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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观察:缩小城乡金融鸿沟

发布时间:2020-06-30 10:05:34    作者:袁婉君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记者 袁婉君

近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草案)》进行了审议。为进一步提高立法的科学性,人大常委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向全社会公布征求各方意见,这种做法无疑对更好地制定和实施这部事关我国未来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法律文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相信该法正式实施以后,资金向乡村回流,城乡金融鸿沟彻底缩小将有助于城乡融合发展,促进乡村在高水平上的真正振兴。《草案》对金融如何赋能乡村振兴立了诸多规矩,主要有四项:

一是搭建多层次、广覆盖、可持续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草案》第六十三条规定,建立健全多层次、广覆盖、可持续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做好乡村振兴离不开金融的支撑,目前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已经初步建成,各家国有大型商业银行也设立了“三农”事业部或普惠金融部,农村商业银行、村镇银行、信用社等主体比较齐全。光有机构还不行,还得围绕乡村振兴这个战略积极开展金融服务,为此《草案》提出“三个鼓励”的具体举措,一是鼓励金融机构依法将更多资源配置到乡村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建立完善金融支持乡村振兴考核评估机制、农村信用信息整合和共享机制。二是鼓励金融机构依法合规在业务范围内为乡村振兴提供中长期信贷支持,加大商业银行对乡村振兴支持力度,强化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支农支小的市场定位。三是鼓励金融机构依法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模式,推动新技术在农村金融领域推广运用,大力发展农村普惠金融,为乡村振兴提供金融服务。

二是遏制资金外流。乡村难以振兴的一个重要原因是资金外流,实践中存在农村金融机构资金进城的现象。《草案》第六十三条明确规定,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等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应当主要为本地农业农村农民服务,严格审慎开展综合化和跨区域经营,当年新增可贷资金主要用于当地农业农村发展。这是首次以法律的形式要求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应当主要”为本地“三农”服务,这是主业和初心所在;针对一段时间以来,困扰农村金融机构的跨区经营问题,《草案》也给予了回应,“严格审慎开展”,这就是说,不是一刀切说可以,也不是一刀切说不可以,而是要严格掌握标准,金融监管部门要对拟开展跨区经营的农村金融机构进行审核批准,你服务本地“三农”有力,还有余力才可以允许跨区经营,不是想跨就可以跨的。对综合化经营也是这样,农村的金融服务需求多样化,如果一家农村金融机构可以提供综合化金融服务,势必在农村金融市场具有明显的优势。为适应未来深化金融改革的需求,《草案》做了“严格审慎开展综合化”经营的规定,无疑具有很高的前瞻性。同时,该条还规定“当年新增可贷资金主要用于当地农业农村发展”,这就基本上堵住了农村资金外流的可能性。农村金融机构作为服务本地的社区化的金融机构其社区性如何体现,最主要的就是体现在本地资金在新增可贷资金中占有一个相对高的比例,这就为农村金融机构更好地处理服务本地和商业化经营提供了平衡的手段,体现了本地优先的经营理念。

三是建立多层次的农业保险制度。《草案》第六十四条提出,健全政策性保险制度,鼓励商业性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业务,支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依法开展互助合作保险。这就提到了政策性保险、商业性保险和互助合作保险,这三种农业保险制度各有千秋,在乡村振兴中都可以找到适合自己的发展空间,形成农业保险的“大合唱”。

四是层层压实推进乡村振兴的责任。《草案》第六十六条明确,建立从中央到地方的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地方党委和人民政府承担促进乡村振兴的主体责任,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和人民政府应当以适当方式考核本级党委和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人,可以预见未来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将细化农村金融机构在乡村振兴中的考核要求,做实做细金融赋能乡村振兴的各项工作,只有这样我们心中的美丽乡村梦想才会一一实现。


记者观察:缩小城乡金融鸿沟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时间:2020-06-30

□记者 袁婉君

近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草案)》进行了审议。为进一步提高立法的科学性,人大常委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向全社会公布征求各方意见,这种做法无疑对更好地制定和实施这部事关我国未来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法律文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相信该法正式实施以后,资金向乡村回流,城乡金融鸿沟彻底缩小将有助于城乡融合发展,促进乡村在高水平上的真正振兴。《草案》对金融如何赋能乡村振兴立了诸多规矩,主要有四项:

一是搭建多层次、广覆盖、可持续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草案》第六十三条规定,建立健全多层次、广覆盖、可持续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做好乡村振兴离不开金融的支撑,目前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已经初步建成,各家国有大型商业银行也设立了“三农”事业部或普惠金融部,农村商业银行、村镇银行、信用社等主体比较齐全。光有机构还不行,还得围绕乡村振兴这个战略积极开展金融服务,为此《草案》提出“三个鼓励”的具体举措,一是鼓励金融机构依法将更多资源配置到乡村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建立完善金融支持乡村振兴考核评估机制、农村信用信息整合和共享机制。二是鼓励金融机构依法合规在业务范围内为乡村振兴提供中长期信贷支持,加大商业银行对乡村振兴支持力度,强化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支农支小的市场定位。三是鼓励金融机构依法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模式,推动新技术在农村金融领域推广运用,大力发展农村普惠金融,为乡村振兴提供金融服务。

二是遏制资金外流。乡村难以振兴的一个重要原因是资金外流,实践中存在农村金融机构资金进城的现象。《草案》第六十三条明确规定,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等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应当主要为本地农业农村农民服务,严格审慎开展综合化和跨区域经营,当年新增可贷资金主要用于当地农业农村发展。这是首次以法律的形式要求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应当主要”为本地“三农”服务,这是主业和初心所在;针对一段时间以来,困扰农村金融机构的跨区经营问题,《草案》也给予了回应,“严格审慎开展”,这就是说,不是一刀切说可以,也不是一刀切说不可以,而是要严格掌握标准,金融监管部门要对拟开展跨区经营的农村金融机构进行审核批准,你服务本地“三农”有力,还有余力才可以允许跨区经营,不是想跨就可以跨的。对综合化经营也是这样,农村的金融服务需求多样化,如果一家农村金融机构可以提供综合化金融服务,势必在农村金融市场具有明显的优势。为适应未来深化金融改革的需求,《草案》做了“严格审慎开展综合化”经营的规定,无疑具有很高的前瞻性。同时,该条还规定“当年新增可贷资金主要用于当地农业农村发展”,这就基本上堵住了农村资金外流的可能性。农村金融机构作为服务本地的社区化的金融机构其社区性如何体现,最主要的就是体现在本地资金在新增可贷资金中占有一个相对高的比例,这就为农村金融机构更好地处理服务本地和商业化经营提供了平衡的手段,体现了本地优先的经营理念。

三是建立多层次的农业保险制度。《草案》第六十四条提出,健全政策性保险制度,鼓励商业性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业务,支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依法开展互助合作保险。这就提到了政策性保险、商业性保险和互助合作保险,这三种农业保险制度各有千秋,在乡村振兴中都可以找到适合自己的发展空间,形成农业保险的“大合唱”。

四是层层压实推进乡村振兴的责任。《草案》第六十六条明确,建立从中央到地方的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地方党委和人民政府承担促进乡村振兴的主体责任,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和人民政府应当以适当方式考核本级党委和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人,可以预见未来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将细化农村金融机构在乡村振兴中的考核要求,做实做细金融赋能乡村振兴的各项工作,只有这样我们心中的美丽乡村梦想才会一一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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