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庹国柱:健全我国农业再保险制度

发布时间:2021-03-01 08:03:46    作者: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庹国柱

2021年中央一号文件中,特别提出了“健全农业再保险制度”的重要课题。这是一个对农业保险的健康、可持续和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的课题。

就笔者理解,对于我国的农业保险而言,我国农业再保险制度是一个既包括农业再保险,也包括再保险之后的风险损失吸纳和消化安排的整体制度。这个问题也是如何完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问题的一部分。

第一,我国农业保险再保险制度既是一个老问题也是新问题。

农业保险的再保险制度不同于一般商业性再保险制度。根据国外农业保险发达国家的经验,农业保险需要一套包括政策性质的再保险安排和这种再保险之后的超赔责任安排。例如,在美国,农业保险的再保险主要是由政府所有的“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提供的,对于这个有政府财政支持的再保险之后,还有进一步的超赔责任安排,那就是可以向其提供贷款的政策性银行——“商品信贷公司”。这种完备的安排在我国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2020年12月30日之前,我们农业保险的再保险还完全是由商业化的再保险市场提供,尽管我们在2015年建立了“农共体”,但仍然是商业化市场化经营,而且也没有得到财政的支持,其经营虽然是有功绩的,但还是有缺憾的。2020年12月30日中国农再正式成立,标志着我国农业再保险制度建设有了重要的突破性进展。但是,中国农再还是一张白纸,需要在实践中探索中国农业再保险制度建设之路。

第二,中国农再的理念构建是健全农业再保险制度的基础。

国务院给中国农再规定了四大使命,第一条就是为农业保险直接保险保驾护航,通过为直接保险提供再保险服务,分散农业保险的大灾风险。

这是中国农再的首要责任,也是当前中国农再的当务之急。这其中首先需要处理好中国农再的股份制保险公司性质与其政策性职能之间可能的冲突。据说中国农再的股东们在下述理念上达成一致,那就是不强调其利润诉求,而注重予其服务的政策性或者公益性。这是健全农业再保险制度的重要基础,值得赞赏。同时,如何使再保与直接保险成为利益共同体,既解决直保公司的风险分散,也实现再保险分出和接受双方风险和利益的共担共享。这需要智慧,也需要法律法规的规范,并需要在实践中逐渐达成共识和顺利实现。

第三,中国农再的其他使命也是健全农业再保险制度的组成部分。

中国农再的另外三项使命包括:推动建立并统筹管理国家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基金,利用再保险人的身份和有利条件,做好农业保险信息共享和管理,和利用再保险的特殊身份和便利条件,来规划和推动完善农业保险制度,更有效地落实国家相关支农惠农政策。以笔者之见,这三项使命也是健全中国农业再保险制度的重要内容。只有中国农再的这四项任务完全到位,而且在实践中真正发挥出预期的积极效果,才能谈得上我国农业再保险制度的健全。这四项中国农再的使命,实际上是中国农业保险制度顶层设计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当然,要完成这些使命,真正使这个制度全部运转起来、健全起来,任重而道远。

再保险之后的大灾风险准备金,目前还只是一个设想,这个大灾基金如何设计,需要一层还是多层安排;中央一级的基金需要多大规模,能抵御几十年一遇的重大灾害风险;大灾基金如何筹集,有如何使用等,都需要研究拿出方案并在各方配合之下才能付诸实施。

规划和推动完善农业保险制度,更有效地落实国家相关支农惠农政策,是一个更加宏大的国家计划。国家支农惠农是长期国策,作为实现这一国策的最重要的重要工具和抓手之一,我国农业保险将来能在多大广度和深度上实现支农惠农,在这里有很大的发挥空间。值得农业、农村、农民和农业保险界期待。

第四,农业再保险制度的健全需要相关各方的合作和支持。

中国农业再保险制度的建设,必须各有关方面的配合、合作与支持。没有这个条件,中国农业再保险制度的健全是很困难的。目前,中国农再刚刚成立,其作为健全中国农业再保险制度最重要的主体之一,在一张白纸上虽然可以画出最美丽的图画,但是,万事开头难,可以借鉴的经验有限。他们需要各监管部门的爱护、支持和指导,需要各直保公司和其他相关部门的理解和包容,在没有经验和现成规则的条件下,可能有些再保险协议、办法和规则不完全有规有矩,不完全符合直保公司的诉求和心愿,双方都要有耐心,要进行更广泛、深入沟通和协商,在磨合中寻求一致,在过程中寻求和谐。中国农再也需要学习其他商业再保险主体,包括国际再保险人的宝贵经验,取得他们的理解、合作与支持。

只有这样,才能促进中国农业再保险制度早日健全和完善。

(作者系首都经济贸易大学保险系教授、农村保险研究所所长)


庹国柱:健全我国农业再保险制度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时间:2021-03-01

□庹国柱

2021年中央一号文件中,特别提出了“健全农业再保险制度”的重要课题。这是一个对农业保险的健康、可持续和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的课题。

就笔者理解,对于我国的农业保险而言,我国农业再保险制度是一个既包括农业再保险,也包括再保险之后的风险损失吸纳和消化安排的整体制度。这个问题也是如何完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问题的一部分。

第一,我国农业保险再保险制度既是一个老问题也是新问题。

农业保险的再保险制度不同于一般商业性再保险制度。根据国外农业保险发达国家的经验,农业保险需要一套包括政策性质的再保险安排和这种再保险之后的超赔责任安排。例如,在美国,农业保险的再保险主要是由政府所有的“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提供的,对于这个有政府财政支持的再保险之后,还有进一步的超赔责任安排,那就是可以向其提供贷款的政策性银行——“商品信贷公司”。这种完备的安排在我国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2020年12月30日之前,我们农业保险的再保险还完全是由商业化的再保险市场提供,尽管我们在2015年建立了“农共体”,但仍然是商业化市场化经营,而且也没有得到财政的支持,其经营虽然是有功绩的,但还是有缺憾的。2020年12月30日中国农再正式成立,标志着我国农业再保险制度建设有了重要的突破性进展。但是,中国农再还是一张白纸,需要在实践中探索中国农业再保险制度建设之路。

第二,中国农再的理念构建是健全农业再保险制度的基础。

国务院给中国农再规定了四大使命,第一条就是为农业保险直接保险保驾护航,通过为直接保险提供再保险服务,分散农业保险的大灾风险。

这是中国农再的首要责任,也是当前中国农再的当务之急。这其中首先需要处理好中国农再的股份制保险公司性质与其政策性职能之间可能的冲突。据说中国农再的股东们在下述理念上达成一致,那就是不强调其利润诉求,而注重予其服务的政策性或者公益性。这是健全农业再保险制度的重要基础,值得赞赏。同时,如何使再保与直接保险成为利益共同体,既解决直保公司的风险分散,也实现再保险分出和接受双方风险和利益的共担共享。这需要智慧,也需要法律法规的规范,并需要在实践中逐渐达成共识和顺利实现。

第三,中国农再的其他使命也是健全农业再保险制度的组成部分。

中国农再的另外三项使命包括:推动建立并统筹管理国家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基金,利用再保险人的身份和有利条件,做好农业保险信息共享和管理,和利用再保险的特殊身份和便利条件,来规划和推动完善农业保险制度,更有效地落实国家相关支农惠农政策。以笔者之见,这三项使命也是健全中国农业再保险制度的重要内容。只有中国农再的这四项任务完全到位,而且在实践中真正发挥出预期的积极效果,才能谈得上我国农业再保险制度的健全。这四项中国农再的使命,实际上是中国农业保险制度顶层设计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当然,要完成这些使命,真正使这个制度全部运转起来、健全起来,任重而道远。

再保险之后的大灾风险准备金,目前还只是一个设想,这个大灾基金如何设计,需要一层还是多层安排;中央一级的基金需要多大规模,能抵御几十年一遇的重大灾害风险;大灾基金如何筹集,有如何使用等,都需要研究拿出方案并在各方配合之下才能付诸实施。

规划和推动完善农业保险制度,更有效地落实国家相关支农惠农政策,是一个更加宏大的国家计划。国家支农惠农是长期国策,作为实现这一国策的最重要的重要工具和抓手之一,我国农业保险将来能在多大广度和深度上实现支农惠农,在这里有很大的发挥空间。值得农业、农村、农民和农业保险界期待。

第四,农业再保险制度的健全需要相关各方的合作和支持。

中国农业再保险制度的建设,必须各有关方面的配合、合作与支持。没有这个条件,中国农业再保险制度的健全是很困难的。目前,中国农再刚刚成立,其作为健全中国农业再保险制度最重要的主体之一,在一张白纸上虽然可以画出最美丽的图画,但是,万事开头难,可以借鉴的经验有限。他们需要各监管部门的爱护、支持和指导,需要各直保公司和其他相关部门的理解和包容,在没有经验和现成规则的条件下,可能有些再保险协议、办法和规则不完全有规有矩,不完全符合直保公司的诉求和心愿,双方都要有耐心,要进行更广泛、深入沟通和协商,在磨合中寻求一致,在过程中寻求和谐。中国农再也需要学习其他商业再保险主体,包括国际再保险人的宝贵经验,取得他们的理解、合作与支持。

只有这样,才能促进中国农业再保险制度早日健全和完善。

(作者系首都经济贸易大学保险系教授、农村保险研究所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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