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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经济发展提供更多长期资金支持

发布时间:2020-07-20 09:11:50    作者:黄再再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黄再再

7月15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取消保险资金开展财务性股权投资行业限制。消息一出,引起了极大关注。

实际上,从保险资金投资股权的监管政策变化过程来看,取消保险资金开展财务性股权投资行业限制已经是大势所趋。从历年来政策变化过程来看,《保险资金投资股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有关工作的通知》等文件已经展现了取消保险资金开展财务性股权投资行业限制的政策方向。在保险业内,对取消保险资金开展财务性股权投资行业限制也已经有明确的政策预期。

目前,非上市股权市场缺乏稳定的中长线资金。取消保险资金开展财务性股权投资的行业限制将赋予保险机构更多的投资自主权,增加保险资金开展股权投资的选择空间。同时,也将推动直接融资,为经济发展提供更多长期资金支持。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保险资金系以安全性为主要导向的资金,在保险资金风险控制的逻辑中,较低风险、稳定收益、合理保障一直是其追求的目标。即使取消开展财务性股权投资的行业限制,保险资金的股权投资仍然将在上述逻辑下运行。由此,也将导致保险资金投资股权体现出鲜明的特点:

资产选择。从现有的情况来看,保险资金投资股权多倾向以下类型的标的资产:一是能够产生稳定现金流的资产,例如基础设施(尤其是交通类基础设施)、物流等;二是能够与保险业务产生协同效应的资产,例如医疗、养老等。

对能够产生稳定现金流资产的股权投资,在分红较为稳定的情况下,长期来看,实际上具有一定的固定收益性质。笔者认为,在放开行业限制之后,短期内基础设施(包括新型基础设施)、物流等领域仍然将是保险资金股权投资的首选。同时,进入成熟期或者运营期、有技术优势、能够产生稳定现金流的企业也将逐步成为保险资金进行股权投资的关注对象。创业投资、风险投资由于风险相对较高,可能会有一些保险机构进行少量投资,但是应该不会成为保险资金的重点投资方向。

投资方式。在股权投资方式上,除了常见的受让股权、增资方式之外,保险资金也越来越多地采用债转股、可转债、参与混改等方式。债转股可以有效地降低国有企业的杠杆率,目前是保险资金进行探索的重点方向。在保险资金参与债转股方面,后续如果可以形成成熟操作模式的话,将有助于降低实体经济杠杆。

在实际投资过程中,就投资方式而言有两个难点:一是股加债方式的应用。国务院于2019年发布的《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管理的通知》规定,符合国家规定的股东借款可以作为资本金。在进行股权投资时,配合一定比例的债权投资可以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符合保险资金的风险控制要求,但是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提供股东借款的比例受到监管政策约束较多,尚有待后续监管政策为股加债方式留出更大的空间。二是保险资金股权投资保障措施的探索。在保险资金股权投资中,监管机构要求禁止“名股实债”的方式。但是,在实践中,对于“名股实债”的理解存在较大争议。在保险资金进行股权投资时是否可以附加一定的保障措施?此种保障措施的程度如何掌握?后续尚有待保险机构在实践中进一步探索,也有待于监管政策进一步予以明确。

以市场化投资为主导。《保险资金投资股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提出,保险公司与标的企业及其股东存在关联关系的,即使为非重大股权投资,也应当运用自有资金。同时,就保险资金投资股权中的关联交易,尤其是保险机构与非保险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关联交易(包括共同投资等)也予以严格限制。由此来看,在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时,保险资金利用股东的优势进行协同投资将受到较大限制。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时,还是需要更多地体现市场化的特征。市场化股权投资对保险机构的股权投资能力和投后管理能力将是极大挑战。

(作者系天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为经济发展提供更多长期资金支持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时间:2020-07-20

□黄再再

7月15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取消保险资金开展财务性股权投资行业限制。消息一出,引起了极大关注。

实际上,从保险资金投资股权的监管政策变化过程来看,取消保险资金开展财务性股权投资行业限制已经是大势所趋。从历年来政策变化过程来看,《保险资金投资股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有关工作的通知》等文件已经展现了取消保险资金开展财务性股权投资行业限制的政策方向。在保险业内,对取消保险资金开展财务性股权投资行业限制也已经有明确的政策预期。

目前,非上市股权市场缺乏稳定的中长线资金。取消保险资金开展财务性股权投资的行业限制将赋予保险机构更多的投资自主权,增加保险资金开展股权投资的选择空间。同时,也将推动直接融资,为经济发展提供更多长期资金支持。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保险资金系以安全性为主要导向的资金,在保险资金风险控制的逻辑中,较低风险、稳定收益、合理保障一直是其追求的目标。即使取消开展财务性股权投资的行业限制,保险资金的股权投资仍然将在上述逻辑下运行。由此,也将导致保险资金投资股权体现出鲜明的特点:

资产选择。从现有的情况来看,保险资金投资股权多倾向以下类型的标的资产:一是能够产生稳定现金流的资产,例如基础设施(尤其是交通类基础设施)、物流等;二是能够与保险业务产生协同效应的资产,例如医疗、养老等。

对能够产生稳定现金流资产的股权投资,在分红较为稳定的情况下,长期来看,实际上具有一定的固定收益性质。笔者认为,在放开行业限制之后,短期内基础设施(包括新型基础设施)、物流等领域仍然将是保险资金股权投资的首选。同时,进入成熟期或者运营期、有技术优势、能够产生稳定现金流的企业也将逐步成为保险资金进行股权投资的关注对象。创业投资、风险投资由于风险相对较高,可能会有一些保险机构进行少量投资,但是应该不会成为保险资金的重点投资方向。

投资方式。在股权投资方式上,除了常见的受让股权、增资方式之外,保险资金也越来越多地采用债转股、可转债、参与混改等方式。债转股可以有效地降低国有企业的杠杆率,目前是保险资金进行探索的重点方向。在保险资金参与债转股方面,后续如果可以形成成熟操作模式的话,将有助于降低实体经济杠杆。

在实际投资过程中,就投资方式而言有两个难点:一是股加债方式的应用。国务院于2019年发布的《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管理的通知》规定,符合国家规定的股东借款可以作为资本金。在进行股权投资时,配合一定比例的债权投资可以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符合保险资金的风险控制要求,但是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提供股东借款的比例受到监管政策约束较多,尚有待后续监管政策为股加债方式留出更大的空间。二是保险资金股权投资保障措施的探索。在保险资金股权投资中,监管机构要求禁止“名股实债”的方式。但是,在实践中,对于“名股实债”的理解存在较大争议。在保险资金进行股权投资时是否可以附加一定的保障措施?此种保障措施的程度如何掌握?后续尚有待保险机构在实践中进一步探索,也有待于监管政策进一步予以明确。

以市场化投资为主导。《保险资金投资股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提出,保险公司与标的企业及其股东存在关联关系的,即使为非重大股权投资,也应当运用自有资金。同时,就保险资金投资股权中的关联交易,尤其是保险机构与非保险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关联交易(包括共同投资等)也予以严格限制。由此来看,在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时,保险资金利用股东的优势进行协同投资将受到较大限制。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时,还是需要更多地体现市场化的特征。市场化股权投资对保险机构的股权投资能力和投后管理能力将是极大挑战。

(作者系天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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