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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活就业,社保也要灵活

发布时间:2020-11-16 08:48:56    作者:顾雷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顾雷

当前,灵活就业为社会提供灵活多样、价格适宜、方便快捷的各种服务,比如食品加工、家庭住房装修、家政服务、配送快递、社区保洁、护理保健、便民零售等,满足了社会各个阶层多层次、多样化、个性化需求,极大方便了人们的日常生活。但是,灵活就业模式既不是就业援助制度,也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它对应国际上“就业的灵活性”概念,更多是社会学意义上的一个称谓。同时,灵活就业也缺乏长期性政策支撑,更缺乏有效的社保待遇保障。为此,笔者提出如下对策思路和建议。

灵活就业的法律定位问题

正因为灵活就业不是一个法律概念,新颁布的民法典也没有涉及,很大程度上是“事实劳动关系”,偏向于社会学的一种概念,导致现实中存在歧视灵活就业现象,处于一个“名不正言不顺”的尴尬境地。所以,灵活就业更需要有一个清晰的法律定位,对灵活就业人群的类别加以细分,按照不同类别了解他们所面临的问题和金融需求,制定相应的法规政策,明确灵活就业者的民事雇佣权利义务关系。否则,即便是一夜爆棚的“地摊经济”也逃不脱昙花一现的命运。

制定保障灵活就业劳动力权益的社保政策

首先,按照灵活就业者享有与正规就业者同等权益的思路,专门制定适合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办法,确立没有劳动关系可以缴纳养老保险、医疗、工伤以及生育保险规则。

笔者建议,对灵活就业人员实行定额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办法,使灵活就业人员首先得到养老、医疗和工伤待遇。鉴于灵活就业人员缴费能力较弱的实际情况,允许灵活就业人员按最低的标准缴费,并考虑基础养老金发放与缴费基数、缴费年限的互相衔接,适当提高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的缴费年限,适当调低基础养老金的低限水平,规避道德风险。制定医疗、工伤和生育等保险,逐步让灵活就业者享有与正规就业者同等保障权益,彰显出社会的进步和文明。

其次,简化参保程序,设立专业的社会保险业务“社会保险服务窗”,方便灵活就业人员办理参保、转移、继承、计发以及异地缴费和预缴等参保业务。根据灵活就业人员经济承受能力、收入状况、工作性质、个人健康状况等实际情况,在参保办法、待遇享受等方面进行相应调整,让灵活就业者接续社会保险关系、代缴社会保险费更加省时、快捷,吸引更多的人员参保。例如,鉴于大多数灵活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低于社会平均工资,设立的缴费基数不能完全以正规职业缴费基数为标准,可以尝试实行缴费比例“双低型”制度,设立不同等级的缴费基数,由灵活就业者根据自己情况选择,还可以适当延长缴费的年度,减少每年的缴费金额,最大限度减轻灵活就业人员压力,提高参保率。

再次,加快研制和设置社会保险关系信息库。尽快建立以地市一级的灵活就业社会保险关系信息库,逐步实现灵活就业社会保险关系信息在地市间、省市间联网与信息共享,为灵活就业者提供快捷、准确的社会保险服务,最终实现全国社会保险关系信息“一卡通”式的互联互换。

逐步完善灵活就业的社区服务体系

首先,完善我国灵活就业社区服务机构,形成省、市、县等多级政府支持的社区服务系统,为社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各类服务。目前,国外发达国家的社区就业份额约为30%,而我国只有5%左右,差距依然很大。因此,要使社区服务就业潜能转化为现实,关键是增加街道和居委会在内的基层就业服务场所,构筑多层次社区灵活就业服务网络,最后再与全国社会就业信息网络联网互通。

其次,定期向社会发布劳动力市场职业供求信息。截至2019年底,全国共有各类职业介绍机构3.8万个(含民办约2.2万个),每年为近2000万人次提供就业服务,成功介绍约1000万人次实现就业。但这与全国每年4000万-6000万新增就业者相比,信息辐射范围和数量是远远不够的。因此,必须加强灵活就业的信息披露,以目前我国近100座大中城市劳动力市场信息网为基础,为灵活就业求职者提供充足、有效的就业岗位信息服务,让更多的灵活就业者享受到正规的就业培训和职业指导。

再次,利用数字技术创新职业培训。深入落实国务院2019年5月24日印发的《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方案(2019-2021年)》,利用金融服务站点,利用互联网技术、数字技术和人工智能技术,不仅传授专业技术知识,还要注重工作态度、合作精神,开设创业培训、技能培训、纠纷解决指导等,改变有资金“不敢用、不愿用”的老问题,最终实现与国有企业人员接受同等的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指导。

利用数字平台,加强灵活就业者对接服务

加强灵活就业数字化信息管理平台建设,将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的技术优势、信息优势与管理优势相结合,对灵活就业人员实行求职登记、职业介绍、社会保险关系接续“一站式”服务,提供就业咨询、项目咨询、政策咨询指导。

利用普惠金融支持灵活就业群体发展

稳小微企业、保灵活就业应该成为当前金融机构的一项使命。对灵活就业经济组织、小微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实行不抽贷、不断贷、不压贷,将财政、担保等相关优惠政策整合运用,实施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下调贷款利率、提高征信容忍度、减免罚息等差异化金融服务措施,加大信用贷款、中长期贷款投放力度,降低客户融资成本,助力企业“轻装上阵、加速前行”。

(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普惠金融研究院研究员)


灵活就业,社保也要灵活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时间:2020-11-16

□顾雷

当前,灵活就业为社会提供灵活多样、价格适宜、方便快捷的各种服务,比如食品加工、家庭住房装修、家政服务、配送快递、社区保洁、护理保健、便民零售等,满足了社会各个阶层多层次、多样化、个性化需求,极大方便了人们的日常生活。但是,灵活就业模式既不是就业援助制度,也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它对应国际上“就业的灵活性”概念,更多是社会学意义上的一个称谓。同时,灵活就业也缺乏长期性政策支撑,更缺乏有效的社保待遇保障。为此,笔者提出如下对策思路和建议。

灵活就业的法律定位问题

正因为灵活就业不是一个法律概念,新颁布的民法典也没有涉及,很大程度上是“事实劳动关系”,偏向于社会学的一种概念,导致现实中存在歧视灵活就业现象,处于一个“名不正言不顺”的尴尬境地。所以,灵活就业更需要有一个清晰的法律定位,对灵活就业人群的类别加以细分,按照不同类别了解他们所面临的问题和金融需求,制定相应的法规政策,明确灵活就业者的民事雇佣权利义务关系。否则,即便是一夜爆棚的“地摊经济”也逃不脱昙花一现的命运。

制定保障灵活就业劳动力权益的社保政策

首先,按照灵活就业者享有与正规就业者同等权益的思路,专门制定适合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办法,确立没有劳动关系可以缴纳养老保险、医疗、工伤以及生育保险规则。

笔者建议,对灵活就业人员实行定额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办法,使灵活就业人员首先得到养老、医疗和工伤待遇。鉴于灵活就业人员缴费能力较弱的实际情况,允许灵活就业人员按最低的标准缴费,并考虑基础养老金发放与缴费基数、缴费年限的互相衔接,适当提高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的缴费年限,适当调低基础养老金的低限水平,规避道德风险。制定医疗、工伤和生育等保险,逐步让灵活就业者享有与正规就业者同等保障权益,彰显出社会的进步和文明。

其次,简化参保程序,设立专业的社会保险业务“社会保险服务窗”,方便灵活就业人员办理参保、转移、继承、计发以及异地缴费和预缴等参保业务。根据灵活就业人员经济承受能力、收入状况、工作性质、个人健康状况等实际情况,在参保办法、待遇享受等方面进行相应调整,让灵活就业者接续社会保险关系、代缴社会保险费更加省时、快捷,吸引更多的人员参保。例如,鉴于大多数灵活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低于社会平均工资,设立的缴费基数不能完全以正规职业缴费基数为标准,可以尝试实行缴费比例“双低型”制度,设立不同等级的缴费基数,由灵活就业者根据自己情况选择,还可以适当延长缴费的年度,减少每年的缴费金额,最大限度减轻灵活就业人员压力,提高参保率。

再次,加快研制和设置社会保险关系信息库。尽快建立以地市一级的灵活就业社会保险关系信息库,逐步实现灵活就业社会保险关系信息在地市间、省市间联网与信息共享,为灵活就业者提供快捷、准确的社会保险服务,最终实现全国社会保险关系信息“一卡通”式的互联互换。

逐步完善灵活就业的社区服务体系

首先,完善我国灵活就业社区服务机构,形成省、市、县等多级政府支持的社区服务系统,为社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各类服务。目前,国外发达国家的社区就业份额约为30%,而我国只有5%左右,差距依然很大。因此,要使社区服务就业潜能转化为现实,关键是增加街道和居委会在内的基层就业服务场所,构筑多层次社区灵活就业服务网络,最后再与全国社会就业信息网络联网互通。

其次,定期向社会发布劳动力市场职业供求信息。截至2019年底,全国共有各类职业介绍机构3.8万个(含民办约2.2万个),每年为近2000万人次提供就业服务,成功介绍约1000万人次实现就业。但这与全国每年4000万-6000万新增就业者相比,信息辐射范围和数量是远远不够的。因此,必须加强灵活就业的信息披露,以目前我国近100座大中城市劳动力市场信息网为基础,为灵活就业求职者提供充足、有效的就业岗位信息服务,让更多的灵活就业者享受到正规的就业培训和职业指导。

再次,利用数字技术创新职业培训。深入落实国务院2019年5月24日印发的《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方案(2019-2021年)》,利用金融服务站点,利用互联网技术、数字技术和人工智能技术,不仅传授专业技术知识,还要注重工作态度、合作精神,开设创业培训、技能培训、纠纷解决指导等,改变有资金“不敢用、不愿用”的老问题,最终实现与国有企业人员接受同等的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指导。

利用数字平台,加强灵活就业者对接服务

加强灵活就业数字化信息管理平台建设,将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的技术优势、信息优势与管理优势相结合,对灵活就业人员实行求职登记、职业介绍、社会保险关系接续“一站式”服务,提供就业咨询、项目咨询、政策咨询指导。

利用普惠金融支持灵活就业群体发展

稳小微企业、保灵活就业应该成为当前金融机构的一项使命。对灵活就业经济组织、小微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实行不抽贷、不断贷、不压贷,将财政、担保等相关优惠政策整合运用,实施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下调贷款利率、提高征信容忍度、减免罚息等差异化金融服务措施,加大信用贷款、中长期贷款投放力度,降低客户融资成本,助力企业“轻装上阵、加速前行”。

(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普惠金融研究院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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