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夯实地方金融监管基层基础

发布时间:2021-05-13 09:21:03    作者: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忠言

2020年12月21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通过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21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为推动防非处非工作常态化、规范化、法治化,打好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持久战提供了重要法律保障。其中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明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的牵头部门,赋予其相应的调查处置权力和手段。上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督促、指导下级地方人民政府做好相关工作”。早在2017年的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就强调指出,地方政府要在坚持金融管理主要是中央事权的前提下,按照中央统一规则,强化属地风险处置责任。

不难看出,无论是防处非法集资还是防控其他地方金融风险,均对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提出了新要求带来了新挑战。这就要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树立“统筹好金融发展与安全”新理念,摒弃过往“重发展、轻监管”旧思维,在抓监管、促发展与防风险之间把握好平衡。尽管三年攻坚战取得实质性进展,但“十四五”时期我国的金融安全形势仍然十分复杂。从这个意义上说,坚守风险底线须臾不可放松、停顿,而是要持之以恒、久久为功。

做好地方金融风险防控处置工作有赖于健全完善的组织基础与队伍保障。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以来,“央地协同”金融监管体系基本构建。中央层面成立国务院金融稳定委员会办公室,之后在各省(区、市)和个别计划单列市建立金融委办公室地方协调机制;地方政府层面设立省、市、县(区)三级金融办,在此基础上省、市两级和部分县(区)变办为局并加挂“地方金融监管局”牌匾;监管局内设部门也相应作出调整,增设监管、稳定、法规处室,充实监管执法队伍,强化了监管与风险防处能力建设。

然则,县(区)级基层监管部门组织队伍力量仍然比较薄弱,集中体现为人少、事多、缺编。以W市为例,全市县(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中独立建制、行政编制并加挂监管局的屈指可数,多数名称依然为金融办(或金融服务中心)且系挂靠或独立建制的事业单位;内设科室中尚未有完全独立的地方金融监管科,或与其他科室合署办公、或由别的科室兼任承担地方监管职责;监管人员愈加捉襟见肘,仅有1-2人,却需要承担7+4类金融组织行政许可、监管检查、执法查处、信访维稳、风险排查、防非处非等诸多工作,且要对接完成市级监管局3个以上处室不同类别地方金融处室监管人员交办的工作任务,可谓是“上面千条线,下面一根针”。

究其原因在于,基层地方金融监管“重发展、轻监管”路径依赖之思想观念仍根深蒂固。在显性易量化的GDP考核指挥棒下,融资规模、金融业增加值、招商引资、企业上市、金融创新等成为全局的“重头戏”,从内设银行科、保险科、资本市场科等科室设置即可窥见一斑。虽变办为局,但监管角色、组织队伍建构尚未得到足够重视与凸显,名副其不实,形尚未备谈何神至?

在数字化技术日益迭代更新的背景下,风险无所不在,无时不有,于金融业而言更甚。基于此,“十四五”规划中专设一节“实施金融安全战略”,提出健全金融风险预防、预警、处置、问责制度体系,落实监管责任和属地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零容忍,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当前,尽管金融风险整体收敛、总体可控,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攻坚战取得重要阶段性成果。比如,在营P2P网贷机构全部停业,互联网资产管理、股权众筹等领域整治工作基本完成,已转入常态化监管。然则,“遏制增量、防控变量和压降存量”的防范化解金融风险这根弦务必时刻紧绷。对此,2021年4月30日召开的中央政治局会议强调,“要防范化解经济金融风险,建立地方党政主要领导负责的财政金融风险处置机制”。此举意味着把“压实地方主体责任”摆到更加突出的位置。

新形势新要求下,打牢扎实地方金融监管基层基础的重要性再怎么强调也不为过。一方面要深化组织体系改革。理想状态是,国家层面以法规形式将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统一为行政编制的“地方金融监管局”,并对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提供一定参考标准,以此来解决各地不统一、不平衡状况;近期来看,县(区)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及时调整优化内设科室设置,从过往的“发展支持型”架构转为“监管侧重型”组织,专设侧重监管、稳定、法规等方面的科室,由此强化监管职能的地位作用。另一方面要配齐建强队伍。优化内部人员配置,将侧重发展协调科室的人员充实到监管科室,以缓解监管人手少、任务重之现状。同时,应多途径、多方式提升监管队伍专业能力水平,加强学习培训,定期邀请驻地金融监管部门专业干部讲解金融法规政策、传授监管实战经验;增加交流锻炼机会,选派干部到被监管对象、驻地金融监管部门进行交流挂职锻炼,了解被监管对象业务和运作模式,学习驻地金融监管部门干部经验技能,从监管与被监管双向视角提升地方金融监管质效。

(作者单位:地方金融研究院)


夯实地方金融监管基层基础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时间:2021-05-13

□忠言

2020年12月21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通过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21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为推动防非处非工作常态化、规范化、法治化,打好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持久战提供了重要法律保障。其中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明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的牵头部门,赋予其相应的调查处置权力和手段。上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督促、指导下级地方人民政府做好相关工作”。早在2017年的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就强调指出,地方政府要在坚持金融管理主要是中央事权的前提下,按照中央统一规则,强化属地风险处置责任。

不难看出,无论是防处非法集资还是防控其他地方金融风险,均对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提出了新要求带来了新挑战。这就要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树立“统筹好金融发展与安全”新理念,摒弃过往“重发展、轻监管”旧思维,在抓监管、促发展与防风险之间把握好平衡。尽管三年攻坚战取得实质性进展,但“十四五”时期我国的金融安全形势仍然十分复杂。从这个意义上说,坚守风险底线须臾不可放松、停顿,而是要持之以恒、久久为功。

做好地方金融风险防控处置工作有赖于健全完善的组织基础与队伍保障。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以来,“央地协同”金融监管体系基本构建。中央层面成立国务院金融稳定委员会办公室,之后在各省(区、市)和个别计划单列市建立金融委办公室地方协调机制;地方政府层面设立省、市、县(区)三级金融办,在此基础上省、市两级和部分县(区)变办为局并加挂“地方金融监管局”牌匾;监管局内设部门也相应作出调整,增设监管、稳定、法规处室,充实监管执法队伍,强化了监管与风险防处能力建设。

然则,县(区)级基层监管部门组织队伍力量仍然比较薄弱,集中体现为人少、事多、缺编。以W市为例,全市县(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中独立建制、行政编制并加挂监管局的屈指可数,多数名称依然为金融办(或金融服务中心)且系挂靠或独立建制的事业单位;内设科室中尚未有完全独立的地方金融监管科,或与其他科室合署办公、或由别的科室兼任承担地方监管职责;监管人员愈加捉襟见肘,仅有1-2人,却需要承担7+4类金融组织行政许可、监管检查、执法查处、信访维稳、风险排查、防非处非等诸多工作,且要对接完成市级监管局3个以上处室不同类别地方金融处室监管人员交办的工作任务,可谓是“上面千条线,下面一根针”。

究其原因在于,基层地方金融监管“重发展、轻监管”路径依赖之思想观念仍根深蒂固。在显性易量化的GDP考核指挥棒下,融资规模、金融业增加值、招商引资、企业上市、金融创新等成为全局的“重头戏”,从内设银行科、保险科、资本市场科等科室设置即可窥见一斑。虽变办为局,但监管角色、组织队伍建构尚未得到足够重视与凸显,名副其不实,形尚未备谈何神至?

在数字化技术日益迭代更新的背景下,风险无所不在,无时不有,于金融业而言更甚。基于此,“十四五”规划中专设一节“实施金融安全战略”,提出健全金融风险预防、预警、处置、问责制度体系,落实监管责任和属地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零容忍,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当前,尽管金融风险整体收敛、总体可控,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攻坚战取得重要阶段性成果。比如,在营P2P网贷机构全部停业,互联网资产管理、股权众筹等领域整治工作基本完成,已转入常态化监管。然则,“遏制增量、防控变量和压降存量”的防范化解金融风险这根弦务必时刻紧绷。对此,2021年4月30日召开的中央政治局会议强调,“要防范化解经济金融风险,建立地方党政主要领导负责的财政金融风险处置机制”。此举意味着把“压实地方主体责任”摆到更加突出的位置。

新形势新要求下,打牢扎实地方金融监管基层基础的重要性再怎么强调也不为过。一方面要深化组织体系改革。理想状态是,国家层面以法规形式将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统一为行政编制的“地方金融监管局”,并对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提供一定参考标准,以此来解决各地不统一、不平衡状况;近期来看,县(区)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及时调整优化内设科室设置,从过往的“发展支持型”架构转为“监管侧重型”组织,专设侧重监管、稳定、法规等方面的科室,由此强化监管职能的地位作用。另一方面要配齐建强队伍。优化内部人员配置,将侧重发展协调科室的人员充实到监管科室,以缓解监管人手少、任务重之现状。同时,应多途径、多方式提升监管队伍专业能力水平,加强学习培训,定期邀请驻地金融监管部门专业干部讲解金融法规政策、传授监管实战经验;增加交流锻炼机会,选派干部到被监管对象、驻地金融监管部门进行交流挂职锻炼,了解被监管对象业务和运作模式,学习驻地金融监管部门干部经验技能,从监管与被监管双向视角提升地方金融监管质效。

(作者单位:地方金融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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