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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又是航延险案件?

发布时间:2020-06-18 08:54:14    作者:刘馨荷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刘馨荷

近日,南京警方破获李某利用航班延误保险(以下简称“航延险”)获利300余万元的案件引发舆论关注及业内外热议。6月12日,南京警方披露更多细节显示,李某存在多次伪造航班延误证明等材料,虚构航班延误事实,骗取巨额保险金等情况。该案件引发社会舆论高度关注,业内外对李某该行为是否构成刑事犯罪、航延险是否为博彩或噱头产品等问题展开热议。

该案件并非首例利用航延险获利的案件。近一年来,媒体公开报道了多起类似案件:2020年5月,上海市公安局披露,两名男子招募组建团队通过航延险骗保获利超过2000万元;2019年12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两名男子利用延误险骗取22.72万元。在我们谴责上述违法行为的同时,保险公司也应当反思这些案件中所暴露出的经营管理问题,亡羊补牢,规范操作,提升经营能力和风险防控水平。

航延险案件的作案手段存在以下共同点:利用航空公司相关管理人员掌握的内部信息,同时利用保险公司航班延误险自助理赔系统漏洞,反复多次以他人名义购买航延险并申请理赔款。这些案件反映出保险公司在核保理赔、产品设计等方面存在不足。

一是理赔环节存在漏洞。部分保险公司为提升客户体验简化线上投保和理赔流程,却埋下风控隐患。大多数航延险均在保险合同的责任免除中约定,被保险人本人未实际办理登机手续或因自身原因未实际登机属于责任免除责任,不予赔付。根据案情,李某未实际乘坐航班,如果了解到航班可能不会延误,则退票减少损失;一旦延误,则着手理赔。一方面,在该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利用了航延险没有人工核验的漏洞,反映出保险公司在理赔程序中,未尽到审慎义务,未对能有效证明被保险人实际乘机情况的相关单证进行严格核验。另一方面,保险公司在实际操作中较难判断乘机人是否真实乘机,勘验成本和难度较高。一些公司未与航空公司实现信息共享,难以获取准确的登机信息,较难确认乘客是否实际搭乘航班,在理赔时仅简单核对值机信息和延误信息,致使虚构延误信息或搭乘信息即可通过核赔。

二是产品设计存在缺陷。中国社科院保险与经济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王向楠认为,航延险两个特点使得该产品容易诱发投机行为。一方面是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没有客观统一的标准,航延险采用定额赔付模式,使得投保人可能“投机获利”;另一方面是对航空延误概率和程度的判断上,一些投保人有较之其他投保人、保险公司的信息优势,会损害保险市场的公平秩序。在本次案件中,李某也曾有过航空服务类工作经历,对于飞机延误信息及保险理赔的流程都有所了解。一些专门利用航班延误实施犯罪的人员利用航空公司相关管理人员掌握的内部信息,比在线旅游平台等航延险销售中介更早掌握航班信息,在航空公司发布航班延误或取消信息前已提交退票申请。

如何应对?笔者建议如下:

在保险公司层面,一是建议完善风控系统,提高线上核保核赔规范性和严谨性,加强制度管理和合规风险控制。二是加强防范小额保险欺诈。由于航延险、退货运费险等产品赔付数额较小,少次骗保难以被察觉,如何防范线上小额保险欺诈成为保险公司面临的新挑战。建议限制过高额度投保及重复投保,并对赔付率和赔付次数偏高的“高风险”投保人的真实乘机行为加强核查。三是提高航延险产品的费率差异化,根据投保人的历史赔付数据进行差异化定价。四是将责任免除等重要保险条款对消费者进行特别提示,在合同条款中用特殊字体呈现,并采取行之有效的方式予以执行,堵住漏洞。五是产品创新应以发挥保险风险管理作用为基础,规范产品开发设计,守住保险保障本源。

在监管及行业层面,一是建议进一步加强对保险产品开发不规范、保障功能弱化等问题的监管。借鉴人身险保单标准化的经验,增加对财产险条款中的责任免除条款等核心内容突出显示的要求,提升保险条款格式规范性。二是加强数据交流平台的建设。销售航延险的保险公司通常设定投保金额上限,规定累计保额不能超过机票价格,以保证客户不能因为飞机延误获得超额收益。但保险公司目前对投保人在多家保险公司投保航延险的情况尚无法掌握。建议集行业之力加强信息共享,为航延险等更多险种建立反欺诈数据平台,打破信息孤岛。三是加强消费者教育。由于该案件引发热议,既包括法律层面的争议,也包括对保险公司采取刑事手段处理该案件的争议和对航延险产品保障功能、博彩性质的争议。建议保险行业尤其是权威声音以此为契机加强消费者对保险的认识,促进消费者建立风险意识,避免民众以博弈心理看待保险产品,从而防止类似案件对保险行业形象造成不利影响。

(作者单位: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


为什么又是航延险案件?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时间:2020-06-18

□刘馨荷

近日,南京警方破获李某利用航班延误保险(以下简称“航延险”)获利300余万元的案件引发舆论关注及业内外热议。6月12日,南京警方披露更多细节显示,李某存在多次伪造航班延误证明等材料,虚构航班延误事实,骗取巨额保险金等情况。该案件引发社会舆论高度关注,业内外对李某该行为是否构成刑事犯罪、航延险是否为博彩或噱头产品等问题展开热议。

该案件并非首例利用航延险获利的案件。近一年来,媒体公开报道了多起类似案件:2020年5月,上海市公安局披露,两名男子招募组建团队通过航延险骗保获利超过2000万元;2019年12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两名男子利用延误险骗取22.72万元。在我们谴责上述违法行为的同时,保险公司也应当反思这些案件中所暴露出的经营管理问题,亡羊补牢,规范操作,提升经营能力和风险防控水平。

航延险案件的作案手段存在以下共同点:利用航空公司相关管理人员掌握的内部信息,同时利用保险公司航班延误险自助理赔系统漏洞,反复多次以他人名义购买航延险并申请理赔款。这些案件反映出保险公司在核保理赔、产品设计等方面存在不足。

一是理赔环节存在漏洞。部分保险公司为提升客户体验简化线上投保和理赔流程,却埋下风控隐患。大多数航延险均在保险合同的责任免除中约定,被保险人本人未实际办理登机手续或因自身原因未实际登机属于责任免除责任,不予赔付。根据案情,李某未实际乘坐航班,如果了解到航班可能不会延误,则退票减少损失;一旦延误,则着手理赔。一方面,在该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利用了航延险没有人工核验的漏洞,反映出保险公司在理赔程序中,未尽到审慎义务,未对能有效证明被保险人实际乘机情况的相关单证进行严格核验。另一方面,保险公司在实际操作中较难判断乘机人是否真实乘机,勘验成本和难度较高。一些公司未与航空公司实现信息共享,难以获取准确的登机信息,较难确认乘客是否实际搭乘航班,在理赔时仅简单核对值机信息和延误信息,致使虚构延误信息或搭乘信息即可通过核赔。

二是产品设计存在缺陷。中国社科院保险与经济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王向楠认为,航延险两个特点使得该产品容易诱发投机行为。一方面是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没有客观统一的标准,航延险采用定额赔付模式,使得投保人可能“投机获利”;另一方面是对航空延误概率和程度的判断上,一些投保人有较之其他投保人、保险公司的信息优势,会损害保险市场的公平秩序。在本次案件中,李某也曾有过航空服务类工作经历,对于飞机延误信息及保险理赔的流程都有所了解。一些专门利用航班延误实施犯罪的人员利用航空公司相关管理人员掌握的内部信息,比在线旅游平台等航延险销售中介更早掌握航班信息,在航空公司发布航班延误或取消信息前已提交退票申请。

如何应对?笔者建议如下:

在保险公司层面,一是建议完善风控系统,提高线上核保核赔规范性和严谨性,加强制度管理和合规风险控制。二是加强防范小额保险欺诈。由于航延险、退货运费险等产品赔付数额较小,少次骗保难以被察觉,如何防范线上小额保险欺诈成为保险公司面临的新挑战。建议限制过高额度投保及重复投保,并对赔付率和赔付次数偏高的“高风险”投保人的真实乘机行为加强核查。三是提高航延险产品的费率差异化,根据投保人的历史赔付数据进行差异化定价。四是将责任免除等重要保险条款对消费者进行特别提示,在合同条款中用特殊字体呈现,并采取行之有效的方式予以执行,堵住漏洞。五是产品创新应以发挥保险风险管理作用为基础,规范产品开发设计,守住保险保障本源。

在监管及行业层面,一是建议进一步加强对保险产品开发不规范、保障功能弱化等问题的监管。借鉴人身险保单标准化的经验,增加对财产险条款中的责任免除条款等核心内容突出显示的要求,提升保险条款格式规范性。二是加强数据交流平台的建设。销售航延险的保险公司通常设定投保金额上限,规定累计保额不能超过机票价格,以保证客户不能因为飞机延误获得超额收益。但保险公司目前对投保人在多家保险公司投保航延险的情况尚无法掌握。建议集行业之力加强信息共享,为航延险等更多险种建立反欺诈数据平台,打破信息孤岛。三是加强消费者教育。由于该案件引发热议,既包括法律层面的争议,也包括对保险公司采取刑事手段处理该案件的争议和对航延险产品保障功能、博彩性质的争议。建议保险行业尤其是权威声音以此为契机加强消费者对保险的认识,促进消费者建立风险意识,避免民众以博弈心理看待保险产品,从而防止类似案件对保险行业形象造成不利影响。

(作者单位: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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