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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住遏制新型骗保的“牛鼻子”

发布时间:2020-10-22 08:29:45    作者:王小韦 张晓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王小韦 张晓

骗保出现新花样。近日,多家主流金融媒体报道,西南保险市场出现疑似新购车辆“集中退保”骗佣事件(以下简称“案例一”)、东北保险市场出现直销加盟代理“代理退保”黑产现象(以下简称“案例二”)。与传统骗保案件着眼骗取赔款迥异,新型骗保案件着眼于骗取佣金。遏制新型骗保案件,有利于维护正常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有利于维护保险市场秩序,有利于公安等部门管理资源的有效配置。

剔除保险公司内部人员与诈骗者内外勾结、合伙作案等因素,新型骗保案件呈现三大特点:一是人员松散。传统的骗赔骗保案件,投保人、被保险人等保险合同当事人均会与保险公司保持密切联系,故意制造保险事故。而新型骗佣骗保案件,投保人、被保险人等保险合同当事人往往制造下落不明假象,使保险公司无法联系。例如,案例一中,事发后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中间人均无法取得联系,并存在伪造工商登记、车辆合格证和购车发票情节;案例二中,模仿直销方式、中介合作、招收学员等方式。二是佣金畸高。传统的骗赔骗保案件,诈骗者不着眼于保险佣金。而新型骗佣骗赔案件完全着眼于保险佣金。例如,案例一中,一旦退保成功,恶意投诉组织向客户收取全额保费20%-60%不等的手续费;案例二中,佣金比例高达40%-50%,涉保车辆近3000辆、涉佣2000余万元。三是风险不清。传统的骗赔骗保案件,承保保险公司对保险标的一般充分了解或者部分了解。而新型骗佣骗赔案件中,承保保险公司对保险标的物风险往往不了解。例如,案例一中,承保保险公司非但对于标的物风险状况不清楚,连业务来源去向也同样不清楚;案例二中,承保保险公司对于退保背后的推动力完全不清楚。打击新型骗保案件,固然需要司法部门依法开展侦查,更需要切实提高保险公司经营能力,有效防范案件发生。

预防新型骗保案件,以规范佣金为抓手,重点开展以下工作:一是降低佣金比例。在继续实行经营费用(佣金)报行合一、真实支付、对象适格基础上,将保险佣金比例纳入监管视野,通过建立健全制度等方式,要对保险佣金在保费中的比例作出合理限制,以便提高保险公司加大对防灾防损费用列支、加大理赔支出,发挥保险预防风险作用和提高理赔能力。二是赋能佣金内涵。当前保险行业用工制度的主要模式是采取签订代理合同制,代理人的收入完全取决于代理佣金,不利于调动保险代理人关注风险的积极性。通过逐步改革商业模式,逐步将用工从代理制转变为合同制,将佣金转变为薪酬,唤醒保险从业人员风险意识。三是优化佣金支付。现阶段财产险领域内一年及以下期限保险佣金支付一般采取一次性支付、人身险领域一年以上保险佣金往往采取“前高—中低—后无”方式支付,这既是保险行业销售人员大进大出的诱发原因,也是忽视标的物风险的根本原因。按照平滑原则对当前保险佣金支付方式进行改革,将财产险领域一次性支付佣金改革为按月平均支付,将人身险领域“前高—中低—后无”方式改革为按年平均支付。推行如此改革,既有利于保险公司将发现风险的关口前移,也有利于保险代理人培养持久服务保险消费者信心。通过综合施策,发挥保险佣金规范保险市场秩序的“指挥棒”作用。

遏制骗佣新型骗保案件和骗赔传统骗保案件,固然需要多个部门齐抓共管、形成合力,但保险行业堵塞经营漏洞、提高经营能力是基础之道,是根本之策。

(作者单位:陕西银保监局)


牵住遏制新型骗保的“牛鼻子”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时间:2020-10-22

□王小韦 张晓

骗保出现新花样。近日,多家主流金融媒体报道,西南保险市场出现疑似新购车辆“集中退保”骗佣事件(以下简称“案例一”)、东北保险市场出现直销加盟代理“代理退保”黑产现象(以下简称“案例二”)。与传统骗保案件着眼骗取赔款迥异,新型骗保案件着眼于骗取佣金。遏制新型骗保案件,有利于维护正常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有利于维护保险市场秩序,有利于公安等部门管理资源的有效配置。

剔除保险公司内部人员与诈骗者内外勾结、合伙作案等因素,新型骗保案件呈现三大特点:一是人员松散。传统的骗赔骗保案件,投保人、被保险人等保险合同当事人均会与保险公司保持密切联系,故意制造保险事故。而新型骗佣骗保案件,投保人、被保险人等保险合同当事人往往制造下落不明假象,使保险公司无法联系。例如,案例一中,事发后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中间人均无法取得联系,并存在伪造工商登记、车辆合格证和购车发票情节;案例二中,模仿直销方式、中介合作、招收学员等方式。二是佣金畸高。传统的骗赔骗保案件,诈骗者不着眼于保险佣金。而新型骗佣骗赔案件完全着眼于保险佣金。例如,案例一中,一旦退保成功,恶意投诉组织向客户收取全额保费20%-60%不等的手续费;案例二中,佣金比例高达40%-50%,涉保车辆近3000辆、涉佣2000余万元。三是风险不清。传统的骗赔骗保案件,承保保险公司对保险标的一般充分了解或者部分了解。而新型骗佣骗赔案件中,承保保险公司对保险标的物风险往往不了解。例如,案例一中,承保保险公司非但对于标的物风险状况不清楚,连业务来源去向也同样不清楚;案例二中,承保保险公司对于退保背后的推动力完全不清楚。打击新型骗保案件,固然需要司法部门依法开展侦查,更需要切实提高保险公司经营能力,有效防范案件发生。

预防新型骗保案件,以规范佣金为抓手,重点开展以下工作:一是降低佣金比例。在继续实行经营费用(佣金)报行合一、真实支付、对象适格基础上,将保险佣金比例纳入监管视野,通过建立健全制度等方式,要对保险佣金在保费中的比例作出合理限制,以便提高保险公司加大对防灾防损费用列支、加大理赔支出,发挥保险预防风险作用和提高理赔能力。二是赋能佣金内涵。当前保险行业用工制度的主要模式是采取签订代理合同制,代理人的收入完全取决于代理佣金,不利于调动保险代理人关注风险的积极性。通过逐步改革商业模式,逐步将用工从代理制转变为合同制,将佣金转变为薪酬,唤醒保险从业人员风险意识。三是优化佣金支付。现阶段财产险领域内一年及以下期限保险佣金支付一般采取一次性支付、人身险领域一年以上保险佣金往往采取“前高—中低—后无”方式支付,这既是保险行业销售人员大进大出的诱发原因,也是忽视标的物风险的根本原因。按照平滑原则对当前保险佣金支付方式进行改革,将财产险领域一次性支付佣金改革为按月平均支付,将人身险领域“前高—中低—后无”方式改革为按年平均支付。推行如此改革,既有利于保险公司将发现风险的关口前移,也有利于保险代理人培养持久服务保险消费者信心。通过综合施策,发挥保险佣金规范保险市场秩序的“指挥棒”作用。

遏制骗佣新型骗保案件和骗赔传统骗保案件,固然需要多个部门齐抓共管、形成合力,但保险行业堵塞经营漏洞、提高经营能力是基础之道,是根本之策。

(作者单位:陕西银保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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