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庹国柱:一号文件里的“保险+期货”

发布时间:2021-03-04 08:26:26    作者: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庹国柱

2021年中央一号文件里,特别提出要“发挥‘保险+期货’在服务乡村产业发展中的作用”。这不仅是农业保险的任务,也是期货界的重要任务。

“价格保险+期货”是2015年由大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大商所”)和中国人保财产保险公司共同开发的一种创新型金融产品。这种产品主要是为分散农产品价格风险,不致使农户因市场价格的下跌遭受重大损失。5年来,包括上海商品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在内的三大商品交易所和众多保险公司,积极加入了“保险+期货”的试点行列。2019年,试点保费收入14.6亿元,较2016年增长了12.6倍,试点地区由12个省(直辖市、自治区)扩大到26个,试点产品由5个增加到14个。无论是在衔接国家农产品定价机制改革,还是在精准扶贫和脱贫攻坚战中都发挥了突出作用。

明确政策含义

“保险+期货”对于保险的意义在于保险公司可以将不可保的价格风险,纳入农业保险的行列,但是对于期货界的意义就是让期货期权市场走进农户,更直接地为广大农户和农村服务。期货期权市场因为其技术的原因,对于广大农户,哪怕是种田大户、农村合作组织等新型经营主体,也是非常陌生的,那些产品太“高大上”。正常情况下他们要想利用这种价格管理工具来规避自己农产品的价格风险,几乎没有可能。但是通过保险公司的价格保险,将农民组织起来进了期货市场,拉近了期货市场与广大农户的距离,也繁荣了期货市场交易,这就是中国特色的创新。这种创新完全符合政府支农、强农、惠农的政策精神,受到农民和政府的重视和支持也就顺理成章了。

如今,中央政府希望农业保险界扩大农业收入保险的试点,之所以如此,主要是因为外国的收入保险模式和经验还难以在中国照搬照抄,中国的国情是农户缺乏准确的产量和收入历史的数据资料,科学的市场价格也难以确定。怎样的收入保险产品和操作适合中国的国情,需要多方探索。大商所在做“价格保险+期货”的基础上,2019年进一步开发出“收入保险+期货”的新产品。试图通过该试点取得的经验,在农业收入保险方面蹚出一条中国式的新路,也是令各界高兴的事情。

试点需要扩展

“保险+期货”本来只是农产品生产的保险问题,为什么中央一号文件将其提到“服务乡村产业发展”的广阔领域呢?笔者理解为,一方面“保险+期货”虽然只提供部分农产品生产的价格风险保障,但是这个保障做好了,农产品市场化价格稳定了,特色种植、特色养殖就会受益;乡村生产性服务业,例如土地流转、农产品加工、农资供应、农产品储藏等和乡村传统特色产业都会受益。另一方面,我们也不妨将“保险+期货”的思路和方式向乡村其他产业领域延伸,组织其他适于参与期货市场交易的产业和生产,例如,仓储、饲料加工等行业也可以通过“保险+期货”的方式,参与期货期权的交易,规避他们需要规避的价格风险。这不仅是开拓期货市场的思路,也是乡村振兴和乡村产业发展的思路。

两大问题待解

当然,要想使“期货+保险”在服务乡村产业发展中充分发挥作用,还需要解决目前存在的一些问题。第一是资金投入问题,也就是保费补贴问题。在试点期间主要保险费(也就是期货期权交易费)都是三大商品交易所补贴,也有一小部分是地方政府补贴。假如这种支持格局不变,试点将永远是试点,能不能持续和扩大还不好说。第二个问题是规范,特别是规范政府在“保险+期货”实施和操作中的行政性干预。有不少试点都发生政府要求“保险+期货”如不触发赔付,要求“保底赔付”,有的合同甚至要求很高的“保底赔付”。即使触发赔付,赔少了也不行,政府要求保险公司多赔。这就把保险市场和期货市场交易都扭曲了。有的保险公司无奈地说:“我们这是赔本赚吆喝。”当然,还有一些问题,例如定价机制尚待完善、期货市场交易的农产品品种不多、市场容量有限等,也需要在试点过程中多方探索和改进。

只有这些问题得到合理地解决,“期货+保险”才能真正在乡村振兴中发挥重要作用。

(作者系首都经济贸易大学保险系教授、农村保险研究所所长)


庹国柱:一号文件里的“保险+期货”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时间:2021-03-04

□庹国柱

2021年中央一号文件里,特别提出要“发挥‘保险+期货’在服务乡村产业发展中的作用”。这不仅是农业保险的任务,也是期货界的重要任务。

“价格保险+期货”是2015年由大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大商所”)和中国人保财产保险公司共同开发的一种创新型金融产品。这种产品主要是为分散农产品价格风险,不致使农户因市场价格的下跌遭受重大损失。5年来,包括上海商品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在内的三大商品交易所和众多保险公司,积极加入了“保险+期货”的试点行列。2019年,试点保费收入14.6亿元,较2016年增长了12.6倍,试点地区由12个省(直辖市、自治区)扩大到26个,试点产品由5个增加到14个。无论是在衔接国家农产品定价机制改革,还是在精准扶贫和脱贫攻坚战中都发挥了突出作用。

明确政策含义

“保险+期货”对于保险的意义在于保险公司可以将不可保的价格风险,纳入农业保险的行列,但是对于期货界的意义就是让期货期权市场走进农户,更直接地为广大农户和农村服务。期货期权市场因为其技术的原因,对于广大农户,哪怕是种田大户、农村合作组织等新型经营主体,也是非常陌生的,那些产品太“高大上”。正常情况下他们要想利用这种价格管理工具来规避自己农产品的价格风险,几乎没有可能。但是通过保险公司的价格保险,将农民组织起来进了期货市场,拉近了期货市场与广大农户的距离,也繁荣了期货市场交易,这就是中国特色的创新。这种创新完全符合政府支农、强农、惠农的政策精神,受到农民和政府的重视和支持也就顺理成章了。

如今,中央政府希望农业保险界扩大农业收入保险的试点,之所以如此,主要是因为外国的收入保险模式和经验还难以在中国照搬照抄,中国的国情是农户缺乏准确的产量和收入历史的数据资料,科学的市场价格也难以确定。怎样的收入保险产品和操作适合中国的国情,需要多方探索。大商所在做“价格保险+期货”的基础上,2019年进一步开发出“收入保险+期货”的新产品。试图通过该试点取得的经验,在农业收入保险方面蹚出一条中国式的新路,也是令各界高兴的事情。

试点需要扩展

“保险+期货”本来只是农产品生产的保险问题,为什么中央一号文件将其提到“服务乡村产业发展”的广阔领域呢?笔者理解为,一方面“保险+期货”虽然只提供部分农产品生产的价格风险保障,但是这个保障做好了,农产品市场化价格稳定了,特色种植、特色养殖就会受益;乡村生产性服务业,例如土地流转、农产品加工、农资供应、农产品储藏等和乡村传统特色产业都会受益。另一方面,我们也不妨将“保险+期货”的思路和方式向乡村其他产业领域延伸,组织其他适于参与期货市场交易的产业和生产,例如,仓储、饲料加工等行业也可以通过“保险+期货”的方式,参与期货期权的交易,规避他们需要规避的价格风险。这不仅是开拓期货市场的思路,也是乡村振兴和乡村产业发展的思路。

两大问题待解

当然,要想使“期货+保险”在服务乡村产业发展中充分发挥作用,还需要解决目前存在的一些问题。第一是资金投入问题,也就是保费补贴问题。在试点期间主要保险费(也就是期货期权交易费)都是三大商品交易所补贴,也有一小部分是地方政府补贴。假如这种支持格局不变,试点将永远是试点,能不能持续和扩大还不好说。第二个问题是规范,特别是规范政府在“保险+期货”实施和操作中的行政性干预。有不少试点都发生政府要求“保险+期货”如不触发赔付,要求“保底赔付”,有的合同甚至要求很高的“保底赔付”。即使触发赔付,赔少了也不行,政府要求保险公司多赔。这就把保险市场和期货市场交易都扭曲了。有的保险公司无奈地说:“我们这是赔本赚吆喝。”当然,还有一些问题,例如定价机制尚待完善、期货市场交易的农产品品种不多、市场容量有限等,也需要在试点过程中多方探索和改进。

只有这些问题得到合理地解决,“期货+保险”才能真正在乡村振兴中发挥重要作用。

(作者系首都经济贸易大学保险系教授、农村保险研究所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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