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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现中国特色且与国际接轨——解读《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0-08-06 07:34:40    作者:许闲 尹晔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征求意见稿》的发布意味着偿二代仍在不断完善,未来对于风险的评价将更加细化与严格,这也将推动保险公司更加注重精细化风险管理,以实现高质量发展。

□许闲 尹晔

近日,中国银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8]1号)(以下简称“旧规”)进行了修订,形成《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0年8月29日。旧规发布时中国保险业还处于偿一代时代,随着偿二代于2016年实施并不断升级,旧规已不适应规范化监管要求,《征求意见稿》吸收了偿二代实施以来的成果,将偿二代监管规则中原则性、框架性要求上升为部门规章,并进一步完善了监管措施,以提高其针对性和有效性。

《征求意见稿》共6章36条,与旧规相比,修订重点包括以下五大方面:

第一,《征求意见稿》明确将偿二代具有中国特色的定量资本要求、定性监管要求和市场约束机制构成的三支柱监管框架体系上升为部门规章,并制定三大偿付能力监管指标。在旧规中,偿付能力监管指标仅有一个,即偿付能力充足率,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00%的保险公司不达标。《征求意见稿》按照偿二代的三支柱框架,设定了“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以及“风险综合评级”三大指标,全方位衡量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指核心资本与最低资本之比,衡量保险公司高质量资本的充足状况;“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指实际资本与最低资本之比,衡量保险公司资本的总体充足状况;风险综合评级,即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综合风险的评价,衡量保险公司总体偿付能力风险的大小。保险公司需同时满足三大监管指标要求方可达标: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50%,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风险综合评级在B类及以上。

第二,《征求意见稿》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进行全面风险监管,将定期开展的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能力评估、风险综合评级等监管手段上升为部门规章。保险公司面临因经营保险业务必然存在的客观的固有风险,以及因内部管理不善导致的控制风险,而固有风险分为可量化风险以及不可量化风险。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能力评估(SARMRA)识别保险公司的控制风险,其得分影响最低资本,进而影响偿付能力充足率。风险综合评级(IRR)则评估保险公司难以量化的固有风险,结合保险公司量化风险评分后,将保险公司分为A、B、C、D四类,难以量化风险评分与量化风险评分权重各占50%。

第三,《征求意见稿》提升偿付能力信息透明度,进一步强化市场约束。市场约束机制是偿二代的第三大支柱,《征求意见稿》在部门规章层面,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信息披露作出了更加明确具体的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中国银保监会制定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具体监管规则,每季度公开披露偿付能力季度报告摘要,并在日常经营的有关环节,向保险消费者、股东、潜在投资者、债权人等利益相关方披露和说明其偿付能力信息。

第四,《征求意见稿》强调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的主体责任,并提出具体措施。一是要求保险公司将偿付能力管理责任落实到个人,保险公司应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作为首席风险官负责偿付能力风险管理工作,并通过聘用协议、书面承诺等方式,保留对失职人员追回薪酬的权利。二是明确保险公司面临的固有风险以及控制风险细分种类,要求保险公司建立完备的偿付能力风险管理制度和机制。三是要求保险公司建立偿付能力数据管理工作,按照中国银保监会的规定开展偿付能力压力测试,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60%或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20%的保险公司为重点核查对象。四是要求保险公司加强资本管理,至少按年度滚动编制公司三年资本规划。

第五,《征求意见稿》进一步完善偿付能力监管措施。对于不达标的保险公司,中国银保监会将根据保险公司的风险成因和风险程度,依法采取针对性的监管措施。除了保留旧规的监管措施外,《征求意见稿》规定中国银保监会还可采取更加多元化的监管措施,新增的措施包括监管谈话,要求保险公司提交预防偿付能力充足率恶化或完善风险管理的计划,责令保险公司根据聘用协议、书面承诺向失职人员追回其薪酬。对于采取上述措施后偿付能力未明显改善或进一步恶化的保险公司,中国银保监会可依法采取接管、申请破产等监管措施。

偿二代自2016年正式实施以来,帮助中国保险业守住了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促进了中国保险业回归保障实现高质量发展。《征求意见稿》出台标志着偿二代获得了监管层以及市场的认可,其监管理念和具体做法上升为部门规章。偿二代作为中国保险业的现代化偿付能力监管体系,以风险为导向,和欧美的偿付能力监管体系具有较好的可比性。在与国际先进水平接轨之余,偿二代也具有中国特色之处。第一,偿二代立足于中国作为新兴保险市场的实际。第二,偿二代侧重于偿付能力风险管理,定性定量监管支柱联动性较强。

对保险公司而言,《征求意见稿》是在偿二代不断升级背景下,对于旧规的更新,对于行业短期影响不大。按照《征求意见稿》的规定,当前3家寿险公司与1家财险公司不达标,急需整改。《征求意见稿》的发布意味着偿二代仍在不断完善,未来对于风险的评价将更加细化与严格,这也将推动保险公司更加注重精细化风险管理,以实现高质量发展。

对于消费者而言,一方面,《征求意见稿》将促使保险公司规范经营,提供稳健合规的保险产品,增加消费者对于保险行业的信心;另一方面,《征求意见稿》明确消费者可以就发现的保险公司存在未遵守偿付能力监管规定的行为,向中国银保监会反映和报告,这也要求消费者购买保险时,在理清自身风险管理诉求后,应仔细阅读保险条款以及考察承保公司,理性购买保险。

(作者单位:复旦发展研究院中国保险与社会安全研究中心)


体现中国特色且与国际接轨——解读《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时间:2020-08-06

《征求意见稿》的发布意味着偿二代仍在不断完善,未来对于风险的评价将更加细化与严格,这也将推动保险公司更加注重精细化风险管理,以实现高质量发展。

□许闲 尹晔

近日,中国银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8]1号)(以下简称“旧规”)进行了修订,形成《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0年8月29日。旧规发布时中国保险业还处于偿一代时代,随着偿二代于2016年实施并不断升级,旧规已不适应规范化监管要求,《征求意见稿》吸收了偿二代实施以来的成果,将偿二代监管规则中原则性、框架性要求上升为部门规章,并进一步完善了监管措施,以提高其针对性和有效性。

《征求意见稿》共6章36条,与旧规相比,修订重点包括以下五大方面:

第一,《征求意见稿》明确将偿二代具有中国特色的定量资本要求、定性监管要求和市场约束机制构成的三支柱监管框架体系上升为部门规章,并制定三大偿付能力监管指标。在旧规中,偿付能力监管指标仅有一个,即偿付能力充足率,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00%的保险公司不达标。《征求意见稿》按照偿二代的三支柱框架,设定了“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以及“风险综合评级”三大指标,全方位衡量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指核心资本与最低资本之比,衡量保险公司高质量资本的充足状况;“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指实际资本与最低资本之比,衡量保险公司资本的总体充足状况;风险综合评级,即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综合风险的评价,衡量保险公司总体偿付能力风险的大小。保险公司需同时满足三大监管指标要求方可达标: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50%,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风险综合评级在B类及以上。

第二,《征求意见稿》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进行全面风险监管,将定期开展的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能力评估、风险综合评级等监管手段上升为部门规章。保险公司面临因经营保险业务必然存在的客观的固有风险,以及因内部管理不善导致的控制风险,而固有风险分为可量化风险以及不可量化风险。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能力评估(SARMRA)识别保险公司的控制风险,其得分影响最低资本,进而影响偿付能力充足率。风险综合评级(IRR)则评估保险公司难以量化的固有风险,结合保险公司量化风险评分后,将保险公司分为A、B、C、D四类,难以量化风险评分与量化风险评分权重各占50%。

第三,《征求意见稿》提升偿付能力信息透明度,进一步强化市场约束。市场约束机制是偿二代的第三大支柱,《征求意见稿》在部门规章层面,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信息披露作出了更加明确具体的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中国银保监会制定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具体监管规则,每季度公开披露偿付能力季度报告摘要,并在日常经营的有关环节,向保险消费者、股东、潜在投资者、债权人等利益相关方披露和说明其偿付能力信息。

第四,《征求意见稿》强调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的主体责任,并提出具体措施。一是要求保险公司将偿付能力管理责任落实到个人,保险公司应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作为首席风险官负责偿付能力风险管理工作,并通过聘用协议、书面承诺等方式,保留对失职人员追回薪酬的权利。二是明确保险公司面临的固有风险以及控制风险细分种类,要求保险公司建立完备的偿付能力风险管理制度和机制。三是要求保险公司建立偿付能力数据管理工作,按照中国银保监会的规定开展偿付能力压力测试,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60%或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20%的保险公司为重点核查对象。四是要求保险公司加强资本管理,至少按年度滚动编制公司三年资本规划。

第五,《征求意见稿》进一步完善偿付能力监管措施。对于不达标的保险公司,中国银保监会将根据保险公司的风险成因和风险程度,依法采取针对性的监管措施。除了保留旧规的监管措施外,《征求意见稿》规定中国银保监会还可采取更加多元化的监管措施,新增的措施包括监管谈话,要求保险公司提交预防偿付能力充足率恶化或完善风险管理的计划,责令保险公司根据聘用协议、书面承诺向失职人员追回其薪酬。对于采取上述措施后偿付能力未明显改善或进一步恶化的保险公司,中国银保监会可依法采取接管、申请破产等监管措施。

偿二代自2016年正式实施以来,帮助中国保险业守住了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促进了中国保险业回归保障实现高质量发展。《征求意见稿》出台标志着偿二代获得了监管层以及市场的认可,其监管理念和具体做法上升为部门规章。偿二代作为中国保险业的现代化偿付能力监管体系,以风险为导向,和欧美的偿付能力监管体系具有较好的可比性。在与国际先进水平接轨之余,偿二代也具有中国特色之处。第一,偿二代立足于中国作为新兴保险市场的实际。第二,偿二代侧重于偿付能力风险管理,定性定量监管支柱联动性较强。

对保险公司而言,《征求意见稿》是在偿二代不断升级背景下,对于旧规的更新,对于行业短期影响不大。按照《征求意见稿》的规定,当前3家寿险公司与1家财险公司不达标,急需整改。《征求意见稿》的发布意味着偿二代仍在不断完善,未来对于风险的评价将更加细化与严格,这也将推动保险公司更加注重精细化风险管理,以实现高质量发展。

对于消费者而言,一方面,《征求意见稿》将促使保险公司规范经营,提供稳健合规的保险产品,增加消费者对于保险行业的信心;另一方面,《征求意见稿》明确消费者可以就发现的保险公司存在未遵守偿付能力监管规定的行为,向中国银保监会反映和报告,这也要求消费者购买保险时,在理清自身风险管理诉求后,应仔细阅读保险条款以及考察承保公司,理性购买保险。

(作者单位:复旦发展研究院中国保险与社会安全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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