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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控监管办法有利于防范金融风险

发布时间:2020-09-17 08:09:24    作者: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莫开伟

近日,央行正式发布《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金控办法》),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该文件对股东资质条件、资金来源和运用、资本充足性要求、股权结构、公司治理、关联交易、风险管理体系和风险“防火墙”制度等关键环节,提出了监管要求。

此次央行颁布《金控办法》实质是对2019年《金控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具体落实,应该说央行在金融控股公司监管政策的出手上还是相当及时的;且《金控办法》是当前进一步净化金融市场秩序、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需要,也符合引导我国金融业不断朝着健康可持续方向发展的迫切愿望。

纵观此次《金控办法》,其核心宗旨是加强对非金融企业投资形成的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督管理,特别是提出未经央行批准不得注册登记金融控股公司,以便对所有非金融机构的金融控股公司大量存在的无证经营、无票上车、野蛮生长、无人监管的状态进行收编和管控,可以说监管的方向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从当前金融控股公司发展现状看,无论是金融机构掌管还是非金融机构(自然人)掌管的金融控股公司,确实存在不少问题。尤其是非金融机构(自然人)控制的金融控股公司大都游离于无序监管之中,尽管其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股权多元化,增强了资本实力,但由于跨领域、跨业态、跨区域甚至跨境经营,相应的金融监管又严重缺失,已暴露出较大的风险隐患。这些风险主要表现在五方面:一是存在虚假出资或者循环注资,资本约束弱化,资产规模短期内急剧扩张,杠杆异常增加。二是通过名下金融机构进行关联交易,套取大量资金扩充资本,或冲击资本市场秩序,或将资金转移海外,“掏空”金融机构,比如包商银行被大股东控制、安邦控制成都农商行,结果引发了严重的金融风险。三是通过复杂的股权安排和金融运作,滥用大股东权利,隐匿架构和实际控制人,规避金融监管,政策套利。四是占用主业资源盲目扩张金融业务,导致脱实向虚,加大了金融业和实业之间的风险交叉和传递。五是部分金融控股公司盲目发展加大了系统性金融风险。因为目前金融控股公司业务领域多元、资产规模庞大、组织架构复杂,导致了风险相互交叉感染,最终有可能酿成重大系统性风险。

由此,央行颁布《金控办法》具有重大现实意义,有利于从根本上整治金融市场乱象,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具体说,《金控办法》将在如下三方面起到防范金融风险的作用:一是建立了有效的风险“隔离墙”,将有利于控制非金融企业风险向金融企业扩散和传染。主要构筑了牢固的金融控股公司风险防范屏障,可遏制企业盲目向金融业扩张,将有效控制企业风险和金融风险互相累积和叠加产生的风险,可从源头上有效控制金融控股公司风险。

二是建立了一整套金融控股公司业务运作与发展的风险内控机制,将对金融控股公司起到有效约束作用。主要是通过制度安排控制非金融机构的金融控股公司盲目发展规模、业务多元化、关联度较高风险的出现,对金融控股公司跨机构、跨市场、跨行业、跨区域经营,特别是关系到国家金融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行为进行市场准入和行为规范,有利于彻底将金融控股公司引入规范化发展轨道,彻底与金融风险决裂。

三是建立了系统性、规范性准入机制,可有效规避金融控股公司盲目无序发展的市场乱象。主要是对非金融机构的金融控股公司进行明确的行政许可,依法准入、合规监管,有利于全方位推动金融控股公司依法合规开展经营,防范风险交叉传染,净化金融控股公司经营行为,将金融控股公司引向健康可持续发展轨道。

总之,《金控办法》出台是我国重大金融改革事件,也将是我国金融监管事业的新的里程碑。而且,对非金融机构控管的金融控股公司是一种非常大的约束力,尤其规定金融控股公司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依法参与所控股机构的法人治理,不得干预所控股机构的独立自主经营,对金融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实施备案管理;提高对违规行为的罚款金额标准,对金融控股公司成立的资本额进行要求等制度,将更加有利金融控股公司生存发展的生态化,对防范我国金融业整体经营风险将起到积极作用。而且,对各类金融机构有序竞争、良性发展,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也具有非常重要的借鉴意义。

(作者系中国地方金融研究院研究员)


金控监管办法有利于防范金融风险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时间:2020-09-17

□莫开伟

近日,央行正式发布《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金控办法》),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该文件对股东资质条件、资金来源和运用、资本充足性要求、股权结构、公司治理、关联交易、风险管理体系和风险“防火墙”制度等关键环节,提出了监管要求。

此次央行颁布《金控办法》实质是对2019年《金控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具体落实,应该说央行在金融控股公司监管政策的出手上还是相当及时的;且《金控办法》是当前进一步净化金融市场秩序、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需要,也符合引导我国金融业不断朝着健康可持续方向发展的迫切愿望。

纵观此次《金控办法》,其核心宗旨是加强对非金融企业投资形成的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督管理,特别是提出未经央行批准不得注册登记金融控股公司,以便对所有非金融机构的金融控股公司大量存在的无证经营、无票上车、野蛮生长、无人监管的状态进行收编和管控,可以说监管的方向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从当前金融控股公司发展现状看,无论是金融机构掌管还是非金融机构(自然人)掌管的金融控股公司,确实存在不少问题。尤其是非金融机构(自然人)控制的金融控股公司大都游离于无序监管之中,尽管其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股权多元化,增强了资本实力,但由于跨领域、跨业态、跨区域甚至跨境经营,相应的金融监管又严重缺失,已暴露出较大的风险隐患。这些风险主要表现在五方面:一是存在虚假出资或者循环注资,资本约束弱化,资产规模短期内急剧扩张,杠杆异常增加。二是通过名下金融机构进行关联交易,套取大量资金扩充资本,或冲击资本市场秩序,或将资金转移海外,“掏空”金融机构,比如包商银行被大股东控制、安邦控制成都农商行,结果引发了严重的金融风险。三是通过复杂的股权安排和金融运作,滥用大股东权利,隐匿架构和实际控制人,规避金融监管,政策套利。四是占用主业资源盲目扩张金融业务,导致脱实向虚,加大了金融业和实业之间的风险交叉和传递。五是部分金融控股公司盲目发展加大了系统性金融风险。因为目前金融控股公司业务领域多元、资产规模庞大、组织架构复杂,导致了风险相互交叉感染,最终有可能酿成重大系统性风险。

由此,央行颁布《金控办法》具有重大现实意义,有利于从根本上整治金融市场乱象,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具体说,《金控办法》将在如下三方面起到防范金融风险的作用:一是建立了有效的风险“隔离墙”,将有利于控制非金融企业风险向金融企业扩散和传染。主要构筑了牢固的金融控股公司风险防范屏障,可遏制企业盲目向金融业扩张,将有效控制企业风险和金融风险互相累积和叠加产生的风险,可从源头上有效控制金融控股公司风险。

二是建立了一整套金融控股公司业务运作与发展的风险内控机制,将对金融控股公司起到有效约束作用。主要是通过制度安排控制非金融机构的金融控股公司盲目发展规模、业务多元化、关联度较高风险的出现,对金融控股公司跨机构、跨市场、跨行业、跨区域经营,特别是关系到国家金融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行为进行市场准入和行为规范,有利于彻底将金融控股公司引入规范化发展轨道,彻底与金融风险决裂。

三是建立了系统性、规范性准入机制,可有效规避金融控股公司盲目无序发展的市场乱象。主要是对非金融机构的金融控股公司进行明确的行政许可,依法准入、合规监管,有利于全方位推动金融控股公司依法合规开展经营,防范风险交叉传染,净化金融控股公司经营行为,将金融控股公司引向健康可持续发展轨道。

总之,《金控办法》出台是我国重大金融改革事件,也将是我国金融监管事业的新的里程碑。而且,对非金融机构控管的金融控股公司是一种非常大的约束力,尤其规定金融控股公司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依法参与所控股机构的法人治理,不得干预所控股机构的独立自主经营,对金融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实施备案管理;提高对违规行为的罚款金额标准,对金融控股公司成立的资本额进行要求等制度,将更加有利金融控股公司生存发展的生态化,对防范我国金融业整体经营风险将起到积极作用。而且,对各类金融机构有序竞争、良性发展,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也具有非常重要的借鉴意义。

(作者系中国地方金融研究院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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