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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兆东:强化产业金融规范发展

发布时间:2021-05-10 09:54:12    作者: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孙兆东

伴随中国经济的发展壮大,我国金融发展也不断深化。近十年,我国产业资本金融化趋势明显,产业金融的运行机理出现了新的情况,关注和研究产业金融对我国金融的价值贡献与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产业金融是产业部门从事金融的活动,初心是产业为本,金融为用,更好地促进本产业的发展。事实上,产业金融也是一个专业化的系统工程,主要提供产业发展的金融解决方案,促进产业资源资本化、资产资本化、知识产权资本化、未来价值资本化。与商业金融不同的是,产业金融来自产业出资,是以产业的资金融通、资源整合、价值增值,服务产业的高质量发展。

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我国主要产业出现了产业泛金融化的现象,一些产业金融的过度发展,超出了产业金融以产业为本、金融为用的功效,甚至产业金融出现了脱实向虚和商业金融化问题。笔者认为,从服务产业和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与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出发,当前我国应强化产业金融规范发展。

统计数据显示,2019年中央直属企业95家,其中有57家参股或控股金融机构,涉及银行类、证券期货类、保险类等多个金融行业。其中,参股成立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的央企数量多达49家;参股商业银行7家,信托公司10家,金融租赁公司5家;参股证券公司8家,期货公司3家,基金(管理)公司10家;有12家央企参股控股了10家保险公司(含专门的寿险公司和财险公司)和10家保险经纪公司。

央企通过成立控股公司来进行参股或控股,一定程度上代表着央企参股或控股金融机构的趋势。无独有偶,近年来,民营企业特别是互联网公司和互联网平台企业,也多出现产业金融化的趋势,这些公司不仅从事第三方电子支付,它们也借助客户交易账户理财等手段,蓄积资金池,发放高于商业银行贷款利率的贷款,从事影子银行金融业务。此外,产业资本的泛金融化还表现在消费金融公司、私营企业研发推出“数字货币”等。

产业金融的不规范快速发展带来一些风险事件的发生。

实际上,国家金融管理和监管部门已经关注到产业资本金融化问题。2020年伊始着手强化对金融控股公司的制度监管,2020年9月15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实施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的决定》,中国人民银行同步发布了《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相关制度解决了我国金融控股公司长期以来一直没有作为整体纳入金融监管存在的监管缺失。其中来自产业金融的部分非金融企业盲目向金融业扩张,股权结构和组织架构复杂,交叉持股、循环注资、虚假注资,成为监督管理的重要部分。

需要指出的是,对产业金融的规范发展,不仅要强化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督管理,也要强化对从事产业金融的机构治理、人员准入、产品准入等的治理与管理。应将产业金融纳入金融行业统一的监管范畴。从实体经济中产业与金融的关系看,产业是经济的基础平台,金融起到催化剂和倍增剂的作用,金融与产业互动创造,能大大加快财富积累。产业财富通过金融的放大效应,也会带来金融风险的伴生。

因此,要强化产业金融的规范发展,主要应从如下方面着力:

一是必须注重产融结合的监管。全球化竞争压力下,面对跨国公司及其附属金融公司的进入,我国产业集团有赶超国外巨头,进军世界500大的目标;当然也有多元化经营、分散风险的动机;有分羹金融业的企图;甚至还有装点门面,提高企业形象的需求。所以产业金融热心入股银行,期颐与其他企业同等条件下,在合乎银行向股东融资的各种法律规定之后,在融资上的便利显而易见。同时,过去十几年,我国金融行业的高进入壁垒导致整体行业较高的利润水平,我国整体经济的快速发展和金融行业快速发展,吸引了产业资本的介入,产业资本转变成金融资本中,产业资本实现了可观增值,也提高了产业金融商业金融转化的增长预期。因此,从产融结合的金融监管角度看,对产业金融的规范发展应使产业来的资本一定比例限制在该产业的金融投向和服务范围,避免其业务的无序和过度商业金融化。

二是应着力建立健全适应产业金融特征的新的监管体系,有针对性地进一步促进产业金融的持续健康发展。建议推动产业金融的规范发展,要按照边整边改、标本兼治的思路,以整治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为导向,在全面排查和妥善化解风险点的同时,抓紧开展长效机制建设。针对跨界混业经营、贯穿多层次市场体系的特征,逐步健全并完善与之相适应的监管体系。一是强化产业金融牌照的准入管理和功能监管。设立金融机构、从事金融活动,必须依法接受准入管理。根据互联网金融、科技金融的业务实质与功能属性,确定监管要求与监管主体,实现对各金融业态、线上线下金融行为的全面监管。与此同时,监管部门也要强化与产业主管部门的联动,实施“穿透式”监管。通过数字化和共享化手段,把产业金融的资金来源、中间环节与最终投向穿透联接起来,综合全环节信息判断业务性质,执行相应的监管规定。此外,要完善中央与地方金融监管分工。由于产业金融从业机构的跨区域经营特征明显,由中央金融监管部门和地方政府共同牵头开展专项整治,是对中央与地方监管分工的有益探索。

三是应着力规范金融科技创新,注意防控技术风险。金融科技得益于信息技术的发展,但若出现网络或信息安全问题,其风险的扩散速度更快、波及范围更广、传染性更强。高度依赖信息技术,信息系统安全面临黑客、木马病毒等威胁,所以要加强从业机构信息安全系统建设,提高技术安全标准。尤其应强化公民信息数据隐私保护,加强数据模糊化处理等隐私保护技术的开发使用。建立健全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制度,防范通过互联网金融进行洗钱、恐怖融资等行为,提升科技金融的监管水平。

四是应着力提高产业金融从业者的金融执业资质认证培训。加强专业金融知识培训,提高从业者金融素养,清除扰乱金融市场秩序者,清理不正当竞争行为,完善反不正当竞争制度。规范关联交易。对金融产业类机构要立足宏观审慎监管,完善防火墙制度,加强对机构实际控制人和控股大股东的管理;对跨界混业经营的机构,强化对机构间互相持股、高管交叉任职等情况的监管,防止风险交叉传染和“多而不能倒”。规范广告宣传,一些从业机构进行虚假违法宣传,对社会公众具有一定误导性和迷惑性。要加强金融广告管理,未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资质的机构,不得对金融业务或公司形象进行宣传;取得相关业务资质的,宣传内容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作者系经济学者、《世界的人民币》作者)


孙兆东:强化产业金融规范发展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时间:2021-05-10

□孙兆东

伴随中国经济的发展壮大,我国金融发展也不断深化。近十年,我国产业资本金融化趋势明显,产业金融的运行机理出现了新的情况,关注和研究产业金融对我国金融的价值贡献与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产业金融是产业部门从事金融的活动,初心是产业为本,金融为用,更好地促进本产业的发展。事实上,产业金融也是一个专业化的系统工程,主要提供产业发展的金融解决方案,促进产业资源资本化、资产资本化、知识产权资本化、未来价值资本化。与商业金融不同的是,产业金融来自产业出资,是以产业的资金融通、资源整合、价值增值,服务产业的高质量发展。

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我国主要产业出现了产业泛金融化的现象,一些产业金融的过度发展,超出了产业金融以产业为本、金融为用的功效,甚至产业金融出现了脱实向虚和商业金融化问题。笔者认为,从服务产业和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与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出发,当前我国应强化产业金融规范发展。

统计数据显示,2019年中央直属企业95家,其中有57家参股或控股金融机构,涉及银行类、证券期货类、保险类等多个金融行业。其中,参股成立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的央企数量多达49家;参股商业银行7家,信托公司10家,金融租赁公司5家;参股证券公司8家,期货公司3家,基金(管理)公司10家;有12家央企参股控股了10家保险公司(含专门的寿险公司和财险公司)和10家保险经纪公司。

央企通过成立控股公司来进行参股或控股,一定程度上代表着央企参股或控股金融机构的趋势。无独有偶,近年来,民营企业特别是互联网公司和互联网平台企业,也多出现产业金融化的趋势,这些公司不仅从事第三方电子支付,它们也借助客户交易账户理财等手段,蓄积资金池,发放高于商业银行贷款利率的贷款,从事影子银行金融业务。此外,产业资本的泛金融化还表现在消费金融公司、私营企业研发推出“数字货币”等。

产业金融的不规范快速发展带来一些风险事件的发生。

实际上,国家金融管理和监管部门已经关注到产业资本金融化问题。2020年伊始着手强化对金融控股公司的制度监管,2020年9月15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实施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的决定》,中国人民银行同步发布了《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相关制度解决了我国金融控股公司长期以来一直没有作为整体纳入金融监管存在的监管缺失。其中来自产业金融的部分非金融企业盲目向金融业扩张,股权结构和组织架构复杂,交叉持股、循环注资、虚假注资,成为监督管理的重要部分。

需要指出的是,对产业金融的规范发展,不仅要强化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督管理,也要强化对从事产业金融的机构治理、人员准入、产品准入等的治理与管理。应将产业金融纳入金融行业统一的监管范畴。从实体经济中产业与金融的关系看,产业是经济的基础平台,金融起到催化剂和倍增剂的作用,金融与产业互动创造,能大大加快财富积累。产业财富通过金融的放大效应,也会带来金融风险的伴生。

因此,要强化产业金融的规范发展,主要应从如下方面着力:

一是必须注重产融结合的监管。全球化竞争压力下,面对跨国公司及其附属金融公司的进入,我国产业集团有赶超国外巨头,进军世界500大的目标;当然也有多元化经营、分散风险的动机;有分羹金融业的企图;甚至还有装点门面,提高企业形象的需求。所以产业金融热心入股银行,期颐与其他企业同等条件下,在合乎银行向股东融资的各种法律规定之后,在融资上的便利显而易见。同时,过去十几年,我国金融行业的高进入壁垒导致整体行业较高的利润水平,我国整体经济的快速发展和金融行业快速发展,吸引了产业资本的介入,产业资本转变成金融资本中,产业资本实现了可观增值,也提高了产业金融商业金融转化的增长预期。因此,从产融结合的金融监管角度看,对产业金融的规范发展应使产业来的资本一定比例限制在该产业的金融投向和服务范围,避免其业务的无序和过度商业金融化。

二是应着力建立健全适应产业金融特征的新的监管体系,有针对性地进一步促进产业金融的持续健康发展。建议推动产业金融的规范发展,要按照边整边改、标本兼治的思路,以整治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为导向,在全面排查和妥善化解风险点的同时,抓紧开展长效机制建设。针对跨界混业经营、贯穿多层次市场体系的特征,逐步健全并完善与之相适应的监管体系。一是强化产业金融牌照的准入管理和功能监管。设立金融机构、从事金融活动,必须依法接受准入管理。根据互联网金融、科技金融的业务实质与功能属性,确定监管要求与监管主体,实现对各金融业态、线上线下金融行为的全面监管。与此同时,监管部门也要强化与产业主管部门的联动,实施“穿透式”监管。通过数字化和共享化手段,把产业金融的资金来源、中间环节与最终投向穿透联接起来,综合全环节信息判断业务性质,执行相应的监管规定。此外,要完善中央与地方金融监管分工。由于产业金融从业机构的跨区域经营特征明显,由中央金融监管部门和地方政府共同牵头开展专项整治,是对中央与地方监管分工的有益探索。

三是应着力规范金融科技创新,注意防控技术风险。金融科技得益于信息技术的发展,但若出现网络或信息安全问题,其风险的扩散速度更快、波及范围更广、传染性更强。高度依赖信息技术,信息系统安全面临黑客、木马病毒等威胁,所以要加强从业机构信息安全系统建设,提高技术安全标准。尤其应强化公民信息数据隐私保护,加强数据模糊化处理等隐私保护技术的开发使用。建立健全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制度,防范通过互联网金融进行洗钱、恐怖融资等行为,提升科技金融的监管水平。

四是应着力提高产业金融从业者的金融执业资质认证培训。加强专业金融知识培训,提高从业者金融素养,清除扰乱金融市场秩序者,清理不正当竞争行为,完善反不正当竞争制度。规范关联交易。对金融产业类机构要立足宏观审慎监管,完善防火墙制度,加强对机构实际控制人和控股大股东的管理;对跨界混业经营的机构,强化对机构间互相持股、高管交叉任职等情况的监管,防止风险交叉传染和“多而不能倒”。规范广告宣传,一些从业机构进行虚假违法宣传,对社会公众具有一定误导性和迷惑性。要加强金融广告管理,未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资质的机构,不得对金融业务或公司形象进行宣传;取得相关业务资质的,宣传内容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作者系经济学者、《世界的人民币》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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