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夯实地方金融组织监管制度基础

发布时间:2020-09-21 08:41:07    作者: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欧永生

9月16日,银保监会发布了《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至此,银保监会已相继发布了融资担保、典当、商业保理、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地方金融组织的相关监管办法,较为全面系统地规定了地方金融组织在行业发展与监管方面的行为规范,为行业未来的可持续健康发展指明了方向。

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提出,要加强金融监管协调,补齐监管短板;地方政府要按照中央统一规则,强化属地风险处置责任。地方金融的发展很大程度上弥补了中小金融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缓解了大中型金融机构对农村金融支持不足等难题。

尽管监管制度正逐步完善,但是目前对地方金融组织的监管要求或是碎片式地散落在相关涉及市场准入的文件中,或是间接性地体现在涉及对持牌金融机构的规范性要求中,加之地方金融监管局组建成立之前监管主体不明确,行业监管一定程度上存在着“宽、松、软”的短板现象。对照防控金融风险的监管要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在责任落细、落实上也亟待补强。一方面,监管的法律效力有待提升。现有针对地方金融组织的立法较为碎片化,而且层级普遍较低,覆盖也不全。目前,针对“7+4”机构的监管依据中,只有《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是行政法规,其他行业均为层级较低的部门规章甚至没有立法。另一方面,监管制度使用效率有待提升。对地方金融组织进行监管沿用持牌金融机构监管指标会在一定程度上消耗其灵活性;目前监管制度中还存在没有覆盖的监管范围,有可能发生风险转嫁或监管套利行为;作为地方政府的扶持作用发挥还不明显,尤其是在税收优惠、司法处置等地方金融组织最为关心的政策,文件只停留在鼓励监管部门研究探索的层面,尚无实际工作举措;等等。

地方金融是国家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降低地方金融风险,对落实十九大提出的“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的要求具有重要意义。当前地方金融发展与监管工作已迎来新的战略机遇期,未来提升发展质量的空间十分值得期待。

强化监管制度的前瞻性。普遍而言,地方金融组织风险外溢性不大且通常带有一定的政策性属性。因此在监管制度设计上,有必要建立相对独立的、区别于持牌金融机构的地方金融监管立法体系,导向性和前瞻性地为防范系统性风险和保护投资者建立最基本的制度安排。适时出台制定一部完整的地方金融监管法,统一对“7+4”类机构的监管作出系统安排,提升原有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法律层级,同时明确监督管理职责和罚则。在制定过程中,还需明确具体规则,覆盖全部“7+4”类机构,否则在执行中仍将缺乏参考性。除此以外,还应当针对各类行业尽快制定相应的监管条例,构成一套完善的地方金融监管法律体系。在健全金融监管体系、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底线的前提下,地方金融监管的相关法律法规应当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和开放性,对于地方金融监管的模式、手段及相关的指标设计等规定应当具有灵活性,从而根据地方金融创新实践进行及时、适度调整,避免阻碍地方尤其是一些金融实验区灵活多样的金融创新,从而获得最佳的监管成效。

降低地方金融监管成本。地方金融创新的极速发展蕴含着剧烈的道德风险。倘若失去监管创新,那么金融产品创新、业务创新就会像脱缰的野马恣意践踏社会公众的利益。一是加速实现金融资源的共享。地方可以通过建立金融组织信用共享平台,提升金融组织的信用透明度,使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可以针对信用差的金融组织进行重点监管,从而降低监管的成本。二是创新管控手段。对信用风险高的金融组织,可运用创新互联网技术进行监控,不仅可以提高监控效率,还可以有效降低人力、时间成本。三是强化监管激励约束。对于一贯表现较好的金融组织,地方政府可给予适当补贴,激励金融组织自律经营。地方政府可以出台具有地方特色的金融监管条例,使金融监管部门履行监管职责时有法可依,提升监管的权威性。应建立动态惩罚机制,对严重违法的金融组织予以从重处罚,增加其违规成本。四是强化基层监管工作协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强化与中央金融监管部门派出机构的监管协同,构建金融综合治理机制,发挥各方优势持续整治地方金融乱象,强化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强化协调监管治理能力。一是要强化地方金融监管队伍和能力建设。要加强对监管人员准入的管理,明确要求监管人员所需持有相关资格认证。要加强央地金融监管部门人员的双向流动,逐渐提高地方金融的整体监管水平。二要明确监管问责机制。要出台地方金融监管问责办法,构建地方金融监管机构的考核评价体系,为考核评价提供制度保障,可由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的省级协调部门作为问责主体,对包括“一行两会”派出机构以及地方金融监管局等具有金融监管职能的部门工作进行评价,对监管工作取得的成就给予奖励,对监管工作的失职进行处罚。三是建立地方金融专项监管报告制度和风险评估机制。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运用监管沙盒等监管科技手段,及时跟踪市场创新,防范金融风险,推动地方金融创新。

(作者系山东潍坊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副局长)


夯实地方金融组织监管制度基础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时间:2020-09-21

□欧永生

9月16日,银保监会发布了《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至此,银保监会已相继发布了融资担保、典当、商业保理、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地方金融组织的相关监管办法,较为全面系统地规定了地方金融组织在行业发展与监管方面的行为规范,为行业未来的可持续健康发展指明了方向。

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提出,要加强金融监管协调,补齐监管短板;地方政府要按照中央统一规则,强化属地风险处置责任。地方金融的发展很大程度上弥补了中小金融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缓解了大中型金融机构对农村金融支持不足等难题。

尽管监管制度正逐步完善,但是目前对地方金融组织的监管要求或是碎片式地散落在相关涉及市场准入的文件中,或是间接性地体现在涉及对持牌金融机构的规范性要求中,加之地方金融监管局组建成立之前监管主体不明确,行业监管一定程度上存在着“宽、松、软”的短板现象。对照防控金融风险的监管要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在责任落细、落实上也亟待补强。一方面,监管的法律效力有待提升。现有针对地方金融组织的立法较为碎片化,而且层级普遍较低,覆盖也不全。目前,针对“7+4”机构的监管依据中,只有《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是行政法规,其他行业均为层级较低的部门规章甚至没有立法。另一方面,监管制度使用效率有待提升。对地方金融组织进行监管沿用持牌金融机构监管指标会在一定程度上消耗其灵活性;目前监管制度中还存在没有覆盖的监管范围,有可能发生风险转嫁或监管套利行为;作为地方政府的扶持作用发挥还不明显,尤其是在税收优惠、司法处置等地方金融组织最为关心的政策,文件只停留在鼓励监管部门研究探索的层面,尚无实际工作举措;等等。

地方金融是国家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降低地方金融风险,对落实十九大提出的“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的要求具有重要意义。当前地方金融发展与监管工作已迎来新的战略机遇期,未来提升发展质量的空间十分值得期待。

强化监管制度的前瞻性。普遍而言,地方金融组织风险外溢性不大且通常带有一定的政策性属性。因此在监管制度设计上,有必要建立相对独立的、区别于持牌金融机构的地方金融监管立法体系,导向性和前瞻性地为防范系统性风险和保护投资者建立最基本的制度安排。适时出台制定一部完整的地方金融监管法,统一对“7+4”类机构的监管作出系统安排,提升原有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法律层级,同时明确监督管理职责和罚则。在制定过程中,还需明确具体规则,覆盖全部“7+4”类机构,否则在执行中仍将缺乏参考性。除此以外,还应当针对各类行业尽快制定相应的监管条例,构成一套完善的地方金融监管法律体系。在健全金融监管体系、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底线的前提下,地方金融监管的相关法律法规应当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和开放性,对于地方金融监管的模式、手段及相关的指标设计等规定应当具有灵活性,从而根据地方金融创新实践进行及时、适度调整,避免阻碍地方尤其是一些金融实验区灵活多样的金融创新,从而获得最佳的监管成效。

降低地方金融监管成本。地方金融创新的极速发展蕴含着剧烈的道德风险。倘若失去监管创新,那么金融产品创新、业务创新就会像脱缰的野马恣意践踏社会公众的利益。一是加速实现金融资源的共享。地方可以通过建立金融组织信用共享平台,提升金融组织的信用透明度,使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可以针对信用差的金融组织进行重点监管,从而降低监管的成本。二是创新管控手段。对信用风险高的金融组织,可运用创新互联网技术进行监控,不仅可以提高监控效率,还可以有效降低人力、时间成本。三是强化监管激励约束。对于一贯表现较好的金融组织,地方政府可给予适当补贴,激励金融组织自律经营。地方政府可以出台具有地方特色的金融监管条例,使金融监管部门履行监管职责时有法可依,提升监管的权威性。应建立动态惩罚机制,对严重违法的金融组织予以从重处罚,增加其违规成本。四是强化基层监管工作协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强化与中央金融监管部门派出机构的监管协同,构建金融综合治理机制,发挥各方优势持续整治地方金融乱象,强化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强化协调监管治理能力。一是要强化地方金融监管队伍和能力建设。要加强对监管人员准入的管理,明确要求监管人员所需持有相关资格认证。要加强央地金融监管部门人员的双向流动,逐渐提高地方金融的整体监管水平。二要明确监管问责机制。要出台地方金融监管问责办法,构建地方金融监管机构的考核评价体系,为考核评价提供制度保障,可由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的省级协调部门作为问责主体,对包括“一行两会”派出机构以及地方金融监管局等具有金融监管职能的部门工作进行评价,对监管工作取得的成就给予奖励,对监管工作的失职进行处罚。三是建立地方金融专项监管报告制度和风险评估机制。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运用监管沙盒等监管科技手段,及时跟踪市场创新,防范金融风险,推动地方金融创新。

(作者系山东潍坊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副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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