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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观察:重拳打击虚假诉讼

发布时间:2021-05-15 13:45:16    作者: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记者 袁婉君

最近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检察院办理的一宗“套路贷”案件中,凌某出借3万元给潘某,扣除6千元“砍头息”后实际到手为2.4万元,潘某却被要求分别签订一张3万元和一张6万元的借据。后来由于潘某无力偿还,凌某等人便在潘某家门的钥匙孔塞502胶水,在家门贴催收大字报,并频繁打电话发短信骚扰潘某的同事和朋友,甚至使用暴力手段催收债务。潘某因人身安全受到威胁被迫躲到外地,在持续失联后被单位辞退。凌某持潘某签订捺印的6万元虚假借据提起民事诉讼,获取法院的民事判决后,据此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潘某的房产,导致潘某的房产被法院查封拍卖。这就是一起典型的“套路贷”中的虚假诉讼案件,表面上看,没有任何瑕疵,该案证据充分,判决准确合理,但实质上却是一起虚假诉讼,如任由此类虚假诉讼泛滥,则有可能严重影响清远市的营商环境。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被告人邝某捏造其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已故的冯某支付砂石预付款50万元的事实,虚构民事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昔日好友的妻儿清偿该50万元债务。该案经梧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侦查终结,依法移送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梧州市长洲区检察院以邝某犯虚假诉讼罪向梧州市长洲区法院提起公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邝某捏造其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已故的冯某支付砂石预付款的事实提起诉讼,妨害司法秩序,其行为已涉嫌构成虚假诉讼罪,人民法院支持了公诉机关的请求。

上述两起案件都是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主动行使职权,通过强化对案件的监督而发现了虚假诉讼的线索,属于强化与公安、法院的协同,解决了虚假诉讼案件的“甄别难”问题,从而依法揭穿了当事人的虚假诉讼企图,达到了惩治犯罪、优化营商环境的目的。3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的意见》(法发〔2021〕10号),针对目前虚假诉讼防治中存在的发现甄别难、调查取证难、惩治手段不足等三个方面的难点问题,提成了新的打击思路和做法。该“意见”特别提到要强化协同配合。在法院内部强化立案、审判、执行、审监、纪检监察等部门协调配合,及时发现、共享、排查线索,形成防范虚假诉讼工作机制;在法院外部加强同公安、检察机关的协同配合,对涉案线索依法及时移送,形成打击合力。

在第一起案件中,清远市人民检察院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的意见》第15条的规定,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系民事诉讼当事人通过虚假诉讼获得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揭开了本案虚假诉讼的真面目,合法维护了本案“套路贷”受害人潘某的权益。在第二起案件中,人民法院发现了虚假诉讼的线索,再交由公安部门侦查,确认了虚假诉讼的犯罪证据,进而打击了虚假犯罪行为。《关于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分工负责、配合协作,加强沟通协调,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可能存在虚假诉讼犯罪的,应当及时相互通报情况,共同防范和惩治虚假诉讼犯罪。

因而加强公检法机关的通力协助和配合,才能更为有效地识别虚假诉讼,拨开云雾,看到问题的实质所在,起到对虚假诉讼的威慑作用。清远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检察监督职能,抓细抓实民事虚假诉讼工作,确保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打击了“套路贷”的犯罪行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要求公安机关配合调查,最终奖虚假诉讼当事人绳之以法的做法,值得值得肯定和推广。


记者观察:重拳打击虚假诉讼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时间:2021-05-15

记者 袁婉君

最近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检察院办理的一宗“套路贷”案件中,凌某出借3万元给潘某,扣除6千元“砍头息”后实际到手为2.4万元,潘某却被要求分别签订一张3万元和一张6万元的借据。后来由于潘某无力偿还,凌某等人便在潘某家门的钥匙孔塞502胶水,在家门贴催收大字报,并频繁打电话发短信骚扰潘某的同事和朋友,甚至使用暴力手段催收债务。潘某因人身安全受到威胁被迫躲到外地,在持续失联后被单位辞退。凌某持潘某签订捺印的6万元虚假借据提起民事诉讼,获取法院的民事判决后,据此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潘某的房产,导致潘某的房产被法院查封拍卖。这就是一起典型的“套路贷”中的虚假诉讼案件,表面上看,没有任何瑕疵,该案证据充分,判决准确合理,但实质上却是一起虚假诉讼,如任由此类虚假诉讼泛滥,则有可能严重影响清远市的营商环境。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被告人邝某捏造其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已故的冯某支付砂石预付款50万元的事实,虚构民事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昔日好友的妻儿清偿该50万元债务。该案经梧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侦查终结,依法移送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梧州市长洲区检察院以邝某犯虚假诉讼罪向梧州市长洲区法院提起公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邝某捏造其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已故的冯某支付砂石预付款的事实提起诉讼,妨害司法秩序,其行为已涉嫌构成虚假诉讼罪,人民法院支持了公诉机关的请求。

上述两起案件都是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主动行使职权,通过强化对案件的监督而发现了虚假诉讼的线索,属于强化与公安、法院的协同,解决了虚假诉讼案件的“甄别难”问题,从而依法揭穿了当事人的虚假诉讼企图,达到了惩治犯罪、优化营商环境的目的。3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的意见》(法发〔2021〕10号),针对目前虚假诉讼防治中存在的发现甄别难、调查取证难、惩治手段不足等三个方面的难点问题,提成了新的打击思路和做法。该“意见”特别提到要强化协同配合。在法院内部强化立案、审判、执行、审监、纪检监察等部门协调配合,及时发现、共享、排查线索,形成防范虚假诉讼工作机制;在法院外部加强同公安、检察机关的协同配合,对涉案线索依法及时移送,形成打击合力。

在第一起案件中,清远市人民检察院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的意见》第15条的规定,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系民事诉讼当事人通过虚假诉讼获得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揭开了本案虚假诉讼的真面目,合法维护了本案“套路贷”受害人潘某的权益。在第二起案件中,人民法院发现了虚假诉讼的线索,再交由公安部门侦查,确认了虚假诉讼的犯罪证据,进而打击了虚假犯罪行为。《关于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分工负责、配合协作,加强沟通协调,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可能存在虚假诉讼犯罪的,应当及时相互通报情况,共同防范和惩治虚假诉讼犯罪。

因而加强公检法机关的通力协助和配合,才能更为有效地识别虚假诉讼,拨开云雾,看到问题的实质所在,起到对虚假诉讼的威慑作用。清远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检察监督职能,抓细抓实民事虚假诉讼工作,确保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打击了“套路贷”的犯罪行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要求公安机关配合调查,最终奖虚假诉讼当事人绳之以法的做法,值得值得肯定和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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