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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代理的几个“新”

发布时间:2020-07-31 09:38:01    作者:王小韦 韩蕾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王小韦 韩蕾

置身当前金融业进一步对外开放、银行保险机构相互参股、保险回归保障功能、互联网技术深度应用于银行保险行业等复合业态背景,研究2019年9月出台的《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银保监办发〔2019〕179号,下称“179号文”),对于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行为、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保险回归保障功能均具有重大意义。

新体制和新机制

银保业务监管发展历史脉络,监管体制改革为179号文出台奠定了基础,而179号文也是对监管制度丰富、完善和创新。

反映新体制。监管体制决定监管制度,监管制度反映监管体制。根据现行《保险法》第8条关于“保险业和银行业、证券业、信托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规定等规定,银行业主营业务由原银监会监管,其代理的保险业务由原保监会监管,故在银保业务监管上或多或少存在交叉监管问题,表现在监管制度建设上,2006年至179号出台之间银保业务监管规定,少数由两个监管部门分头出台,多数由两个部门联合印发。伴随着《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实施,组建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了监管部门,解决了银保业务监管交叉问题,为制定统一的银保业务监管制度奠定了基础。

建立新机制。建立于一体化监管机构基础上的银保新规,建立了一种全新的联动机制。例如,179号文明确规定监管部门对代理保险业务的高管人员实行约谈制度、对存在违规行为的高管人员行政处罚制度,强化了对高管人员的管理;179号文规定银行和保险公司对消费投诉实行首问负责制和重大事件联合应急处理机制,进一步完善了对保险消费者利益保护机制。

新方向和新抓手

以179号文为载体的银保新规,从内容上看,是十年监管要求的集大成者,对原有制度有继承有发展有完善。梳理银保新规核心监管要求,体现出锚定银保业务险种结构调整新方向和强化销售人员管理新抓手。

锚定新方向。根据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和保险回归保障功能的要求,既需要商业保险公司转变经营思路,开发更多保障型保险产品,也需要包括银保渠道在内的各代理渠道更加注重保障型保险产品销售推动,进一步提高保险保障功能发挥。对于银保业务中风险保障型等产品销售占比,179号文从内容上看是重申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销售行为的通知》(保监发〔2014〕3号)相关规定,也进一步明确了对销售比例达不到规定要求的,监管部门有权采取责令限期改正等监管措施。

提供新抓手。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具体工作人,作为保险代理人群体的一个组成部分,对其监管要求严格或宽松与保险监管制度对保险从业人员管理变迁保持一致。例如,对于保险销售从业人员销售资格监管部门不再组织考试发证,银行代理保险业务销售人员也不再经过保险监管部门组织考试发证。以179号文为载体的银保新规,规定商业银行应为其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办理执业登记,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应规范销售行为。

新环境和新希冀

以179号文为载体的银保新规是承前启后的监管制度,伴随着金融业进一步对外开放、银行业保险业相互参股深度融合、保险回归保障功能进程加快等叠加因素作用,银保业务市场变化将为银保业务监管制度产生新环境,同时为制度进一步升级提供了新可能。

形成新环境。银保业务经营规则变化和监管升级,同时受到保险监管领域其他制度改革和保险市场变化深度影响。例如,在179号文落地不久,2020年1月监管部门印发《关于推进意外险改革的意见》(银保监办发〔2020〕4号),意味着意外险经营规则将发生变化,势必会影响到银保业务结构调整。再如,179号文对银保业务结构由高理财、低保障保险产品向高保障、纯保障保险产品调整提出了量化标准,未来伴随着保险回归保障功能进程的加快,高保障、纯保障保险产品供应增加,势必对银行销售从业人员专业能力提出新要求,推进银保监管制度再更新。

提出新希冀。为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规范保险代理行为,对销售行为关键过程实施可回溯,原保监会制定了《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暂行办法》(保监发〔2017〕54号)《关于落实<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暂行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消保〔2017〕265),原银监会制定了《银行业金融机构销售专区录音录像管理暂行规定》(银监办发〔2017〕110号),上述规定由不同监管部门制定,都需要遵照执行,虽说可能会给银行机构带来不便,但也是由当时监管体制决定并与其相适应的。179号文第48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根据中国银保监会的相关规定实施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完整客观地记录销售关键环节”。当然,任何制度都具有自身的局限性,以179号文为载体的银保新规也不例外,日后必将伴随着银保业务的发展而继续升级迭代,更好地引领和监督银保业务市场规范持续健康发展,更好地服务民生和广大保险消费者。

(作者单位:陕西银保监局)


银保代理的几个“新”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时间:2020-07-31

□王小韦 韩蕾

置身当前金融业进一步对外开放、银行保险机构相互参股、保险回归保障功能、互联网技术深度应用于银行保险行业等复合业态背景,研究2019年9月出台的《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银保监办发〔2019〕179号,下称“179号文”),对于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行为、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保险回归保障功能均具有重大意义。

新体制和新机制

银保业务监管发展历史脉络,监管体制改革为179号文出台奠定了基础,而179号文也是对监管制度丰富、完善和创新。

反映新体制。监管体制决定监管制度,监管制度反映监管体制。根据现行《保险法》第8条关于“保险业和银行业、证券业、信托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规定等规定,银行业主营业务由原银监会监管,其代理的保险业务由原保监会监管,故在银保业务监管上或多或少存在交叉监管问题,表现在监管制度建设上,2006年至179号出台之间银保业务监管规定,少数由两个监管部门分头出台,多数由两个部门联合印发。伴随着《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实施,组建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了监管部门,解决了银保业务监管交叉问题,为制定统一的银保业务监管制度奠定了基础。

建立新机制。建立于一体化监管机构基础上的银保新规,建立了一种全新的联动机制。例如,179号文明确规定监管部门对代理保险业务的高管人员实行约谈制度、对存在违规行为的高管人员行政处罚制度,强化了对高管人员的管理;179号文规定银行和保险公司对消费投诉实行首问负责制和重大事件联合应急处理机制,进一步完善了对保险消费者利益保护机制。

新方向和新抓手

以179号文为载体的银保新规,从内容上看,是十年监管要求的集大成者,对原有制度有继承有发展有完善。梳理银保新规核心监管要求,体现出锚定银保业务险种结构调整新方向和强化销售人员管理新抓手。

锚定新方向。根据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和保险回归保障功能的要求,既需要商业保险公司转变经营思路,开发更多保障型保险产品,也需要包括银保渠道在内的各代理渠道更加注重保障型保险产品销售推动,进一步提高保险保障功能发挥。对于银保业务中风险保障型等产品销售占比,179号文从内容上看是重申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销售行为的通知》(保监发〔2014〕3号)相关规定,也进一步明确了对销售比例达不到规定要求的,监管部门有权采取责令限期改正等监管措施。

提供新抓手。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具体工作人,作为保险代理人群体的一个组成部分,对其监管要求严格或宽松与保险监管制度对保险从业人员管理变迁保持一致。例如,对于保险销售从业人员销售资格监管部门不再组织考试发证,银行代理保险业务销售人员也不再经过保险监管部门组织考试发证。以179号文为载体的银保新规,规定商业银行应为其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办理执业登记,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应规范销售行为。

新环境和新希冀

以179号文为载体的银保新规是承前启后的监管制度,伴随着金融业进一步对外开放、银行业保险业相互参股深度融合、保险回归保障功能进程加快等叠加因素作用,银保业务市场变化将为银保业务监管制度产生新环境,同时为制度进一步升级提供了新可能。

形成新环境。银保业务经营规则变化和监管升级,同时受到保险监管领域其他制度改革和保险市场变化深度影响。例如,在179号文落地不久,2020年1月监管部门印发《关于推进意外险改革的意见》(银保监办发〔2020〕4号),意味着意外险经营规则将发生变化,势必会影响到银保业务结构调整。再如,179号文对银保业务结构由高理财、低保障保险产品向高保障、纯保障保险产品调整提出了量化标准,未来伴随着保险回归保障功能进程的加快,高保障、纯保障保险产品供应增加,势必对银行销售从业人员专业能力提出新要求,推进银保监管制度再更新。

提出新希冀。为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规范保险代理行为,对销售行为关键过程实施可回溯,原保监会制定了《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暂行办法》(保监发〔2017〕54号)《关于落实<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暂行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消保〔2017〕265),原银监会制定了《银行业金融机构销售专区录音录像管理暂行规定》(银监办发〔2017〕110号),上述规定由不同监管部门制定,都需要遵照执行,虽说可能会给银行机构带来不便,但也是由当时监管体制决定并与其相适应的。179号文第48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根据中国银保监会的相关规定实施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完整客观地记录销售关键环节”。当然,任何制度都具有自身的局限性,以179号文为载体的银保新规也不例外,日后必将伴随着银保业务的发展而继续升级迭代,更好地引领和监督银保业务市场规范持续健康发展,更好地服务民生和广大保险消费者。

(作者单位:陕西银保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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