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樊融杰
在7月16日银保监会召开的通气会上,信托监管部副主任唐炜表示,对于有的信托公司出具兜底函,监管部门的态度一直非常明确,这是非常严重的违规行为,因为这不符合信托法律关系的本质特征,也违背了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履职的基本要求。
唐炜强调,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信托受益人在受托人履职尽职的情况下,是以信托财产为限来获得信托收益的,所以担保、兜底、刚兑承诺都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无效的。
长久以来,“刚性兑付”一直是信托行业的顽疾。因为有“刚性兑付”的存在,投资者在购买信托产品时,只关注产品的收益率及期限,不清楚、更不关心自己购买的信托产品是否存在风险、存在什么风险。
对信托公司而言,当客户都在追求高收益率时,信托公司也被迫去选择风险相对较高的融资方。当项目出现风险的时,信托公司还要给客户“刚兑”,形成恶性循环,最终无能力进行“刚兑”时,最终还是由投资者来“买单”。
因此,无论从信托业的持续发展,还是从保护信托投资者最终利益的角度,信托投资者一定要去除“刚性兑付”心理,明确自身所承担的风险。
从2018年的《资管新规》再到2019年的“九民纪要”,无论是监管部门还是司法部门都已明确了打破刚兑的原则,就是让投资者在明晰风险、尽享收益的基础上自担风险。
有行业观察人士对记者表示,投资者要逐步摆脱“刚兑”心理,“刚兑”不是法律义务,信托是代客理财,风险需要投资者自担。投资者在购买信托产品之前一定要评估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加大对信托产品特别是其中风险的了解,真正做到自己对自己做出的选择负责。
前述人士也表示,虽然有部分信托公司在项目出现风险后也做了“刚兑”,但其实体现了信托公司对于投资者负责任的态度,并不是一个长期的可持续性的安排,投资者应该以更加专业的视角参与投资信托产品。
一位信托投资者也对记者表示,现在他所熟悉的信托经理都不再宣传“刚兑”了,他自己在购买信托产品时,也会花大力气实地调研项目情况。
当然,打破“刚兑”并不意味着信托公司可以对信托产品不负责任。信托公司或代销机构应该履行适当性义务,按照风险匹配和明确告知的原则将相应的金融产品卖给相应的投资者;同时,信托公司还应该根据《信托法》严格履行受托义务,最大限度维护投资者利益。
□记者 樊融杰
在7月16日银保监会召开的通气会上,信托监管部副主任唐炜表示,对于有的信托公司出具兜底函,监管部门的态度一直非常明确,这是非常严重的违规行为,因为这不符合信托法律关系的本质特征,也违背了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履职的基本要求。
唐炜强调,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信托受益人在受托人履职尽职的情况下,是以信托财产为限来获得信托收益的,所以担保、兜底、刚兑承诺都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无效的。
长久以来,“刚性兑付”一直是信托行业的顽疾。因为有“刚性兑付”的存在,投资者在购买信托产品时,只关注产品的收益率及期限,不清楚、更不关心自己购买的信托产品是否存在风险、存在什么风险。
对信托公司而言,当客户都在追求高收益率时,信托公司也被迫去选择风险相对较高的融资方。当项目出现风险的时,信托公司还要给客户“刚兑”,形成恶性循环,最终无能力进行“刚兑”时,最终还是由投资者来“买单”。
因此,无论从信托业的持续发展,还是从保护信托投资者最终利益的角度,信托投资者一定要去除“刚性兑付”心理,明确自身所承担的风险。
从2018年的《资管新规》再到2019年的“九民纪要”,无论是监管部门还是司法部门都已明确了打破刚兑的原则,就是让投资者在明晰风险、尽享收益的基础上自担风险。
有行业观察人士对记者表示,投资者要逐步摆脱“刚兑”心理,“刚兑”不是法律义务,信托是代客理财,风险需要投资者自担。投资者在购买信托产品之前一定要评估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加大对信托产品特别是其中风险的了解,真正做到自己对自己做出的选择负责。
前述人士也表示,虽然有部分信托公司在项目出现风险后也做了“刚兑”,但其实体现了信托公司对于投资者负责任的态度,并不是一个长期的可持续性的安排,投资者应该以更加专业的视角参与投资信托产品。
一位信托投资者也对记者表示,现在他所熟悉的信托经理都不再宣传“刚兑”了,他自己在购买信托产品时,也会花大力气实地调研项目情况。
当然,打破“刚兑”并不意味着信托公司可以对信托产品不负责任。信托公司或代销机构应该履行适当性义务,按照风险匹配和明确告知的原则将相应的金融产品卖给相应的投资者;同时,信托公司还应该根据《信托法》严格履行受托义务,最大限度维护投资者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