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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实属地金融风险防控责任

发布时间:2021-05-10 09:53:44    作者: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欧永生

4月30日召开的中央政治局会议强调,“要防范化解经济金融风险,建立地方党政主要领导负责的财政金融风险处置机制”。5月1日起施行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明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的牵头部门,赋予其相应的调查处置权力和手段。上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督促、指导下级地方人民政府做好相关工作”。不难看出,无论是防处非法集资还是防控其他地方金融风险,都把“压实地方主体责任”摆到更加突出的位置。

2017年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指出,地方政府要在坚持金融管理主要是中央事权的前提下,按照中央统一规则,强化属地风险处置责任。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将实施金融安全战略等三大战略。“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将“实施金融安全战略”与粮食安全、能源资源安全并列,作为国家经济安全保障的重要方面单独列出,足见金融安全的重要性。尽管近年来金融脱实向虚、盲目扩张得到根本扭转,金融风险整体收敛、总体可控,金融业平稳健康发展,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攻坚战取得实质性进展,但“十四五”时期我国的金融安全形势仍然十分复杂。因此,坚守金融风险底线须臾不可放松,而是要持之以恒、久久为功。

要构建区域金融风险预警机制。构建区域金融风险预警机制是防范金融风险行之有效的方法。一是构建信息共享平台。地方政府金融监管部门要联合中央金融监管部门,整合各类政务数据与各类金融市场数据进行对接,构建高效全面的金融数据大平台,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完善社会征信法律法规体系,确保信息的收集与使用有法可依,统一数据标准的查询与使用,建立大数据共享平台,促使社会征信体系的可操作性举措落到实处。二是构建金融风险预警平台。通过互联网、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获取适时金融数据,结合本区域金融情况构建和完善金融预警体系,并随经济环境变化调整完善预警模型,使得监管机构可快速地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三是构建市场化、法治化地方金融机构风险处置机制。构建地方金融机构监控机制,划分金融风险级别,采取破产清算、行政接管、兼并重组等多种途径推动高风险金融机构的出清,地方政府要及时根据预案协调各方拟定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的风险处置方案,并提供财政税收支持。

夯实地方金融监管基础。强化金融风险防控属地责任对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提出了新要求并带来了新挑战。这就要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树立“统筹好金融发展与安全”新理念,摒弃过往“重发展、轻监管”旧思维,在抓监管、促发展与防风险之间把握好平衡。一方面要建构“属地尽责、央地协同、上下分工”的地方金融监管体制,以使监管效能得以提升,并满足新的监管需求。要从过往的“发展支持型”架构转为“监管侧重型”组织,专设侧重监管、稳定、法规等方面的机构,强化监管职能的地位作用。另一方面要提升监管的专业水平和监管效能。培育具有金融风险管理知识和金融风险意识,能够识别预判和治理金融风险的金融专业人才,及时预警风险、识别风险、控制风险。因此,要坚持需求导向精准引才,多途径、多方式提升监管队伍专业能力水平,增加交流锻炼机会,选派干部到被监管对象、驻地中央金融监管部门进行交流挂职,从监管与被监管双重视角提升地方金融监管专业能力与质效。

构建地方财政金融协调机制。一要突出重点领域。在诸多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领域,最集中体现财政金融协调必要性的是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防范。对地方财政部门来说,要积极统筹财政资源,提升财政投资的效率,继续推动隐性债务显性化,努力化解债务风险;对金融部门来说,要客观认识财政化解债务风险的承受能力,稳步推进,保持合理的流动性,为平台转型创造条件,不期待一蹴而就,更要努力避免陷入财政悬崖困境,触发不必要的次生性债务风险。同时,要完善住房租赁市场金融政策体系,加大对长租公寓、安居房工程等项目的财政金融支持,强化审慎管理制度的防风险职能。二是强化联动支持金融创新,拓宽融资渠道。构建自主创新体系,提升金融创新能力是地方金融结构优化的现实需求。要制定相关政策,发挥好财政资金增信、风险基金等作用。从融资服务、风险保障、服务实体经济、提升发展水平等方面健全金融创新体系,创新金融工具和金融服务等领域,打造一批满足实体经济发展需求的金融项目和品牌,增强金融市场支持力度,为实体经济寻求更多融资途径,不断加大对小微、民营企业、乡村振兴等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支持力度,为经济恢复创造有利环境,促进实体经济稳健发展,以有效防范金融风险。

(作者系山东潍坊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副局长)


压实属地金融风险防控责任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时间:2021-05-10

□欧永生

4月30日召开的中央政治局会议强调,“要防范化解经济金融风险,建立地方党政主要领导负责的财政金融风险处置机制”。5月1日起施行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明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的牵头部门,赋予其相应的调查处置权力和手段。上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督促、指导下级地方人民政府做好相关工作”。不难看出,无论是防处非法集资还是防控其他地方金融风险,都把“压实地方主体责任”摆到更加突出的位置。

2017年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指出,地方政府要在坚持金融管理主要是中央事权的前提下,按照中央统一规则,强化属地风险处置责任。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将实施金融安全战略等三大战略。“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将“实施金融安全战略”与粮食安全、能源资源安全并列,作为国家经济安全保障的重要方面单独列出,足见金融安全的重要性。尽管近年来金融脱实向虚、盲目扩张得到根本扭转,金融风险整体收敛、总体可控,金融业平稳健康发展,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攻坚战取得实质性进展,但“十四五”时期我国的金融安全形势仍然十分复杂。因此,坚守金融风险底线须臾不可放松,而是要持之以恒、久久为功。

要构建区域金融风险预警机制。构建区域金融风险预警机制是防范金融风险行之有效的方法。一是构建信息共享平台。地方政府金融监管部门要联合中央金融监管部门,整合各类政务数据与各类金融市场数据进行对接,构建高效全面的金融数据大平台,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完善社会征信法律法规体系,确保信息的收集与使用有法可依,统一数据标准的查询与使用,建立大数据共享平台,促使社会征信体系的可操作性举措落到实处。二是构建金融风险预警平台。通过互联网、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获取适时金融数据,结合本区域金融情况构建和完善金融预警体系,并随经济环境变化调整完善预警模型,使得监管机构可快速地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三是构建市场化、法治化地方金融机构风险处置机制。构建地方金融机构监控机制,划分金融风险级别,采取破产清算、行政接管、兼并重组等多种途径推动高风险金融机构的出清,地方政府要及时根据预案协调各方拟定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的风险处置方案,并提供财政税收支持。

夯实地方金融监管基础。强化金融风险防控属地责任对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提出了新要求并带来了新挑战。这就要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树立“统筹好金融发展与安全”新理念,摒弃过往“重发展、轻监管”旧思维,在抓监管、促发展与防风险之间把握好平衡。一方面要建构“属地尽责、央地协同、上下分工”的地方金融监管体制,以使监管效能得以提升,并满足新的监管需求。要从过往的“发展支持型”架构转为“监管侧重型”组织,专设侧重监管、稳定、法规等方面的机构,强化监管职能的地位作用。另一方面要提升监管的专业水平和监管效能。培育具有金融风险管理知识和金融风险意识,能够识别预判和治理金融风险的金融专业人才,及时预警风险、识别风险、控制风险。因此,要坚持需求导向精准引才,多途径、多方式提升监管队伍专业能力水平,增加交流锻炼机会,选派干部到被监管对象、驻地中央金融监管部门进行交流挂职,从监管与被监管双重视角提升地方金融监管专业能力与质效。

构建地方财政金融协调机制。一要突出重点领域。在诸多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领域,最集中体现财政金融协调必要性的是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防范。对地方财政部门来说,要积极统筹财政资源,提升财政投资的效率,继续推动隐性债务显性化,努力化解债务风险;对金融部门来说,要客观认识财政化解债务风险的承受能力,稳步推进,保持合理的流动性,为平台转型创造条件,不期待一蹴而就,更要努力避免陷入财政悬崖困境,触发不必要的次生性债务风险。同时,要完善住房租赁市场金融政策体系,加大对长租公寓、安居房工程等项目的财政金融支持,强化审慎管理制度的防风险职能。二是强化联动支持金融创新,拓宽融资渠道。构建自主创新体系,提升金融创新能力是地方金融结构优化的现实需求。要制定相关政策,发挥好财政资金增信、风险基金等作用。从融资服务、风险保障、服务实体经济、提升发展水平等方面健全金融创新体系,创新金融工具和金融服务等领域,打造一批满足实体经济发展需求的金融项目和品牌,增强金融市场支持力度,为实体经济寻求更多融资途径,不断加大对小微、民营企业、乡村振兴等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支持力度,为经济恢复创造有利环境,促进实体经济稳健发展,以有效防范金融风险。

(作者系山东潍坊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副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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