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庹国柱:农业保险“协议赔付”该清理了

发布时间:2020-09-07 08:44:08    作者:庹国柱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庹国柱

最近,某地玉米作物即将成熟,在灾情已成定局的时候,当地政府决定对玉米保险进行招标,中标公司将依照合同约定,可以获得3500万元的保险费(包括政府保费补贴)。有意思的是,招标结束没几天,就立即启动理赔。更令人啼笑皆非的是,不等定损展开,政府就向保险公司提出2亿元索赔,似乎没有保险公司商量的余地。最终讨价还价赔多少,虽然现在还不得而知,但是庄稼快要成熟的时候才启动项目招标和典型的“协议赔付”,给人们留下了深刻印象。笔者这里暂不讨论招标涉及的不规范问题,仅就“协议赔付”问题,作一些讨论。

无理无据的“协议赔付”弊端多

七八年前,在农业保险推广中,一些地方保险经营中冒出了一种奇怪的现象,在理赔的时候,政府“代表”被保险农户出面跟保险公司就赔付额度讨价还价,完全不顾定损实际结果,明明灾害损失不大,却要增加赔付。后来遇到大灾超赔,保险公司去找政府领导要求减少赔款,以解保险机构的经营压力。这种怪现象就是备受诟病的农业保险“协议赔付”。

“协议赔付”的弊端很多:

第一,违反保险法规定的诚信和公平原则。保险法第五条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农业保险合同应该遵循保险的诚信原则,投保人要讲诚信,保险人也要讲诚信。不该赔要求赔、该少赔要多赔和该多赔却少赔,都无诚信而言,都是违法的。

第二,损害了农户的利益。特别是当发生较大灾害时,投保农民得到损失补偿,才能充分彰显农业保险的意义和作用。在发生灾损的情况下,赔款打折扣,侵害投保农户的利益,农户要这保险何用?

第三,不利于反腐倡廉。政府插手农业保险理赔,里面往往有猫儿腻,政府官员会得到不该得到的利益,多要的保险赔款,是不是都进了谁的腰包里,那是天知道。无论从党纪还是国法哪个意义上讲,都是不能允许的,也是不能容忍的。

第四,影响保险科技发展和应用,不利于提升保险经营水平。这些年,各家保险公司都在积累经营数据,同时利用科技手段,特别是利用大数据和训练模型,努力实现精准定损、精准理赔。要是都搞“协议赔款”,哪还需要农险科技?哪还需要精准定损、精准理赔?这样的话,科学发展、高质量发展岂不成了一句空话。

第五,人为造成的不真实理赔数据,足以影响准确定价。研究表明,因为“协议赔付”的普遍存在,我国农业保险的赔付数据十几年里赔付波动远远小于灾害损失的波动。这些赔付数据,基本上不能反映灾害损失的真实状况,使得我们依据实际赔付经验的精算定价变得不可靠,使我们的农险经营水平难以提高。

政府不能再干预农业保险经营了

保险经营是一种商业活动,有其行业规则和市场规则。农业保险虽然特殊,需要政府的支持,但这种支持主要是通过财政、税收、组织、监管等方面的特殊政策体现的。基层政府可以协助保险机构组织宣传和动员农户投保,也可以在需要的时候协调和处理保险双方的某些理赔纠纷,但不可参与甚至主导保险经营活动。否则,保险合同就失去了严肃性,保险也将不是保险了。

其实,对于广受诟病的“协议赔付”,保险监管机构早就有禁止性规定。2015年,原保监会、财政部、原农业部在其共同签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保费补贴型农业保险产品条款拟订工作的通知》中,第十条就规定农业保险“条款中不得有封顶赔付、平均赔付、协议赔付等约定”,这几年也在现场检查中做过多次纠正,甚至处罚过严重违反规定者。

去年,财政部、银保监会、农业农村部和林草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中,特别强调要明晰政府与市场边界。“地方各级政府不参与农业保险的具体经营。在充分尊重保险机构产品开发、精算定价、承保理赔等经营自主权的基础上,通过给予必要的保费补贴、大灾赔付、提供信息数据等支持,调动市场主体积极性。基层政府部门和相关单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协助农户和保险机构办理农业保险业务”。这里已经说得很清楚了,有些地方政府官员似乎没有认真学习和贯彻由中央深改委批准发布的这个重要文件,多少令人有点遗憾。

笔者希望,为了农业保险能够高质量发展,真正保护投保农户的利益,为农业发展保驾护航,地方政府不要再过度干预农业保险经营了,保险公司也不能再在农险赔付上动歪脑筋了,“协议赔付”该清理了。

(作者系首都经济贸易大学保险系教授、农村保险研究所所长)


庹国柱:农业保险“协议赔付”该清理了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时间:2020-09-07

□庹国柱

最近,某地玉米作物即将成熟,在灾情已成定局的时候,当地政府决定对玉米保险进行招标,中标公司将依照合同约定,可以获得3500万元的保险费(包括政府保费补贴)。有意思的是,招标结束没几天,就立即启动理赔。更令人啼笑皆非的是,不等定损展开,政府就向保险公司提出2亿元索赔,似乎没有保险公司商量的余地。最终讨价还价赔多少,虽然现在还不得而知,但是庄稼快要成熟的时候才启动项目招标和典型的“协议赔付”,给人们留下了深刻印象。笔者这里暂不讨论招标涉及的不规范问题,仅就“协议赔付”问题,作一些讨论。

无理无据的“协议赔付”弊端多

七八年前,在农业保险推广中,一些地方保险经营中冒出了一种奇怪的现象,在理赔的时候,政府“代表”被保险农户出面跟保险公司就赔付额度讨价还价,完全不顾定损实际结果,明明灾害损失不大,却要增加赔付。后来遇到大灾超赔,保险公司去找政府领导要求减少赔款,以解保险机构的经营压力。这种怪现象就是备受诟病的农业保险“协议赔付”。

“协议赔付”的弊端很多:

第一,违反保险法规定的诚信和公平原则。保险法第五条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农业保险合同应该遵循保险的诚信原则,投保人要讲诚信,保险人也要讲诚信。不该赔要求赔、该少赔要多赔和该多赔却少赔,都无诚信而言,都是违法的。

第二,损害了农户的利益。特别是当发生较大灾害时,投保农民得到损失补偿,才能充分彰显农业保险的意义和作用。在发生灾损的情况下,赔款打折扣,侵害投保农户的利益,农户要这保险何用?

第三,不利于反腐倡廉。政府插手农业保险理赔,里面往往有猫儿腻,政府官员会得到不该得到的利益,多要的保险赔款,是不是都进了谁的腰包里,那是天知道。无论从党纪还是国法哪个意义上讲,都是不能允许的,也是不能容忍的。

第四,影响保险科技发展和应用,不利于提升保险经营水平。这些年,各家保险公司都在积累经营数据,同时利用科技手段,特别是利用大数据和训练模型,努力实现精准定损、精准理赔。要是都搞“协议赔款”,哪还需要农险科技?哪还需要精准定损、精准理赔?这样的话,科学发展、高质量发展岂不成了一句空话。

第五,人为造成的不真实理赔数据,足以影响准确定价。研究表明,因为“协议赔付”的普遍存在,我国农业保险的赔付数据十几年里赔付波动远远小于灾害损失的波动。这些赔付数据,基本上不能反映灾害损失的真实状况,使得我们依据实际赔付经验的精算定价变得不可靠,使我们的农险经营水平难以提高。

政府不能再干预农业保险经营了

保险经营是一种商业活动,有其行业规则和市场规则。农业保险虽然特殊,需要政府的支持,但这种支持主要是通过财政、税收、组织、监管等方面的特殊政策体现的。基层政府可以协助保险机构组织宣传和动员农户投保,也可以在需要的时候协调和处理保险双方的某些理赔纠纷,但不可参与甚至主导保险经营活动。否则,保险合同就失去了严肃性,保险也将不是保险了。

其实,对于广受诟病的“协议赔付”,保险监管机构早就有禁止性规定。2015年,原保监会、财政部、原农业部在其共同签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保费补贴型农业保险产品条款拟订工作的通知》中,第十条就规定农业保险“条款中不得有封顶赔付、平均赔付、协议赔付等约定”,这几年也在现场检查中做过多次纠正,甚至处罚过严重违反规定者。

去年,财政部、银保监会、农业农村部和林草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中,特别强调要明晰政府与市场边界。“地方各级政府不参与农业保险的具体经营。在充分尊重保险机构产品开发、精算定价、承保理赔等经营自主权的基础上,通过给予必要的保费补贴、大灾赔付、提供信息数据等支持,调动市场主体积极性。基层政府部门和相关单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协助农户和保险机构办理农业保险业务”。这里已经说得很清楚了,有些地方政府官员似乎没有认真学习和贯彻由中央深改委批准发布的这个重要文件,多少令人有点遗憾。

笔者希望,为了农业保险能够高质量发展,真正保护投保农户的利益,为农业发展保驾护航,地方政府不要再过度干预农业保险经营了,保险公司也不能再在农险赔付上动歪脑筋了,“协议赔付”该清理了。

(作者系首都经济贸易大学保险系教授、农村保险研究所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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