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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中国保险业回眸与思考

发布时间:2021-01-15 10:52:12    作者: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郑伟

2020年是极不平凡的一年,这一年中国保险业改革发展稳步推进,取得了不少可圈可点的成绩。如果我们把2020年中国保险业发生的重要事件进行梳理,可以将其归纳为“一二三四五”,即一个主题(高质量发展),两领域服务民生保障(养老、健康),三方面助力经济社会发展(抗疫、脱贫、实体经济),四项重点领域改革(车险、农险、意外险、重疾险),五项监管举措落地(保险资管产品、信用保证保险、保险代理人、互联网保险、责任保险)。

一个主题:高质量发展

随着我国经济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保险供给与需求之间不平衡不适应的矛盾日益凸显,保险业高质量发展面临多重挑战。在这样的背景下,2020年1月,银保监会发布《关于推动银行业和保险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旨在推动银行业和保险业高质量发展,更好服务现代化经济体系建设。

“高质量发展”是2020年及未来一段时期保险业发展的鲜明主题。该《指导意见》明确提出“坚持回归本源,坚持优化结构,坚持强化监管,坚持市场导向,坚持科技赋能”等五项基本原则,并提出2025年的发展目标,为保险业高质量发展确定了基调。

在该《指导意见》的指引下,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均将高质量发展要求付诸行动。在财产保险领域,2020年8月银保监会发布《推动财产保险业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0-2022年)》,提出推动行业向精细化、科技化、现代化转型发展,推动增强保险服务国民经济和社会民生能力,提升行业对外开放水平和国际影响力,形成聚焦高质量发展的监管政策和体制机制。该《行动方案》是银保监会成立以来首次对财产保险业发展和监管出台规划,具有重要指导意义。在人身保险领域,虽然尚未发布具体的行动方案,但是银保监会2020年2月发布《普通型人身保险精算规定》、3月发布《关于加快推进意外险改革的意见》,以及12月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促进人身保险扩面提质稳健发展的措施,无不蕴含着推动人身保险高质量发展的明确思路。

两领域服务民生保障

2020年,在保险业服务民生保障的两大领域,即商业养老保险和商业健康保险,国家政策持续发力。发展相关领域商业保险,已经越来越从行业意愿上升为国家意志。

1. 商业养老保险

2020年商业养老保险在国家层面被多次提及。一是2020年1月,在2019年12月3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促进社会服务领域商业保险发展的措施之后,银保监会等十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社会服务领域商业保险发展的意见》,提出要加快发展商业养老保险,并提出力争到2025年,商业保险为参保人积累不低于6万亿元养老保险责任准备金。二是2020年11月,中共中央发布《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提出要健全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要发展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三是2020年12月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促进人身保险扩面提质稳健发展的措施,提出要按照统一规范要求,将商业养老保险纳入养老保障第三支柱加快建设。四是2020年12月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要规范发展第三支柱养老保险。

作为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商业养老保险理应发挥重要作用,但实际情况却相去甚远。从2020年三季度末相关数据看,如果暂不考虑战略储备性质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险基金总计约9.3万亿元。其中,第一层次(基本养老保险)约5.74万亿元,占比61.7%;第二层次(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约3万亿元,占比32.3%;第三层次(个人商业养老年金保险等)约0.56万亿元,占比仅6%,第三层次养老保险发展严重滞后。未来一个时期,商业养老保险发展的一个基调是“统一规范、统筹推进、加快建设”,同时要注重实现高质量发展、包容性发展和综合式发展。

2. 商业健康保险

2020年商业健康保险在国家层面也被多次提及。一是2020年1月银保监会等十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社会服务领域商业保险发展的意见》,提出要扩大商业健康保险供给、加快发展商业长期护理保险,并提出力争到2025年,商业健康保险市场规模超过2万亿元,成为中国特色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二是2020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要求“到2030年,全面建成以基本医疗保险为主体,医疗救助为托底,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健康保险、慈善捐赠、医疗互助共同发展的医疗保障制度体系”,再次明确商业健康保险是医疗保障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三是2020年11月中共中央发布《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提出要健全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要积极发展商业医疗保险。四是2020年12月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促进人身保险扩面提质稳健发展的措施,提出要加快发展商业健康保险。

作为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近些年商业健康保险取得了较快的发展,比如“百万医疗险”和“惠民保”呈现爆发式增长,“惠民保”更是成为2020年保险业的现象级产品。同时需要注意的是,“百万医疗险”和“惠民保”在发展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潜在的问题,其未来发展之路仍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只有创新与规范并重,它们才会有生命力,才可能实现长期健康发展。未来一个时期,商业健康保险发展的一个基调是“加快发展”,同时要注重实现高质量发展、包容性发展和开放式发展。

三方面助力经济社会发展

2020年,保险业助力经济社会发展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助力抗疫和复工复产,二是助力脱贫攻坚,三是支持实体经济。

1. 助力抗疫和复工复产

2020年新冠疫情突如其来,保险业作为提供风险保障的特殊行业,积极投身抗疫和支持企业复工复产,主要举措包括向医护人员等抗疫群体捐赠专属保险、扩展原有保险产品的保险责任、开发包含新冠疫情风险保障的新产品、提供理赔绿色通道,此外还通过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为中小微企业提供增信支持,为助力抗击疫情和企业复工复产作出了重要贡献。

2020年3月,银保监会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强产业链协同复工复产金融服务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大包括保险在内的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力度,推动产业链协同复工复产。此外,在新冠疫情突袭初期,部分地方政府快速反应,探索通过保险机制助力抗击疫情与复工复产。比如,2月12日,宁波发布全国首个支持抗击疫情与企业复工复产的保险八条专项政策(“保八条”),涵盖对企业减费让利、帮扶企业复工复产、稳外贸、保物资供应、提高保险服务质效等内容;2月19日,在“保八条”基础上,宁波推出专门帮扶小微企业的政策性复工防疫保险,为全市小微企业复工复产解除后顾之忧。作为国家保险创新综合试验区,宁波又一次走在利用保险机制助力经济社会发展的前列。

2. 助力脱贫攻坚

2020年是全国决战决胜脱贫攻坚的收官之年,保险业一如既往持续助力脱贫攻坚,并进一步聚焦“三区三州”等深度贫困地区,通过风险保障提高脱贫质量、防止返贫。

12月3日,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召开会议听取脱贫攻坚总结评估报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经过8年持续奋斗,我们如期完成了新时代脱贫攻坚目标任务,取得了令全世界刮目相看的重大胜利,但脱贫摘帽不是终点,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的任务依然艰巨。我们知道,我国扶贫工作经历了从救济式扶贫到开发式扶贫,再到开发式扶贫与保障式扶贫相结合的巨大转变。在开发式扶贫和保障式扶贫中,保险业均能发挥重要且独特的作用,未来应当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方面扮演更加积极的角色。

3. 支持实体经济

2020年在新冠疫情和国际摩擦的双重冲击下,我国实体经济发展遭遇严峻挑战,保险业从两大方面积极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一方面,保险业积极构筑实体经济的风险管理保障体系,完善社会风险保障功能,发挥实体经济稳定器作用;另一方面,保险业大力引导保险资金服务实体经济,支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支持“一带一路”建设和国家区域经济发展战略,支持“两新一重”等项目的融资需求。

保险资金具有规模大、期限长、资金来源较为稳定的优势,可以为实体经济发展提供强力支撑。2020年11月,银保监会发布《关于保险资金财务性股权投资有关事项的通知》,取消保险资金财务性股权投资的行业限制,使保险资金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得到大幅提升。截至2020年10月末,保险资金通过债券、股票和非公开市场投资为实体经济融资18万亿元,发挥了积极的支持作用。

四项重点领域改革

2020年保险业重点领域改革持续深化,主要包括四个方面:车险综合改革、农险改革、意外险改革和重疾险修订。

1. 车险综合改革

2020年9月,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实施车险综合改革的指导意见》,提出按照人民导向、市场导向、发展导向、渐进方式实施车险综合改革。改革的主要目标是“保护消费者权益”,具体包括:市场化条款费率形成机制建立、保障责任优化、产品服务丰富、附加费用合理、市场体系健全、市场竞争有序、经营效益提升、车险高质量发展等,短期内将“降价、增保、提质”作为阶段性目标。

车险综合改革是推动财产保险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是一项名副其实的“综合”改革。一方面,从短期看,改革后两个多月的数据显示,约90%的客户年缴保费下降,车均保费由3700元/辆下降至2700元/辆,其中保费下降幅度超过30%的客户达69%,加之其他改革成效,应当说初步达到了“降价、增保、提质”的阶段性目标。另一方面,从长期看,过去二十多年车险改革一直在路上。在改革的不同阶段,既面临不同的阶段性问题,也面临一些相似的长期性问题,本次车险综合改革所希望解决的,应当是长期性问题,即如何把握市场与监管的关系,改革效果令人期待。

2. 农险改革

与2019年《关于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财政部、农业农村部、银保监会和林草局联合发布)一脉相承,2020年农业保险领域有两大事件值得关注:一是机构方面,中国农业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农再”)获批开业;二是行业标准方面,三大主粮保险基础数据和示范条款发布。

中农再的股东包括财政部、中再集团、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等9家单位,注册资本161亿元人民币。我们知道,农业的基础重要性与农业风险的特殊性,对农业风险保障体系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在农业风险保障体系中,要充分发挥农业保险的核心作用;在农业保险中,政府与市场应当发挥比较优势,坚持中国特色,协同共建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在这样的背景下,我们认为,经过几年改革探索,设立中农再是完善我国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的重要举措。

2020年11月中国精算师协会首次发布《稻谷、小麦、玉米成本保险行业基准纯风险损失率表(2020版)》,12月中国保险行业协会首次发布三大粮食作物成本保险行业示范条款,为保险机构相关产品开发和精算定价提供了基础数据支持和行业标准。可以预期,农业保险将继续沿着高质量的思路发展,在推进现代农业发展、促进乡村产业振兴、改进农村社会治理和保障农户收益等方面将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

3. 意外险改革

2020年3月,银保监会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快推进意外险改革的意见》,明确了加快推进意外险改革的三方面任务:一是推进市场化定价改革,包括健全意外险精算体系、建立产品价格回溯调整机制、编制意外险发生率表、大力推动产品自主创新;二是强化市场行为监管,包括集中整治市场突出问题、健全市场行为监管制度、建立健全信息披露机制、着力防范保险欺诈行为;三是夯实发展根基,包括加强和改进监管、提升合规经营水平、加快推进标准化建设、建立反保险欺诈长效协作机制。

意外险作为一种与人民群众接触广泛的险种,在增强全社会风险抵御能力等方面作出了重要贡献,但同时也存在市场基础薄弱、定价机制科学性不强、销售行为不够规范等问题。比如,有些意外险产品赔付率过低、费用率过高,被批为“不道德”和“资源浪费”的产品。此次改革旨在通过一套综合举措,解决意外险市场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这对于提高意外险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增强广大群众获得感具有重要意义。

4. 重疾险修订

2020年11月5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医师协会发布《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2020年修订版)》;同日,参照重疾险新定义,中国精算师协会发布《中国人身保险业重大疾病经验发生率表(2020)》;同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使用<中国人身保险业重大疾病经验发生率表(2020)>有关事项的通知》。

这一套“组合拳”包括重疾定义、重疾表和使用通知。它与时俱进地修订了已使用13年的重疾定义,建立重疾分级体系,引入轻度疾病定义,将原有25种重疾定义完善扩展为28种重度疾病和3种轻度疾病,并配套发布2020版重疾表。同时,银保监会规定2020版重疾表为法定责任准备金评估基础的最低要求,明确2020版重疾表对产品定价的参考作用,并建立重大疾病经验发生率表动态修订机制。这些工作对于规范重疾险法定责任准备金评估、夯实重疾险定价基础、促进重疾险长期健康发展,其重要意义不言而喻。

五项监管举措落地

2020年保险监管持续发力,先后发布五项重要监管办法,涉及保险资管产品、信用保证保险、保险代理人、互联网保险和责任保险等领域。

2020年3月,作为资管新规的配套政策,银保监会发布《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提出明确产品定位和形式、明确产品发行机制、严格规范产品运作、完善产品风险管理机制、落实穿透监管等举措,旨在统一保险资管产品监管标准,引导保险机构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有效防范金融风险。

2020年5月,银保监会发布《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监管办法》,意在进一步明确融资性信保业务的经营要求,规范信保业务经营行为,防范化解风险,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信保业务持续健康发展。

2020年11月,为规范保险代理人经营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保险市场秩序,银保监会发布《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该《规定》的重要意义在于把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和个人保险代理人纳入同一部门规章进行规范,并与之前发布的《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和《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共同构成了较为完整的保险中介监管制度框架体系。

2020年12月,针对互联网保险业务快速发展暴露出来的问题和风险隐患,银保监会发布《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该《办法》主要内容包括厘清互联网保险业务本质、规定业务经营要求、规范营销宣传和售后服务、按经营主体分类监管、创新完善监管政策和制度措施等。其目的是为了规范互联网保险业务,有效防范风险,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提升保险业服务实体经济和社会民生的水平。

2020年12月,针对责任保险边界不断扩大、社会对责任保险的理解存在偏差、市场行为不规范等问题,银保监会发布《责任保险业务监管办法》,旨在进一步规范责任保险经营行为,保护责任保险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全局,促进责任保险业务持续健康发展。

此外,2020年7月,银保监会依法对天安财险、华夏人寿、天安人寿、易安财险四家保险机构实施接管,这是近年来整治保险市场乱象工作在2020年的一个延伸。在发现问题机构之后,如何对其进行处置,十分考验监管智慧。需要在强化市场纪律与维护金融稳定之间把握好平衡,在这一过程中,分类施策,遵循市场规律,尤为重要。

(作者系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风险管理与保险学系教授)


2020年中国保险业回眸与思考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时间:2021-01-15

□郑伟

2020年是极不平凡的一年,这一年中国保险业改革发展稳步推进,取得了不少可圈可点的成绩。如果我们把2020年中国保险业发生的重要事件进行梳理,可以将其归纳为“一二三四五”,即一个主题(高质量发展),两领域服务民生保障(养老、健康),三方面助力经济社会发展(抗疫、脱贫、实体经济),四项重点领域改革(车险、农险、意外险、重疾险),五项监管举措落地(保险资管产品、信用保证保险、保险代理人、互联网保险、责任保险)。

一个主题:高质量发展

随着我国经济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保险供给与需求之间不平衡不适应的矛盾日益凸显,保险业高质量发展面临多重挑战。在这样的背景下,2020年1月,银保监会发布《关于推动银行业和保险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旨在推动银行业和保险业高质量发展,更好服务现代化经济体系建设。

“高质量发展”是2020年及未来一段时期保险业发展的鲜明主题。该《指导意见》明确提出“坚持回归本源,坚持优化结构,坚持强化监管,坚持市场导向,坚持科技赋能”等五项基本原则,并提出2025年的发展目标,为保险业高质量发展确定了基调。

在该《指导意见》的指引下,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均将高质量发展要求付诸行动。在财产保险领域,2020年8月银保监会发布《推动财产保险业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0-2022年)》,提出推动行业向精细化、科技化、现代化转型发展,推动增强保险服务国民经济和社会民生能力,提升行业对外开放水平和国际影响力,形成聚焦高质量发展的监管政策和体制机制。该《行动方案》是银保监会成立以来首次对财产保险业发展和监管出台规划,具有重要指导意义。在人身保险领域,虽然尚未发布具体的行动方案,但是银保监会2020年2月发布《普通型人身保险精算规定》、3月发布《关于加快推进意外险改革的意见》,以及12月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促进人身保险扩面提质稳健发展的措施,无不蕴含着推动人身保险高质量发展的明确思路。

两领域服务民生保障

2020年,在保险业服务民生保障的两大领域,即商业养老保险和商业健康保险,国家政策持续发力。发展相关领域商业保险,已经越来越从行业意愿上升为国家意志。

1. 商业养老保险

2020年商业养老保险在国家层面被多次提及。一是2020年1月,在2019年12月3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促进社会服务领域商业保险发展的措施之后,银保监会等十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社会服务领域商业保险发展的意见》,提出要加快发展商业养老保险,并提出力争到2025年,商业保险为参保人积累不低于6万亿元养老保险责任准备金。二是2020年11月,中共中央发布《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提出要健全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要发展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三是2020年12月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促进人身保险扩面提质稳健发展的措施,提出要按照统一规范要求,将商业养老保险纳入养老保障第三支柱加快建设。四是2020年12月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要规范发展第三支柱养老保险。

作为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商业养老保险理应发挥重要作用,但实际情况却相去甚远。从2020年三季度末相关数据看,如果暂不考虑战略储备性质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险基金总计约9.3万亿元。其中,第一层次(基本养老保险)约5.74万亿元,占比61.7%;第二层次(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约3万亿元,占比32.3%;第三层次(个人商业养老年金保险等)约0.56万亿元,占比仅6%,第三层次养老保险发展严重滞后。未来一个时期,商业养老保险发展的一个基调是“统一规范、统筹推进、加快建设”,同时要注重实现高质量发展、包容性发展和综合式发展。

2. 商业健康保险

2020年商业健康保险在国家层面也被多次提及。一是2020年1月银保监会等十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社会服务领域商业保险发展的意见》,提出要扩大商业健康保险供给、加快发展商业长期护理保险,并提出力争到2025年,商业健康保险市场规模超过2万亿元,成为中国特色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二是2020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要求“到2030年,全面建成以基本医疗保险为主体,医疗救助为托底,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健康保险、慈善捐赠、医疗互助共同发展的医疗保障制度体系”,再次明确商业健康保险是医疗保障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三是2020年11月中共中央发布《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提出要健全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要积极发展商业医疗保险。四是2020年12月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促进人身保险扩面提质稳健发展的措施,提出要加快发展商业健康保险。

作为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近些年商业健康保险取得了较快的发展,比如“百万医疗险”和“惠民保”呈现爆发式增长,“惠民保”更是成为2020年保险业的现象级产品。同时需要注意的是,“百万医疗险”和“惠民保”在发展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潜在的问题,其未来发展之路仍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只有创新与规范并重,它们才会有生命力,才可能实现长期健康发展。未来一个时期,商业健康保险发展的一个基调是“加快发展”,同时要注重实现高质量发展、包容性发展和开放式发展。

三方面助力经济社会发展

2020年,保险业助力经济社会发展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助力抗疫和复工复产,二是助力脱贫攻坚,三是支持实体经济。

1. 助力抗疫和复工复产

2020年新冠疫情突如其来,保险业作为提供风险保障的特殊行业,积极投身抗疫和支持企业复工复产,主要举措包括向医护人员等抗疫群体捐赠专属保险、扩展原有保险产品的保险责任、开发包含新冠疫情风险保障的新产品、提供理赔绿色通道,此外还通过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为中小微企业提供增信支持,为助力抗击疫情和企业复工复产作出了重要贡献。

2020年3月,银保监会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强产业链协同复工复产金融服务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大包括保险在内的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力度,推动产业链协同复工复产。此外,在新冠疫情突袭初期,部分地方政府快速反应,探索通过保险机制助力抗击疫情与复工复产。比如,2月12日,宁波发布全国首个支持抗击疫情与企业复工复产的保险八条专项政策(“保八条”),涵盖对企业减费让利、帮扶企业复工复产、稳外贸、保物资供应、提高保险服务质效等内容;2月19日,在“保八条”基础上,宁波推出专门帮扶小微企业的政策性复工防疫保险,为全市小微企业复工复产解除后顾之忧。作为国家保险创新综合试验区,宁波又一次走在利用保险机制助力经济社会发展的前列。

2. 助力脱贫攻坚

2020年是全国决战决胜脱贫攻坚的收官之年,保险业一如既往持续助力脱贫攻坚,并进一步聚焦“三区三州”等深度贫困地区,通过风险保障提高脱贫质量、防止返贫。

12月3日,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召开会议听取脱贫攻坚总结评估报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经过8年持续奋斗,我们如期完成了新时代脱贫攻坚目标任务,取得了令全世界刮目相看的重大胜利,但脱贫摘帽不是终点,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的任务依然艰巨。我们知道,我国扶贫工作经历了从救济式扶贫到开发式扶贫,再到开发式扶贫与保障式扶贫相结合的巨大转变。在开发式扶贫和保障式扶贫中,保险业均能发挥重要且独特的作用,未来应当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方面扮演更加积极的角色。

3. 支持实体经济

2020年在新冠疫情和国际摩擦的双重冲击下,我国实体经济发展遭遇严峻挑战,保险业从两大方面积极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一方面,保险业积极构筑实体经济的风险管理保障体系,完善社会风险保障功能,发挥实体经济稳定器作用;另一方面,保险业大力引导保险资金服务实体经济,支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支持“一带一路”建设和国家区域经济发展战略,支持“两新一重”等项目的融资需求。

保险资金具有规模大、期限长、资金来源较为稳定的优势,可以为实体经济发展提供强力支撑。2020年11月,银保监会发布《关于保险资金财务性股权投资有关事项的通知》,取消保险资金财务性股权投资的行业限制,使保险资金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得到大幅提升。截至2020年10月末,保险资金通过债券、股票和非公开市场投资为实体经济融资18万亿元,发挥了积极的支持作用。

四项重点领域改革

2020年保险业重点领域改革持续深化,主要包括四个方面:车险综合改革、农险改革、意外险改革和重疾险修订。

1. 车险综合改革

2020年9月,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实施车险综合改革的指导意见》,提出按照人民导向、市场导向、发展导向、渐进方式实施车险综合改革。改革的主要目标是“保护消费者权益”,具体包括:市场化条款费率形成机制建立、保障责任优化、产品服务丰富、附加费用合理、市场体系健全、市场竞争有序、经营效益提升、车险高质量发展等,短期内将“降价、增保、提质”作为阶段性目标。

车险综合改革是推动财产保险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是一项名副其实的“综合”改革。一方面,从短期看,改革后两个多月的数据显示,约90%的客户年缴保费下降,车均保费由3700元/辆下降至2700元/辆,其中保费下降幅度超过30%的客户达69%,加之其他改革成效,应当说初步达到了“降价、增保、提质”的阶段性目标。另一方面,从长期看,过去二十多年车险改革一直在路上。在改革的不同阶段,既面临不同的阶段性问题,也面临一些相似的长期性问题,本次车险综合改革所希望解决的,应当是长期性问题,即如何把握市场与监管的关系,改革效果令人期待。

2. 农险改革

与2019年《关于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财政部、农业农村部、银保监会和林草局联合发布)一脉相承,2020年农业保险领域有两大事件值得关注:一是机构方面,中国农业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农再”)获批开业;二是行业标准方面,三大主粮保险基础数据和示范条款发布。

中农再的股东包括财政部、中再集团、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等9家单位,注册资本161亿元人民币。我们知道,农业的基础重要性与农业风险的特殊性,对农业风险保障体系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在农业风险保障体系中,要充分发挥农业保险的核心作用;在农业保险中,政府与市场应当发挥比较优势,坚持中国特色,协同共建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在这样的背景下,我们认为,经过几年改革探索,设立中农再是完善我国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的重要举措。

2020年11月中国精算师协会首次发布《稻谷、小麦、玉米成本保险行业基准纯风险损失率表(2020版)》,12月中国保险行业协会首次发布三大粮食作物成本保险行业示范条款,为保险机构相关产品开发和精算定价提供了基础数据支持和行业标准。可以预期,农业保险将继续沿着高质量的思路发展,在推进现代农业发展、促进乡村产业振兴、改进农村社会治理和保障农户收益等方面将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

3. 意外险改革

2020年3月,银保监会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快推进意外险改革的意见》,明确了加快推进意外险改革的三方面任务:一是推进市场化定价改革,包括健全意外险精算体系、建立产品价格回溯调整机制、编制意外险发生率表、大力推动产品自主创新;二是强化市场行为监管,包括集中整治市场突出问题、健全市场行为监管制度、建立健全信息披露机制、着力防范保险欺诈行为;三是夯实发展根基,包括加强和改进监管、提升合规经营水平、加快推进标准化建设、建立反保险欺诈长效协作机制。

意外险作为一种与人民群众接触广泛的险种,在增强全社会风险抵御能力等方面作出了重要贡献,但同时也存在市场基础薄弱、定价机制科学性不强、销售行为不够规范等问题。比如,有些意外险产品赔付率过低、费用率过高,被批为“不道德”和“资源浪费”的产品。此次改革旨在通过一套综合举措,解决意外险市场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这对于提高意外险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增强广大群众获得感具有重要意义。

4. 重疾险修订

2020年11月5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医师协会发布《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2020年修订版)》;同日,参照重疾险新定义,中国精算师协会发布《中国人身保险业重大疾病经验发生率表(2020)》;同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使用<中国人身保险业重大疾病经验发生率表(2020)>有关事项的通知》。

这一套“组合拳”包括重疾定义、重疾表和使用通知。它与时俱进地修订了已使用13年的重疾定义,建立重疾分级体系,引入轻度疾病定义,将原有25种重疾定义完善扩展为28种重度疾病和3种轻度疾病,并配套发布2020版重疾表。同时,银保监会规定2020版重疾表为法定责任准备金评估基础的最低要求,明确2020版重疾表对产品定价的参考作用,并建立重大疾病经验发生率表动态修订机制。这些工作对于规范重疾险法定责任准备金评估、夯实重疾险定价基础、促进重疾险长期健康发展,其重要意义不言而喻。

五项监管举措落地

2020年保险监管持续发力,先后发布五项重要监管办法,涉及保险资管产品、信用保证保险、保险代理人、互联网保险和责任保险等领域。

2020年3月,作为资管新规的配套政策,银保监会发布《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提出明确产品定位和形式、明确产品发行机制、严格规范产品运作、完善产品风险管理机制、落实穿透监管等举措,旨在统一保险资管产品监管标准,引导保险机构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有效防范金融风险。

2020年5月,银保监会发布《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监管办法》,意在进一步明确融资性信保业务的经营要求,规范信保业务经营行为,防范化解风险,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信保业务持续健康发展。

2020年11月,为规范保险代理人经营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保险市场秩序,银保监会发布《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该《规定》的重要意义在于把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和个人保险代理人纳入同一部门规章进行规范,并与之前发布的《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和《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共同构成了较为完整的保险中介监管制度框架体系。

2020年12月,针对互联网保险业务快速发展暴露出来的问题和风险隐患,银保监会发布《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该《办法》主要内容包括厘清互联网保险业务本质、规定业务经营要求、规范营销宣传和售后服务、按经营主体分类监管、创新完善监管政策和制度措施等。其目的是为了规范互联网保险业务,有效防范风险,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提升保险业服务实体经济和社会民生的水平。

2020年12月,针对责任保险边界不断扩大、社会对责任保险的理解存在偏差、市场行为不规范等问题,银保监会发布《责任保险业务监管办法》,旨在进一步规范责任保险经营行为,保护责任保险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全局,促进责任保险业务持续健康发展。

此外,2020年7月,银保监会依法对天安财险、华夏人寿、天安人寿、易安财险四家保险机构实施接管,这是近年来整治保险市场乱象工作在2020年的一个延伸。在发现问题机构之后,如何对其进行处置,十分考验监管智慧。需要在强化市场纪律与维护金融稳定之间把握好平衡,在这一过程中,分类施策,遵循市场规律,尤为重要。

(作者系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风险管理与保险学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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