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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力发展适老金融产品

发布时间:2021-05-22 23:53:19    作者: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中国银行保险报网讯【记者 袁婉君】

5月11日,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发布,我国60岁及以上的人口为2.64亿,占比为18.7%。与2010年相比,60岁及以上人口的比重上升了5.44%。根据联合国《世界人口展望(2019)》的数据显示,目前全球范围内,65岁及以上人口占本国(或地区)总人口的平均水平约为9.3%,也就是说接近每10个人当中就有1个老年人。当前中国65岁及以上的老年人人口占总人口为13.5%,高于全球平均水平的9.3%,距离深度老龄化(14%)的指标仅一步之遥。5月15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开展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自2021年6月1日起,由6家人身险公司在浙江省(含宁波市)和重庆市开展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试点期限暂定一年。《通知》对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交费方式、积累期和领取期设计、保险责任、退保规则、信息披露、产品管理等作出规范,并明确了在权益类资产配置比例、最低资本要求等方面的监管支持政策。

对于如何大力发展适老金融产品,《通知》做了新的规范。首先,《通知》将专属商业养老保险定义为是指以养老保障为目的,领取年龄在60周岁及以上的个人养老年金保险产品。产品设计分为积累期和领取期两个阶段,领取期不得短于10年。产品采取账户式管理,账户价值计算和费用收取公开透明。其次,《通知》规定积累期采取“保证+浮动”的收益模式,保险公司应为消费者提供风险偏好不同的一个以上的投资组合。不同投资组合的保证利率可以不同,但不得超过新型人身保险产品法定准备金评估利率上限。投资组合的保证利率一经确定,不得调整。这种收益模式更适合国人的“保本”思维,养老金融产品如果不保本,完全随市场收益率变化而变化则有违普通人的心理,尤其是在寿险产品长期提供2.5%保本收益的背景下,是很难被消费者认可的。第三,消费者年满60周岁方可领取养老金。保险公司须提供定期领取(领取期限不短于10年)、终身领取等多种方式供消费者选择。这就确定了专属商业养老险产品的养老属性。养老金领取可衔接养老、照护服务,但须另行签署相关服务合同。这就可以打通养老金产品与养老院费用支付的通道,这有利于发挥养老金融产品对养老服务的保障作用。

《通知》确定的专属养老产品比较好地考虑到了养老金融产品的长期性、安全性、养老性要求,反映了监管部门在养老金融产品方面的理念和认知,对未来养老金融产品的设计具有十分积极和重要的影响。在笔者看来,《通知》中的养老险产品没有税优,推广起来有一定的难度,从国际上来看,没有税优的养老金融产品往往很难获得消费者的追捧。《通知》明确针对新产业、新业态从业人员和各种灵活就业人员,允许相关企事业单位以适当方式,依法合规为上述从业人员投保专属商业养老保险提供交费支持。企事业单位提供的交费支持如何提供税优也是一个问题。再就是流动性考虑的不足,如消费者遇到大病等场景无能力支付时,能否豁免后续的缴费;或者确需提前支取时赔付金额在积累期内不得低于账户价值,而不是保险责任,这有违于保险产品的射幸性规定,即投保人是可以通过投保养老保险产品获得高于起始账户价值的收益的,这样对客户更为有利。

如何大力发展养老金融产品是摆在监管部门和保险公司面前的一大课题,《通知》的出台是监管部门在2018年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之后的又一次积极尝试,社会各界都抱以很大期望。


大力发展适老金融产品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时间:2021-05-22

中国银行保险报网讯【记者 袁婉君】

5月11日,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发布,我国60岁及以上的人口为2.64亿,占比为18.7%。与2010年相比,60岁及以上人口的比重上升了5.44%。根据联合国《世界人口展望(2019)》的数据显示,目前全球范围内,65岁及以上人口占本国(或地区)总人口的平均水平约为9.3%,也就是说接近每10个人当中就有1个老年人。当前中国65岁及以上的老年人人口占总人口为13.5%,高于全球平均水平的9.3%,距离深度老龄化(14%)的指标仅一步之遥。5月15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开展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自2021年6月1日起,由6家人身险公司在浙江省(含宁波市)和重庆市开展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试点期限暂定一年。《通知》对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交费方式、积累期和领取期设计、保险责任、退保规则、信息披露、产品管理等作出规范,并明确了在权益类资产配置比例、最低资本要求等方面的监管支持政策。

对于如何大力发展适老金融产品,《通知》做了新的规范。首先,《通知》将专属商业养老保险定义为是指以养老保障为目的,领取年龄在60周岁及以上的个人养老年金保险产品。产品设计分为积累期和领取期两个阶段,领取期不得短于10年。产品采取账户式管理,账户价值计算和费用收取公开透明。其次,《通知》规定积累期采取“保证+浮动”的收益模式,保险公司应为消费者提供风险偏好不同的一个以上的投资组合。不同投资组合的保证利率可以不同,但不得超过新型人身保险产品法定准备金评估利率上限。投资组合的保证利率一经确定,不得调整。这种收益模式更适合国人的“保本”思维,养老金融产品如果不保本,完全随市场收益率变化而变化则有违普通人的心理,尤其是在寿险产品长期提供2.5%保本收益的背景下,是很难被消费者认可的。第三,消费者年满60周岁方可领取养老金。保险公司须提供定期领取(领取期限不短于10年)、终身领取等多种方式供消费者选择。这就确定了专属商业养老险产品的养老属性。养老金领取可衔接养老、照护服务,但须另行签署相关服务合同。这就可以打通养老金产品与养老院费用支付的通道,这有利于发挥养老金融产品对养老服务的保障作用。

《通知》确定的专属养老产品比较好地考虑到了养老金融产品的长期性、安全性、养老性要求,反映了监管部门在养老金融产品方面的理念和认知,对未来养老金融产品的设计具有十分积极和重要的影响。在笔者看来,《通知》中的养老险产品没有税优,推广起来有一定的难度,从国际上来看,没有税优的养老金融产品往往很难获得消费者的追捧。《通知》明确针对新产业、新业态从业人员和各种灵活就业人员,允许相关企事业单位以适当方式,依法合规为上述从业人员投保专属商业养老保险提供交费支持。企事业单位提供的交费支持如何提供税优也是一个问题。再就是流动性考虑的不足,如消费者遇到大病等场景无能力支付时,能否豁免后续的缴费;或者确需提前支取时赔付金额在积累期内不得低于账户价值,而不是保险责任,这有违于保险产品的射幸性规定,即投保人是可以通过投保养老保险产品获得高于起始账户价值的收益的,这样对客户更为有利。

如何大力发展养老金融产品是摆在监管部门和保险公司面前的一大课题,《通知》的出台是监管部门在2018年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之后的又一次积极尝试,社会各界都抱以很大期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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