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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灵活就业人群保险

发布时间:2021-05-27 07:40:20    作者: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王小韦

商业保险公司开展灵活就业人群保险业务,是贯彻落实国家相关部署的抓手举措,有利于发挥保险行业参与社会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现代化建设,有利于为灵活就业人群提供商业保险保障,有利于商业保险公司适应新发展形势。

商业保险公司开展灵活就业人群保险业务,了解和掌握这一群体是开展工作的基础和前提。灵活就业人员主要包括三大群体:一是从事个体经营,创办各类特色小店的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等重点群体;二是各行业、社区等吸纳的非全日制就业群体;三是从事网络零售、移动出行、线上教育、互联网医疗、在线娱乐等新就业形态从业群体。立足于灵活就业人群风险状况,结合当前商业保险公司开展业务实际,商业保险做好此领域工作需要在产品创新、系统创新、风控创新等三大节点上下功夫、做文章。

一是产品创新。一般来说,现有商业保险产品体系中的产品足够保障灵活就业人员保障需求。鉴于灵活就业人群特有的风险状况,提供量身打造的保险产品,能够在保障金额不变甚至提高的前提下,降低保费支出,提高保险产品的性价比。为了向灵活就业人员提供性价比更高的保险产品,由保险行业协会牵头,会商用人单位、就业人员等,对灵活就业人员风险状况进行摸底调查,相对准确评估其作业过程中的风险。在对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建立以保险行业精算、法律等专业人员为骨干,吸收法官、律师、多行业风险监管专业人员,拟定全行业通用的保险合同条款,并提出基准费率。通过统一合同条款、统一基准费率,既便于在保险销售环节销售人员能够向灵活就业人员进行解释,又便于在发生风险事故时处置理赔纠纷。

二是系统创新。一般情况下,包括投保人在内的保险消费者购买与其职业风险相对应的险种,支付与其收入匹配的保费。但是从保险实务活动来看,支付与其收入严重错配保费购买保险产品的均存在一定的道德风险。为了兼顾既满足消费者对保险保障金额的有效需求和遏制道德风险,就需要保险全行业共享的信息系统,在充分保障被保险人个人隐私的前提下,便于各家现实承保公司和潜在的承保公司对被保险人真实风险状况进行评估。建议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等机构组织下,建立健全全行业共享的信息系统,便于各家公司进行风险评估和风险筛查。当然,在全行业信息系统不到位的前提下,建议投保人能够如实告知已经在多家公司购买保险的实际情况,保险营销人员能够深入实际充分掌握被保险人真实的风险状况,以便于保险行业对其风险进行评估。

三是风控创新。商业保险提供的服务是预防和化解风险的经济手段,通常体现在风险事故发生之后的经济补偿。根据商业保险公司目前经营实际,为了进一步提高对包括灵活就业人群在内的被保险人更好地进行保险保障,建议商业保险公司建设稳定专业的经营队伍,一方面借助职能部门作用,配合灵活就业人群相关部门做好风险预防预警工作;另一面进行防灾防损的资金安排,将此部分费用支出写入保险合同并如实和按照合法的渠道、合理的标准进行列支,通过防灾防损费用的支出为保险行业提高社会治理能力和现代化提供物质支撑。

商业保险公司开展灵活就业人员保险业务,既需要按照相关保险监管法律法规开展工作,更需要保险行业加强包括产品、系统、风控等各方面自身建设,具备对于新群体面临的各类风险进行识别、分类、定价、预警和处置的能力,切实提高服务灵活就业人员风险保障,又促进保险行业自身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

(作者单位:汉中银保监分局)


发展灵活就业人群保险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时间:2021-05-27

□王小韦

商业保险公司开展灵活就业人群保险业务,是贯彻落实国家相关部署的抓手举措,有利于发挥保险行业参与社会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现代化建设,有利于为灵活就业人群提供商业保险保障,有利于商业保险公司适应新发展形势。

商业保险公司开展灵活就业人群保险业务,了解和掌握这一群体是开展工作的基础和前提。灵活就业人员主要包括三大群体:一是从事个体经营,创办各类特色小店的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等重点群体;二是各行业、社区等吸纳的非全日制就业群体;三是从事网络零售、移动出行、线上教育、互联网医疗、在线娱乐等新就业形态从业群体。立足于灵活就业人群风险状况,结合当前商业保险公司开展业务实际,商业保险做好此领域工作需要在产品创新、系统创新、风控创新等三大节点上下功夫、做文章。

一是产品创新。一般来说,现有商业保险产品体系中的产品足够保障灵活就业人员保障需求。鉴于灵活就业人群特有的风险状况,提供量身打造的保险产品,能够在保障金额不变甚至提高的前提下,降低保费支出,提高保险产品的性价比。为了向灵活就业人员提供性价比更高的保险产品,由保险行业协会牵头,会商用人单位、就业人员等,对灵活就业人员风险状况进行摸底调查,相对准确评估其作业过程中的风险。在对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建立以保险行业精算、法律等专业人员为骨干,吸收法官、律师、多行业风险监管专业人员,拟定全行业通用的保险合同条款,并提出基准费率。通过统一合同条款、统一基准费率,既便于在保险销售环节销售人员能够向灵活就业人员进行解释,又便于在发生风险事故时处置理赔纠纷。

二是系统创新。一般情况下,包括投保人在内的保险消费者购买与其职业风险相对应的险种,支付与其收入匹配的保费。但是从保险实务活动来看,支付与其收入严重错配保费购买保险产品的均存在一定的道德风险。为了兼顾既满足消费者对保险保障金额的有效需求和遏制道德风险,就需要保险全行业共享的信息系统,在充分保障被保险人个人隐私的前提下,便于各家现实承保公司和潜在的承保公司对被保险人真实风险状况进行评估。建议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等机构组织下,建立健全全行业共享的信息系统,便于各家公司进行风险评估和风险筛查。当然,在全行业信息系统不到位的前提下,建议投保人能够如实告知已经在多家公司购买保险的实际情况,保险营销人员能够深入实际充分掌握被保险人真实的风险状况,以便于保险行业对其风险进行评估。

三是风控创新。商业保险提供的服务是预防和化解风险的经济手段,通常体现在风险事故发生之后的经济补偿。根据商业保险公司目前经营实际,为了进一步提高对包括灵活就业人群在内的被保险人更好地进行保险保障,建议商业保险公司建设稳定专业的经营队伍,一方面借助职能部门作用,配合灵活就业人群相关部门做好风险预防预警工作;另一面进行防灾防损的资金安排,将此部分费用支出写入保险合同并如实和按照合法的渠道、合理的标准进行列支,通过防灾防损费用的支出为保险行业提高社会治理能力和现代化提供物质支撑。

商业保险公司开展灵活就业人员保险业务,既需要按照相关保险监管法律法规开展工作,更需要保险行业加强包括产品、系统、风控等各方面自身建设,具备对于新群体面临的各类风险进行识别、分类、定价、预警和处置的能力,切实提高服务灵活就业人员风险保障,又促进保险行业自身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

(作者单位:汉中银保监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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