对提升我国银行、保险公司业务的数字化经营水平和遏制个别银行、保险公司扰民的营销行为,还老百姓一个安宁的生活带来了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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