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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秉文:网络互助应该纳入监管

发布时间:2020-09-03 08:35:35    作者: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郑秉文

2011年网络医疗健康互助(以下简称“网络互助”)诞生以来,发展迅速,截至2020年5月,数十家网络互助平台加入成员超过2.2亿人次(去重后总成员数量约1.5亿人),互助金额超过90亿元。其中,2019年共帮助了近4万人次,互助金额超过50亿元。2018年10月,蚂蚁金服集团旗下的网络互助平台相互宝上线仅1年,其成员就超过1亿人。在全国医保和商业保险之外,网络互助正成为我国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一支重要补充形式。网络互助目前主要从事的是居民大病保障领域,保障范围覆盖包括各种恶性肿瘤在内的100余种大病,对基本医疗保障暂时无力提供高额保障的特定病种给予10万元至30万元不等的互助保障。

网络互助对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补充作用主要有三个特点:一是对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覆盖面发挥重要补充作用。国家卫健委流动人口动态监测调查数据显示,我国2.45亿流动人口中仍有10.9%没能参加任何一种医疗保险。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在全国大中城市的调研发现,2017年全国大中城市健康险市场的渗透率仅为9.1%,购买率不足10%。二是参与门槛低,可及性很好。网络互助平台加入方式简单便捷,线上操作即可实现,不受户籍地、流入地以及单位依托等限制。三是对由于重大疾病家庭成员导致陷入绝境的家庭具有明显补偿作用,可为有效防止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作出贡献。基于网络互助的社会功能,中共中央、国务院2020年2月25日下发《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将医疗互助正式纳入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

网络互助上述三个特点使之特别受到中低收入和县域居民的青睐,提升了中低收入人群保障和安全感。蚂蚁金服研究院2020年3月中旬的一次问卷调查数据显示,该行业的成员群体主要为中低收入、保障相对缺乏、大病负担能力较低人群。

网络互助之所以普遍受到中低收入人群的青睐,主要是因为它对大病患者的家庭经济风险具有明显的风险转移功能和经济补偿功能。据《网络互助行业白皮书2020》的测算结果,对于仅有基础医疗保险的大病救助对象,网络互助可使其个人支出负担从平均40%下降至20%以下。参加医保和网络互助后,我国居民大病治疗平均费用保障率可从60%提高至80%-100%。

由于对网络互助属性始终存在争议等原因,网络互助至今尚未纳入监管。网络互助与其他平台经济服务领域一样,亟须纳入监管视野之内。一般来说,网络互助存在一些潜在的共性风险,主要为如下六个方面:

一是金融风险。目前网络互助收费方式主要有“后付费”和“先付费”两种。虽然主流模式是后付费,但先付费模式也占有一定市场份额,他们存在一定规模的资金池。

二是经营风险。目前大部分网络互助平台的经营处于盈亏边缘,很多平台的经营收入不能覆盖全部成本。

三是失范风险。行业中存在一些潜在的不规范经营现象,规范创新、扶优汰劣的外部生态还没有建立起来。

四是信息风险。应尽快制定法规政策,对互助范围、健康告知、等待期等信息披露进行规范,让几亿公民的隐私安全得到保障。

五是道德风险。道德风险的发生来自于双向,既有可能来自平台的经营者(投资者),又有可能来自平台的参与者(平台成员),这两种道德风险都有可能摧毁一个运转良好的网络互助平台。因此,应尽快立法确保平台经营者或投资者遵守契约,防止平台“野蛮生长”,又应依法保护平台成员合法权益,要求成员诚实守信。

六是社会性风险。网络互助行业涉众性强,动辄几千万人,上述五个风险中的任何风险都可能导致社会性群体事件,因为网络互助成员基数巨大,远不是P2P网贷涉众的数量级别可比拟的。据预测,到2025年将达到4.5亿人,需要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

近年来,网络互助有了较好的发展势头,利用金融科技重构保障流程,服务新市场创造新价值的良好创新趋势已显现,为更好服务我国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应乘势将网络互助纳入监管。

网络互助虽然不属于现代意义上和法律意义上的保险,但其与商业保险本质相像的地方有三:一是采用商业保险式的风险选择手段;二是风险发生和机制运行符合大数法则;三是实施互助共济的风险分摊制度安排。与此同时,作为金融科技创新的结果,网络互助创设了一些新特征,突出表现为风险转移和分摊网状化、费用支付零散化、风险定价事后化。

综上,网络互助是一种新型的健康风险分散机制,是一种新的数字金融创新方式。虽然大部分网络互助的发起者、出资者、运营者或实际控制者是互联网科技公司,但互联网、金融科技等创新数字技术只是全面改造了保障流程,创造出新的可持续商业模式,有效降低健康保障产品的门槛,在本质上,网络互助平台从事的经营属性还是“大保障”范围的业务。

基于对网络互助本质属性的上述判断,在目前国家层面相关监管部门中,银保监会的职能最接近网络互助的业务实质,最应该成为它的监管者。从风险管理的角度看,建议尽快将网络互助纳入银保监会的监管框架之内,并根据其独特性建立适配的创新监管方式,防止重蹈P2P网贷的覆辙。

(作者系中国社科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主任)


郑秉文:网络互助应该纳入监管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时间:2020-09-03

□郑秉文

2011年网络医疗健康互助(以下简称“网络互助”)诞生以来,发展迅速,截至2020年5月,数十家网络互助平台加入成员超过2.2亿人次(去重后总成员数量约1.5亿人),互助金额超过90亿元。其中,2019年共帮助了近4万人次,互助金额超过50亿元。2018年10月,蚂蚁金服集团旗下的网络互助平台相互宝上线仅1年,其成员就超过1亿人。在全国医保和商业保险之外,网络互助正成为我国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一支重要补充形式。网络互助目前主要从事的是居民大病保障领域,保障范围覆盖包括各种恶性肿瘤在内的100余种大病,对基本医疗保障暂时无力提供高额保障的特定病种给予10万元至30万元不等的互助保障。

网络互助对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补充作用主要有三个特点:一是对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覆盖面发挥重要补充作用。国家卫健委流动人口动态监测调查数据显示,我国2.45亿流动人口中仍有10.9%没能参加任何一种医疗保险。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在全国大中城市的调研发现,2017年全国大中城市健康险市场的渗透率仅为9.1%,购买率不足10%。二是参与门槛低,可及性很好。网络互助平台加入方式简单便捷,线上操作即可实现,不受户籍地、流入地以及单位依托等限制。三是对由于重大疾病家庭成员导致陷入绝境的家庭具有明显补偿作用,可为有效防止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作出贡献。基于网络互助的社会功能,中共中央、国务院2020年2月25日下发《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将医疗互助正式纳入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

网络互助上述三个特点使之特别受到中低收入和县域居民的青睐,提升了中低收入人群保障和安全感。蚂蚁金服研究院2020年3月中旬的一次问卷调查数据显示,该行业的成员群体主要为中低收入、保障相对缺乏、大病负担能力较低人群。

网络互助之所以普遍受到中低收入人群的青睐,主要是因为它对大病患者的家庭经济风险具有明显的风险转移功能和经济补偿功能。据《网络互助行业白皮书2020》的测算结果,对于仅有基础医疗保险的大病救助对象,网络互助可使其个人支出负担从平均40%下降至20%以下。参加医保和网络互助后,我国居民大病治疗平均费用保障率可从60%提高至80%-100%。

由于对网络互助属性始终存在争议等原因,网络互助至今尚未纳入监管。网络互助与其他平台经济服务领域一样,亟须纳入监管视野之内。一般来说,网络互助存在一些潜在的共性风险,主要为如下六个方面:

一是金融风险。目前网络互助收费方式主要有“后付费”和“先付费”两种。虽然主流模式是后付费,但先付费模式也占有一定市场份额,他们存在一定规模的资金池。

二是经营风险。目前大部分网络互助平台的经营处于盈亏边缘,很多平台的经营收入不能覆盖全部成本。

三是失范风险。行业中存在一些潜在的不规范经营现象,规范创新、扶优汰劣的外部生态还没有建立起来。

四是信息风险。应尽快制定法规政策,对互助范围、健康告知、等待期等信息披露进行规范,让几亿公民的隐私安全得到保障。

五是道德风险。道德风险的发生来自于双向,既有可能来自平台的经营者(投资者),又有可能来自平台的参与者(平台成员),这两种道德风险都有可能摧毁一个运转良好的网络互助平台。因此,应尽快立法确保平台经营者或投资者遵守契约,防止平台“野蛮生长”,又应依法保护平台成员合法权益,要求成员诚实守信。

六是社会性风险。网络互助行业涉众性强,动辄几千万人,上述五个风险中的任何风险都可能导致社会性群体事件,因为网络互助成员基数巨大,远不是P2P网贷涉众的数量级别可比拟的。据预测,到2025年将达到4.5亿人,需要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

近年来,网络互助有了较好的发展势头,利用金融科技重构保障流程,服务新市场创造新价值的良好创新趋势已显现,为更好服务我国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应乘势将网络互助纳入监管。

网络互助虽然不属于现代意义上和法律意义上的保险,但其与商业保险本质相像的地方有三:一是采用商业保险式的风险选择手段;二是风险发生和机制运行符合大数法则;三是实施互助共济的风险分摊制度安排。与此同时,作为金融科技创新的结果,网络互助创设了一些新特征,突出表现为风险转移和分摊网状化、费用支付零散化、风险定价事后化。

综上,网络互助是一种新型的健康风险分散机制,是一种新的数字金融创新方式。虽然大部分网络互助的发起者、出资者、运营者或实际控制者是互联网科技公司,但互联网、金融科技等创新数字技术只是全面改造了保障流程,创造出新的可持续商业模式,有效降低健康保障产品的门槛,在本质上,网络互助平台从事的经营属性还是“大保障”范围的业务。

基于对网络互助本质属性的上述判断,在目前国家层面相关监管部门中,银保监会的职能最接近网络互助的业务实质,最应该成为它的监管者。从风险管理的角度看,建议尽快将网络互助纳入银保监会的监管框架之内,并根据其独特性建立适配的创新监管方式,防止重蹈P2P网贷的覆辙。

(作者系中国社科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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