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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银行不妨做“减法”

发布时间:2020-07-06 08:55:30    作者:冯晓东 田忠华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冯晓东 田忠华

近日,中国人民银行党委书记、中国银保监会主席郭树清发表署名文章《完善公司治理是金融企业改革的重中之重》,提出要从多方面推动完善公司治理机制,其中提到“深化中小金融机构改革,必然进行许多兼并重组,但社会资本占主体的格局不会改变”。去年央行在《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19)》中也曾提到“建立市场化法治化的金融机构退出机制”。

据权威发布,我国金融机构的数量超过5000家,银行业资产超300万亿元,保险公司总资产21.7万亿元。庞大的资金数额和流动性能力,任何一家金融机构的风险暴露,不仅波及的是一家机构,极易引发系统性风险,给社会造成不稳定因素。目前国内中小银行已达4000余家,其中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农商行”)总计约2220家(农合行不足30家),占比过半,是一支庞大农村金融队伍。

中小银行极易爆发流动性风险。据媒体报道,近几年,随着锦州银行、包商银行等商业银行股权混乱、股东高额关联贷款或信用风险等问题先后浮出水面,暴露出中小银行机构管理的混乱,证明匆忙办银行缺少的是严谨性和守法意识。

从经营的角度来考虑,过多的金融机构不利于降低经营成本。一方面,从近年来降低银行准入门槛,中小银行不断增加,各大中小城市存在一个共同的特点,银行网点星罗棋布,加之遍布的自助银行设备网点,简直就是三步一岗,五步一哨,增加了投资费用,加大了经营成本。另一方面,部分银行之间的无序竞争,如乱发实物、乱补贴的现象,无形中增加了资金组织成本,给信贷投放最大限度让利于实体经济带来障碍。受成本限制和经营盈利性的影响,对让利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贷款利率就会减少百分点,真实表现的是心有余而力不足,极大限度制约了宏观调控政策的实施。

从媒体报道的情况看,一些中小法人机构,为了达到股权改革的目的,在小法人、大灵活的心态下,不顾公司法的相关约束,股权配置、形成股权与关联交易相关的产业链,导致了金融法人治理的乱象,给金融行业稳定带来不安全因素。今年4月,银保监会副主席周亮介绍银保监会查处了一些中小机构的问题,发现董事长的司机居然是大股东,甚至还有保姆是某个银行大股东,股权的混乱是中小银行特别大的一个问题,这些都是典型的拉郎配,暴露了中小银行在公司治理方面的突出问题。

当前,农村金融机构(中小银行的组合)仍是支持“三农”发展的主力军。从省市县金融支持“三农”生产统计数字来看,支持美丽乡村建设和脱贫攻坚工作中,农村金融机构是主力军,特别是深耕农村60余年农商行表现更为突出,都是支持“三农”生产的佼佼者,每个省市县金融管理部门的数字可以清楚记录统计这个信息。农商银行在地理位置、人员配备、资源配置等方面有稳定的工作基础;有扎根基层支持“三农”生产的队伍,积累的基层工作经验;有爱心服务“三农”的一线客户经理;有遍布城乡的基层网点;有合理的网点布局;了解农村风土人情的实际;与农民建立了几十年的友情等。即使改制农商行几年来,在农民口中,仍然能经常听到“农村信用社”这个称呼,对于这样的基础条件,是任何一家大型商业银行不具备的。即使大型商业银行下沉农村,运用高科技手段实现完美服务,但由于农村受区域、文化、年龄、网络化条件的影响,在很短的时间内一定会水土不服,影响银行支持“三农”生产的发展,也会增加大型银行的投资成本,在人、物、情不占优势的情况下,下沉农村,有些得不偿失。因此说,农商行通过省级法人治理,能够有效规范法人治理格局,提高风险防控能力,仍是今后农村金融市场的主要支持者。

一是省联社法人治理雏形已经形成。2003年试点改革成立省联社后,行驶了管理权和业务经营指导权,在经营管理、人员配备、业务技术指导等方面已具备了统一管理和规范的能力,面对多家县级法人机构每年进行工作指导、规范使各省农村金融业务开展稳步推进,按照国家的宏观调控政策逐步引导各家法人机构有序支持美丽乡村建设、助力脱贫攻坚和助力小微企业复工复产的工作,取得可喜成绩。在管理全省农商银行法人机构方面积累了经验,只要组建一个省级法人治理的优质团队,按照法人治理相关规定操作,规范各法人机构股权,有效规避法人治理过程中的操作风险,组建省级法人单位的农商行,一定会有一个良好的发展格局。

二是建立省级一级法人,有益于保证法人治理更加规范。成立省级一级法人,各县级法人机构股权将统一到省级法人机构统计、汇总,统一核算,便于清理和规范有问题的股权,便于清理有股权交易行为的违法行为,便于统一实施股权纠正改革方案,便于成立真实有效合法性的省级法人金融机构,让各级县级法人的不规范股权和关联交易清楚暴露,有效化解,降低农商银行的管理风险。

三是全省一级法人,能够有效降低金融行业经营风险。从近年来银行出现经营风险的案例看:如包商银行、恒丰银行等都是单一以企业为背景的中小型商业银行,之所以出现风险,同行业、同级别的外援较少,增加了银行的经营风险度。而像国有大型银行,全国一级法人,资金由一级法人调拨,哪里出现任何的不良苗头,都会由总行出面解决,庞大的业务链条和经营体系,本身就提高了国有银行的风险防范能力。为此说,农商银行在不具备全国一级法人条件的前提下,建立省级法人条件已经成熟,实现全省的资金调度,资金的调拨使用,对信贷需求量不大,信贷资金头寸较多的银行,可由省联社根据全省信贷需求缺口情况,及时调拨支援信贷资金缺口的地方,既增加了信贷投放量,支持了地方经济的发展,又增加了银行的业务收入,可谓一举多得。全省农商银行的一级法人,在业务经营、法人治理、技术支持等方面,都有了主动权,建造了庞大的资金流体系,也能够增强风险防控能力。不但减少了法人机构数量,减少了行业不正当竞争的因素,也为稳定农村金融市场起到积极作用。

事实证明,中小银行机构做“减法”,是行业规范和发展的必须,也遵循了市场有序发展的规律。

(作者单位:冯晓东,菏泽银保监分局;田忠华,山东巨野农商银行)


中小银行不妨做“减法”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时间:2020-07-06

□冯晓东 田忠华

近日,中国人民银行党委书记、中国银保监会主席郭树清发表署名文章《完善公司治理是金融企业改革的重中之重》,提出要从多方面推动完善公司治理机制,其中提到“深化中小金融机构改革,必然进行许多兼并重组,但社会资本占主体的格局不会改变”。去年央行在《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19)》中也曾提到“建立市场化法治化的金融机构退出机制”。

据权威发布,我国金融机构的数量超过5000家,银行业资产超300万亿元,保险公司总资产21.7万亿元。庞大的资金数额和流动性能力,任何一家金融机构的风险暴露,不仅波及的是一家机构,极易引发系统性风险,给社会造成不稳定因素。目前国内中小银行已达4000余家,其中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农商行”)总计约2220家(农合行不足30家),占比过半,是一支庞大农村金融队伍。

中小银行极易爆发流动性风险。据媒体报道,近几年,随着锦州银行、包商银行等商业银行股权混乱、股东高额关联贷款或信用风险等问题先后浮出水面,暴露出中小银行机构管理的混乱,证明匆忙办银行缺少的是严谨性和守法意识。

从经营的角度来考虑,过多的金融机构不利于降低经营成本。一方面,从近年来降低银行准入门槛,中小银行不断增加,各大中小城市存在一个共同的特点,银行网点星罗棋布,加之遍布的自助银行设备网点,简直就是三步一岗,五步一哨,增加了投资费用,加大了经营成本。另一方面,部分银行之间的无序竞争,如乱发实物、乱补贴的现象,无形中增加了资金组织成本,给信贷投放最大限度让利于实体经济带来障碍。受成本限制和经营盈利性的影响,对让利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贷款利率就会减少百分点,真实表现的是心有余而力不足,极大限度制约了宏观调控政策的实施。

从媒体报道的情况看,一些中小法人机构,为了达到股权改革的目的,在小法人、大灵活的心态下,不顾公司法的相关约束,股权配置、形成股权与关联交易相关的产业链,导致了金融法人治理的乱象,给金融行业稳定带来不安全因素。今年4月,银保监会副主席周亮介绍银保监会查处了一些中小机构的问题,发现董事长的司机居然是大股东,甚至还有保姆是某个银行大股东,股权的混乱是中小银行特别大的一个问题,这些都是典型的拉郎配,暴露了中小银行在公司治理方面的突出问题。

当前,农村金融机构(中小银行的组合)仍是支持“三农”发展的主力军。从省市县金融支持“三农”生产统计数字来看,支持美丽乡村建设和脱贫攻坚工作中,农村金融机构是主力军,特别是深耕农村60余年农商行表现更为突出,都是支持“三农”生产的佼佼者,每个省市县金融管理部门的数字可以清楚记录统计这个信息。农商银行在地理位置、人员配备、资源配置等方面有稳定的工作基础;有扎根基层支持“三农”生产的队伍,积累的基层工作经验;有爱心服务“三农”的一线客户经理;有遍布城乡的基层网点;有合理的网点布局;了解农村风土人情的实际;与农民建立了几十年的友情等。即使改制农商行几年来,在农民口中,仍然能经常听到“农村信用社”这个称呼,对于这样的基础条件,是任何一家大型商业银行不具备的。即使大型商业银行下沉农村,运用高科技手段实现完美服务,但由于农村受区域、文化、年龄、网络化条件的影响,在很短的时间内一定会水土不服,影响银行支持“三农”生产的发展,也会增加大型银行的投资成本,在人、物、情不占优势的情况下,下沉农村,有些得不偿失。因此说,农商行通过省级法人治理,能够有效规范法人治理格局,提高风险防控能力,仍是今后农村金融市场的主要支持者。

一是省联社法人治理雏形已经形成。2003年试点改革成立省联社后,行驶了管理权和业务经营指导权,在经营管理、人员配备、业务技术指导等方面已具备了统一管理和规范的能力,面对多家县级法人机构每年进行工作指导、规范使各省农村金融业务开展稳步推进,按照国家的宏观调控政策逐步引导各家法人机构有序支持美丽乡村建设、助力脱贫攻坚和助力小微企业复工复产的工作,取得可喜成绩。在管理全省农商银行法人机构方面积累了经验,只要组建一个省级法人治理的优质团队,按照法人治理相关规定操作,规范各法人机构股权,有效规避法人治理过程中的操作风险,组建省级法人单位的农商行,一定会有一个良好的发展格局。

二是建立省级一级法人,有益于保证法人治理更加规范。成立省级一级法人,各县级法人机构股权将统一到省级法人机构统计、汇总,统一核算,便于清理和规范有问题的股权,便于清理有股权交易行为的违法行为,便于统一实施股权纠正改革方案,便于成立真实有效合法性的省级法人金融机构,让各级县级法人的不规范股权和关联交易清楚暴露,有效化解,降低农商银行的管理风险。

三是全省一级法人,能够有效降低金融行业经营风险。从近年来银行出现经营风险的案例看:如包商银行、恒丰银行等都是单一以企业为背景的中小型商业银行,之所以出现风险,同行业、同级别的外援较少,增加了银行的经营风险度。而像国有大型银行,全国一级法人,资金由一级法人调拨,哪里出现任何的不良苗头,都会由总行出面解决,庞大的业务链条和经营体系,本身就提高了国有银行的风险防范能力。为此说,农商银行在不具备全国一级法人条件的前提下,建立省级法人条件已经成熟,实现全省的资金调度,资金的调拨使用,对信贷需求量不大,信贷资金头寸较多的银行,可由省联社根据全省信贷需求缺口情况,及时调拨支援信贷资金缺口的地方,既增加了信贷投放量,支持了地方经济的发展,又增加了银行的业务收入,可谓一举多得。全省农商银行的一级法人,在业务经营、法人治理、技术支持等方面,都有了主动权,建造了庞大的资金流体系,也能够增强风险防控能力。不但减少了法人机构数量,减少了行业不正当竞争的因素,也为稳定农村金融市场起到积极作用。

事实证明,中小银行机构做“减法”,是行业规范和发展的必须,也遵循了市场有序发展的规律。

(作者单位:冯晓东,菏泽银保监分局;田忠华,山东巨野农商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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