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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养老保险创新经验谈

发布时间:2021-04-09 10:39:44    作者: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赵艳丰

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的日益加剧,人们对多样化养老保险产品的需求日益提高。但由于基本养老保险负担过重、企业年金又基本缺位,个人商业养老保险的产品创新就显得尤为重要。推进个人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创新不仅能促进商业养老保险业的可持续发展,也能从产品端推动我国保险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进程。本文从发达国家的商业养老保险的产品创新经验入手,来详细探讨一下我国如何针对商业养老保险进行产品创新。

一、美国商业养老保险的产品创新经验

美国的养老保障体系有“三大支柱”:第一支柱是由罗斯福总统签署的联邦社保基金;第二支柱是由雇主发起的401K公共养老金计划,可以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第三支柱是IRA(个人退休储蓄账户),相当于我们的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每个雇员都有一个个人退休金账户,美国相关法案中允许雇员定期向此账户存入现金,退休后支取。IRA在资产配置和税收优惠方面和401K计划十分相似,都可以投资股票、债券、基金等。

作为第一支柱的美国联邦养老保险,美国有96%的居民参与;高达55%的美国家庭参与了企业雇主发起的企业年金养老计划,持有IRA账户的家庭占全美家庭的34%。目前,有超过61%的美国家庭被企业年金或IRA计划覆盖。值得一提的是,这两者都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绝大多数家庭在领取养老金时都可以享受到联邦政府的税延政策,但如果在60周岁之前在账户提取余额需要补缴税款并缴纳罚款。这样看下来,美国三大支柱的每一个支柱都发挥了重要作用,美国国民参与度高。

美国IRA的税收优惠方式,通常指的是Roth IRA(罗斯个人退休金计划)的税收优惠,即缴费时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对账户的投资分红、利息等免税。全美大部分的银行和储蓄机构、相互基金、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都能提供个人退休储蓄计划。在美国只要参与者有收入来源,且满足年龄不超过70周岁,都可以作为该计划的合格参与者,参与者还可以为配偶建立IRA退休账户。这三大支柱基本覆盖了美国的绝大多数家庭,其中第三支柱是近十年来美国养老资产增长的主要源泉,商业养老保险也在其覆盖范围内。值得注意的是,美国的联邦政府对于保险机构的资金投资没有过多的限制,其投资股票占比将近50%,投资范围比较广,包括但不限于基础设施、房地产、私募股权等,因此其资产配置较为丰富、组合多样化,资本回报率更高。

另一方面,美国住房管理局(FHA)和住宅与城市发展部(HUD)联合设计了住房权益转换抵押养老计划(HECIVI),此款创新型养老保险产品的亮点在于:其一,机构设计了不同价格区间的产品,以满足不同消费层次人群的需求。其二,贷款的最高限额和年金领取的期限都由房屋抵押人和金融机构商议,消费者可以选择一次性领取或者分多批次领取。更人性化的设计在于,对于有特殊需求的客户,可一次性全额提取养老金。其三,只要在规定的期限内,无论借款人健在与否,金融机构都要如期支付固定的养老年金,这和我国的产品设计不同。其四,联邦政府对此项养老保险业务实行普惠的税收优惠政策,受众人群广泛。

相比之下,我国对基本养老保险依赖度高,而本应发挥重要作用的企业年金和商业养老保险反而被消费者忽视。

二、日本商业养老保险的产品创新经验

日本的私人养老金(即我国的个人商业养老保险),由企业型和个人型两种形式构成,且享受政府的税收优惠,种类比较丰富。在日本,可以通过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为居民个人建立私人养老金计划,并提供投资服务。近些年,日本推出个人养老金iDeCo,费用由参与者自行向国家养老金基金联合会缴纳,由联合会与金融机构签订合同并设计产品,参与者自行选择养老金产品,保险资金由金融机构进行管理。此种方式给予消费者很大的自主选择权,深受日本国民欢迎。

另一方面,日本从上世纪末开始推行房屋反向抵押贷款养老保险,其将房屋反向抵押养老保险的服务对象分为两类,一部分为有退休保障的老年人,另一部分为低收入的老年人群,体现出日本房屋反向抵押养老保险产品适用对象多层次的优势。实施的主体除了私营保险机构外,还包括日本政府,以及日本政府下设的国上交通省及厚生劳动省,通过政府参与加强了信任背书,保证了参与此业务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减轻了日本政府的财政负担。

三、国外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创新的启示

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的经济市场环境较为良好,保险机构的发展较为成熟,在个人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的创新道路上有充分的经验和实力;此外,政府也建立了一个综合个人养老计划来鼓励居民为养老进行储蓄和投资,在兼顾社会基本养老保障的同时,依靠整个金融业来推动商业养老保险的发展,形成了一个复合的、协调、多层次的养老保障体系,有力地推进个人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的创新。

那么,我国在进行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的创新过程中,政府部门或者下属机构也应该作为主体参与此项业务的开展和推动,并辅之以税收优惠等政策来支持。只有这样做,才能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果和社会反馈。

1.针对政府层面的建议

政府应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障体系。

我国现行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率较高,政府在适当推进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创新化的同时,酌情降低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率,不仅减少企业的用人成本,也可以利用置换出的缴费资源,为个人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的创新发展提供空间。除此之外,目前我国商业养老保险账户和基本养老保险账户没有对接,政府应当加快账户统一化的进程,倡导创新型个人商业养老保险。

政府应在政策上支持个人商业养老保险的创新。

首先,扩大现有的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受众人群数量。政策适用的对象尚未覆盖两类人群:第一,中低收入者,也就是年度工资金额未到达居民个人纳税起征点的金额的收入人群;第二,未能取得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务工人员,购买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涉及的税前扣除事项是由单位代为办理的,对于没有劳动单位的人员操作起来复杂、不够便捷。而恰恰这两者是构成我国居民的绝大多数人群。我们可以考虑在满足税收优惠的人群上适当放宽政策的条件。

其次,提高针对创新型个人商业养老保险试行政策的税收优惠幅度。目前,个税递延政策中对于养老金账户领取时纳税7.5%的税点还有争议,这样在个人纳税最低一档5%的人群并未享受到政策的红利。在英国,对于养老金的本金部分不征收税款,针对个人账户养老金增值的部分征收20%的税额。

再次,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在产品设计时也应综合考虑收益性、长期性、政策导向、操作灵活等因素。在确定抵扣税额的时候可以尝试分地区、分收入区间,按工资薪金所得的不同区间分段进行不同金额的抵扣,结合当地的平均收入水平, 而不是采用“一刀切”的形式确定一个抵扣税收金额的上限数字。

政府可适当放宽保险资金投资范围的限制。

由于政策几乎没有限制,美国的保险资金的投资组合中,股票型产品占比接近50%,因为美国资本市场投资回报率稳定且为高值。建议适当放宽我国险资投资范围和行业限制,使参保人员可在符合自身风险偏好的范围内自行选择,鼓励符合条件的商业保险公司参与养老金的投资运作,同时可以开放更多适合长期投资的稳健型、保障型金融产品,在提供差异化的养老金融产品选择的同时,切实保障养老金的保值增值,例如专业管理账户、平衡型投资组合等。此外,政府应当为保险机构提供良好的金融市场环境,促进资本市场良性健康发展,在放宽投资限制的基础上推进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建设,提升资本市场的活力。

2.针对保险公司层面的建议

个人商业养老保险产品需做到差异化。

保险公司在推出产品时应根据客户需求、经济能力、风险承受能力等因素进行不同的分类,设计差异化的创新型养老保险产品,进行客户个人账户和风险的匹配,进一步打开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的发展空间。比如,在养老年金保险产品方面,不应当仅仅局限于目前的定额养老年金产品,应探索变额等不同类型的年金险产品,根据不同客户需求设计和推广。目前市场上的商业养老保险产品收益率能达到4%左右的稳定收益率,虽然对于投资风险规避人群而言具备较高的效用,但对于有一定风险承受能力并倾向获取更高收益的人群来讲效用十分有限。因此需要调研、研究,开发出适合高收益高风险人群的养老年金产品。需要注意的是,产品条款设计应当简单明了,重点突出,便于投保人快速了解产品方案。

个人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应具有组合功能。

在产品设计上,要打破常规思维、大胆创新,建立以养老功能为核心、多种功能组合为辅的“养老+”系列保险产品。提高产品的交叉性,使保险责任兼具单项功能和组合功能,提升商业养老保险业务的可持续性,包括但不限于:养老年金+黄金、养老+健康、养老+长期护理、养老+服务、养老+金融、养老+消费等。

养老+长期护理险:长期护理险的概念呈现多元化,它是介于健康险和人寿保险之间的一种特殊的商业保险产品,比如日本的介护保险,长期护理解决的是在日常的照顾以及非治愈性的护理康复问题。承德市、长春市、青岛市等15个城市地区早在四年前作为试点已经开展了长期护理保险的试行,虽然现阶段保费收入有限、青年人投保积极性不高,但随着今后税收优惠等长效激励模式的形成,以及居民收入的提高、居民保险意识的增强,此产品逐渐会被市场接纳。老年人尤其是身患疾病的老人,需要专业的护理和照护,所以养老和护理服务是辅牙相倚的。保险公司作为专业的机构应当积极拓展业务范围,探索研究,设计出更符合老年生活需要的创新型个人商业养老保险产品。

养老+服务:现有的年金产品基本是固定年金给付的形式,那么在老年人需要照护的晚年,专业的服务可能比保险收益资金更被需要,用养老服务来兑现保险投资收益不失为一种尝试。养老服务的涵盖范围较广,包括提供康复护理、生活照护、紧急救援、医疗保健等。将养老保险产品与服务相融合对客户来说也是一种新的体验,比如将养老保险产品和养老规划、投资顾问组合,成为一种新的特殊的养老产品,在和客户互动中提升客户认同感、增强客户黏性。

年金+黄金: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大多推出实物黄金的投资产品,黄金作为贵金属不仅有保值的强属性、良好的抗通胀性,还作为货币,具有一般等价物可以交换的属性,变现性极强。中国人对实物黄金有着独特的青睐,在珠宝产品销量中常年领先。保险公司可以和商业银行合作推出以增加黄金在养老金配置的组合产品,为消费者提供了多元化养老保险产品的选择。墨西哥和荷兰在养老金资产配置中都有黄金,比例占总资产的5%~10%

产品创新应符合智能化、个性化的社会潮流。

保险机构在设计新型组合产品的同时,也要重视对科技型产品尤其是人工智能化产品的研发。例如,研发利用AI技术的智能医生助手解决投保人日常检查、对病重老人的实时体征指标的监测等。更重要的是,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高新技术的发展给养老保险产品的创新带来全方位的变革,从产品设计定价、营销方式到核保调查以及理赔,包括保险业服务、运营、管理等全套业务流程向科技化方向发展。

商业养老保险机构还可定向推出定制化保险,积极开拓中高端市场。

积极打造创新型农村商业养老保险产品。

鉴于目前农村地区人口老龄化、空巢化情况更严重,我们应当用长远眼光来考虑农村老人的养老问题,积极推进农村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创新化,在农村建立多支柱的养老保障体系。首先,可以促进保险机构与政府的合作,建立有政府补贴的商业养老保险计划,减轻农民保费负担。其次,在费率水平和条款设计上与城市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相区别,因地制宜地制定适合广大乡村居民的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再次,利用现代信息平台将补贴等具体信息进行整合,建立一个由保险等金融机构作为托管方和资本运作方、受政府监管的统一养老保险账户;利用保险公司的网点优势和专业化服务优势,参与农村商业养老保险的服务,提高运行效率,减轻政府负担。

积极参与打造科技型居家养老模式。

目前,我国的居家养老模式仍比较原始,缺乏科学化引导,商业养老保险公司可以利用其自身的信息资源为居家养老健康管理的信息化和互联互通等提供服务。此时,保险公司不再是销售保险产品,而有可能是销售健康管理信息的服务,通过信息网络平台和人工智能进行智慧养老;或许在不久的将来,可能出现政府和商业养老保险公司合作的社区养老模式,保险公司或能充当信息中介的功能,提供健康大数据、科学化流程管理的模式,或者提供专业的上门居家养老服务人员。比如,当一位老年消费者感觉身体不适时,通过手机客户端发送服务申请,保险公司通过信息平台快速匹配其既往病史、理赔情况、家庭住址,通过在线给予其引导帮助,或专业的医养素质兼备的工作人员上门服务。通过科学化专业化的管理模式,降低养老服务的成本,提高养老服务的质量。

总之,我国养老体系在传统体制下仍是国家大包大揽的状态,个人商业养老保险缺乏有利的顶层设计,目前产品的创新发展主要靠保险公司的推动,希望政府机构能为商业养老保险发展提供有力的税收优惠政策、投资政策、产品审批政策、定价政策等,为个人商业养老保险的产品创新搭桥铺路。

(作者系大连交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副教授)


商业养老保险创新经验谈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时间:2021-04-09

□赵艳丰

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的日益加剧,人们对多样化养老保险产品的需求日益提高。但由于基本养老保险负担过重、企业年金又基本缺位,个人商业养老保险的产品创新就显得尤为重要。推进个人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创新不仅能促进商业养老保险业的可持续发展,也能从产品端推动我国保险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进程。本文从发达国家的商业养老保险的产品创新经验入手,来详细探讨一下我国如何针对商业养老保险进行产品创新。

一、美国商业养老保险的产品创新经验

美国的养老保障体系有“三大支柱”:第一支柱是由罗斯福总统签署的联邦社保基金;第二支柱是由雇主发起的401K公共养老金计划,可以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第三支柱是IRA(个人退休储蓄账户),相当于我们的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每个雇员都有一个个人退休金账户,美国相关法案中允许雇员定期向此账户存入现金,退休后支取。IRA在资产配置和税收优惠方面和401K计划十分相似,都可以投资股票、债券、基金等。

作为第一支柱的美国联邦养老保险,美国有96%的居民参与;高达55%的美国家庭参与了企业雇主发起的企业年金养老计划,持有IRA账户的家庭占全美家庭的34%。目前,有超过61%的美国家庭被企业年金或IRA计划覆盖。值得一提的是,这两者都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绝大多数家庭在领取养老金时都可以享受到联邦政府的税延政策,但如果在60周岁之前在账户提取余额需要补缴税款并缴纳罚款。这样看下来,美国三大支柱的每一个支柱都发挥了重要作用,美国国民参与度高。

美国IRA的税收优惠方式,通常指的是Roth IRA(罗斯个人退休金计划)的税收优惠,即缴费时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对账户的投资分红、利息等免税。全美大部分的银行和储蓄机构、相互基金、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都能提供个人退休储蓄计划。在美国只要参与者有收入来源,且满足年龄不超过70周岁,都可以作为该计划的合格参与者,参与者还可以为配偶建立IRA退休账户。这三大支柱基本覆盖了美国的绝大多数家庭,其中第三支柱是近十年来美国养老资产增长的主要源泉,商业养老保险也在其覆盖范围内。值得注意的是,美国的联邦政府对于保险机构的资金投资没有过多的限制,其投资股票占比将近50%,投资范围比较广,包括但不限于基础设施、房地产、私募股权等,因此其资产配置较为丰富、组合多样化,资本回报率更高。

另一方面,美国住房管理局(FHA)和住宅与城市发展部(HUD)联合设计了住房权益转换抵押养老计划(HECIVI),此款创新型养老保险产品的亮点在于:其一,机构设计了不同价格区间的产品,以满足不同消费层次人群的需求。其二,贷款的最高限额和年金领取的期限都由房屋抵押人和金融机构商议,消费者可以选择一次性领取或者分多批次领取。更人性化的设计在于,对于有特殊需求的客户,可一次性全额提取养老金。其三,只要在规定的期限内,无论借款人健在与否,金融机构都要如期支付固定的养老年金,这和我国的产品设计不同。其四,联邦政府对此项养老保险业务实行普惠的税收优惠政策,受众人群广泛。

相比之下,我国对基本养老保险依赖度高,而本应发挥重要作用的企业年金和商业养老保险反而被消费者忽视。

二、日本商业养老保险的产品创新经验

日本的私人养老金(即我国的个人商业养老保险),由企业型和个人型两种形式构成,且享受政府的税收优惠,种类比较丰富。在日本,可以通过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为居民个人建立私人养老金计划,并提供投资服务。近些年,日本推出个人养老金iDeCo,费用由参与者自行向国家养老金基金联合会缴纳,由联合会与金融机构签订合同并设计产品,参与者自行选择养老金产品,保险资金由金融机构进行管理。此种方式给予消费者很大的自主选择权,深受日本国民欢迎。

另一方面,日本从上世纪末开始推行房屋反向抵押贷款养老保险,其将房屋反向抵押养老保险的服务对象分为两类,一部分为有退休保障的老年人,另一部分为低收入的老年人群,体现出日本房屋反向抵押养老保险产品适用对象多层次的优势。实施的主体除了私营保险机构外,还包括日本政府,以及日本政府下设的国上交通省及厚生劳动省,通过政府参与加强了信任背书,保证了参与此业务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减轻了日本政府的财政负担。

三、国外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创新的启示

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的经济市场环境较为良好,保险机构的发展较为成熟,在个人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的创新道路上有充分的经验和实力;此外,政府也建立了一个综合个人养老计划来鼓励居民为养老进行储蓄和投资,在兼顾社会基本养老保障的同时,依靠整个金融业来推动商业养老保险的发展,形成了一个复合的、协调、多层次的养老保障体系,有力地推进个人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的创新。

那么,我国在进行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的创新过程中,政府部门或者下属机构也应该作为主体参与此项业务的开展和推动,并辅之以税收优惠等政策来支持。只有这样做,才能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果和社会反馈。

1.针对政府层面的建议

政府应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障体系。

我国现行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率较高,政府在适当推进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创新化的同时,酌情降低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率,不仅减少企业的用人成本,也可以利用置换出的缴费资源,为个人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的创新发展提供空间。除此之外,目前我国商业养老保险账户和基本养老保险账户没有对接,政府应当加快账户统一化的进程,倡导创新型个人商业养老保险。

政府应在政策上支持个人商业养老保险的创新。

首先,扩大现有的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受众人群数量。政策适用的对象尚未覆盖两类人群:第一,中低收入者,也就是年度工资金额未到达居民个人纳税起征点的金额的收入人群;第二,未能取得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务工人员,购买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涉及的税前扣除事项是由单位代为办理的,对于没有劳动单位的人员操作起来复杂、不够便捷。而恰恰这两者是构成我国居民的绝大多数人群。我们可以考虑在满足税收优惠的人群上适当放宽政策的条件。

其次,提高针对创新型个人商业养老保险试行政策的税收优惠幅度。目前,个税递延政策中对于养老金账户领取时纳税7.5%的税点还有争议,这样在个人纳税最低一档5%的人群并未享受到政策的红利。在英国,对于养老金的本金部分不征收税款,针对个人账户养老金增值的部分征收20%的税额。

再次,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在产品设计时也应综合考虑收益性、长期性、政策导向、操作灵活等因素。在确定抵扣税额的时候可以尝试分地区、分收入区间,按工资薪金所得的不同区间分段进行不同金额的抵扣,结合当地的平均收入水平, 而不是采用“一刀切”的形式确定一个抵扣税收金额的上限数字。

政府可适当放宽保险资金投资范围的限制。

由于政策几乎没有限制,美国的保险资金的投资组合中,股票型产品占比接近50%,因为美国资本市场投资回报率稳定且为高值。建议适当放宽我国险资投资范围和行业限制,使参保人员可在符合自身风险偏好的范围内自行选择,鼓励符合条件的商业保险公司参与养老金的投资运作,同时可以开放更多适合长期投资的稳健型、保障型金融产品,在提供差异化的养老金融产品选择的同时,切实保障养老金的保值增值,例如专业管理账户、平衡型投资组合等。此外,政府应当为保险机构提供良好的金融市场环境,促进资本市场良性健康发展,在放宽投资限制的基础上推进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建设,提升资本市场的活力。

2.针对保险公司层面的建议

个人商业养老保险产品需做到差异化。

保险公司在推出产品时应根据客户需求、经济能力、风险承受能力等因素进行不同的分类,设计差异化的创新型养老保险产品,进行客户个人账户和风险的匹配,进一步打开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的发展空间。比如,在养老年金保险产品方面,不应当仅仅局限于目前的定额养老年金产品,应探索变额等不同类型的年金险产品,根据不同客户需求设计和推广。目前市场上的商业养老保险产品收益率能达到4%左右的稳定收益率,虽然对于投资风险规避人群而言具备较高的效用,但对于有一定风险承受能力并倾向获取更高收益的人群来讲效用十分有限。因此需要调研、研究,开发出适合高收益高风险人群的养老年金产品。需要注意的是,产品条款设计应当简单明了,重点突出,便于投保人快速了解产品方案。

个人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应具有组合功能。

在产品设计上,要打破常规思维、大胆创新,建立以养老功能为核心、多种功能组合为辅的“养老+”系列保险产品。提高产品的交叉性,使保险责任兼具单项功能和组合功能,提升商业养老保险业务的可持续性,包括但不限于:养老年金+黄金、养老+健康、养老+长期护理、养老+服务、养老+金融、养老+消费等。

养老+长期护理险:长期护理险的概念呈现多元化,它是介于健康险和人寿保险之间的一种特殊的商业保险产品,比如日本的介护保险,长期护理解决的是在日常的照顾以及非治愈性的护理康复问题。承德市、长春市、青岛市等15个城市地区早在四年前作为试点已经开展了长期护理保险的试行,虽然现阶段保费收入有限、青年人投保积极性不高,但随着今后税收优惠等长效激励模式的形成,以及居民收入的提高、居民保险意识的增强,此产品逐渐会被市场接纳。老年人尤其是身患疾病的老人,需要专业的护理和照护,所以养老和护理服务是辅牙相倚的。保险公司作为专业的机构应当积极拓展业务范围,探索研究,设计出更符合老年生活需要的创新型个人商业养老保险产品。

养老+服务:现有的年金产品基本是固定年金给付的形式,那么在老年人需要照护的晚年,专业的服务可能比保险收益资金更被需要,用养老服务来兑现保险投资收益不失为一种尝试。养老服务的涵盖范围较广,包括提供康复护理、生活照护、紧急救援、医疗保健等。将养老保险产品与服务相融合对客户来说也是一种新的体验,比如将养老保险产品和养老规划、投资顾问组合,成为一种新的特殊的养老产品,在和客户互动中提升客户认同感、增强客户黏性。

年金+黄金: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大多推出实物黄金的投资产品,黄金作为贵金属不仅有保值的强属性、良好的抗通胀性,还作为货币,具有一般等价物可以交换的属性,变现性极强。中国人对实物黄金有着独特的青睐,在珠宝产品销量中常年领先。保险公司可以和商业银行合作推出以增加黄金在养老金配置的组合产品,为消费者提供了多元化养老保险产品的选择。墨西哥和荷兰在养老金资产配置中都有黄金,比例占总资产的5%~10%

产品创新应符合智能化、个性化的社会潮流。

保险机构在设计新型组合产品的同时,也要重视对科技型产品尤其是人工智能化产品的研发。例如,研发利用AI技术的智能医生助手解决投保人日常检查、对病重老人的实时体征指标的监测等。更重要的是,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高新技术的发展给养老保险产品的创新带来全方位的变革,从产品设计定价、营销方式到核保调查以及理赔,包括保险业服务、运营、管理等全套业务流程向科技化方向发展。

商业养老保险机构还可定向推出定制化保险,积极开拓中高端市场。

积极打造创新型农村商业养老保险产品。

鉴于目前农村地区人口老龄化、空巢化情况更严重,我们应当用长远眼光来考虑农村老人的养老问题,积极推进农村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创新化,在农村建立多支柱的养老保障体系。首先,可以促进保险机构与政府的合作,建立有政府补贴的商业养老保险计划,减轻农民保费负担。其次,在费率水平和条款设计上与城市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相区别,因地制宜地制定适合广大乡村居民的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再次,利用现代信息平台将补贴等具体信息进行整合,建立一个由保险等金融机构作为托管方和资本运作方、受政府监管的统一养老保险账户;利用保险公司的网点优势和专业化服务优势,参与农村商业养老保险的服务,提高运行效率,减轻政府负担。

积极参与打造科技型居家养老模式。

目前,我国的居家养老模式仍比较原始,缺乏科学化引导,商业养老保险公司可以利用其自身的信息资源为居家养老健康管理的信息化和互联互通等提供服务。此时,保险公司不再是销售保险产品,而有可能是销售健康管理信息的服务,通过信息网络平台和人工智能进行智慧养老;或许在不久的将来,可能出现政府和商业养老保险公司合作的社区养老模式,保险公司或能充当信息中介的功能,提供健康大数据、科学化流程管理的模式,或者提供专业的上门居家养老服务人员。比如,当一位老年消费者感觉身体不适时,通过手机客户端发送服务申请,保险公司通过信息平台快速匹配其既往病史、理赔情况、家庭住址,通过在线给予其引导帮助,或专业的医养素质兼备的工作人员上门服务。通过科学化专业化的管理模式,降低养老服务的成本,提高养老服务的质量。

总之,我国养老体系在传统体制下仍是国家大包大揽的状态,个人商业养老保险缺乏有利的顶层设计,目前产品的创新发展主要靠保险公司的推动,希望政府机构能为商业养老保险发展提供有力的税收优惠政策、投资政策、产品审批政策、定价政策等,为个人商业养老保险的产品创新搭桥铺路。

(作者系大连交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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