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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特斯拉车主维权事件看数据权属问题

发布时间:2021-04-26 15:13:53    作者: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中国银行保险报网讯【记者 袁婉君】

4月19日,特斯拉车主张女士在上海维权的事件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在千呼万唤之后,特斯拉公司终于公开了上海维权车主事故发生前1分钟的行车数据,然而车主却对该数据不予认可。按照一般的民诉法原则,谁主张,谁举证,既然车主张女士说特斯拉刹车失灵,那就应当由张女士自行承担举证的责任,然而令张女士尴尬的是,虽然自己是车主,数据却掌握在特斯拉手中,她无法知晓自己的驾驶数据。这就涉及到人工智能时代数据的权属问题。

按照一般常理来理解,车主或者车辆的驾驶人员在驾驶车辆的过程中,实际上发挥的是数据生产者的作用,然后这些数据却为汽车制造商所掌握,一旦发生纠纷,车主无法就自己的主张举证。汽车制造商掌握了所有的数据,在一定意义上讲,如果智能汽车有质量问题,车主起诉汽车制造商就处于数据上的劣势地位,基本上很难取得胜诉。虽然车主可能对汽车制造商提供的数据不认可,但因为你拿不出数据来,那么按照现行的法律规定,车主就只能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如此一来,车主要打赢对汽车制造商的官司,就是一件几乎不可能的事了。

近日,欧盟委员会公布了“Laying Down Harmonised Rules on Artificial IntelligenceAnd Amending Certain Union Legislative Acts”《人工智能法律框架》,即制定统一的人工智能规则(人工智能法)并修正某些联合立法行为的草案,对人工智能技术应用进行了风险评定。根据这份草案,欧盟将全面禁止大规模监控和利用人工智能技术的社会信用体系,同时对特定领域的“高风险”应用进行严格限制。欧盟竞争事务负责人在公布草案时表示:“通过标志性法规,欧盟正在确立全球规范,以确保人工智能是一项值得信赖的技术。通过制定标准,我们可以为符合伦理的人工智能技术铺平道路,并确保欧盟在此过程中保持竞争力。”可见欧盟加快了立法的步伐,希望能确定其在智能社会的竞争优势。通过立法来加速构建一国在某个领域的优势。我国也有成功的案例,如在2004年8月28日就已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并于2005年4月1日实行,可以说这部法律确保了我国的电子商务能够后来居上,尤其是在支付、消费金融、互联网金融、供应链金融、企业集团采购等环节走在世界前列。

智能设备的数据权属问题是确立智能社会数据关系的核心和关键所在。按照民法所倡导的诚实信用、公平合理的原则,应当确立智能汽车的车主,有数据的知情权。智能汽车制造商可以享用数据所有权,但必须确保采取合理和必要的措施,能够让车主合理使用自己的知情权,如在车上安装一种查询设备,或者通过手机APP或电脑接入等方式查询与自身车辆有关的数据,只有这样才能避免张女士无数据可以举证的尴尬局面。即便没有纠纷,张女士也可以通过数据查询了解和提升自身的驾驶技术和能力。

再者,应当确立智能汽车行业的第三方数据管理机制。如在中国汽车协会等组织下建立智能汽车行业性的数据收集、存储等管理机构,其职责就是承担第三方的数据管理职责,一旦车主与汽车制造商产生了纠纷,人民法院主要或优先采信第三方的数据,这样也避免了车主无数据,汽车制造商自己掌握数据,自己有可能修改数据等行为的发生。

这种赋予生产者数据知情权和建立第三方数据管理的机制,就比较好地解决了智能社会中可能因为智能设备的使用而产生的数据权属问题。同样的情形在智能医疗、智慧城市等场景中也普遍存在,通过这样的法律制度安排,就有可能促使中国在智能设施使用方面走在世界前列,构筑其在智能社会建设方面的国家优势。


从特斯拉车主维权事件看数据权属问题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时间:2021-04-26

中国银行保险报网讯【记者 袁婉君】

4月19日,特斯拉车主张女士在上海维权的事件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在千呼万唤之后,特斯拉公司终于公开了上海维权车主事故发生前1分钟的行车数据,然而车主却对该数据不予认可。按照一般的民诉法原则,谁主张,谁举证,既然车主张女士说特斯拉刹车失灵,那就应当由张女士自行承担举证的责任,然而令张女士尴尬的是,虽然自己是车主,数据却掌握在特斯拉手中,她无法知晓自己的驾驶数据。这就涉及到人工智能时代数据的权属问题。

按照一般常理来理解,车主或者车辆的驾驶人员在驾驶车辆的过程中,实际上发挥的是数据生产者的作用,然后这些数据却为汽车制造商所掌握,一旦发生纠纷,车主无法就自己的主张举证。汽车制造商掌握了所有的数据,在一定意义上讲,如果智能汽车有质量问题,车主起诉汽车制造商就处于数据上的劣势地位,基本上很难取得胜诉。虽然车主可能对汽车制造商提供的数据不认可,但因为你拿不出数据来,那么按照现行的法律规定,车主就只能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如此一来,车主要打赢对汽车制造商的官司,就是一件几乎不可能的事了。

近日,欧盟委员会公布了“Laying Down Harmonised Rules on Artificial IntelligenceAnd Amending Certain Union Legislative Acts”《人工智能法律框架》,即制定统一的人工智能规则(人工智能法)并修正某些联合立法行为的草案,对人工智能技术应用进行了风险评定。根据这份草案,欧盟将全面禁止大规模监控和利用人工智能技术的社会信用体系,同时对特定领域的“高风险”应用进行严格限制。欧盟竞争事务负责人在公布草案时表示:“通过标志性法规,欧盟正在确立全球规范,以确保人工智能是一项值得信赖的技术。通过制定标准,我们可以为符合伦理的人工智能技术铺平道路,并确保欧盟在此过程中保持竞争力。”可见欧盟加快了立法的步伐,希望能确定其在智能社会的竞争优势。通过立法来加速构建一国在某个领域的优势。我国也有成功的案例,如在2004年8月28日就已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并于2005年4月1日实行,可以说这部法律确保了我国的电子商务能够后来居上,尤其是在支付、消费金融、互联网金融、供应链金融、企业集团采购等环节走在世界前列。

智能设备的数据权属问题是确立智能社会数据关系的核心和关键所在。按照民法所倡导的诚实信用、公平合理的原则,应当确立智能汽车的车主,有数据的知情权。智能汽车制造商可以享用数据所有权,但必须确保采取合理和必要的措施,能够让车主合理使用自己的知情权,如在车上安装一种查询设备,或者通过手机APP或电脑接入等方式查询与自身车辆有关的数据,只有这样才能避免张女士无数据可以举证的尴尬局面。即便没有纠纷,张女士也可以通过数据查询了解和提升自身的驾驶技术和能力。

再者,应当确立智能汽车行业的第三方数据管理机制。如在中国汽车协会等组织下建立智能汽车行业性的数据收集、存储等管理机构,其职责就是承担第三方的数据管理职责,一旦车主与汽车制造商产生了纠纷,人民法院主要或优先采信第三方的数据,这样也避免了车主无数据,汽车制造商自己掌握数据,自己有可能修改数据等行为的发生。

这种赋予生产者数据知情权和建立第三方数据管理的机制,就比较好地解决了智能社会中可能因为智能设备的使用而产生的数据权属问题。同样的情形在智能医疗、智慧城市等场景中也普遍存在,通过这样的法律制度安排,就有可能促使中国在智能设施使用方面走在世界前列,构筑其在智能社会建设方面的国家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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