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本页 打印 放大 缩小
0

告别农险费率“大锅饭”

——写在《稻谷、小麦、玉米成本保险行业基准纯风险损失率表(2020版)》发布之际

发布时间:2020-11-16 08:49:45    作者:庹国柱 丁少群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庹国柱 丁少群

近日,中国精算师协会公布了《稻谷、小麦、玉米成本保险行业基准纯风险损失率表(2020版)》(以下简称“基准纯风险损失率表”),表明解决农业保险费率“大锅饭”问题有了一定依据,农业保险发展或许将迎来“按质论价”的新阶段。笔者看到这个文件非常高兴,也感慨万千。因为自从1991年开始研究费率分区问题、1993年发表3篇粗浅的研究成果到现在,已经过去了将近30年。

有了基准纯风险损失率表为依据,各地的公司按照这个纯风险损失率再加上合理的附加费率来明码标价,地方政府就没有理由再跟保险公司讨价还价或者强行要求公司降价,农险经营就会顺畅得多。

在保险界或农险界,这也许这不算是多么重大的事情,因为这仅仅是农险经营一个小小环节的改进。但是笔者仍然觉得意义非凡,其代表着一个科学、公平地经营农业保险新阶段的开始,向农险高质量发展迈出了重要一步。

一、农业保险实行差别化费率是保险运行规律的内在要求

保险有其固有的经营规则和操作方法,政策性农业保险虽然有政策属性,但是从经营操作来讲,定价原理和方法与其他财产保险是一样的,那就是遵循“风险一致性原则”。根据不同标的所处的不同风险环境,按照各自的风险种类、产量水平和损失率高低来确定其保险价格,也就是对不同风险区域的同一种作物实行差别化费率。风险大的标的要比风险小的标的出更高的价钱,承担较高的保险费缴费负担。

我国农村幅员辽阔,地形以山地为主,具有气候、物种的多样性。农业生产特别是种植业生产,不要说一个省,就是一个县,其农作物生产的自然条件、地形地貌、基础设施及其他经济社会风险环境都不相同,不同县、不同乡甚至不同村,同一种作物的产量水平、生产风险高低都是不同的,甚至差异很大。同样的灾害袭来,不要说一县与另一县不同,就是一个村,村前村后受到的损失也会大不一样。如果要科学、公平地经营保险,不同地区(不同县、乡村)的投保农户应当缴纳不同的保险费率。其实,这些不算复杂的道理,农业保险参与各方都明白。问题是长期以来,特别是2007年以来,参与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各方,政府、农户和保险机构,为了图省事或者是因为其他利益方面的考量,无意或者是有意忽略了保险经营上述按质论价的基本规则,都采用的是全国一个价或全省一个价。研究者们已经拿出许多研究成果证明这样“大锅饭”式的经营是不符合保险内在运行规律的,并存在一定隐患;而且花费巨大力量,使用不同方法,为这种合理的费率分区提供了理论和实践的依据,也专门做出了不同地区的风险区划,对费率进行了分区。但是,要想真正实施却非易事,需要多方达成共识,就这样把问题拖到了今天。

二、“一省一费率”对农业保险发展带来诸多不利

1.不可避免地出现“逆选择”

说到农险精算,听起来多少有些高大上的味道,技术性和学术性也的确较强一些。但是对于农户来说,虽然他们不懂那么多精算名词和原理,但看到费率,他们实际上知道自家作物面临的灾害大小,久而久之也会清楚投保是吃亏还是占便宜。在不少地方,典型的逆选择现象经常发生。像某地区,农民种麦子经常因旱灾遭受重大损失,而同一省的另一个市农田灌溉建设比较好,有水浇条件,同样的旱灾造成的小麦产量损失就很小。该省实行全省统一的小麦保险费率,前者排队买保险,后者很少有农户愿意主动参保。还有在东北某地,农户的经营规模大、田块多,由于全省同一个费率,一些“聪明”的农户就选择性地把那些容易受灾的耕地进行投保,而将那些不易受灾的耕地进行“自保”。他们说本来想把全部耕地都投保以转移风险,但是觉得交一样的费用把那些不易受灾的耕地也投保,很吃亏。

2.经营积极性受挫伤

逆选择的结果带来许多困惑:政府希望“应保尽保”,尽可能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使尽可能多的作物都得到风险保障,更好地解决农业生产、农民收入的稳定和国家粮食安全问题。但是,大一统的费率自然而然地将一部分低风险农户排除在外,“劣币驱逐良币”最终可能造成农业保险市场的萎缩,剩下的都是高风险的耕地,保险机构的经营在这些地区将难以为继,也不愿意扩大承保,如果有机会就想退出这里的市场。在高风险地区,有家公司的经营连年巨额亏损,当地政府还不允许他们退出该地市场,搞得他们很无奈。问题是“拉郎配”能有真“感情”吗?保险公司在这里能好好“过日子”、可持续经营吗?不可能!另外,在那些风险灾害较低的地区,因为统一的费率而有利可图,保险经营机构的积极性都很高,竞争也很激烈。

3.成为诸多农险经营违规的根源之一

“一省一费率”使保险机构倾向于对不同风险区域的业务选择性承保。对高风险区域承保的业务,因收取的保费无法覆盖实际风险,导致监管部门一再禁止的协议赔付、平均赔付等乱象,累禁不绝。因为只有靠这种违规的协商赔付、少赔偿,才能维持公司的财务平衡,这种违规已经成为部分保险机构无奈的现实选择。有一家机构在华北某高风险地区的经营连年严重亏损,保险公司只能在理赔的时候大大压低赔付,监管部门觉得这是违背合同,侵害农户利益,但当地政府部门同意他们少赔,因为那里的官员有某种“负疚”,深知他们是高风险地区。而在低风险区域,由于收取的保费超出了实际风险损失水平,保险机构往往承保时敢于采取非正常手段竞争业务,多收的保险费给他们寻租提供了条件。毫无疑问,这里的农业保险市场肯定会变味。

4.诱发地方政府与保险公司讨价还价

目前的农险经营有一个非常奇特的现象,就是有的省、市、县政府往往在保险费率上与保险公司难以达成一致。《农业保险条例》上虽然说了农业保险由经营农险的公司定价,但是部分地方政府总是会质疑公司的报价。虽然政府并没有充分依据,还是要来杀价。即使公司说是完全按照精算原则和数据定的价,政府也要砍一刀。公司无奈降了价,假如投保作物遭遇灾害损失,最终“倒霉”的可能还是投保农户,因为公司必然设法压低赔付,所谓“巧妇难为无米之炊”。

三、实施差异化费率还需要解决各种思想认识和配套问题

有了基准纯风险损失率表只是有了一个工具,关键是要如何使用这个工具来改进农险经营。即使有多方面努力,笔者仍觉得要用好这个工具不容易,这不仅需要行政手段,还要解决各有关方面思想认识的偏差和配套问题,因为农险的这一进步涉及多方利益格局的调整。因此,笔者建议:

1.发布的纯风险损失率定价要成为农险经营规则

发布基准纯风险损失率表只是为政策性农业保险科学发展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工具,这个工具关键是要使用。因此,监管机构有必要发布相应的部门规章或者文件,在合适的时候写进《农业保险条例》,确认发布的基准纯风险损失率表的科学合理性、权威性和应用方式,并以行政强制方式实施,只有这样,基准纯风险损失率表才有价值。可能基准纯风险损失率表还有不完善的地方,我们可以在实践中逐步总结经验,不断修订、不断补充完善。如果该表只是作为各地的参考,还是各自为政自行其是,那就失去了发布基准纯风险损失率表的意义。

当然基准纯风险损失率表的强制性实施,可能会有法律障碍,那就是垄断嫌疑,我们将来可以通过修订《农业保险条例》来解决这一问题。在修订之前,通过发布部门规章的方式来推行,应该是可行的。因为农业保险毕竟是政策性业务,有它的特殊性,不能跟商业保险一样对待,也就是说,它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范的范畴。当然,或许这需要与相关部门沟通。

2.做好实施的充分准备,统一经营机构的认识和步调

如何利用基准纯风险损失率表科学厘定费率和开展农险业务,还需要结合各省实际进一步深入研究,同时也还需要一些配套条件。笔者认为,以该表的338地市纯风险损失率为依据,需要进一步以省为单位以地级市(最好是县)为基本单元,同时结合预期产量及其稳定性指标,通过风险聚类进行各省的风险区域划分,在此基础上科学确定各风险区域的每亩保障产量、保险金额、保费水平及(农户、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各方分担额。这些都需要提前做好筹划和准备。

另外,对于这个基准纯风险损失率表,可能有的公司还会有自己的看法和意见,特别是这里发布的损失率、费率与当地的某些实际有出入。但是从总体上要把握原则和节奏,不能有例外。基准纯风险损失率表合理不合理,科学不科学,要通过实践来检验,然后吸收实践经验,加以修正和完善。

3.必须做好政府和农户的工作

根据笔者的接触,有的地方政府对农业保险费率分区实行差异化费率是有抵触的,他们认为“这是我们不能接受的,至于哪里风险大哪里风险小,哪里赔得多哪里赔得少,那是你们保险公司内部‘调剂’的事,与我们无关”。也有的地方政府领导担心,“这样一来会不会要我多出钱补贴保费?特别是废除了平均化,不仅我的事多了,而且下面也不好平衡”。

对于有的投保农户来说,也有一个接受过程。当然,这里关键的是地方政府,他们想通了就好办得多。好在去年财政部、农业农村部、银保监会和林草局共同发布的《关于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中已经讲得很清楚了,其中第十二条指出要完善保险条款和费率拟定机制。加强农业保险风险区划研究,构建农业生产风险地图,发布中国农业保险纯风险损失费率,研究制定主要农作物、主要牲畜、重要“菜篮子”品种和森林草原保险示范性条款,为保险机构产品开发、费率调整提供技术支持。当前发布的这个基准纯风险损失率表就是对《指导意见》的落实,应该有推广实施的政策依据和说服力。

4.要尽快实现以县为单位定价和更多农产品的费率分区

目前基准纯风险损失率表发布的只是三种主粮地市一级的纯风险损失率和费率,虽然比“一省一费率”前进了一大步,但还是比较粗。根据我国实际情况,虽然难以实现以乡或者村为单位定价,但是以县为单位精算确定较为准确的费率,应该是可以做到的。据说银保监会也有这方面的计划和安排。当务之急是需要我们加紧收集全国各县级主要农作物、畜产品生产及其风险的基础数据,建立充分的农业保险大数据中心,在此基础上实现数据资源共享,鼓励各方广泛开展以县为单位的主要农产品风险区划研究。

(庹国柱,首都经济贸易大学金融学院教授;丁少群,西南财经大学保险学院教授)


告别农险费率“大锅饭”

——写在《稻谷、小麦、玉米成本保险行业基准纯风险损失率表(2020版)》发布之际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时间:2020-11-16

□庹国柱 丁少群

近日,中国精算师协会公布了《稻谷、小麦、玉米成本保险行业基准纯风险损失率表(2020版)》(以下简称“基准纯风险损失率表”),表明解决农业保险费率“大锅饭”问题有了一定依据,农业保险发展或许将迎来“按质论价”的新阶段。笔者看到这个文件非常高兴,也感慨万千。因为自从1991年开始研究费率分区问题、1993年发表3篇粗浅的研究成果到现在,已经过去了将近30年。

有了基准纯风险损失率表为依据,各地的公司按照这个纯风险损失率再加上合理的附加费率来明码标价,地方政府就没有理由再跟保险公司讨价还价或者强行要求公司降价,农险经营就会顺畅得多。

在保险界或农险界,这也许这不算是多么重大的事情,因为这仅仅是农险经营一个小小环节的改进。但是笔者仍然觉得意义非凡,其代表着一个科学、公平地经营农业保险新阶段的开始,向农险高质量发展迈出了重要一步。

一、农业保险实行差别化费率是保险运行规律的内在要求

保险有其固有的经营规则和操作方法,政策性农业保险虽然有政策属性,但是从经营操作来讲,定价原理和方法与其他财产保险是一样的,那就是遵循“风险一致性原则”。根据不同标的所处的不同风险环境,按照各自的风险种类、产量水平和损失率高低来确定其保险价格,也就是对不同风险区域的同一种作物实行差别化费率。风险大的标的要比风险小的标的出更高的价钱,承担较高的保险费缴费负担。

我国农村幅员辽阔,地形以山地为主,具有气候、物种的多样性。农业生产特别是种植业生产,不要说一个省,就是一个县,其农作物生产的自然条件、地形地貌、基础设施及其他经济社会风险环境都不相同,不同县、不同乡甚至不同村,同一种作物的产量水平、生产风险高低都是不同的,甚至差异很大。同样的灾害袭来,不要说一县与另一县不同,就是一个村,村前村后受到的损失也会大不一样。如果要科学、公平地经营保险,不同地区(不同县、乡村)的投保农户应当缴纳不同的保险费率。其实,这些不算复杂的道理,农业保险参与各方都明白。问题是长期以来,特别是2007年以来,参与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各方,政府、农户和保险机构,为了图省事或者是因为其他利益方面的考量,无意或者是有意忽略了保险经营上述按质论价的基本规则,都采用的是全国一个价或全省一个价。研究者们已经拿出许多研究成果证明这样“大锅饭”式的经营是不符合保险内在运行规律的,并存在一定隐患;而且花费巨大力量,使用不同方法,为这种合理的费率分区提供了理论和实践的依据,也专门做出了不同地区的风险区划,对费率进行了分区。但是,要想真正实施却非易事,需要多方达成共识,就这样把问题拖到了今天。

二、“一省一费率”对农业保险发展带来诸多不利

1.不可避免地出现“逆选择”

说到农险精算,听起来多少有些高大上的味道,技术性和学术性也的确较强一些。但是对于农户来说,虽然他们不懂那么多精算名词和原理,但看到费率,他们实际上知道自家作物面临的灾害大小,久而久之也会清楚投保是吃亏还是占便宜。在不少地方,典型的逆选择现象经常发生。像某地区,农民种麦子经常因旱灾遭受重大损失,而同一省的另一个市农田灌溉建设比较好,有水浇条件,同样的旱灾造成的小麦产量损失就很小。该省实行全省统一的小麦保险费率,前者排队买保险,后者很少有农户愿意主动参保。还有在东北某地,农户的经营规模大、田块多,由于全省同一个费率,一些“聪明”的农户就选择性地把那些容易受灾的耕地进行投保,而将那些不易受灾的耕地进行“自保”。他们说本来想把全部耕地都投保以转移风险,但是觉得交一样的费用把那些不易受灾的耕地也投保,很吃亏。

2.经营积极性受挫伤

逆选择的结果带来许多困惑:政府希望“应保尽保”,尽可能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使尽可能多的作物都得到风险保障,更好地解决农业生产、农民收入的稳定和国家粮食安全问题。但是,大一统的费率自然而然地将一部分低风险农户排除在外,“劣币驱逐良币”最终可能造成农业保险市场的萎缩,剩下的都是高风险的耕地,保险机构的经营在这些地区将难以为继,也不愿意扩大承保,如果有机会就想退出这里的市场。在高风险地区,有家公司的经营连年巨额亏损,当地政府还不允许他们退出该地市场,搞得他们很无奈。问题是“拉郎配”能有真“感情”吗?保险公司在这里能好好“过日子”、可持续经营吗?不可能!另外,在那些风险灾害较低的地区,因为统一的费率而有利可图,保险经营机构的积极性都很高,竞争也很激烈。

3.成为诸多农险经营违规的根源之一

“一省一费率”使保险机构倾向于对不同风险区域的业务选择性承保。对高风险区域承保的业务,因收取的保费无法覆盖实际风险,导致监管部门一再禁止的协议赔付、平均赔付等乱象,累禁不绝。因为只有靠这种违规的协商赔付、少赔偿,才能维持公司的财务平衡,这种违规已经成为部分保险机构无奈的现实选择。有一家机构在华北某高风险地区的经营连年严重亏损,保险公司只能在理赔的时候大大压低赔付,监管部门觉得这是违背合同,侵害农户利益,但当地政府部门同意他们少赔,因为那里的官员有某种“负疚”,深知他们是高风险地区。而在低风险区域,由于收取的保费超出了实际风险损失水平,保险机构往往承保时敢于采取非正常手段竞争业务,多收的保险费给他们寻租提供了条件。毫无疑问,这里的农业保险市场肯定会变味。

4.诱发地方政府与保险公司讨价还价

目前的农险经营有一个非常奇特的现象,就是有的省、市、县政府往往在保险费率上与保险公司难以达成一致。《农业保险条例》上虽然说了农业保险由经营农险的公司定价,但是部分地方政府总是会质疑公司的报价。虽然政府并没有充分依据,还是要来杀价。即使公司说是完全按照精算原则和数据定的价,政府也要砍一刀。公司无奈降了价,假如投保作物遭遇灾害损失,最终“倒霉”的可能还是投保农户,因为公司必然设法压低赔付,所谓“巧妇难为无米之炊”。

三、实施差异化费率还需要解决各种思想认识和配套问题

有了基准纯风险损失率表只是有了一个工具,关键是要如何使用这个工具来改进农险经营。即使有多方面努力,笔者仍觉得要用好这个工具不容易,这不仅需要行政手段,还要解决各有关方面思想认识的偏差和配套问题,因为农险的这一进步涉及多方利益格局的调整。因此,笔者建议:

1.发布的纯风险损失率定价要成为农险经营规则

发布基准纯风险损失率表只是为政策性农业保险科学发展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工具,这个工具关键是要使用。因此,监管机构有必要发布相应的部门规章或者文件,在合适的时候写进《农业保险条例》,确认发布的基准纯风险损失率表的科学合理性、权威性和应用方式,并以行政强制方式实施,只有这样,基准纯风险损失率表才有价值。可能基准纯风险损失率表还有不完善的地方,我们可以在实践中逐步总结经验,不断修订、不断补充完善。如果该表只是作为各地的参考,还是各自为政自行其是,那就失去了发布基准纯风险损失率表的意义。

当然基准纯风险损失率表的强制性实施,可能会有法律障碍,那就是垄断嫌疑,我们将来可以通过修订《农业保险条例》来解决这一问题。在修订之前,通过发布部门规章的方式来推行,应该是可行的。因为农业保险毕竟是政策性业务,有它的特殊性,不能跟商业保险一样对待,也就是说,它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范的范畴。当然,或许这需要与相关部门沟通。

2.做好实施的充分准备,统一经营机构的认识和步调

如何利用基准纯风险损失率表科学厘定费率和开展农险业务,还需要结合各省实际进一步深入研究,同时也还需要一些配套条件。笔者认为,以该表的338地市纯风险损失率为依据,需要进一步以省为单位以地级市(最好是县)为基本单元,同时结合预期产量及其稳定性指标,通过风险聚类进行各省的风险区域划分,在此基础上科学确定各风险区域的每亩保障产量、保险金额、保费水平及(农户、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各方分担额。这些都需要提前做好筹划和准备。

另外,对于这个基准纯风险损失率表,可能有的公司还会有自己的看法和意见,特别是这里发布的损失率、费率与当地的某些实际有出入。但是从总体上要把握原则和节奏,不能有例外。基准纯风险损失率表合理不合理,科学不科学,要通过实践来检验,然后吸收实践经验,加以修正和完善。

3.必须做好政府和农户的工作

根据笔者的接触,有的地方政府对农业保险费率分区实行差异化费率是有抵触的,他们认为“这是我们不能接受的,至于哪里风险大哪里风险小,哪里赔得多哪里赔得少,那是你们保险公司内部‘调剂’的事,与我们无关”。也有的地方政府领导担心,“这样一来会不会要我多出钱补贴保费?特别是废除了平均化,不仅我的事多了,而且下面也不好平衡”。

对于有的投保农户来说,也有一个接受过程。当然,这里关键的是地方政府,他们想通了就好办得多。好在去年财政部、农业农村部、银保监会和林草局共同发布的《关于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中已经讲得很清楚了,其中第十二条指出要完善保险条款和费率拟定机制。加强农业保险风险区划研究,构建农业生产风险地图,发布中国农业保险纯风险损失费率,研究制定主要农作物、主要牲畜、重要“菜篮子”品种和森林草原保险示范性条款,为保险机构产品开发、费率调整提供技术支持。当前发布的这个基准纯风险损失率表就是对《指导意见》的落实,应该有推广实施的政策依据和说服力。

4.要尽快实现以县为单位定价和更多农产品的费率分区

目前基准纯风险损失率表发布的只是三种主粮地市一级的纯风险损失率和费率,虽然比“一省一费率”前进了一大步,但还是比较粗。根据我国实际情况,虽然难以实现以乡或者村为单位定价,但是以县为单位精算确定较为准确的费率,应该是可以做到的。据说银保监会也有这方面的计划和安排。当务之急是需要我们加紧收集全国各县级主要农作物、畜产品生产及其风险的基础数据,建立充分的农业保险大数据中心,在此基础上实现数据资源共享,鼓励各方广泛开展以县为单位的主要农产品风险区划研究。

(庹国柱,首都经济贸易大学金融学院教授;丁少群,西南财经大学保险学院教授)

未经许可 不得转载 Copyright© 2000-2019
中国银行保险报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