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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阿兴:保险业防御超标洪水需要整体思维

发布时间:2020-08-06 07:31:40    作者:赵阿兴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赵阿兴

洪涝灾害一直是全球范围内最主要的自然灾害之一。今年还未到主汛期,南方多省就遭遇强降雨。洪水形成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自然因素方面,气候异常的强降雨是最主要原因,强降雨包括降水强度、降水范围与持续时间三个因素。地形、地表径流、蓄滞洪场所、上游来水与下游排泄能力,也是影响洪水的重要原因。

洪水,堵是堵不住的。即使是在经济实力雄厚、科技先进的发达国家,要完全控制洪水泛滥所造成的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也是不可能的。从国外的风险管理实践看,水利工程建设和洪水保险是洪水风险管理的重要措施。如果说水利工程是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那么洪水保险是提高流域防灾减灾救灾能力的有效手段。

从国家法律到部门文件都在推动洪水保险制度,但目前我国还没有形成专项的洪水保险,特别是针对流域性超标洪水的保险制度与产品。保险实务中涉及财产的洪水保险主要是以企业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保险、农业保险和工程保险等形式体现。近些年,一些地方率先开展了水库防洪保险和水利工程洪水保险实践,正在不断完善之中。

虽然洪水保险是一项重要的防洪减灾措施,它的建立不仅有助于我国社会经济的进一步发展,而且还可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洪水灾害管理体制。但是,实施洪水保险毕竟是一项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技术复杂的工作,建立起适合我国国情的洪水保险制度绝非一件易事。

保险业是专事风险管理与损失补偿的专业部门,保险产品作为社会“稳定器”和经济“减震器”,在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是社会健康发展的重要金融工具。《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了保险业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中完善保险经济补偿机制,建立巨灾保险制度的地位和作用,以及在全面深化改革中所肩负的责任和义务。

保险业在参与制定防御超标洪水的保险产品过程中,也必须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所要求的“突出坚持和完善支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着力固根基、扬优势、补短板、强弱项,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加强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把我国制度优势更好转化为国家治理效能,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有力保证”。

按照超标洪水形成过程的因果图和灾害链分析,设计洪水保险制度与产品,不仅要考虑到全流域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城乡间的水利工程设施建设差异与标准的不同而承受的超标洪水灾害损失差别,而且还要考量同一流域内不同区域因为地形地貌差异与经济总量不同而产生的蓄滞洪损失总额的差别,同时还不得不从政策上考虑对于为保障重要节点城市和重点工程实施做出牺牲的蓄滞洪区的损失补偿比率差别。在保险产品的实务操作中,还要考虑到如何搭建模型评估赔偿准备金和保险深度等技术细节。总而言之,必须从整体思维的角度,厘清超标洪水及其灾害的演变特征,明晰各级政府及其企事业单位对于超标洪水的防范与应急处置能力及其损失预估,以上各种因素的交织组合及其反应结果,对于保险业制定洪水保险制度,以及确定超标洪水保险条款与费率,是至关重要的基础问题。

实施洪水风险管理,提高全社会防灾减灾意识,做好防范重大灾害风险准备,依然是我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社会风险管理一项十分艰巨和特别突出的重要任务。防灾减损是保险业的本质,是保险功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保险业需要大力发展的方向。因此,笔者呼吁,保险业要明确其历史责任,树立大局意识,改革创新,砥砺奋进,勇挑重担,汇集保险业的行业力量,研制防御超标洪水的保险制度和产品,尽快建立起适合我国国情的商业洪水保险制度,逐步出台相关的政策和法规,增强保险业风险保障功能,促使洪水保险能够得以早日实施,减少超标洪水造成的生命财产损失。

(作者系国际资深风险防范和危机管理专家、太平再(中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赵阿兴:保险业防御超标洪水需要整体思维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时间:2020-08-06

□赵阿兴

洪涝灾害一直是全球范围内最主要的自然灾害之一。今年还未到主汛期,南方多省就遭遇强降雨。洪水形成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自然因素方面,气候异常的强降雨是最主要原因,强降雨包括降水强度、降水范围与持续时间三个因素。地形、地表径流、蓄滞洪场所、上游来水与下游排泄能力,也是影响洪水的重要原因。

洪水,堵是堵不住的。即使是在经济实力雄厚、科技先进的发达国家,要完全控制洪水泛滥所造成的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也是不可能的。从国外的风险管理实践看,水利工程建设和洪水保险是洪水风险管理的重要措施。如果说水利工程是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那么洪水保险是提高流域防灾减灾救灾能力的有效手段。

从国家法律到部门文件都在推动洪水保险制度,但目前我国还没有形成专项的洪水保险,特别是针对流域性超标洪水的保险制度与产品。保险实务中涉及财产的洪水保险主要是以企业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保险、农业保险和工程保险等形式体现。近些年,一些地方率先开展了水库防洪保险和水利工程洪水保险实践,正在不断完善之中。

虽然洪水保险是一项重要的防洪减灾措施,它的建立不仅有助于我国社会经济的进一步发展,而且还可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洪水灾害管理体制。但是,实施洪水保险毕竟是一项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技术复杂的工作,建立起适合我国国情的洪水保险制度绝非一件易事。

保险业是专事风险管理与损失补偿的专业部门,保险产品作为社会“稳定器”和经济“减震器”,在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是社会健康发展的重要金融工具。《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了保险业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中完善保险经济补偿机制,建立巨灾保险制度的地位和作用,以及在全面深化改革中所肩负的责任和义务。

保险业在参与制定防御超标洪水的保险产品过程中,也必须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所要求的“突出坚持和完善支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着力固根基、扬优势、补短板、强弱项,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加强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把我国制度优势更好转化为国家治理效能,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有力保证”。

按照超标洪水形成过程的因果图和灾害链分析,设计洪水保险制度与产品,不仅要考虑到全流域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城乡间的水利工程设施建设差异与标准的不同而承受的超标洪水灾害损失差别,而且还要考量同一流域内不同区域因为地形地貌差异与经济总量不同而产生的蓄滞洪损失总额的差别,同时还不得不从政策上考虑对于为保障重要节点城市和重点工程实施做出牺牲的蓄滞洪区的损失补偿比率差别。在保险产品的实务操作中,还要考虑到如何搭建模型评估赔偿准备金和保险深度等技术细节。总而言之,必须从整体思维的角度,厘清超标洪水及其灾害的演变特征,明晰各级政府及其企事业单位对于超标洪水的防范与应急处置能力及其损失预估,以上各种因素的交织组合及其反应结果,对于保险业制定洪水保险制度,以及确定超标洪水保险条款与费率,是至关重要的基础问题。

实施洪水风险管理,提高全社会防灾减灾意识,做好防范重大灾害风险准备,依然是我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社会风险管理一项十分艰巨和特别突出的重要任务。防灾减损是保险业的本质,是保险功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保险业需要大力发展的方向。因此,笔者呼吁,保险业要明确其历史责任,树立大局意识,改革创新,砥砺奋进,勇挑重担,汇集保险业的行业力量,研制防御超标洪水的保险制度和产品,尽快建立起适合我国国情的商业洪水保险制度,逐步出台相关的政策和法规,增强保险业风险保障功能,促使洪水保险能够得以早日实施,减少超标洪水造成的生命财产损失。

(作者系国际资深风险防范和危机管理专家、太平再(中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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