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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监管从严

发布时间:2021-02-22 08:45:14    作者: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顾雷

为推动商业银行有效实施《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促进互联网信贷业务健康发展,在时隔半年以后,中国银保监会2月20日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1〕24号,以下简称“24号文”),对互联网贷款出资比例、合作机构集中度、互联网贷款总量限额以及跨区域放款等8个问题进行了重大调整,提出更为严格的审慎监管要求。对此,业内反响较大,产生了不同评论。有人认为24号文重新回到更早时期《办法》征求意见稿的“严监管”,也有人对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先鼓励创新后从严整治表示不理解。当然,如何科学界定监管“严”与“松”需要从多方面分析,多角度看待,不可一概而论。

一、重新调整互联网贷款有益于普惠金融稳步发展

2020年8月颁布《办法》以来,各商业银行对上述规定的理解和把握存在差异,仍然存在个别互联网合作机构违规放款的现象,依然存在侵犯长尾客户和小微企业的违法活动,个别商业银行还存在过度依赖单一合作机构的风险集中度过高问题。为了进一步树立审慎经营导向,24号文坚持金融创新必须在审慎监管下进行的基本原则,对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活动中较容易出现的问题进行了调整,提升了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信贷管理和风险防控能力,重新评价了互联网贷款的普惠金融价值,有利于落实中央关于规范金融科技和平台经济发展的要求。

二、从严要求商业银行独立把控互联网贷款风险

《办法》发布以来,在促进商业银行风险管理能力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但监管部门也发现各机构执行效果和整改力度存在差异,特别是在独立实施核心风控方面与《办法》要求仍存在较大差距,存在外包风险巨大隐患。为此,24号文强化独立风控要求,进一步细化审慎监管要求、统一监管标准,要求商业银行必须承担风险控制主体责任,自主完成对贷款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环节,严禁将贷前、贷中、贷后管理关键环节外包。

毫无疑问,24号文再次重申了商业银行对所放贷款承担无可推卸的法律责任,督导商业银行自主完成对贷款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具有重要影响的风控环节,严禁关键环节外包,最大程度避免第三方外包机构的操作风险和道德风险,有利于互联网贷款良性创新和稳步发展。

三、联合贷款重新收紧出资比例限制

对于联合贷款,24号文重新规定放贷银行、信托和消金公司的合作放贷主体单笔贷款合作方出资比例不得低于30%。这实际上是恢复了《办法》征求意见稿对联合放贷双方出资比例和行内比例的数额限制。目前在互联网贷款中,不少互金平台或第三方支付机构一方面假借商业银行资金,大肆收取借款客户的手续费,干着空手套白狼的勾当。不仅损害了商业银行的正当利益,也侵害了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因此,重新回归到对互联网联合放贷模式偏重形式监管也不是毫无益处,至少有利于遏制“借鸡生蛋”的投机行为。

当然,固定出资比例数额可能会给某些互金平台和第三方支付机构产生业务扩展限制,例如对大型互金平台影响是巨大的。此前有些互金平台在联合贷款中通过小贷公司出资比例较低,有的出资比例甚至低至1%上下。因此,个别互金平台和第三方支付机构对24号文新规有着不同认识和反应也是正常的。

笔者认为,互联网贷款是涉及助贷、联合贷款的新业务,在监管部门提供的大框架内,可以由市场决定互联网贷款比例,互联网贷款主体应该拥有一定的自主决策权。商业银行和合作机构是互联网贷款的商业伙伴,不是合作机构吃掉商业银行,也不是商业银行吞并合作机构,所有的出资比例应该充分展示双方对互联网信贷积极合作态度,更能表达出监管层推进互联网贷款良性创新的信心。

四、对合作机构风险集中度和限额管控进一步加强

为进一步树立审慎经营导向,不断提升信贷管理和风险防控能力,24号文明确了集中度风险管理和限额管理量化标准,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与单一合作方发放的本行贷款余额不得超过本行一级资本净额的25%。同时,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的互联网贷款余额,不得超过本行全部贷款余额的50%。

显然,这些重大调整有效避免了过度依赖单一合作机构的集中度风险。但是,集中度管理、限额管理以及风险集中度在不同地区、不同时期也确实应该有一定的差异,例如,贫困地区合作机构与富裕地区合作机构在资金总量和贷款总量存在一定的差异,不同商业银行对合作机构集中度的承受能力也有所不同。如果考虑到这些不同之处,区别对待,是不是可以更好体现出差异化监管的优势?

五、严控跨地域经营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

在跨地域经营业务过程中,个别地方商业银行利用互联网技术拓展外省市业务,盲目无序扩张,严重偏离定位,带来较大风险隐患。这个教训是深刻的。去年的《办法》暂未对地方商业银行开展跨区互联网贷款业务设置限制,只是规定地方法人银行应结合自身风控能力审慎开展此类业务。从法条上理解,就是风险能力足以达到能够审慎开展域外互联网贷款业务的,没有完全堵死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跨地域经营的路径。

但是,24号文明确规定了地方法人银行不得离开所属注册地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这就意味着,除了国有大型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信托公司和消费金融公司外,几乎所有地方商业银行的跨省互联网贷款全部被叫停,产生的经济后果目前尚无法得知,需要以后才能评估,但对一些中小型合作机构生存将立刻产生巨大影响。

虽然监管机构有权重新调整地方商业银行跨地域经营规则,但如何界定“当地客户”就是一个监管难题,是按照客户居住地,还是贷款发生地、贷款使用地,在互联网贷款实践中不好把握。去年的《办法》使用提示性语言,概括性描述地方商业银行开展异地贷款条件,取消征求意见稿“立足当地、服务当地、不跨区域”限制也是有道理的,符合互联网贷款特点。为此,在符合“审慎开展跨注册地辖区业务”前提下,地方监管机构按照全流程线上办理、自动授信审批和极速放款特点有条件地指导异地放款业务,可能更能给予地方商业银行异地放贷业务较大发展空间,更加符合互联网贷款特点。

(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普惠金融研究院研究员)


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监管从严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时间:2021-02-22

□顾雷

为推动商业银行有效实施《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促进互联网信贷业务健康发展,在时隔半年以后,中国银保监会2月20日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1〕24号,以下简称“24号文”),对互联网贷款出资比例、合作机构集中度、互联网贷款总量限额以及跨区域放款等8个问题进行了重大调整,提出更为严格的审慎监管要求。对此,业内反响较大,产生了不同评论。有人认为24号文重新回到更早时期《办法》征求意见稿的“严监管”,也有人对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先鼓励创新后从严整治表示不理解。当然,如何科学界定监管“严”与“松”需要从多方面分析,多角度看待,不可一概而论。

一、重新调整互联网贷款有益于普惠金融稳步发展

2020年8月颁布《办法》以来,各商业银行对上述规定的理解和把握存在差异,仍然存在个别互联网合作机构违规放款的现象,依然存在侵犯长尾客户和小微企业的违法活动,个别商业银行还存在过度依赖单一合作机构的风险集中度过高问题。为了进一步树立审慎经营导向,24号文坚持金融创新必须在审慎监管下进行的基本原则,对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活动中较容易出现的问题进行了调整,提升了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信贷管理和风险防控能力,重新评价了互联网贷款的普惠金融价值,有利于落实中央关于规范金融科技和平台经济发展的要求。

二、从严要求商业银行独立把控互联网贷款风险

《办法》发布以来,在促进商业银行风险管理能力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但监管部门也发现各机构执行效果和整改力度存在差异,特别是在独立实施核心风控方面与《办法》要求仍存在较大差距,存在外包风险巨大隐患。为此,24号文强化独立风控要求,进一步细化审慎监管要求、统一监管标准,要求商业银行必须承担风险控制主体责任,自主完成对贷款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环节,严禁将贷前、贷中、贷后管理关键环节外包。

毫无疑问,24号文再次重申了商业银行对所放贷款承担无可推卸的法律责任,督导商业银行自主完成对贷款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具有重要影响的风控环节,严禁关键环节外包,最大程度避免第三方外包机构的操作风险和道德风险,有利于互联网贷款良性创新和稳步发展。

三、联合贷款重新收紧出资比例限制

对于联合贷款,24号文重新规定放贷银行、信托和消金公司的合作放贷主体单笔贷款合作方出资比例不得低于30%。这实际上是恢复了《办法》征求意见稿对联合放贷双方出资比例和行内比例的数额限制。目前在互联网贷款中,不少互金平台或第三方支付机构一方面假借商业银行资金,大肆收取借款客户的手续费,干着空手套白狼的勾当。不仅损害了商业银行的正当利益,也侵害了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因此,重新回归到对互联网联合放贷模式偏重形式监管也不是毫无益处,至少有利于遏制“借鸡生蛋”的投机行为。

当然,固定出资比例数额可能会给某些互金平台和第三方支付机构产生业务扩展限制,例如对大型互金平台影响是巨大的。此前有些互金平台在联合贷款中通过小贷公司出资比例较低,有的出资比例甚至低至1%上下。因此,个别互金平台和第三方支付机构对24号文新规有着不同认识和反应也是正常的。

笔者认为,互联网贷款是涉及助贷、联合贷款的新业务,在监管部门提供的大框架内,可以由市场决定互联网贷款比例,互联网贷款主体应该拥有一定的自主决策权。商业银行和合作机构是互联网贷款的商业伙伴,不是合作机构吃掉商业银行,也不是商业银行吞并合作机构,所有的出资比例应该充分展示双方对互联网信贷积极合作态度,更能表达出监管层推进互联网贷款良性创新的信心。

四、对合作机构风险集中度和限额管控进一步加强

为进一步树立审慎经营导向,不断提升信贷管理和风险防控能力,24号文明确了集中度风险管理和限额管理量化标准,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与单一合作方发放的本行贷款余额不得超过本行一级资本净额的25%。同时,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的互联网贷款余额,不得超过本行全部贷款余额的50%。

显然,这些重大调整有效避免了过度依赖单一合作机构的集中度风险。但是,集中度管理、限额管理以及风险集中度在不同地区、不同时期也确实应该有一定的差异,例如,贫困地区合作机构与富裕地区合作机构在资金总量和贷款总量存在一定的差异,不同商业银行对合作机构集中度的承受能力也有所不同。如果考虑到这些不同之处,区别对待,是不是可以更好体现出差异化监管的优势?

五、严控跨地域经营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

在跨地域经营业务过程中,个别地方商业银行利用互联网技术拓展外省市业务,盲目无序扩张,严重偏离定位,带来较大风险隐患。这个教训是深刻的。去年的《办法》暂未对地方商业银行开展跨区互联网贷款业务设置限制,只是规定地方法人银行应结合自身风控能力审慎开展此类业务。从法条上理解,就是风险能力足以达到能够审慎开展域外互联网贷款业务的,没有完全堵死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跨地域经营的路径。

但是,24号文明确规定了地方法人银行不得离开所属注册地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这就意味着,除了国有大型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信托公司和消费金融公司外,几乎所有地方商业银行的跨省互联网贷款全部被叫停,产生的经济后果目前尚无法得知,需要以后才能评估,但对一些中小型合作机构生存将立刻产生巨大影响。

虽然监管机构有权重新调整地方商业银行跨地域经营规则,但如何界定“当地客户”就是一个监管难题,是按照客户居住地,还是贷款发生地、贷款使用地,在互联网贷款实践中不好把握。去年的《办法》使用提示性语言,概括性描述地方商业银行开展异地贷款条件,取消征求意见稿“立足当地、服务当地、不跨区域”限制也是有道理的,符合互联网贷款特点。为此,在符合“审慎开展跨注册地辖区业务”前提下,地方监管机构按照全流程线上办理、自动授信审批和极速放款特点有条件地指导异地放款业务,可能更能给予地方商业银行异地放贷业务较大发展空间,更加符合互联网贷款特点。

(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普惠金融研究院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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