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庹国柱:努力探索涉农保险一揽子综合产品

发布时间:2021-06-17 08:48:52    作者: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庹国柱

最近,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六部门发布《关于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意见》。该文件对农业保险如何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提出了一系列重要指导意见。其中之一是要求“探索开展一揽子综合险,将农机、大棚、农房、仓库等农业生产设施设备纳入保障范围”,这对于促进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向纵深发展有重要意义。

一、中国政策性农业保险正在向纵深发展

中国农业保险在过去15年里的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弥补了农业风险损失补偿的缺陷,有力地推动了中国农业和农村风险管理制度的建设。在农业保险产品开发方面也进行了不懈创新,开发出几百款产品在各地实施。这些产品的开发都是围绕农林牧渔业中已经纳入中央财政补贴的农林牧业产品或者各地补贴的特色农林牧渔业保险产品,这是非常必要和及时的。这些产品中,中央财政补贴的产品,特别是粮棉油糖作物的承保覆盖率比较高。2020年,三大主粮作物的承保覆盖面积已经超过播种面积的75%。虽然农户对于保险保障水平方面还不大满意,但基本上满足了此前政策的需要。

中国农业保险的发展,包括产品开发,是一个渐进的过程,此前的产品开发适应了当时的政策诉求和农户特别是新型经营主体的需要——那就是首先要保证粮食安全。但是,农业保险需要向纵深发展,从推进乡村振兴和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的要求来看,政策性农业保险应该着眼农业农村和农民多方位的风险保障,而不仅仅是粮食的安全。党中央和国务院从国际国内的全局考虑,在国家战略上重点考虑的是“发展与安全”。对于“三农”来讲,在打赢脱贫攻坚战之后,要进一步解决缩小城乡、工农差距,发展乡村产业,促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解决农业安全和农村产业安全,繁荣乡村,让几亿农民更有幸福感、安全感和获得感,在这个过程中进一步解决国民的食物安全问题。食物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是基础。

从这个意义上讲,政策性农业保险作为乡村振兴和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的政策工具,现有的产品就有一些不足。很显然,对于“涉农保险”的发展,我们是“瘸腿”的,表明农业保险的经营者们视野还不够宽阔,有点缺乏敏锐性和主动性。还没有看到中国农业保险正在从只专注农牧业生产保险保障的“小农险”,正在向涵盖农林牧渔和涉农产业风险保障的“大农险”发展。我们在“小农险”之外的关注度不够。

其实,中央已经不止一次提出农业保险向纵深发展的问题了,在2019年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的《关于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中,就提出了进一步发展涉农保险的课题。《指导意见》第六条就提出了“探索开展一揽子综合保险,将农机、大棚、农房、仓库等农业生产设施纳入保障范围”。这次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农办、财政部等六部门的文件再次将这个问题提了出来,表明政府的态度是明确的,农险部门需要拓展思路,积极跟进,要使农业保险这个政策工具更加趁手和有力,必须跟上政策的步调,才能彰显这个政策工具的作用和功效。

二、一揽子综合保险是加快涉农保险发展的较好选择

“涉农保险”最早在《农业保险条例》中就提出来了,指的是种植养殖业保险之外“为农民在农业生产生活中提供保险保障,包括农房、农机具、渔船等财产保险,涉及农民的生命和身体等方面的短期意外伤害保险”。实际上就是种植业养殖业保险之外的其他农村财产和短期人身保险。发展“涉农保险”是政策性农业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乡村振兴的重要保障手段之一,对于各类农村新型经营主体尤其重要。一般来说,随着新型经营主体产业种类增多、产业经营规模的扩大、生产率的提高,财产种类和数额也在不断扩张,风险也显然在不断增大,对于其保险保障的需求在上升。但是,鉴于这些标的比较分散和单位价值较小,分别设计不同的险种来承保多有不便,特别是农户对于众多的保险产品也不大容易接受。开发一揽子综合保险用一张保单将这些农户、公司、合作社的诸如房屋、农机、渔船、仓库、烘干设备等大型生产和生活设施纳入风险保障,为这些经营主体解除后顾之忧,必将极大促进农村产业的安全和可持续发展。

其实,在前几年深入扶贫和脱贫攻坚的过程中,有的公司为贫困户设计过包括房屋、其他家庭财产和人身短期意外伤害保险的一揽子保险保单,在帮助贫困户脱贫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在面对乡村振兴和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新形势下,对于农户特别是各类新型经营主体的风险保障需求,需要在吸收以往经验的基础上,开发设计出来有多方面适应性的一揽子综合保险保单。前一阵子,笔者在北京去做了一些调研,参观过几家农业公司和现代化蔬菜工厂,他们的生产效率非常高,产品也很受市场欢迎。但是因为投资比较大,风险也是比较高的,他们对这类保险保障有浓厚兴趣。

三、开发涉农一揽子综合保险需要明确的政策

笔者同做农险的同仁也聊过这个话题,他们对开发涉农保险一揽子综合保险产品很感兴趣,认为从技术层面来说没有多大问题,虽然开发成本可能比较高,但其重要意义毋庸置疑。主要是觉得目前文件上只是提倡,但没有看到具体的政策,特别是需要开发的这类产品属性不明确,是要他们开发纯商业性保险,还是政策性保险,还不知道。这里涉及最主要的问题是,商业性涉农保险一揽子综合保险产品有没有市场还很难说。已有的调研报告表明,某地农村互助保险机构举办的家财险产品,在当地政府给予一定保费补贴的条件下,农户是愿意购买的,如果政府取消补贴,农户表示就不再参加。那么,对于拥有较多农业生产资料和大型设施的新型经营主体来说,面对涉农保险一揽子综合保险是不是这种情况,还不知道。

所以这个看似简单的问题,真要付诸实施并不简单。虽然笔者毫不质疑我们保险公司的技术水平和承保能力,但是如果没有有效需求,涉农保险一揽子综合保险也很难受到重视,并在短时间内开展起来。

我们需要加紧调研,不仅了解新型经营主体的涉农保险标的种类和风险暴露状况及市场规模,更要了解农户特别是新型经营主体的支付能力和投保愿望,及其对费率的接受水平;如果需要政府补贴,补贴多少是适当的等。搞清楚这些问题,才能为政策制定部门提供决策依据。有了号召,也有了具体的支持政策,经营机构就会考虑要不要进行产品开发,以及设计什么样的产品和如何推给新型经营主体等。

期盼对涉农保险一揽子综合产品尽早出台具体支持政策。争取这个重要农险新市场早日得到开发,将农业保险事业推向新的阶段,更好服务乡村振兴和农业农村现代化事业的发展。

(作者系首都经济贸易大学保险系教授、农村保险研究所所长)


庹国柱:努力探索涉农保险一揽子综合产品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时间:2021-06-17

□庹国柱

最近,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六部门发布《关于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意见》。该文件对农业保险如何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提出了一系列重要指导意见。其中之一是要求“探索开展一揽子综合险,将农机、大棚、农房、仓库等农业生产设施设备纳入保障范围”,这对于促进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向纵深发展有重要意义。

一、中国政策性农业保险正在向纵深发展

中国农业保险在过去15年里的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弥补了农业风险损失补偿的缺陷,有力地推动了中国农业和农村风险管理制度的建设。在农业保险产品开发方面也进行了不懈创新,开发出几百款产品在各地实施。这些产品的开发都是围绕农林牧渔业中已经纳入中央财政补贴的农林牧业产品或者各地补贴的特色农林牧渔业保险产品,这是非常必要和及时的。这些产品中,中央财政补贴的产品,特别是粮棉油糖作物的承保覆盖率比较高。2020年,三大主粮作物的承保覆盖面积已经超过播种面积的75%。虽然农户对于保险保障水平方面还不大满意,但基本上满足了此前政策的需要。

中国农业保险的发展,包括产品开发,是一个渐进的过程,此前的产品开发适应了当时的政策诉求和农户特别是新型经营主体的需要——那就是首先要保证粮食安全。但是,农业保险需要向纵深发展,从推进乡村振兴和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的要求来看,政策性农业保险应该着眼农业农村和农民多方位的风险保障,而不仅仅是粮食的安全。党中央和国务院从国际国内的全局考虑,在国家战略上重点考虑的是“发展与安全”。对于“三农”来讲,在打赢脱贫攻坚战之后,要进一步解决缩小城乡、工农差距,发展乡村产业,促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解决农业安全和农村产业安全,繁荣乡村,让几亿农民更有幸福感、安全感和获得感,在这个过程中进一步解决国民的食物安全问题。食物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是基础。

从这个意义上讲,政策性农业保险作为乡村振兴和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的政策工具,现有的产品就有一些不足。很显然,对于“涉农保险”的发展,我们是“瘸腿”的,表明农业保险的经营者们视野还不够宽阔,有点缺乏敏锐性和主动性。还没有看到中国农业保险正在从只专注农牧业生产保险保障的“小农险”,正在向涵盖农林牧渔和涉农产业风险保障的“大农险”发展。我们在“小农险”之外的关注度不够。

其实,中央已经不止一次提出农业保险向纵深发展的问题了,在2019年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的《关于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中,就提出了进一步发展涉农保险的课题。《指导意见》第六条就提出了“探索开展一揽子综合保险,将农机、大棚、农房、仓库等农业生产设施纳入保障范围”。这次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农办、财政部等六部门的文件再次将这个问题提了出来,表明政府的态度是明确的,农险部门需要拓展思路,积极跟进,要使农业保险这个政策工具更加趁手和有力,必须跟上政策的步调,才能彰显这个政策工具的作用和功效。

二、一揽子综合保险是加快涉农保险发展的较好选择

“涉农保险”最早在《农业保险条例》中就提出来了,指的是种植养殖业保险之外“为农民在农业生产生活中提供保险保障,包括农房、农机具、渔船等财产保险,涉及农民的生命和身体等方面的短期意外伤害保险”。实际上就是种植业养殖业保险之外的其他农村财产和短期人身保险。发展“涉农保险”是政策性农业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乡村振兴的重要保障手段之一,对于各类农村新型经营主体尤其重要。一般来说,随着新型经营主体产业种类增多、产业经营规模的扩大、生产率的提高,财产种类和数额也在不断扩张,风险也显然在不断增大,对于其保险保障的需求在上升。但是,鉴于这些标的比较分散和单位价值较小,分别设计不同的险种来承保多有不便,特别是农户对于众多的保险产品也不大容易接受。开发一揽子综合保险用一张保单将这些农户、公司、合作社的诸如房屋、农机、渔船、仓库、烘干设备等大型生产和生活设施纳入风险保障,为这些经营主体解除后顾之忧,必将极大促进农村产业的安全和可持续发展。

其实,在前几年深入扶贫和脱贫攻坚的过程中,有的公司为贫困户设计过包括房屋、其他家庭财产和人身短期意外伤害保险的一揽子保险保单,在帮助贫困户脱贫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在面对乡村振兴和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新形势下,对于农户特别是各类新型经营主体的风险保障需求,需要在吸收以往经验的基础上,开发设计出来有多方面适应性的一揽子综合保险保单。前一阵子,笔者在北京去做了一些调研,参观过几家农业公司和现代化蔬菜工厂,他们的生产效率非常高,产品也很受市场欢迎。但是因为投资比较大,风险也是比较高的,他们对这类保险保障有浓厚兴趣。

三、开发涉农一揽子综合保险需要明确的政策

笔者同做农险的同仁也聊过这个话题,他们对开发涉农保险一揽子综合保险产品很感兴趣,认为从技术层面来说没有多大问题,虽然开发成本可能比较高,但其重要意义毋庸置疑。主要是觉得目前文件上只是提倡,但没有看到具体的政策,特别是需要开发的这类产品属性不明确,是要他们开发纯商业性保险,还是政策性保险,还不知道。这里涉及最主要的问题是,商业性涉农保险一揽子综合保险产品有没有市场还很难说。已有的调研报告表明,某地农村互助保险机构举办的家财险产品,在当地政府给予一定保费补贴的条件下,农户是愿意购买的,如果政府取消补贴,农户表示就不再参加。那么,对于拥有较多农业生产资料和大型设施的新型经营主体来说,面对涉农保险一揽子综合保险是不是这种情况,还不知道。

所以这个看似简单的问题,真要付诸实施并不简单。虽然笔者毫不质疑我们保险公司的技术水平和承保能力,但是如果没有有效需求,涉农保险一揽子综合保险也很难受到重视,并在短时间内开展起来。

我们需要加紧调研,不仅了解新型经营主体的涉农保险标的种类和风险暴露状况及市场规模,更要了解农户特别是新型经营主体的支付能力和投保愿望,及其对费率的接受水平;如果需要政府补贴,补贴多少是适当的等。搞清楚这些问题,才能为政策制定部门提供决策依据。有了号召,也有了具体的支持政策,经营机构就会考虑要不要进行产品开发,以及设计什么样的产品和如何推给新型经营主体等。

期盼对涉农保险一揽子综合产品尽早出台具体支持政策。争取这个重要农险新市场早日得到开发,将农业保险事业推向新的阶段,更好服务乡村振兴和农业农村现代化事业的发展。

(作者系首都经济贸易大学保险系教授、农村保险研究所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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