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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观察:加快完善巨灾保险制度刻不容缓

发布时间:2020-09-03 09:26:43    作者:王梦萦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实习记者 王梦萦

据中国气象局发布的消息称,今年7月,以洪涝和地质灾害为主的自然灾害共造成4308万人次受灾,130人死亡失踪,2.7万间房屋倒塌,直接经济损失1170亿元。特别是举国关注的南方特大暴雨以及由此引发的洪涝、山体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导致大批个人和企业受损严重。灾害带来的巨大损失使人们意识到,完善的风险保障对于维护经济社会平稳运行和保证人民生产生活安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巨灾保险”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受气候变暖等因素影响,全球自然灾害发生的风险正在上升。加之我国幅员辽阔,地理气候条件复杂,自然灾害种类多且发生频繁,除火山爆发外,几乎覆盖所有种类的自然灾害。重大灾害一旦发生,其影响范围之广、造成损失之巨,往往超出受灾主体的实际承受能力。面对损失,仅靠政府救助和社会捐赠还远远不够,加快完善巨灾保险制度既有现实意义,又迫在眉睫。

早在2006年,《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发布,我国巨灾风险保险体系开始加快建立。2011年颁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就明确指出,鼓励和支持发展洪水保险。2014年,国务院发布了保险业新“国十条”,明确建立巨灾保险制度。同年7月,深圳成为国内第一个巨灾保险试点;4个月后,宁波也成为试点城市之一。目前,各地的试点工作已初步建立起针对灾害的评估机制,巨灾保险试点取得大量积极成果。

然而,当前巨灾保险的发展尚不完善,许多问题亟待解决。

此前,宁波银保监局相关负责人在接受采访时表示,以宁波为例,巨灾保险在运行过程中主要存在四个方面的问题:一是理赔触发条件较低,每个家庭能得到的财产损失救助较为有限,一旦遭遇重大损失,通过现有的巨灾保险机制,难以得到有效救助;二是巨灾风险的分散性不足,不利于巨灾保险的稳健经营;三是理赔数据波动较大,灾害损失基础数据仍处于积累阶段,尚未形成完善的费率厘定机制;四是商业巨灾保险推动滞后。譬如,宁波在建立公共巨灾保险制度后,已开始积极研究制定居民家庭财产商业巨灾保险方案,但由于存在较大逆选择风险,目前尚未正式启动。此外,巨灾保险的覆盖面不够也是一大问题。如安徽歙县经济开发区城东园区(一期)受灾最重的207户企业中,目前参与保险的仅有20余家,很多企业保险意识仍显不足。

为更好地发挥保险应有的社会风险损失补偿功能,提高社会防灾减灾能力,维护受灾地区的社会经济和人民生活平稳运行,加快完善巨灾保险制度刻不容缓。

首先,需加强顶层设计,完善巨灾保险相关立法和政策支持。如对巨灾保险的保障范围、财税支持政策、专项准备金制度、风险分散机制等作出明确规定;建立健全巨灾保险与政府救灾的统筹协调机制,将保险机制纳入政府防灾减灾救灾综合体系等。填补顶层设计的空白,是加快完善巨灾保险制度的重要前提。

其次,行业应丰富巨灾保险产品供给,开发覆盖不同群体不同需求的产品;大力推广商业巨灾保险,使其成为公共巨灾保险的有力补充。

再次,做好巨灾保险相关知识的普及。目前看来,大型企业的保险保障意识相对较强,但中小企业在这方面还有提升空间。特别是在灾害高发地区,政府、保险公司、相关媒体等需通力协作,加强对巨灾保险产品的宣传和需求侧引导,提高民众和企业的保险意识以及对巨灾保险的认知。

最后,应更充分地发挥保险科技的作用。近些年,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技术在巨灾保险的发展中起到了重要作用。如2019年8月,中再集团发布的“中国地震巨灾模型2.0”,可精准、快速、科学地测算地震灾害带来的经济损失和保险损失,是保险业深度参与地震防灾减灾的关键支撑技术;又如平安产险自主研发的DRS鹰眼系统,通过聚合海量地理、灾害、气象、保险数据,可以实现承保客户快速筛选、精确预警、防灾减灾和救援力量精准投放。未来,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以及其在巨灾保险领域更加全面、深入的应用,保险业的风险管理能力和水平也将有大幅度提升,巨灾保险在防灾减损和灾后补偿方面将发挥更大作用。


记者观察:加快完善巨灾保险制度刻不容缓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时间:2020-09-03

实习记者 王梦萦

据中国气象局发布的消息称,今年7月,以洪涝和地质灾害为主的自然灾害共造成4308万人次受灾,130人死亡失踪,2.7万间房屋倒塌,直接经济损失1170亿元。特别是举国关注的南方特大暴雨以及由此引发的洪涝、山体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导致大批个人和企业受损严重。灾害带来的巨大损失使人们意识到,完善的风险保障对于维护经济社会平稳运行和保证人民生产生活安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巨灾保险”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受气候变暖等因素影响,全球自然灾害发生的风险正在上升。加之我国幅员辽阔,地理气候条件复杂,自然灾害种类多且发生频繁,除火山爆发外,几乎覆盖所有种类的自然灾害。重大灾害一旦发生,其影响范围之广、造成损失之巨,往往超出受灾主体的实际承受能力。面对损失,仅靠政府救助和社会捐赠还远远不够,加快完善巨灾保险制度既有现实意义,又迫在眉睫。

早在2006年,《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发布,我国巨灾风险保险体系开始加快建立。2011年颁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就明确指出,鼓励和支持发展洪水保险。2014年,国务院发布了保险业新“国十条”,明确建立巨灾保险制度。同年7月,深圳成为国内第一个巨灾保险试点;4个月后,宁波也成为试点城市之一。目前,各地的试点工作已初步建立起针对灾害的评估机制,巨灾保险试点取得大量积极成果。

然而,当前巨灾保险的发展尚不完善,许多问题亟待解决。

此前,宁波银保监局相关负责人在接受采访时表示,以宁波为例,巨灾保险在运行过程中主要存在四个方面的问题:一是理赔触发条件较低,每个家庭能得到的财产损失救助较为有限,一旦遭遇重大损失,通过现有的巨灾保险机制,难以得到有效救助;二是巨灾风险的分散性不足,不利于巨灾保险的稳健经营;三是理赔数据波动较大,灾害损失基础数据仍处于积累阶段,尚未形成完善的费率厘定机制;四是商业巨灾保险推动滞后。譬如,宁波在建立公共巨灾保险制度后,已开始积极研究制定居民家庭财产商业巨灾保险方案,但由于存在较大逆选择风险,目前尚未正式启动。此外,巨灾保险的覆盖面不够也是一大问题。如安徽歙县经济开发区城东园区(一期)受灾最重的207户企业中,目前参与保险的仅有20余家,很多企业保险意识仍显不足。

为更好地发挥保险应有的社会风险损失补偿功能,提高社会防灾减灾能力,维护受灾地区的社会经济和人民生活平稳运行,加快完善巨灾保险制度刻不容缓。

首先,需加强顶层设计,完善巨灾保险相关立法和政策支持。如对巨灾保险的保障范围、财税支持政策、专项准备金制度、风险分散机制等作出明确规定;建立健全巨灾保险与政府救灾的统筹协调机制,将保险机制纳入政府防灾减灾救灾综合体系等。填补顶层设计的空白,是加快完善巨灾保险制度的重要前提。

其次,行业应丰富巨灾保险产品供给,开发覆盖不同群体不同需求的产品;大力推广商业巨灾保险,使其成为公共巨灾保险的有力补充。

再次,做好巨灾保险相关知识的普及。目前看来,大型企业的保险保障意识相对较强,但中小企业在这方面还有提升空间。特别是在灾害高发地区,政府、保险公司、相关媒体等需通力协作,加强对巨灾保险产品的宣传和需求侧引导,提高民众和企业的保险意识以及对巨灾保险的认知。

最后,应更充分地发挥保险科技的作用。近些年,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技术在巨灾保险的发展中起到了重要作用。如2019年8月,中再集团发布的“中国地震巨灾模型2.0”,可精准、快速、科学地测算地震灾害带来的经济损失和保险损失,是保险业深度参与地震防灾减灾的关键支撑技术;又如平安产险自主研发的DRS鹰眼系统,通过聚合海量地理、灾害、气象、保险数据,可以实现承保客户快速筛选、精确预警、防灾减灾和救援力量精准投放。未来,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以及其在巨灾保险领域更加全面、深入的应用,保险业的风险管理能力和水平也将有大幅度提升,巨灾保险在防灾减损和灾后补偿方面将发挥更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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