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本页 打印 放大 缩小
0

更大限度发挥担保制度的融资功能

发布时间:2020-08-10 09:09:08    作者:欧永生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欧永生

7月2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进一步扩大开放稳外贸稳外资,决定推广“信保+担保”,为外贸企业融资提供增信支持。之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展改革委发布了《关于为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明确提出依法认定新型担保的法律效力。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指出要优化动产担保融资服务。种种政策导向表明,在市场化法治化的轨道上正最大限度发挥担保制度的融资功能作用,以求有效破解民营企业尤其是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顽疾。

担保不仅是一种安全保障,也是风险管理的一部分,同时是金融借贷交易结构设计的关键。在逐步推行信用贷款的同时,政银企联动更好地发挥担保制度的融资功能,无疑更具有现实意义和可操作性。

进一步细化法律和监管制度。民法典出台,为完善担保制度提供了法律基础,仍需再完善配套的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形成法律与实践的良性互动。担保融资功能的发挥需要在法律和制度上的可落地和可操作性。一方面细化完善担保制度,如构建让与担保制度,在控制让与担保风险之下,结合民法典对禁止流押规则的调整和让与担保的司法实践,进一步研究细化让与担保的制度规则和裁判标准,通过理清让与担保法律性质、确立让与公示制度、明确让与担保清算方式等途径进行规制,为优化营商环境、提高企业融资可获得性做出努力。如优化动产担保制度,在将来的行政法规或司法解释中能够加以明确:有动产担保功能的交易如所有权保留销售、保理、融资租赁纳入统一动产担保登记系统;进一步重视相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建设,加强对民企专利及科研成果的保护力度、进一步提高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覆盖面等。另一方面,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积极推动《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等相关监管法律法规的修改,弱化对信贷担保的资本消耗考量,不将担保作为缓释贷款风险的必要选择;监管容忍各类担保增信机制等。

进一步强化金融产品创新。银行等金融机构需要不断创新,充分运用新规定,拓展新的保证人、抵押人及抵押财产范围,开展信贷业务创新,为民企打造合适的融资产品,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如银行业已普遍开展保理业务,尤其是保理融资业务。民法典“合同编”首次在法律上对保理业务作出明确规定,设立专门的保理合同章节,对保理定义、虚构应收账款、基础交易合同变更为保理带来的影响等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银行机构要强化保理业务创新发展。

进一步稳妥发展新型金融机构。在细化和完善监管举措前提下,积极稳妥发展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典当、供应链金融服务公司等新型金融组织,优化金融供给,拓宽民营企业融资渠道。如近年来,保理业在我国发展迅速,但是债权让与规则及其他相关规范并不完善,导致保理行业乱象丛生,相关纠纷争议颇大。融资租赁在快速发展的同时,行业内也出现了偏离主业、无序发展和“空壳”“失联”公司滋生等问题,亟待规范调整。民法典不少规则有利于保理、融资租赁等行业健康发展。

(作者系山东潍坊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副局长)


更大限度发挥担保制度的融资功能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时间:2020-08-10

□欧永生

7月2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进一步扩大开放稳外贸稳外资,决定推广“信保+担保”,为外贸企业融资提供增信支持。之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展改革委发布了《关于为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明确提出依法认定新型担保的法律效力。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指出要优化动产担保融资服务。种种政策导向表明,在市场化法治化的轨道上正最大限度发挥担保制度的融资功能作用,以求有效破解民营企业尤其是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顽疾。

担保不仅是一种安全保障,也是风险管理的一部分,同时是金融借贷交易结构设计的关键。在逐步推行信用贷款的同时,政银企联动更好地发挥担保制度的融资功能,无疑更具有现实意义和可操作性。

进一步细化法律和监管制度。民法典出台,为完善担保制度提供了法律基础,仍需再完善配套的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形成法律与实践的良性互动。担保融资功能的发挥需要在法律和制度上的可落地和可操作性。一方面细化完善担保制度,如构建让与担保制度,在控制让与担保风险之下,结合民法典对禁止流押规则的调整和让与担保的司法实践,进一步研究细化让与担保的制度规则和裁判标准,通过理清让与担保法律性质、确立让与公示制度、明确让与担保清算方式等途径进行规制,为优化营商环境、提高企业融资可获得性做出努力。如优化动产担保制度,在将来的行政法规或司法解释中能够加以明确:有动产担保功能的交易如所有权保留销售、保理、融资租赁纳入统一动产担保登记系统;进一步重视相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建设,加强对民企专利及科研成果的保护力度、进一步提高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覆盖面等。另一方面,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积极推动《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等相关监管法律法规的修改,弱化对信贷担保的资本消耗考量,不将担保作为缓释贷款风险的必要选择;监管容忍各类担保增信机制等。

进一步强化金融产品创新。银行等金融机构需要不断创新,充分运用新规定,拓展新的保证人、抵押人及抵押财产范围,开展信贷业务创新,为民企打造合适的融资产品,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如银行业已普遍开展保理业务,尤其是保理融资业务。民法典“合同编”首次在法律上对保理业务作出明确规定,设立专门的保理合同章节,对保理定义、虚构应收账款、基础交易合同变更为保理带来的影响等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银行机构要强化保理业务创新发展。

进一步稳妥发展新型金融机构。在细化和完善监管举措前提下,积极稳妥发展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典当、供应链金融服务公司等新型金融组织,优化金融供给,拓宽民营企业融资渠道。如近年来,保理业在我国发展迅速,但是债权让与规则及其他相关规范并不完善,导致保理行业乱象丛生,相关纠纷争议颇大。融资租赁在快速发展的同时,行业内也出现了偏离主业、无序发展和“空壳”“失联”公司滋生等问题,亟待规范调整。民法典不少规则有利于保理、融资租赁等行业健康发展。

(作者系山东潍坊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副局长)

未经许可 不得转载 Copyright© 2000-2019
中国银行保险报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