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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金融支持

发布时间:2021-05-27 07:40:41    作者: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欧永生

近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财政部、银保监会和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加强信息共享、增强金融承载力、健全金融服务组织体系、推动发展信用贷款、拓宽抵质押物范围等方面,对做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服务提出具体要求。

发展新型经营主体成为推进乡村振兴的重要举措。近年来,我国相继出台一系列政策,加快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快速发展的新型农村经营主体金融需求必将成为金融投资的新热点和新增长点,也是各类金融机构拓宽业务范围和加快创新发展的难得机遇。农村金融高质量服务新型农村经营主体需要协调“四对关系”。

一是点与面的关系。《意见》明确,稳妥扩大农村普惠金融改革试点,依照程序建设金融服务乡村振兴试验区。近年来,农业农村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等部门联合开展了重要农产品收入保险、涉农建设性资金整合、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数字普惠金融改革等多项农村金融与保险改革试点项目,取得了良好的经济社会效益。然而,这些试点项目周期较短,相关支持政策的连续性不足,地区间资源禀赋和经济基础差异大,大多数试点项目都没能很好地复制推广,只造“盆景”忽视“风景”现象尤为明显。归纳总结好这些经典案例的成功经验、适用条件和有待改进之处,将成熟的模式加快复制推广,是金融服务乡村振兴下一步工作的重点。当然,在复制推广过程中切忌盲从,一定要根据试点成熟模式的适用条件选择合适的推广区域,实现以点带面发展。

二是远与近的关系。当前,各类优惠政策和大量财政资金不断向农业农村领域倾注,投资农业已然变成焦点和热点,越来越多的返乡能人和城镇资本到农村创业。尽管如此,农业低盈利能力与资本高回报要求之间的矛盾只增不减,追本逐利、嫌贫爱富的本性和可持续发展目标使得金融机构在投资决策时仍对规模大、周期长、退出难、见效慢、风险高的农业投资望而却步或畏首畏尾。因此,金融服务必须处理好远与近的关系,各类金融机构在追求盈利性的同时要担起金融支农的社会责任,建立健全金融支农的长效机制,尤其是农村金融机构更应将支持乡村振兴作为长期性根本性任务,脚踏实地改造农村、升级农业、扶持农民。金融机构在投入资本的同时不断引入现代管理理念和创新经营方式,重点培育农民“造血”能力,增强乡村内生发展动力。进一步完善金融基础设施,是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优质金融服务的重要前提。根据乡村振兴战略的内在要求,扩大抵押物范围,推进农村居民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信用评价工作,建立农村经济组织信息采集与信用评价机制。在此基础上,发展线上金融业务,普及数字普惠金融,优化农村支付服务环境,完善金融服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市场体系与组织体系。

三是质与量的关系。一方面,要建立健全农村金融资源回流机制和渠道,加大对“三农”领域的资金支持。在充分发挥政府部门、金融机构、社会组织、农业经营主体等多方力量的特色功能和专业优势,进一步加强各类金融机构之间的分工合作和风险共担,形成多方协同服务合力。积极探索涉农保险和涉农信贷的联动机制,有效解决融资难题;加快农村资本市场建设和规范,拓宽农业领域的直接融资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农业龙头企业进入资本市场融资,积极探索发展大宗农产品期货市场;由地方政府、农担公司、保险公司、商业银行、农业经营主体等多方共同出资出力搭建多层次风险分担机制,在有效防控风险的同时不断提升小微企业和普通农户的融资可得性。要提升金融的质量,不断在解决信息不对称、降低交易成本和控制农村金融风险等方面做文章。金融机构在进行农村金融服务创新的同时,也面临着金融风险的增加,面对着现有风险管控机制相对滞后的情况,应夯实风控能力,构建匹配服务创新的风控体系。同时,金融机构要加强与政府、保险机构合作,完善利益联结机制,围绕建立健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通过财政投资、财政补贴与政府购买等方式,降低各类生产要素流入农村的成本,通过功效互补与时效衔接发挥乘数效应,进一步增强财政政策和金融政策的协同性,实现财政与金融政策的良性互动与有效配合。

(作者系山东潍坊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副局长)


强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金融支持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时间:2021-05-27

□欧永生

近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财政部、银保监会和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加强信息共享、增强金融承载力、健全金融服务组织体系、推动发展信用贷款、拓宽抵质押物范围等方面,对做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服务提出具体要求。

发展新型经营主体成为推进乡村振兴的重要举措。近年来,我国相继出台一系列政策,加快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快速发展的新型农村经营主体金融需求必将成为金融投资的新热点和新增长点,也是各类金融机构拓宽业务范围和加快创新发展的难得机遇。农村金融高质量服务新型农村经营主体需要协调“四对关系”。

一是点与面的关系。《意见》明确,稳妥扩大农村普惠金融改革试点,依照程序建设金融服务乡村振兴试验区。近年来,农业农村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等部门联合开展了重要农产品收入保险、涉农建设性资金整合、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数字普惠金融改革等多项农村金融与保险改革试点项目,取得了良好的经济社会效益。然而,这些试点项目周期较短,相关支持政策的连续性不足,地区间资源禀赋和经济基础差异大,大多数试点项目都没能很好地复制推广,只造“盆景”忽视“风景”现象尤为明显。归纳总结好这些经典案例的成功经验、适用条件和有待改进之处,将成熟的模式加快复制推广,是金融服务乡村振兴下一步工作的重点。当然,在复制推广过程中切忌盲从,一定要根据试点成熟模式的适用条件选择合适的推广区域,实现以点带面发展。

二是远与近的关系。当前,各类优惠政策和大量财政资金不断向农业农村领域倾注,投资农业已然变成焦点和热点,越来越多的返乡能人和城镇资本到农村创业。尽管如此,农业低盈利能力与资本高回报要求之间的矛盾只增不减,追本逐利、嫌贫爱富的本性和可持续发展目标使得金融机构在投资决策时仍对规模大、周期长、退出难、见效慢、风险高的农业投资望而却步或畏首畏尾。因此,金融服务必须处理好远与近的关系,各类金融机构在追求盈利性的同时要担起金融支农的社会责任,建立健全金融支农的长效机制,尤其是农村金融机构更应将支持乡村振兴作为长期性根本性任务,脚踏实地改造农村、升级农业、扶持农民。金融机构在投入资本的同时不断引入现代管理理念和创新经营方式,重点培育农民“造血”能力,增强乡村内生发展动力。进一步完善金融基础设施,是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优质金融服务的重要前提。根据乡村振兴战略的内在要求,扩大抵押物范围,推进农村居民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信用评价工作,建立农村经济组织信息采集与信用评价机制。在此基础上,发展线上金融业务,普及数字普惠金融,优化农村支付服务环境,完善金融服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市场体系与组织体系。

三是质与量的关系。一方面,要建立健全农村金融资源回流机制和渠道,加大对“三农”领域的资金支持。在充分发挥政府部门、金融机构、社会组织、农业经营主体等多方力量的特色功能和专业优势,进一步加强各类金融机构之间的分工合作和风险共担,形成多方协同服务合力。积极探索涉农保险和涉农信贷的联动机制,有效解决融资难题;加快农村资本市场建设和规范,拓宽农业领域的直接融资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农业龙头企业进入资本市场融资,积极探索发展大宗农产品期货市场;由地方政府、农担公司、保险公司、商业银行、农业经营主体等多方共同出资出力搭建多层次风险分担机制,在有效防控风险的同时不断提升小微企业和普通农户的融资可得性。要提升金融的质量,不断在解决信息不对称、降低交易成本和控制农村金融风险等方面做文章。金融机构在进行农村金融服务创新的同时,也面临着金融风险的增加,面对着现有风险管控机制相对滞后的情况,应夯实风控能力,构建匹配服务创新的风控体系。同时,金融机构要加强与政府、保险机构合作,完善利益联结机制,围绕建立健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通过财政投资、财政补贴与政府购买等方式,降低各类生产要素流入农村的成本,通过功效互补与时效衔接发挥乘数效应,进一步增强财政政策和金融政策的协同性,实现财政与金融政策的良性互动与有效配合。

(作者系山东潍坊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副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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