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庹国柱:要重视农险费率的纠纷问题

发布时间:2020-09-14 08:49:03    作者: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庹国柱

最近,某省因为农险费率问题引起较大争议。因为本地政府财力受限,要求保险公司降低保险费率,不仅如此,降低之后还要将2018年以来高于降低的费率多交的保险费补贴退回。保险公司无法接受。

其实类似的保险费率问题在其他不少省份也发生过。保险公司定价,政府不信,虽然政府没有依据,但也要求保险公司降价。保险公司难以说服政府,只好乖乖就范。更有甚者,省政府根据自己的补贴财力来“倒推定价”,要求保险公司接受。例如,某种作物的保险费率是5%,保费15元,每亩需要省级政府补贴25%,即每亩需要补贴3.75元,全省2000万亩该种作物投保,需要省政府补贴7500万元,政府没这么多钱,只有6000万元,就要求保险公司将费率降到4%。有人觉得匪夷所思,但这就是目前的一种无奈。

这些案例涉及的核心问题是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定价制度问题。

农业保险是谁定价

对于一般自愿性商业保险产品来说,尽管保险监管部门对于某些产品也需要审核批准,但大多数产品只是报备,就是说定价完全由保险公司精算确定。至于该产品加了多少个“安全系数”或者“安全边际”,监管部门并不管,因为这些产品都是市场说了算,都是让投保人来投票。

但对于有政府较高保费补贴的农业保险来说,产品应该由谁来定价,定价要不要监管部门审批,是另由《农业保险条例》规定的。《农业保险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保险机构应当公平、合理地拟订农业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属于财政给予保险费补贴的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保险机构应当在充分听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农业、林业部门和农民代表意见的基础上拟订”“农业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依法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或者备案”。

显然,按照《农业保险条例》规定,农业保险的定价权在保险公司。至于征求省、市、自治区政府意见和保险监管部门审批或者备案,在理论上说是正确的,但是在实践上没有意义。因为,省、市、自治区政府和保险监管部门没有精算人员细致审查产品定价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政府相关部门提出意见以致审查都不可能通过精算验证来证实还是证伪,因此除了条款本身的审查,对费率的任何意见大都缺乏说服力,只有行政力。在这种情况下,上述费率纠纷就毫不奇怪了。

要正确面对农险费率纠纷的挑战

政策性农业保险虽然在性质上有其特殊性,但只要是保险,还是要按照保险的自身原理、机制和技术来操作才能达到政策想要达到的目标。

但是,现行条件下,我国政府暂时还没有这个定价能力,也没有足够的验证能力,只能依靠保险公司的技术力量对各种农业保险产品做精算定价。当然,也正是因为这种技术优势,虽然大部分精算产品的费率还是合理的,但也不排除有的保险公司或者某些产品精算定价的“安全边际”大了一些,费率中存在一定“水分”,加之2014年之前7年里,也许是因为天公作美,灾害损失不大,也许是某些费率的“水分”所致,农险经营有较好的利润率表现。不仅引来众多保险公司加入农险经营的热情,也给了政府一个费率“水分”的信号。2014年,中央政府采取建立保险公司大灾风险准备金的办法,对农险经营利润加以调节,不使保险公司的农险经营利润率超过财产保险行业平均利润率。这是非常明智和科学之举。但是,此后地方政府跟保险公司关于费率讨价还价的情况还是多了起来。本文开头的一幕是这种矛盾的典型表现。这个问题不能很好解决,对农业保险的长期发展肯定产生不利影响。农业保险的管理部门和监督部门不能不正视这个问题。

农险费率矛盾的解决之道

实际上,农业保险的管理和监督部门早已经注意到这种情况,也在努力寻求在现有条件之下的解决之道。在去年财政部、农业农村部、银保监会、林草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中就指出,各级政府要充分尊重保险机构产品开发、精算定价、承保理赔等经营自主权。就是说,地方政府在没有科学依据的情况下,应当充分尊重保险公司的定价权。但同时考虑到费率制度的现实问题,决定要加强农业保险风险区划研究,构建农业生产风险地图,发布中国农业保险纯风险损失费率,研究制定主要农作物、主要牲畜、重要“菜篮子”品种和森林草原保险示范性条款,为保险机构产品开发、费率调整提供技术支持。建立科学的保险费率动态调整机制,实现基于地区风险的差异化定价,真实反映农业生产风险状况。这就是说,政府正在努力通过制定风险区划、出台纯风险损失费率和出台示范条款等措施,来规范和引导主要农业保险产品定价的规范化,逐步使农险定价更科学、更透明也更有公信力。

当然,如果将来条件成熟,笔者还是主张政策性农业保险主要产品由政府定价。政策性农业保险毕竟不同于一般商业保险产品,这不是突发奇想,而是其他农业保险发达国家,例如美国、加拿大、日本等国的共同做法和特征。

(作者系首都经济贸易大学保险系教授、农村保险研究所所长)


庹国柱:要重视农险费率的纠纷问题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时间:2020-09-14

□庹国柱

最近,某省因为农险费率问题引起较大争议。因为本地政府财力受限,要求保险公司降低保险费率,不仅如此,降低之后还要将2018年以来高于降低的费率多交的保险费补贴退回。保险公司无法接受。

其实类似的保险费率问题在其他不少省份也发生过。保险公司定价,政府不信,虽然政府没有依据,但也要求保险公司降价。保险公司难以说服政府,只好乖乖就范。更有甚者,省政府根据自己的补贴财力来“倒推定价”,要求保险公司接受。例如,某种作物的保险费率是5%,保费15元,每亩需要省级政府补贴25%,即每亩需要补贴3.75元,全省2000万亩该种作物投保,需要省政府补贴7500万元,政府没这么多钱,只有6000万元,就要求保险公司将费率降到4%。有人觉得匪夷所思,但这就是目前的一种无奈。

这些案例涉及的核心问题是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定价制度问题。

农业保险是谁定价

对于一般自愿性商业保险产品来说,尽管保险监管部门对于某些产品也需要审核批准,但大多数产品只是报备,就是说定价完全由保险公司精算确定。至于该产品加了多少个“安全系数”或者“安全边际”,监管部门并不管,因为这些产品都是市场说了算,都是让投保人来投票。

但对于有政府较高保费补贴的农业保险来说,产品应该由谁来定价,定价要不要监管部门审批,是另由《农业保险条例》规定的。《农业保险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保险机构应当公平、合理地拟订农业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属于财政给予保险费补贴的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保险机构应当在充分听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农业、林业部门和农民代表意见的基础上拟订”“农业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依法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或者备案”。

显然,按照《农业保险条例》规定,农业保险的定价权在保险公司。至于征求省、市、自治区政府意见和保险监管部门审批或者备案,在理论上说是正确的,但是在实践上没有意义。因为,省、市、自治区政府和保险监管部门没有精算人员细致审查产品定价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政府相关部门提出意见以致审查都不可能通过精算验证来证实还是证伪,因此除了条款本身的审查,对费率的任何意见大都缺乏说服力,只有行政力。在这种情况下,上述费率纠纷就毫不奇怪了。

要正确面对农险费率纠纷的挑战

政策性农业保险虽然在性质上有其特殊性,但只要是保险,还是要按照保险的自身原理、机制和技术来操作才能达到政策想要达到的目标。

但是,现行条件下,我国政府暂时还没有这个定价能力,也没有足够的验证能力,只能依靠保险公司的技术力量对各种农业保险产品做精算定价。当然,也正是因为这种技术优势,虽然大部分精算产品的费率还是合理的,但也不排除有的保险公司或者某些产品精算定价的“安全边际”大了一些,费率中存在一定“水分”,加之2014年之前7年里,也许是因为天公作美,灾害损失不大,也许是某些费率的“水分”所致,农险经营有较好的利润率表现。不仅引来众多保险公司加入农险经营的热情,也给了政府一个费率“水分”的信号。2014年,中央政府采取建立保险公司大灾风险准备金的办法,对农险经营利润加以调节,不使保险公司的农险经营利润率超过财产保险行业平均利润率。这是非常明智和科学之举。但是,此后地方政府跟保险公司关于费率讨价还价的情况还是多了起来。本文开头的一幕是这种矛盾的典型表现。这个问题不能很好解决,对农业保险的长期发展肯定产生不利影响。农业保险的管理部门和监督部门不能不正视这个问题。

农险费率矛盾的解决之道

实际上,农业保险的管理和监督部门早已经注意到这种情况,也在努力寻求在现有条件之下的解决之道。在去年财政部、农业农村部、银保监会、林草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中就指出,各级政府要充分尊重保险机构产品开发、精算定价、承保理赔等经营自主权。就是说,地方政府在没有科学依据的情况下,应当充分尊重保险公司的定价权。但同时考虑到费率制度的现实问题,决定要加强农业保险风险区划研究,构建农业生产风险地图,发布中国农业保险纯风险损失费率,研究制定主要农作物、主要牲畜、重要“菜篮子”品种和森林草原保险示范性条款,为保险机构产品开发、费率调整提供技术支持。建立科学的保险费率动态调整机制,实现基于地区风险的差异化定价,真实反映农业生产风险状况。这就是说,政府正在努力通过制定风险区划、出台纯风险损失费率和出台示范条款等措施,来规范和引导主要农业保险产品定价的规范化,逐步使农险定价更科学、更透明也更有公信力。

当然,如果将来条件成熟,笔者还是主张政策性农业保险主要产品由政府定价。政策性农业保险毕竟不同于一般商业保险产品,这不是突发奇想,而是其他农业保险发达国家,例如美国、加拿大、日本等国的共同做法和特征。

(作者系首都经济贸易大学保险系教授、农村保险研究所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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