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本页 打印 放大 缩小
0

农业保险“协保员”工作经费问题该解决了

发布时间:2020-11-30 08:54:27    作者:庹国柱 冯文丽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庹国柱 冯文丽

最近到几个省就农业保险经营问题做了一点调研,了解到某省有一个市的纪律监察部门前些日子查处了几个财政所和一些村里的“协保员”。因为他们在领取政府发给其工资的同时,又从保险公司获得协助开展农险承保理赔业务的工作经费,违反了有关规定。这些被处罚的协保人员和财政所都觉得很委屈。笔者也认为,他们受到处分有些不公正,这是由于相关政策长期缺位、执法人员对“协保员”工作经费性质不了解所造成的对基层干部的伤害。执法人员只管照章办事,他们并不知道也不关心这个处罚执行下去,必定会挫伤基层“协保员”协助办理农业保险业务的积极性。作为长期研究农业保险问题的学者,笔者必须给这些基层“协保员”说几句公道话。

“协保员”工作经费是一个特殊问题

“协保员”是政策性农业保险中出现的新角色,也算是一种制度创新的产物。2007年,中央政府开始补贴农业保险的保险费,在六个省试点,开启了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先河,农业保险一下子热起来了。因为保险公司没有足够的业务人员到十分分散的农户家里宣传展业和理赔,就聘请乡、村干部和农技人员帮忙组织、动员一家一户的农户参保,保险公司与这些村委会干部或者村委会、乡镇政府有关部门签订合同,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给他们一些辛苦费(有的地方监管部门规定,这部分人的协办经费不超过保费的3.5%-5%)。后来这些人有了一个新名称,叫做“协保员”。在2013年《农业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以前,“协保员”直接从保险公司领取工作经费也没有什么问题。

起草《条例》时,就把这种事实存在的“协保员”及其费用支付也写进《条例》。《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保险机构可以委托基层农业技术推广等机构协助办理农业保险业务。保险机构应当与被委托协助办理农业保险业务的机构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约定费用支付,并对协助办理农业保险业务的机构进行业务指导”。本以为《条例》都规定了,“协保员”的工作经费问题有了法律法规依据,再出个配套的实施细则或者部门规章就没什么问题了。但可能制定和执行相关政策的人员对“协保员”工作经费这个“新生事物”理解不到位,把这个简单的工作经费问题一下子弄得复杂起来,列入了违规违纪、贪污受贿范围,也成了保险公司的棘手难题。

本来应该有个合法的规章

“协保员”工作经费问题,上级部门其实很早就知道,在《条例》颁布后不久,就起草了相关的部门规章草案。遗憾的是,这个文件在有关部门内部形不成一致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既然《条例》都有了规定,乡镇和村级“协保员”就可以领取协办费用,因为他们为农险业务提供了帮助和服务,付出了劳动和辛苦,获得合理的报酬是应该的;但另一种意见认为,公务员有工资,工资之外再拿工作经费,有获取双重报酬之嫌,显然违规违纪。两种意见谁也说服不了谁,于是这个文件就在机关里躺了好多年,也没有找到新的解决办法。

保险公司无法可依,无规可循,可农业保险业务年年得做,只要做业务就离不开“协保员”,让他们白干肯定是不行的。“协保员”在本职工作之外提供劳务,理应获得劳动报酬这么简简单单的一件事,合情合理,但在执行层面被视为不合“法”,给保险公司和广大“协保员”带来诸多麻烦,甚至有犯错误和违纪的风险。要知道,我国共有47万“协保员”,不能让这么大的一个群体白白工作却没有任何报酬。

规章久不见影,问题久拖不决,对于基层这么多“协保员”来说,他们的积极性肯定受到影响,那些拿不到或者被要求退回工作经费的地方,“协保员”对农业保险工作也失去了往日的热情,给整个农业保险的进一步推动也带来很大影响。

政府应该为“协保员”排忧解难

无论从乡村振兴的视角,还是支持“三农”和抓好食物安全的考虑,都不应该对农业保险“协保员”工作经费这点“小事”置若罔闻。所谓“民生无小事”,对偌大一个农村群体,这些青萍之末的“小事”加起来,就是关乎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大事。

近一个多月来,各地财政部门加大力度清查历年挪用积欠农业保险费补贴款的所谓“应收保费”问题,农业保险经营机构很受鼓舞,对彻底解决这个问题满怀期盼,因为看到了财政部门的决心和行动。同样,乡、镇、村的“协保员”也希望政府能加快进度,尽快解决他们面临的工作经费问题。

去年,经中央深改委批准,由财政部、农业农村部、银保监会和林草局共同发布的《关于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指出,“营造良好市场环境。深化农业保险领域‘放管服’改革,健全农业保险法规政策体系”。高质量发展农业保险需要各方共同努力,特别是各级政府为农险发展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包括迅速解决法规制度缺失问题。有关“协保员”工作经费支付的规章制定,就属于健全农业保险法规政策体系的内容之一,一定会在落实《关于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的当下,受到有关部门的重视,得到迅速解决。

(庹国柱系首都经贸大学教授;冯文丽系河北经贸大学教授)


农业保险“协保员”工作经费问题该解决了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时间:2020-11-30

□庹国柱 冯文丽

最近到几个省就农业保险经营问题做了一点调研,了解到某省有一个市的纪律监察部门前些日子查处了几个财政所和一些村里的“协保员”。因为他们在领取政府发给其工资的同时,又从保险公司获得协助开展农险承保理赔业务的工作经费,违反了有关规定。这些被处罚的协保人员和财政所都觉得很委屈。笔者也认为,他们受到处分有些不公正,这是由于相关政策长期缺位、执法人员对“协保员”工作经费性质不了解所造成的对基层干部的伤害。执法人员只管照章办事,他们并不知道也不关心这个处罚执行下去,必定会挫伤基层“协保员”协助办理农业保险业务的积极性。作为长期研究农业保险问题的学者,笔者必须给这些基层“协保员”说几句公道话。

“协保员”工作经费是一个特殊问题

“协保员”是政策性农业保险中出现的新角色,也算是一种制度创新的产物。2007年,中央政府开始补贴农业保险的保险费,在六个省试点,开启了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先河,农业保险一下子热起来了。因为保险公司没有足够的业务人员到十分分散的农户家里宣传展业和理赔,就聘请乡、村干部和农技人员帮忙组织、动员一家一户的农户参保,保险公司与这些村委会干部或者村委会、乡镇政府有关部门签订合同,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给他们一些辛苦费(有的地方监管部门规定,这部分人的协办经费不超过保费的3.5%-5%)。后来这些人有了一个新名称,叫做“协保员”。在2013年《农业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以前,“协保员”直接从保险公司领取工作经费也没有什么问题。

起草《条例》时,就把这种事实存在的“协保员”及其费用支付也写进《条例》。《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保险机构可以委托基层农业技术推广等机构协助办理农业保险业务。保险机构应当与被委托协助办理农业保险业务的机构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约定费用支付,并对协助办理农业保险业务的机构进行业务指导”。本以为《条例》都规定了,“协保员”的工作经费问题有了法律法规依据,再出个配套的实施细则或者部门规章就没什么问题了。但可能制定和执行相关政策的人员对“协保员”工作经费这个“新生事物”理解不到位,把这个简单的工作经费问题一下子弄得复杂起来,列入了违规违纪、贪污受贿范围,也成了保险公司的棘手难题。

本来应该有个合法的规章

“协保员”工作经费问题,上级部门其实很早就知道,在《条例》颁布后不久,就起草了相关的部门规章草案。遗憾的是,这个文件在有关部门内部形不成一致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既然《条例》都有了规定,乡镇和村级“协保员”就可以领取协办费用,因为他们为农险业务提供了帮助和服务,付出了劳动和辛苦,获得合理的报酬是应该的;但另一种意见认为,公务员有工资,工资之外再拿工作经费,有获取双重报酬之嫌,显然违规违纪。两种意见谁也说服不了谁,于是这个文件就在机关里躺了好多年,也没有找到新的解决办法。

保险公司无法可依,无规可循,可农业保险业务年年得做,只要做业务就离不开“协保员”,让他们白干肯定是不行的。“协保员”在本职工作之外提供劳务,理应获得劳动报酬这么简简单单的一件事,合情合理,但在执行层面被视为不合“法”,给保险公司和广大“协保员”带来诸多麻烦,甚至有犯错误和违纪的风险。要知道,我国共有47万“协保员”,不能让这么大的一个群体白白工作却没有任何报酬。

规章久不见影,问题久拖不决,对于基层这么多“协保员”来说,他们的积极性肯定受到影响,那些拿不到或者被要求退回工作经费的地方,“协保员”对农业保险工作也失去了往日的热情,给整个农业保险的进一步推动也带来很大影响。

政府应该为“协保员”排忧解难

无论从乡村振兴的视角,还是支持“三农”和抓好食物安全的考虑,都不应该对农业保险“协保员”工作经费这点“小事”置若罔闻。所谓“民生无小事”,对偌大一个农村群体,这些青萍之末的“小事”加起来,就是关乎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大事。

近一个多月来,各地财政部门加大力度清查历年挪用积欠农业保险费补贴款的所谓“应收保费”问题,农业保险经营机构很受鼓舞,对彻底解决这个问题满怀期盼,因为看到了财政部门的决心和行动。同样,乡、镇、村的“协保员”也希望政府能加快进度,尽快解决他们面临的工作经费问题。

去年,经中央深改委批准,由财政部、农业农村部、银保监会和林草局共同发布的《关于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指出,“营造良好市场环境。深化农业保险领域‘放管服’改革,健全农业保险法规政策体系”。高质量发展农业保险需要各方共同努力,特别是各级政府为农险发展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包括迅速解决法规制度缺失问题。有关“协保员”工作经费支付的规章制定,就属于健全农业保险法规政策体系的内容之一,一定会在落实《关于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的当下,受到有关部门的重视,得到迅速解决。

(庹国柱系首都经贸大学教授;冯文丽系河北经贸大学教授)

未经许可 不得转载 Copyright© 2000-2019
中国银行保险报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