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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观察:个人破产法还有多远?

发布时间:2020-09-08 08:38:54    作者:于晗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记者 于晗

近日,深圳市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以下简称《个人破产条例》),成为我国针对个人破产制度的首个地方性立法。这一条例将于明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推行个人破产制度,国内呼声已久。但是,由于诸多原因,我国的个人破产法至今未能落地。伴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全面出台个人破产法已势在必行,甚至迫在眉睫。

众所周知,深圳是改革开放的前沿之地,也是我国市场经济体系发展最完善、最成熟的地区之一,率先落地个人破产制度,应该说深圳有着得天独厚的条件。而且,受疫情影响,深圳不少中小企业受到严重冲击,企业主因现金流断裂而破产。坊间一度流传,深圳某银行单一网点出现了上万个断贷客户,该消息随后被辟谣,但种种传闻显示,疫情已经给企业和个人造成了相当程度的困扰。

统计显示,截至2020年1月底,在深圳登记设立的商事主体已达到329.8万户,其中个体工商户123.6万户,占比为37.5%。除此之外,还有大量自我雇用的商事主体以微商、电商、自由职业者等形式存在。由于个人破产制度长期缺失,这部分商事主体一旦遭遇市场风险,需要以个人名义负担无限债务责任,不能获得与企业同等的破产保护,也无法实现从市场的退出和再生。

从法律意义上来讲,个人破产制度在成熟的市场经济环境中应有一席之地,与公司破产制度共同构成良性退出机制,也是健全市场化体制重要的法律保障。在我国,深化市场化改革的当下,探索个人破产法,补上个人破产制度这一环,及时且必要。

破产制度的基础和源头是个人破产制度。从世界范围内看,一些市场经济发展比较成熟的国家和地区,如英国、美国、德国、日本等国家以及我国香港、台湾地区,都制定了个人破产方面的法律法规,也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从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入手,完善我国破产制度,有利于实现市场主体退出规则制度与国际接轨,构建完整的现代破产制度和市场退出制度,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国际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其中提出了“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健全破产制度”。《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再次明确提出:“完善经济领域法律法规体系。健全破产制度,改革完善企业破产法律制度,推动个人破产立法,建立健全金融机构市场化退出法规,实现市场主体有序退出。”

当然,作为地方性条例,《个人破产条例》目前还缺乏上位法的支撑。应用于实际,一定程度上还存在法律强制力的考验。但其落地的价值,在于拥有了一个良好开端。出台《个人破产条例》,一定程度上打开了一个立法窗口,为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落地迈出了关键一步。这也彰显了改革开放前沿之地的突破意识和前瞻思维。

常言,靡不有初,鲜克有终。从地方性条例再到全面立法,有更严格、更细致的程序和论证过程,亦少不了前期的大胆探索和试点。笔者认为,待个人破产法正式落地时,回望深圳的这一步,必将意义非凡。


记者观察:个人破产法还有多远?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时间:2020-09-08

□记者 于晗

近日,深圳市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以下简称《个人破产条例》),成为我国针对个人破产制度的首个地方性立法。这一条例将于明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推行个人破产制度,国内呼声已久。但是,由于诸多原因,我国的个人破产法至今未能落地。伴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全面出台个人破产法已势在必行,甚至迫在眉睫。

众所周知,深圳是改革开放的前沿之地,也是我国市场经济体系发展最完善、最成熟的地区之一,率先落地个人破产制度,应该说深圳有着得天独厚的条件。而且,受疫情影响,深圳不少中小企业受到严重冲击,企业主因现金流断裂而破产。坊间一度流传,深圳某银行单一网点出现了上万个断贷客户,该消息随后被辟谣,但种种传闻显示,疫情已经给企业和个人造成了相当程度的困扰。

统计显示,截至2020年1月底,在深圳登记设立的商事主体已达到329.8万户,其中个体工商户123.6万户,占比为37.5%。除此之外,还有大量自我雇用的商事主体以微商、电商、自由职业者等形式存在。由于个人破产制度长期缺失,这部分商事主体一旦遭遇市场风险,需要以个人名义负担无限债务责任,不能获得与企业同等的破产保护,也无法实现从市场的退出和再生。

从法律意义上来讲,个人破产制度在成熟的市场经济环境中应有一席之地,与公司破产制度共同构成良性退出机制,也是健全市场化体制重要的法律保障。在我国,深化市场化改革的当下,探索个人破产法,补上个人破产制度这一环,及时且必要。

破产制度的基础和源头是个人破产制度。从世界范围内看,一些市场经济发展比较成熟的国家和地区,如英国、美国、德国、日本等国家以及我国香港、台湾地区,都制定了个人破产方面的法律法规,也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从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入手,完善我国破产制度,有利于实现市场主体退出规则制度与国际接轨,构建完整的现代破产制度和市场退出制度,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国际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其中提出了“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健全破产制度”。《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再次明确提出:“完善经济领域法律法规体系。健全破产制度,改革完善企业破产法律制度,推动个人破产立法,建立健全金融机构市场化退出法规,实现市场主体有序退出。”

当然,作为地方性条例,《个人破产条例》目前还缺乏上位法的支撑。应用于实际,一定程度上还存在法律强制力的考验。但其落地的价值,在于拥有了一个良好开端。出台《个人破产条例》,一定程度上打开了一个立法窗口,为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落地迈出了关键一步。这也彰显了改革开放前沿之地的突破意识和前瞻思维。

常言,靡不有初,鲜克有终。从地方性条例再到全面立法,有更严格、更细致的程序和论证过程,亦少不了前期的大胆探索和试点。笔者认为,待个人破产法正式落地时,回望深圳的这一步,必将意义非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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