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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慈善信托税收优惠政策的思考

发布时间:2021-02-26 08:59:40    作者: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编者按:

2017年7月10日,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民政部联合印发《慈善信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银监发[2017]37号),标志着我国慈善信托规制体系基本建立。《办法》中明确了慈善信托的概念,即“慈善信托属于公益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慈善目的,依法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以受托人名义进行管理和处分,开展慈善活动的行为”。作者从我国慈善信托发展态势和现有税收难题出发,结合国际税收优惠经验分析,深入探究如何健全我国慈善信托税收优惠政策体系,并提出中国信托登记公司在助力慈善信托科学持续发展、支持信托业务回归本源的可行路径。

□李元成 刘鑫 彭黛

慈善信托作为一种将慈善行为与金融手段有机融合创新的成熟业务模式,已成为慈善组织、金融机构及社会公众参与我国慈善事业的重要渠道。在2020年初抗击新冠肺炎疫情中,我国信托公司充分发挥信托制度优势,踊跃设立慈善信托,积极汇聚社会慈善力量共同抗疫,但由于信托公司不属于“公益性社会组织”,其开展的慈善信托业务无法享受财政部《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9号,以下简称“第9号公告”)所明确的抗疫捐赠税收优惠政策。与此同时,经在线调研慈善信托业务较多的7家信托公司,缺乏明确具体的税收优惠政策已成为制约慈善信托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因素。因此,亟待建立健全慈善信托税收优惠政策体系,促进慈善信托产生更大的社会效益,进而推动我国慈善事业科学发展。

我国慈善信托发展态势

(一)我国慈善信托正在蓬勃发展

2016年9月《慈善法》正式实施以来,慈善信托数量与规模显著增长,受托管理不断规范,慈善效能日益突出。一是政策环境逐渐完善。2017年7月,原银监会、民政部联合印发《慈善信托管理办法》,为慈善信托的具体操作提供了有力的制度指引。2017年9月,全国慈善信息公开平台——“慈善中国”上线运行,以及地方性监管政策的陆续出台为慈善信托发展打下了良好基础。2020年1月,民政部发布了《慈善信托信息公开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对信息公开的主体、平台、具体内容和时限等多个方面进行了细化安排。二是财产规模稳步增长。据“慈善中国”数据统计,截至2019年末,全国共备案慈善信托273单,财产规模29.35亿元,慈善信托数量逐年递增,社会各界积极探索和实践慈善信托。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暴发以来,我国信托公司持续发力,据中国信登信托登记系统数据显示,2020年前三季度设立慈善信托192单,涉及初始募集金额2.33亿元,在助力疫情防控和支持复工复产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三是业务模式持续创新。实践中,我国慈善信托正在发挥信托制度特色和优势,积极探索以非货币型慈善财产对公益慈善事业的价值贡献。此外,运用区块链技术为慈善信托科技赋能,不仅简化了中间流程,还降低了运营成本。

(二)慈善信托已成为推动我国慈善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

慈善信托是我国慈善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国信托业回归本源、致力于服务人民美好生活的重要见证。据《慈善蓝皮书:中国慈善发展报告》数据显示,至2019年末经民政部门登记认定的慈善组织超过7500家,较2017年末增长122.02%,慈善捐赠规模约1330亿元,较2017年末下降12.84%。近3年,慈善信托规模从8.8亿元增长到29.35亿元,在慈善捐赠总额中占比由0.58%增长到2.2%,慈善信托对慈善事业的贡献度逐年稳步提升(见右表)。

(三)慈善信托显示出独特优势

慈善信托具有公益与信托的“双重属性”,得益于信托制度的特点,相较于慈善捐赠主要有四个方面的巨大优势:一是更好地体现委托人的意愿。委托人可以通过信托合同与受托人就慈善目的、信托存续期限、信托财产的使用及管理运用方向等要素进行明确约定,确保委托人的慈善意愿得到实现。与此同时,慈善信托还能有效实现财产独立和风险隔离。二是监督管理更规范透明。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受银保监会监管,对慈善信托的设立、后期运行管理、信息披露等全过程尽责。与此同时,慈善信托通过引入监察人机制与编制披露年报等方式,还能充分确保慈善资产运用得到有效监督。三是保值增值性更强。信托公司是金融市场上唯一能够横跨资本市场、货币市场和实业投资的综合性金融机构,由其作为受托人,可以发挥跨市场配置资产优势,优化资产配置策略,提高信托财产保值增值能力。四是运作方式更灵活。慈善信托的年度慈善支出比例或数额由慈善信托文件约定,不受《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关于年度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70%”等比例限制和刚性制约,可按捐赠人的意愿更好达成慈善目的。

我国慈善信托面临的

税收优惠难题

目前,我国慈善事业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是围绕慈善捐赠,享受免税抵税优惠的主要是经登记认定的基金会、慈善会、社会团体等慈善组织。慈善信托和慈善捐赠在促进社会慈善事业发展、服务社会公共利益上具有相似功效,但是自《慈善法》颁布以来,一直未对慈善信托的税收优惠做出明确或专门规定,税收优惠政策缺失已成为当前发展慈善信托遇到的最大挑战之一。对照我国慈善捐赠现行税收优惠政策分析,我国慈善信托存在的税收优惠难题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尚未形成明确且明晰的慈善信托税收优惠制度体系。我国除在《信托法》中原则性强调“国家鼓励发展慈善信托”外,《税法》《慈善法》《慈善信托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仅有原则性表述,并无慈善信托具体的税收优惠政策,且无明确可操作的相关规定。一是针对捐赠人的税收优惠制度缺失。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对慈善捐赠的规定,企业进行捐赠时,在捐赠年度产生的以及之前年度结转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以将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进行税前抵扣,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个人捐赠时,纳税义务人则可享受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30%的税前抵扣,但对于慈善信托则难以明确享受此项优惠。二是针对受托人的税收优惠制度缺失。《慈善法》《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了慈善组织具备公益性税前扣除的资格,极大地推动了慈善组织发展慈善事业。而针对信托公司享有的税收优惠政策在《慈善法》《慈善信托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中仅有原则性表述,未有可操作性细则出台,导致同为慈善信托受托人的信托公司对慈善信托收取的管理费无法比照慈善组织享受税收优惠。三是针对受益人的税收优惠制度缺失。《慈善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受益人接受慈善捐赠,依法享受税收优惠。”但对于慈善信托而言,则未明确受益人可以享受相应政策。四是针对慈善信托项目本身税收优惠制度缺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2018年1月1日起,资管产品管理人运用资管产品的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也需要缴纳增值税。目前,我国尚未出台任何关于慈善信托项目的税收优惠政策,因此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在产品运营过程中产生的利息收入、金融产品转让收益等增值收益,需对慈善信托项目征收增值税。

(二)信托公司无权提供可抵扣的捐赠票据。《慈善法》中明确了慈善组织接受捐赠应当向捐赠人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捐赠票据,但信托公司本质上不属于非营利性社会组织,财政部门难以单纯依据慈善信托的公益性目的认可其开具捐赠发票的资格,导致捐赠人委托信托公司设立慈善信托,却无法获得可抵扣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捐赠票据。目前,虽有“慈善组织+信托公司”相结合的模式(信托公司与慈善组织合作实现税收优惠的方式主要有三种,一是信托公司与慈善组织共同担任慈善信托受托人;二是慈善组织担任委托人,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三是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慈善组织担任慈善项目执行人),借由慈善组织代为向捐赠人开具发票,但慈善组织的嵌入拉长了整个信托关系的业务链条,增加了中间成本(据调研,慈善信托项目为了能给捐赠人开具捐赠发票而引入经登记认定的慈善组织作为委托人,慈善组织一般要对慈善信托收取管理费),甚至引发慈善组织是否能用捐赠财产设立慈善信托、是否符合慈善支出有关规定以及对慈善信托受益人特定性的争议等法律风险。

(三)慈善信托在各个环节承担多种税收负担。在慈善信托设立时,委托人向受托人转移信托财产尤其是非货币性财产时,会涉及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如是转移不动产,还涉及契税。在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阶段,信托公司运作信托财产产生的收益会涉及增值税、流转税等,而受益人取得财产阶段则还应就取得的财产缴纳所得税。在慈善信托运作各个阶段中订立、领受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还会产生相应的印花税。此外,我国《物权法》实行一物一权原则,暂不认可信托财产的“双重所有权”,信托财产的流转涉及多个阶段包含形式转移与实质转移,因此容易导致双重征税现象产生。

慈善信托税收优惠政策的国际经验

慈善信托起源于英国,在美国得到重要发展。我国信托立法时重点参考了日本信托法。为了鼓励慈善信托发展,英国、美国、日本等国家在不同程度上给予慈善信托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在慈善信托设立环节、运行环节、信托利益分配环节形成了较为完备的税收优惠政策,有四个方面值得分析借鉴。

(一)在慈善信托的设立环节,一般比照慈善捐赠享受税收优惠。以所得税为切入点,采取免税、税前扣除、直接抵税等形式给予委托人税优政策,给予较高的抵扣限额,尤其是美国还规定当年未扣除完的额度可结转至以后的5年。

(二)在慈善信托运作环节,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均享受税收优惠。根据英国《所得税法》规定,慈善信托运行过程中,信托财产获得的不动产收入、股息、利息、养老金和扣税捐赠物品等多种收入均可以享受所得税免税优惠。

(三)对税收优惠地位进行严格资格认定。慈善信托不自动享受税收优惠,美国和日本有严格的免税资格认定过程,英国要经过独立、权威的慈善委员会的严格认定,必要时慈善委员会会商税务部门再做决定。

(四)充分应用“信托导管原则”(注1),避免重复纳税。在英国、美国等发达国家,慈善信托项目被认定为导管,尊重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不对中间环节征税,对以不动产等设立慈善信托非实质交易过户免税。

健全我国慈善信托税收优惠政策体系的思考

建议在国家层面加强顶层设计,全面梳理慈善信托税收制度,以比照慈善捐赠给予慈善信托税收优惠政策为基本目标,充分发挥中国信登作为我国信托行业基础设施的功能和优势,经监管部门同意,在全国各信托公司支持下积极打造集中、权威的慈善信托数据中心,并与“慈善中国”(注2)互联互通,助力打通慈善信托不同监管主体之间的信息壁垒,重点通过支持实施税前扣除资格认定、探索开展捐赠票据全流程跟踪与核验、有序推进财产信托登记,全面完善慈善信托税收优惠政策,为信托业务回归本源提供支持和保障。

(一)出台专项管理办法,将慈善信托视同慈善捐赠进行统一管理。将慈善信托比照慈善捐赠给予税收优惠政策,通过制定相应法规制度将慈善信托纳入统一监督管理,严格准入条件,强化专款专用和信息公开,全方位接受社会监督。一是严格准入条件。重点包括六大基本条件:(1)慈善信托必须依法在中国信登开展信托登记和受益权信息报送并在民政部门备案,由中国信登进行严格的形式审查并实施动态信息采集和管理;(2)必须从事慈善性活动,同时必须保证慈善目的的唯一性;(3)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纳税信用评级、监管评级和行业评级均为A类以上;(4)变更受托人需要慈善信托主管部门的批准;(5)慈善信托终止后,慈善财产应当按照近似原则用于慈善事业,或经民政部门批准转给近似目的的慈善信托;(6)慈善信托必须严格接受年检和评估。二是严格监督管理。民政部门围绕慈善信托发起设立、财产管理和使用、信息公开等内容,建立健全并落实日常监督检查制度、重大慈善项目专项检查制度、慈善信托及其负责人信用记录制度,并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财政、税务部门依法对发起慈善信托的信托公司开展财务会计、享受税收优惠和使用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等方面的监督管理。银保监会等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慈善信托项目和信托公司进行监督管理。三是严格分账管理并单独核算。要求慈善信托财产建立专项账户,与其他财产分开核算,同时严格区别应税收入与免税收入,实现慈善信托财产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

(二)发挥行业基础设施功能和优势,支持实施税前扣除资格认定。在确保信息数据安全的基础上,可充分发挥中国信登作为行业性基础平台设施的功能性定位优势和规模效应,充分运用大数据分析技术,全面推进“一站式”数字风控平台建设,支持实施税前扣除资格认定,并服务监管部门实现对慈善信托的精准化、动态化、数字化监管。一是为税前扣除资格认定提供数据支撑。在监管支持的前提下,可充分发挥中国信登作为信托行业数据中心功能和优势,有机整合信托产品及受益权信息、信托业标准化监管数据、关联方名单以及股权信息等,通过提供信息核验服务,支持民政部门联合银保监会对信托公司实施税前扣除资格认定,对符合准入条件的信托公司开展慈善信托给予与慈善捐赠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二是建立健全重点信息动态报送工作机制。中国信登可通过底层数据标签、AI工具应用、交互分析实现三者间的有机结合,探索建立行业大数据分析和风险分析机制,定期向民政部和银保监会报送信托公司在公司治理、合规经营、风险防控等方面的关键信息,助力建立健全慈善信托日常监管协作机制,实现对慈善信托受托人有关风险的实时、动态、精准化预警。三是助力实现慈善信托登记和民政备案工作有效衔接。积极实现慈善信托登记数据与备案信息互联互通,将信托公司慈善信托登记时填报的委托人身份证明、信托文件、信托财产交付证明等信息关联至民政部门备案系统,避免同一信息重复报送,简化信托公司慈善信托备案流程,同步提升慈善信托登记和备案效率。

(三)应用区块链等新技术,支持赋予经税前扣除资格认定信托公司开具捐赠票据资格。中国信登可充分借鉴和应用区块链电子发票等先进技术,实现与财政部、民政部、国税总局系统专线连通,支持赋予经税前扣除资格认定信托公司开具捐赠票据资格,建立健全捐赠票据“领购、核发、使用、抵扣”全周期流转“闭环”,通过电子化、系统化方式对电子捐赠票据实施全流程登记跟踪,积极助力解决因信息不对称可能造成的捐赠票据使用的监管漏洞。一是采集关键信息,建立健全全国统一的慈善信托数据中心。在慈善信托信托受益权信息定期报送时,中国信登在信托公司报送的“合同要素报送文件”和“委托人受益人要素报送文件”中抓取委托人身份信息、合同信息(份额和金额)和受益人身份信息等,同时在全国各信托公司的积极配合下,及时采集合同和捐赠票据等关键信息,实施动态管理、存储和维护,逐步建立健全我国统一的慈善信托数据中心。二是应用区块链等新技术,动态监控捐赠票据开具。目前区块链技术已成功应用于电子发票的开具,由中国信登充分借鉴和应用区块链发票技术,发挥其不可篡改性、可追溯性、共识机制等特色和优势,支持财政部门实时监测全国各信托公司捐赠票据领购、核发和使用情况,有效避免出现虚假捐赠发票以及捐赠票据违规出借、买卖、重复使用等情况。三是实现专线连通,实时核验捐赠票据抵扣。作为行业基础服务平台,中国信登可联合全国各信托公司与国家税务系统进行专线连通,实现对交易过程的交叉验证和实时监督,支持税务部门在接受慈善信托委托人税前抵扣申请时,实时核验电子合同和捐赠票据信息的真实性、唯一性和有效性,使之成为反避税监控体系的组成部分。

(四)推动信托财产登记,促进完善非货币财产设立慈善信托的税收优惠政策。目前,中国信登正在中国银保监会指导下积极探索信托财产登记,已启动不动产、未上市公司股权两类信托财产信息报送工作,同时通过银保监会积极协调自然资源部等产权登记部门努力推动信托财产登记的制度建设、机制探索和信息共享等。下一步,在实现与现有财产登记制度衔接和协调基础上,要积极推动信托财产登记制度逐步落地,由中国信登实施统一信托财产登记,进一步厘清以不动产、未上市股权等非货币财产开展慈善信托在设立、运行、分配和清算等环节面临的多个税种,并通过借鉴“信托导管原则”,尊重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支持财税部门尽量避免对慈善信托财产名义转移行为进行课税,进而有针对性完善非货币财产设立慈善信托的税收优惠政策,最大程度地避免双重征税问题。

注1:对于信托的课税原则主要有两种,一种是“信托导管原则”,即信托计划仅被看做一个导管,不需要缴纳任何税收,所有税负由最终受益人承担;另一种是“信托实体原则”,即信托计划被当做纳税实体,承担相应税收。

注2:“慈善中国”是全国慈善信息公开平台,于2017年9月4日正式开通,是依据《慈善法》“信息公开”要求而建设的统一信息平台,用于慈善组织、慈善信托受托人等参与主体面向社会公开慈善信息。

(作者单位: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


深化慈善信托税收优惠政策的思考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时间:2021-02-26

编者按:

2017年7月10日,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民政部联合印发《慈善信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银监发[2017]37号),标志着我国慈善信托规制体系基本建立。《办法》中明确了慈善信托的概念,即“慈善信托属于公益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慈善目的,依法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以受托人名义进行管理和处分,开展慈善活动的行为”。作者从我国慈善信托发展态势和现有税收难题出发,结合国际税收优惠经验分析,深入探究如何健全我国慈善信托税收优惠政策体系,并提出中国信托登记公司在助力慈善信托科学持续发展、支持信托业务回归本源的可行路径。

□李元成 刘鑫 彭黛

慈善信托作为一种将慈善行为与金融手段有机融合创新的成熟业务模式,已成为慈善组织、金融机构及社会公众参与我国慈善事业的重要渠道。在2020年初抗击新冠肺炎疫情中,我国信托公司充分发挥信托制度优势,踊跃设立慈善信托,积极汇聚社会慈善力量共同抗疫,但由于信托公司不属于“公益性社会组织”,其开展的慈善信托业务无法享受财政部《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9号,以下简称“第9号公告”)所明确的抗疫捐赠税收优惠政策。与此同时,经在线调研慈善信托业务较多的7家信托公司,缺乏明确具体的税收优惠政策已成为制约慈善信托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因素。因此,亟待建立健全慈善信托税收优惠政策体系,促进慈善信托产生更大的社会效益,进而推动我国慈善事业科学发展。

我国慈善信托发展态势

(一)我国慈善信托正在蓬勃发展

2016年9月《慈善法》正式实施以来,慈善信托数量与规模显著增长,受托管理不断规范,慈善效能日益突出。一是政策环境逐渐完善。2017年7月,原银监会、民政部联合印发《慈善信托管理办法》,为慈善信托的具体操作提供了有力的制度指引。2017年9月,全国慈善信息公开平台——“慈善中国”上线运行,以及地方性监管政策的陆续出台为慈善信托发展打下了良好基础。2020年1月,民政部发布了《慈善信托信息公开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对信息公开的主体、平台、具体内容和时限等多个方面进行了细化安排。二是财产规模稳步增长。据“慈善中国”数据统计,截至2019年末,全国共备案慈善信托273单,财产规模29.35亿元,慈善信托数量逐年递增,社会各界积极探索和实践慈善信托。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暴发以来,我国信托公司持续发力,据中国信登信托登记系统数据显示,2020年前三季度设立慈善信托192单,涉及初始募集金额2.33亿元,在助力疫情防控和支持复工复产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三是业务模式持续创新。实践中,我国慈善信托正在发挥信托制度特色和优势,积极探索以非货币型慈善财产对公益慈善事业的价值贡献。此外,运用区块链技术为慈善信托科技赋能,不仅简化了中间流程,还降低了运营成本。

(二)慈善信托已成为推动我国慈善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

慈善信托是我国慈善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国信托业回归本源、致力于服务人民美好生活的重要见证。据《慈善蓝皮书:中国慈善发展报告》数据显示,至2019年末经民政部门登记认定的慈善组织超过7500家,较2017年末增长122.02%,慈善捐赠规模约1330亿元,较2017年末下降12.84%。近3年,慈善信托规模从8.8亿元增长到29.35亿元,在慈善捐赠总额中占比由0.58%增长到2.2%,慈善信托对慈善事业的贡献度逐年稳步提升(见右表)。

(三)慈善信托显示出独特优势

慈善信托具有公益与信托的“双重属性”,得益于信托制度的特点,相较于慈善捐赠主要有四个方面的巨大优势:一是更好地体现委托人的意愿。委托人可以通过信托合同与受托人就慈善目的、信托存续期限、信托财产的使用及管理运用方向等要素进行明确约定,确保委托人的慈善意愿得到实现。与此同时,慈善信托还能有效实现财产独立和风险隔离。二是监督管理更规范透明。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受银保监会监管,对慈善信托的设立、后期运行管理、信息披露等全过程尽责。与此同时,慈善信托通过引入监察人机制与编制披露年报等方式,还能充分确保慈善资产运用得到有效监督。三是保值增值性更强。信托公司是金融市场上唯一能够横跨资本市场、货币市场和实业投资的综合性金融机构,由其作为受托人,可以发挥跨市场配置资产优势,优化资产配置策略,提高信托财产保值增值能力。四是运作方式更灵活。慈善信托的年度慈善支出比例或数额由慈善信托文件约定,不受《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关于年度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70%”等比例限制和刚性制约,可按捐赠人的意愿更好达成慈善目的。

我国慈善信托面临的

税收优惠难题

目前,我国慈善事业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是围绕慈善捐赠,享受免税抵税优惠的主要是经登记认定的基金会、慈善会、社会团体等慈善组织。慈善信托和慈善捐赠在促进社会慈善事业发展、服务社会公共利益上具有相似功效,但是自《慈善法》颁布以来,一直未对慈善信托的税收优惠做出明确或专门规定,税收优惠政策缺失已成为当前发展慈善信托遇到的最大挑战之一。对照我国慈善捐赠现行税收优惠政策分析,我国慈善信托存在的税收优惠难题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尚未形成明确且明晰的慈善信托税收优惠制度体系。我国除在《信托法》中原则性强调“国家鼓励发展慈善信托”外,《税法》《慈善法》《慈善信托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仅有原则性表述,并无慈善信托具体的税收优惠政策,且无明确可操作的相关规定。一是针对捐赠人的税收优惠制度缺失。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对慈善捐赠的规定,企业进行捐赠时,在捐赠年度产生的以及之前年度结转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以将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进行税前抵扣,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个人捐赠时,纳税义务人则可享受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30%的税前抵扣,但对于慈善信托则难以明确享受此项优惠。二是针对受托人的税收优惠制度缺失。《慈善法》《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了慈善组织具备公益性税前扣除的资格,极大地推动了慈善组织发展慈善事业。而针对信托公司享有的税收优惠政策在《慈善法》《慈善信托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中仅有原则性表述,未有可操作性细则出台,导致同为慈善信托受托人的信托公司对慈善信托收取的管理费无法比照慈善组织享受税收优惠。三是针对受益人的税收优惠制度缺失。《慈善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受益人接受慈善捐赠,依法享受税收优惠。”但对于慈善信托而言,则未明确受益人可以享受相应政策。四是针对慈善信托项目本身税收优惠制度缺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2018年1月1日起,资管产品管理人运用资管产品的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也需要缴纳增值税。目前,我国尚未出台任何关于慈善信托项目的税收优惠政策,因此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在产品运营过程中产生的利息收入、金融产品转让收益等增值收益,需对慈善信托项目征收增值税。

(二)信托公司无权提供可抵扣的捐赠票据。《慈善法》中明确了慈善组织接受捐赠应当向捐赠人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捐赠票据,但信托公司本质上不属于非营利性社会组织,财政部门难以单纯依据慈善信托的公益性目的认可其开具捐赠发票的资格,导致捐赠人委托信托公司设立慈善信托,却无法获得可抵扣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捐赠票据。目前,虽有“慈善组织+信托公司”相结合的模式(信托公司与慈善组织合作实现税收优惠的方式主要有三种,一是信托公司与慈善组织共同担任慈善信托受托人;二是慈善组织担任委托人,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三是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慈善组织担任慈善项目执行人),借由慈善组织代为向捐赠人开具发票,但慈善组织的嵌入拉长了整个信托关系的业务链条,增加了中间成本(据调研,慈善信托项目为了能给捐赠人开具捐赠发票而引入经登记认定的慈善组织作为委托人,慈善组织一般要对慈善信托收取管理费),甚至引发慈善组织是否能用捐赠财产设立慈善信托、是否符合慈善支出有关规定以及对慈善信托受益人特定性的争议等法律风险。

(三)慈善信托在各个环节承担多种税收负担。在慈善信托设立时,委托人向受托人转移信托财产尤其是非货币性财产时,会涉及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如是转移不动产,还涉及契税。在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阶段,信托公司运作信托财产产生的收益会涉及增值税、流转税等,而受益人取得财产阶段则还应就取得的财产缴纳所得税。在慈善信托运作各个阶段中订立、领受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还会产生相应的印花税。此外,我国《物权法》实行一物一权原则,暂不认可信托财产的“双重所有权”,信托财产的流转涉及多个阶段包含形式转移与实质转移,因此容易导致双重征税现象产生。

慈善信托税收优惠政策的国际经验

慈善信托起源于英国,在美国得到重要发展。我国信托立法时重点参考了日本信托法。为了鼓励慈善信托发展,英国、美国、日本等国家在不同程度上给予慈善信托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在慈善信托设立环节、运行环节、信托利益分配环节形成了较为完备的税收优惠政策,有四个方面值得分析借鉴。

(一)在慈善信托的设立环节,一般比照慈善捐赠享受税收优惠。以所得税为切入点,采取免税、税前扣除、直接抵税等形式给予委托人税优政策,给予较高的抵扣限额,尤其是美国还规定当年未扣除完的额度可结转至以后的5年。

(二)在慈善信托运作环节,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均享受税收优惠。根据英国《所得税法》规定,慈善信托运行过程中,信托财产获得的不动产收入、股息、利息、养老金和扣税捐赠物品等多种收入均可以享受所得税免税优惠。

(三)对税收优惠地位进行严格资格认定。慈善信托不自动享受税收优惠,美国和日本有严格的免税资格认定过程,英国要经过独立、权威的慈善委员会的严格认定,必要时慈善委员会会商税务部门再做决定。

(四)充分应用“信托导管原则”(注1),避免重复纳税。在英国、美国等发达国家,慈善信托项目被认定为导管,尊重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不对中间环节征税,对以不动产等设立慈善信托非实质交易过户免税。

健全我国慈善信托税收优惠政策体系的思考

建议在国家层面加强顶层设计,全面梳理慈善信托税收制度,以比照慈善捐赠给予慈善信托税收优惠政策为基本目标,充分发挥中国信登作为我国信托行业基础设施的功能和优势,经监管部门同意,在全国各信托公司支持下积极打造集中、权威的慈善信托数据中心,并与“慈善中国”(注2)互联互通,助力打通慈善信托不同监管主体之间的信息壁垒,重点通过支持实施税前扣除资格认定、探索开展捐赠票据全流程跟踪与核验、有序推进财产信托登记,全面完善慈善信托税收优惠政策,为信托业务回归本源提供支持和保障。

(一)出台专项管理办法,将慈善信托视同慈善捐赠进行统一管理。将慈善信托比照慈善捐赠给予税收优惠政策,通过制定相应法规制度将慈善信托纳入统一监督管理,严格准入条件,强化专款专用和信息公开,全方位接受社会监督。一是严格准入条件。重点包括六大基本条件:(1)慈善信托必须依法在中国信登开展信托登记和受益权信息报送并在民政部门备案,由中国信登进行严格的形式审查并实施动态信息采集和管理;(2)必须从事慈善性活动,同时必须保证慈善目的的唯一性;(3)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纳税信用评级、监管评级和行业评级均为A类以上;(4)变更受托人需要慈善信托主管部门的批准;(5)慈善信托终止后,慈善财产应当按照近似原则用于慈善事业,或经民政部门批准转给近似目的的慈善信托;(6)慈善信托必须严格接受年检和评估。二是严格监督管理。民政部门围绕慈善信托发起设立、财产管理和使用、信息公开等内容,建立健全并落实日常监督检查制度、重大慈善项目专项检查制度、慈善信托及其负责人信用记录制度,并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财政、税务部门依法对发起慈善信托的信托公司开展财务会计、享受税收优惠和使用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等方面的监督管理。银保监会等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慈善信托项目和信托公司进行监督管理。三是严格分账管理并单独核算。要求慈善信托财产建立专项账户,与其他财产分开核算,同时严格区别应税收入与免税收入,实现慈善信托财产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

(二)发挥行业基础设施功能和优势,支持实施税前扣除资格认定。在确保信息数据安全的基础上,可充分发挥中国信登作为行业性基础平台设施的功能性定位优势和规模效应,充分运用大数据分析技术,全面推进“一站式”数字风控平台建设,支持实施税前扣除资格认定,并服务监管部门实现对慈善信托的精准化、动态化、数字化监管。一是为税前扣除资格认定提供数据支撑。在监管支持的前提下,可充分发挥中国信登作为信托行业数据中心功能和优势,有机整合信托产品及受益权信息、信托业标准化监管数据、关联方名单以及股权信息等,通过提供信息核验服务,支持民政部门联合银保监会对信托公司实施税前扣除资格认定,对符合准入条件的信托公司开展慈善信托给予与慈善捐赠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二是建立健全重点信息动态报送工作机制。中国信登可通过底层数据标签、AI工具应用、交互分析实现三者间的有机结合,探索建立行业大数据分析和风险分析机制,定期向民政部和银保监会报送信托公司在公司治理、合规经营、风险防控等方面的关键信息,助力建立健全慈善信托日常监管协作机制,实现对慈善信托受托人有关风险的实时、动态、精准化预警。三是助力实现慈善信托登记和民政备案工作有效衔接。积极实现慈善信托登记数据与备案信息互联互通,将信托公司慈善信托登记时填报的委托人身份证明、信托文件、信托财产交付证明等信息关联至民政部门备案系统,避免同一信息重复报送,简化信托公司慈善信托备案流程,同步提升慈善信托登记和备案效率。

(三)应用区块链等新技术,支持赋予经税前扣除资格认定信托公司开具捐赠票据资格。中国信登可充分借鉴和应用区块链电子发票等先进技术,实现与财政部、民政部、国税总局系统专线连通,支持赋予经税前扣除资格认定信托公司开具捐赠票据资格,建立健全捐赠票据“领购、核发、使用、抵扣”全周期流转“闭环”,通过电子化、系统化方式对电子捐赠票据实施全流程登记跟踪,积极助力解决因信息不对称可能造成的捐赠票据使用的监管漏洞。一是采集关键信息,建立健全全国统一的慈善信托数据中心。在慈善信托信托受益权信息定期报送时,中国信登在信托公司报送的“合同要素报送文件”和“委托人受益人要素报送文件”中抓取委托人身份信息、合同信息(份额和金额)和受益人身份信息等,同时在全国各信托公司的积极配合下,及时采集合同和捐赠票据等关键信息,实施动态管理、存储和维护,逐步建立健全我国统一的慈善信托数据中心。二是应用区块链等新技术,动态监控捐赠票据开具。目前区块链技术已成功应用于电子发票的开具,由中国信登充分借鉴和应用区块链发票技术,发挥其不可篡改性、可追溯性、共识机制等特色和优势,支持财政部门实时监测全国各信托公司捐赠票据领购、核发和使用情况,有效避免出现虚假捐赠发票以及捐赠票据违规出借、买卖、重复使用等情况。三是实现专线连通,实时核验捐赠票据抵扣。作为行业基础服务平台,中国信登可联合全国各信托公司与国家税务系统进行专线连通,实现对交易过程的交叉验证和实时监督,支持税务部门在接受慈善信托委托人税前抵扣申请时,实时核验电子合同和捐赠票据信息的真实性、唯一性和有效性,使之成为反避税监控体系的组成部分。

(四)推动信托财产登记,促进完善非货币财产设立慈善信托的税收优惠政策。目前,中国信登正在中国银保监会指导下积极探索信托财产登记,已启动不动产、未上市公司股权两类信托财产信息报送工作,同时通过银保监会积极协调自然资源部等产权登记部门努力推动信托财产登记的制度建设、机制探索和信息共享等。下一步,在实现与现有财产登记制度衔接和协调基础上,要积极推动信托财产登记制度逐步落地,由中国信登实施统一信托财产登记,进一步厘清以不动产、未上市股权等非货币财产开展慈善信托在设立、运行、分配和清算等环节面临的多个税种,并通过借鉴“信托导管原则”,尊重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支持财税部门尽量避免对慈善信托财产名义转移行为进行课税,进而有针对性完善非货币财产设立慈善信托的税收优惠政策,最大程度地避免双重征税问题。

注1:对于信托的课税原则主要有两种,一种是“信托导管原则”,即信托计划仅被看做一个导管,不需要缴纳任何税收,所有税负由最终受益人承担;另一种是“信托实体原则”,即信托计划被当做纳税实体,承担相应税收。

注2:“慈善中国”是全国慈善信息公开平台,于2017年9月4日正式开通,是依据《慈善法》“信息公开”要求而建设的统一信息平台,用于慈善组织、慈善信托受托人等参与主体面向社会公开慈善信息。

(作者单位: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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