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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商业银行绝不能“见钱眼开”

发布时间:2020-07-27 09:07:47    作者:莫开伟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莫开伟

近日,为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经营行为,促进互联网贷款业务平稳健康发展,银保监会制定并颁布了《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自7月17日起施行。

《暂行办法》共七章七十条,涉及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几乎所有内容,对互联网贷款业务的定义与边界、风险管控、数据与模型、信息科技管理及外部合作、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均明确约定了详细的监管指引。可以说,《暂行办法》实际已成为一部影响深远的互联网贷款“基本法”,为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行为、确保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秩序等将奠定坚实的法治基础。很显然,《暂行办法》发布是我国金融生活中又一重大事件,是值得称赞的重要金融法规,我国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从此将获得不断发展壮大的契机,并最终有望全面取代互联网金融,互联网金融整个社会生态有望被重塑。

《暂行办法》发布之后最令业内人士及全社会关注的是明确界定了商业银行贷款的用途。可能不少人对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用途的严格限制不太理解,认为监管部门过于严苛,并认为对贷款用途作这么严格的限制可能会抑制互联网贷款的发展。诚然,不可否认,从互联网金融一般意义上理解,监管部门这么严格规定用途确实对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形成一定的牵制力,在很大程度上会捆绑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的手脚。

但是,从保证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品质、区别商业银行与其他互联网金融、确保互联网贷款核心金融价值、体现互联网贷款的真正社会意义上看,监管部门严格规定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用途却又是非常重要的和必不可少的:

首先,其能确保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不偏离正轨。明确贷款用途,实际就是表明了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的经营严谨性和社会责任性,商业银行绝不能“见钱眼开”,绝不能什么能够挣钱的贷款都可以放;要让商业银行占领互联网贷款领域阵地,就必须明确互联网贷款的定位和性质,否则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与原来互联网P2P平台或其他平台没有区别了,就必然会为追逐高额贷款利润而将资金脱实向虚,使资金无法投向真正有需要的实体企业或个人,这样就容易导致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行为的异化,最后有可能让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偏离正轨或误入歧途,与商业银行开展互联网贷款初衷背道而驰,这是非常危险的金融后果,监管当局、各级政府及全国人民都不希望看到这种结局。

其次,其能让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体现社会普惠金融价值。监管部门为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开绿灯,实际就是要让国家正规银行金融机构占领互联网金融领域;过去互联网金融领域太多问题的存在,就是因为正规银行金融机构没有参与;而过去一些互联网金融平台之所以不断出问题,就是因为诞生之后忘却了互联网金融的“普惠”价值观,一心一意追逐高额经营利益,将大量资金投入楼市、股市领域,有的还投向了涉黑的非法高利贷领域,让参与互联网金融的中小微企业或民众受尽了高利盘剥,不少被逼进了经营“死胡同”,并酿造了大量社会刑事案件,影响了社会和金融稳定。痛定思痛,监管当局充分汲取这些深刻教训,牢牢控制贷款用途,让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始终将经营贷和消费贷作为经营的重中之重,避免贷款用途走形变样,给予全社会充分的普惠金融服务,让互联网贷款广受民众欢迎。

再次,其能让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风险始终可控。过去互联网金融平台比如P2P平台风险累积,不断出现爆雷和关门跑路事件,给社会民众带来了巨大的金融损失,也诱发了局部金融风波,严重影响了社会金融稳定。而导致互联网金融平台累积如此之大的金融风险,关键在于互联网金融经营风控意识淡薄,在高额利润面前丧失风险警惕,无法保持清醒的经营头脑,不断将资金投向楼市、股市或一切能够获得高额回报的产业领域,最终导致大量资金投向失误,酿造了互联网金融的巨大风险。“前事不忘,后事之师”,监管部门应认真汲取互联网金融经营失败的教训,对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用途作出严格要求,实质等于敲响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经营的警钟,让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时刻绷紧风控之弦,确保贷款投向准确、用途规范,让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永无风险之虞。

(作者系中国地方金融研究院研究员)


贷款,商业银行绝不能“见钱眼开”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时间:2020-07-27

□莫开伟

近日,为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经营行为,促进互联网贷款业务平稳健康发展,银保监会制定并颁布了《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自7月17日起施行。

《暂行办法》共七章七十条,涉及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几乎所有内容,对互联网贷款业务的定义与边界、风险管控、数据与模型、信息科技管理及外部合作、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均明确约定了详细的监管指引。可以说,《暂行办法》实际已成为一部影响深远的互联网贷款“基本法”,为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行为、确保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秩序等将奠定坚实的法治基础。很显然,《暂行办法》发布是我国金融生活中又一重大事件,是值得称赞的重要金融法规,我国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从此将获得不断发展壮大的契机,并最终有望全面取代互联网金融,互联网金融整个社会生态有望被重塑。

《暂行办法》发布之后最令业内人士及全社会关注的是明确界定了商业银行贷款的用途。可能不少人对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用途的严格限制不太理解,认为监管部门过于严苛,并认为对贷款用途作这么严格的限制可能会抑制互联网贷款的发展。诚然,不可否认,从互联网金融一般意义上理解,监管部门这么严格规定用途确实对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形成一定的牵制力,在很大程度上会捆绑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的手脚。

但是,从保证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品质、区别商业银行与其他互联网金融、确保互联网贷款核心金融价值、体现互联网贷款的真正社会意义上看,监管部门严格规定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用途却又是非常重要的和必不可少的:

首先,其能确保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不偏离正轨。明确贷款用途,实际就是表明了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的经营严谨性和社会责任性,商业银行绝不能“见钱眼开”,绝不能什么能够挣钱的贷款都可以放;要让商业银行占领互联网贷款领域阵地,就必须明确互联网贷款的定位和性质,否则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与原来互联网P2P平台或其他平台没有区别了,就必然会为追逐高额贷款利润而将资金脱实向虚,使资金无法投向真正有需要的实体企业或个人,这样就容易导致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行为的异化,最后有可能让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偏离正轨或误入歧途,与商业银行开展互联网贷款初衷背道而驰,这是非常危险的金融后果,监管当局、各级政府及全国人民都不希望看到这种结局。

其次,其能让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体现社会普惠金融价值。监管部门为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开绿灯,实际就是要让国家正规银行金融机构占领互联网金融领域;过去互联网金融领域太多问题的存在,就是因为正规银行金融机构没有参与;而过去一些互联网金融平台之所以不断出问题,就是因为诞生之后忘却了互联网金融的“普惠”价值观,一心一意追逐高额经营利益,将大量资金投入楼市、股市领域,有的还投向了涉黑的非法高利贷领域,让参与互联网金融的中小微企业或民众受尽了高利盘剥,不少被逼进了经营“死胡同”,并酿造了大量社会刑事案件,影响了社会和金融稳定。痛定思痛,监管当局充分汲取这些深刻教训,牢牢控制贷款用途,让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始终将经营贷和消费贷作为经营的重中之重,避免贷款用途走形变样,给予全社会充分的普惠金融服务,让互联网贷款广受民众欢迎。

再次,其能让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风险始终可控。过去互联网金融平台比如P2P平台风险累积,不断出现爆雷和关门跑路事件,给社会民众带来了巨大的金融损失,也诱发了局部金融风波,严重影响了社会金融稳定。而导致互联网金融平台累积如此之大的金融风险,关键在于互联网金融经营风控意识淡薄,在高额利润面前丧失风险警惕,无法保持清醒的经营头脑,不断将资金投向楼市、股市或一切能够获得高额回报的产业领域,最终导致大量资金投向失误,酿造了互联网金融的巨大风险。“前事不忘,后事之师”,监管部门应认真汲取互联网金融经营失败的教训,对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用途作出严格要求,实质等于敲响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经营的警钟,让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时刻绷紧风控之弦,确保贷款投向准确、用途规范,让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永无风险之虞。

(作者系中国地方金融研究院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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