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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垄断式金融创新

发布时间:2020-12-21 08:41:36    作者: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何飞

12月16日至18日,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在北京举行。会议明确,将“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作为2021年经济工作的重点任务之一,同时强调,金融创新必须在审慎监管的前提下进行。笔者认为,当前及未来较长时间内,防范垄断式金融创新风险意义重大,有必要进一步深化认识,厘清垄断式金融创新的风险源,未雨绸缪、精准施策,实现鼓励金融创新与防控垄断风险的有效平衡。

过去十年,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驱动下,我国金融创新总体较为活跃,并由此形成了互联网金融、金融科技、数字金融等新金融业态。这些新业态一方面较好地满足了经济社会发展对金融服务提出的新需求,但另一方面也因创新过快、“超脱”监管而滋生新型金融风险。

概括而言,主要有两类风险:一类是“伪创新”风险,另一类是垄断式创新风险。过去几年,针对形态分散的各类“伪创新”,监管部门精准拆弹、严厉惩处、快刀斩乱麻,有效规避了风险聚少成多、集聚爆发。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垄断式创新带来的风险隐患愈发明显、形势逐渐严峻,如果不加以重视,很可能会成为新时期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导火索。

因此,防范垄断式金融创新风险,既是在新发展格局下落实金融工作三大任务、特别是防控金融风险任务的新要求,也是着眼长远、放眼未来,促进数字化时代金融业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从国际视野看,防范垄断式金融创新风险,也有利于我国加快推动更高水平金融开放、深度融入全球金融治理体系。

防范垄断式金融创新风险,必须首先厘清风险源。从现实情况看,主要有三种:一是海量数据无序使用甚至滥用造成的风险;二是新型技术过急过快应用导致的风险;三是抢占线上线下场景布局形成的风险。这三种风险既单独存在、各具特征,也相互嵌套、相互转换,一定条件下还可能会形成共振,产生更大的危害。

风险源必然依托于相应的宿主,而与海量数据、新型技术、丰富场景联系密切的平台型互联网企业,或许自然而然被认为是重点关注对象。但值得说明的是,评判一家企业是否为垄断式金融创新主体,并非简单看其是互联网公司还是传统金融机构,关键是要看其金融创新是否遵循基本规律、是否在审慎监管的前提下进行、是否真正出于“普惠共享”而非“自身私利”。这也意味着,在防范垄断式金融创新过程中,监管“主体”和监管“行为”需要并行推进。

总的来说,防范垄断式金融创新风险已经具备了一定的基础。从法律法规看,民法典明确了隐私和个人信息的内涵,《网络安全法》同样明确要加强个人信息保护。从监管体系看,我国已经形成“一委一行两会+地方金融监管”的新监管格局,累积了丰富的监管实践经验,能够较好地应对绝大部分类型的金融创新活动。

下一步,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的要求,针对防范垄断式金融创新风险,有必要从理念、规则、技术三个维度出发,促进形成“智防+制防+技防”三位一体的格局。

一是进一步强化“金融创新必须在审慎监管的前提下进行”的理念。无论是互联网企业跨界做金融,还是金融科技巨头赋能金融发展,亦或是传统金融机构借助科技实现转型创新,都应当遵循金融发展规律和监管规则,即所有金融创新业态都要接受金融监管。

二是加快制定防范垄断式金融创新风险的规章制度。按照“实质大于形式”的穿透式监管原则,针对不同主体的同类金融创新活动,制定统一的指导意见和监管细则。特别是要把数据应用风险、新技术使用风险、场景拓展风险等主要风险类型纳入监管细则中。

三是加强监管技术创新应用。一方面,统筹考虑线上线下金融创新活动,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区块链、物联网等先进技术织牢“技防”网络,让监管跟上创新甚至跑赢创新。另一方面,统筹试点制度和技术并重的“监管沙盒”,在强监管下打开金融创新之窗,更好地推动金融创新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本文仅代表个人观点,不代表所在单位意见)

(作者系交通银行金融研究中心首席政策分析师)


警惕垄断式金融创新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时间:2020-12-21

□何飞

12月16日至18日,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在北京举行。会议明确,将“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作为2021年经济工作的重点任务之一,同时强调,金融创新必须在审慎监管的前提下进行。笔者认为,当前及未来较长时间内,防范垄断式金融创新风险意义重大,有必要进一步深化认识,厘清垄断式金融创新的风险源,未雨绸缪、精准施策,实现鼓励金融创新与防控垄断风险的有效平衡。

过去十年,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驱动下,我国金融创新总体较为活跃,并由此形成了互联网金融、金融科技、数字金融等新金融业态。这些新业态一方面较好地满足了经济社会发展对金融服务提出的新需求,但另一方面也因创新过快、“超脱”监管而滋生新型金融风险。

概括而言,主要有两类风险:一类是“伪创新”风险,另一类是垄断式创新风险。过去几年,针对形态分散的各类“伪创新”,监管部门精准拆弹、严厉惩处、快刀斩乱麻,有效规避了风险聚少成多、集聚爆发。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垄断式创新带来的风险隐患愈发明显、形势逐渐严峻,如果不加以重视,很可能会成为新时期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导火索。

因此,防范垄断式金融创新风险,既是在新发展格局下落实金融工作三大任务、特别是防控金融风险任务的新要求,也是着眼长远、放眼未来,促进数字化时代金融业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从国际视野看,防范垄断式金融创新风险,也有利于我国加快推动更高水平金融开放、深度融入全球金融治理体系。

防范垄断式金融创新风险,必须首先厘清风险源。从现实情况看,主要有三种:一是海量数据无序使用甚至滥用造成的风险;二是新型技术过急过快应用导致的风险;三是抢占线上线下场景布局形成的风险。这三种风险既单独存在、各具特征,也相互嵌套、相互转换,一定条件下还可能会形成共振,产生更大的危害。

风险源必然依托于相应的宿主,而与海量数据、新型技术、丰富场景联系密切的平台型互联网企业,或许自然而然被认为是重点关注对象。但值得说明的是,评判一家企业是否为垄断式金融创新主体,并非简单看其是互联网公司还是传统金融机构,关键是要看其金融创新是否遵循基本规律、是否在审慎监管的前提下进行、是否真正出于“普惠共享”而非“自身私利”。这也意味着,在防范垄断式金融创新过程中,监管“主体”和监管“行为”需要并行推进。

总的来说,防范垄断式金融创新风险已经具备了一定的基础。从法律法规看,民法典明确了隐私和个人信息的内涵,《网络安全法》同样明确要加强个人信息保护。从监管体系看,我国已经形成“一委一行两会+地方金融监管”的新监管格局,累积了丰富的监管实践经验,能够较好地应对绝大部分类型的金融创新活动。

下一步,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的要求,针对防范垄断式金融创新风险,有必要从理念、规则、技术三个维度出发,促进形成“智防+制防+技防”三位一体的格局。

一是进一步强化“金融创新必须在审慎监管的前提下进行”的理念。无论是互联网企业跨界做金融,还是金融科技巨头赋能金融发展,亦或是传统金融机构借助科技实现转型创新,都应当遵循金融发展规律和监管规则,即所有金融创新业态都要接受金融监管。

二是加快制定防范垄断式金融创新风险的规章制度。按照“实质大于形式”的穿透式监管原则,针对不同主体的同类金融创新活动,制定统一的指导意见和监管细则。特别是要把数据应用风险、新技术使用风险、场景拓展风险等主要风险类型纳入监管细则中。

三是加强监管技术创新应用。一方面,统筹考虑线上线下金融创新活动,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区块链、物联网等先进技术织牢“技防”网络,让监管跟上创新甚至跑赢创新。另一方面,统筹试点制度和技术并重的“监管沙盒”,在强监管下打开金融创新之窗,更好地推动金融创新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本文仅代表个人观点,不代表所在单位意见)

(作者系交通银行金融研究中心首席政策分析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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