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庹国柱:建立多层次多元化的农业保险产品体系

发布时间:2021-06-21 08:06:38    作者: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庹国柱

2021年5月16日人民银行等六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意见》提出,农业保险要“探索构建涵盖财政补贴基本险、商业险和附加险等的农业保险产品体系,更好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多层次、多元化风险保障需求”。这是一个重要的命题,也是一个方向性指导意见。

农业农村现代化中,农户的风险保障需求是多元化的

中国农业保险要建立一套什么样的产品体系的问题,以往很少有人讨论。我和朱俊生教授曾经撰文提出过“基本险+附加险”的建议。那就是在提供免费的普惠性“基本险”的基础上,农户根据需要可以对于高于“基本险”保险保障缴纳部分保险费。这是针对普遍的“大田”险种,物化成本保险产品,无法满足农户,特别是农村新型经营主体的不同需求,同时为了提高农户投保的积极性,保证农业保险的高参与率而提出来的。

其实,2019年,财政部、农业农村部、银保监会和林草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的第六条中,这个题目就已经提出来了,要求农业保险业拓宽农业保险服务领域,“满足农户多元化的风险保障需求,探索构建涵盖财政补贴基本险、商业险和附加险等的农业保险产品体系”。但是,两年过去了,似乎对这方面的呼应微弱,大家在这方面的探索力度不尽人意。

如今,六部门再次提出建立完善的中国农业保险产品体系的问题,而且指出了“财政补贴基本险+商业险+附加险”的基本方向。这其实是关乎中国农业保险长远发展的问题。

从理论上讲“基本险+商业险+附加险”是没有问题的,中国农业农村现代化是在国家经济社会已经进入较高发展水平的广阔背景下,特别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条件下展开的,农业农村现代化需要广范围多层次的风险保障,不仅需要政策性保险产品,也需要商业性保险产品。从政策制定者的视角来看,对于农户来讲,无论是占农户总数98%的小农户来说,还是仅占农户总数2%比例、却占有30%以上耕地面积的大农户(第三次农业普查数据)来说,有政府支持的政策性农业保险都是必须的。当然这种政策性保险应该是低保障水平的“基本险”(例如物化成本保险),在这个基础上,对于有需求的新型经营主体和产粮大县的农户,可以为他们提供有较高保障的“附加险”。当然,这里的“基本险”和“附加险”在我国农险制度发展的一定阶段和时期可以限定在某些标的范围内,在此范围之外,农户需要提供风险保障的标的,可以走“商业险”的途径。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政策需要,由财政补贴的“基本险”和“附加险”的范围会逐渐扩容,“商业险”的范围会缩小。

建立多元化的农业保险产品体系需要一定的条件

我国农业保险目前的产品虽多,中央财政补贴保费的保险标的,就有270多种保险产品,地方政府补贴的所谓特色农产品的险种就更多了。但是千篇一律都是政府补贴的“基本险”,即物化成本保险,“大灾保险”和“完全成本保险”这类保障水平较高的产品也只是限于“试点”。目前很少有“附加险”,更少有“商业险”。在统计数字里,目前“商业险”大约占有3%-5%的份额,但是根据我的了解,这些“商业险”实际上也是有保费补贴的,只不过保费补贴的出资人不是中央和省级财政,而是有些政府部门的项目资金,或者地方政府的资金。真正的“商业险”我也曾见到过,只是有一单就没有第二单,可以忽略不计。

这种产品单调的状况,跟商业险的开发和推销难度有很大关系,也与政府相关部门的决策力度有一定关系。财政补贴的“基本险”和“附加险”的发展之所以有其必要性和可行性,是由农业保险的市场失灵和政府支农、惠农和强农的政策目标决定的,要不要早点做“附加险”这篇文章,取决于政策制定者对于农业保险政策功用的期望值和在乡村振兴过程中要选择的发力时机,而不在于农业保险经营主体,也不在于农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这一点应该不再需要理论和实践的证明。

“商业险”其实不需要规划,只要有需求有市场,经营主体就会自动地开拓这方面业务。就目前我国参与农险经营的几十家主体而言,大部分具有开发和经营“商业险”的水平,也有足够的承保能力,但如果缺乏市场的有效需求,对于商业性保险经营机构来说,他们不可能贸然大力开发这个市场。当然,在一定条件下,有一些试验性的参与是可能的。

这样说来,这个产品体系,应该是“有财政补贴的基本险+有财政补贴的附加险和商业保险”更为恰当,简单表述为“基本险+附加险+商业险”。

实现多元化产品体系可以有不同路径

设计和实现“基本险+附加险+商业险”这种多层次多元化产品体系,可以有两条不同路径。

第一条路径,就是分别设计单独的“基本险”“附加险”和“商业险”产品,根据农户,特别是农村新型经营主体的需要,可以选择购买多种不同产品。直接在产品上就能显示政策性产品和商业性产品,泾渭分明。

第二条路径,就是把同一种标的“基本险”“附加险”和“商业险”不同的产品,设计在一张保单里,有不同的保障水平和补贴水平,供农户选择。“基本险”补贴比例可以高、一些甚至免费,“附加险”的补贴比例因政策的需求而异,有的可以高一些,有的可以低一些。至于“商业险”,也可以采取灵活的政策,可以不补贴,也可以为了鼓励农户投保给予少量补贴,以农户的有效需求而定。在这里,体现政策性和商业性产品的界限并不明显。单从保费补贴这个角度说来,接受财政补贴的部分就是政策性的,没有补贴的部分实际上是商业性的;即使是政策性产品,也有商业性保险的成分。补贴比例越低,商业性越强。

按照后一种思路,农业保险产品体系就有机地联系起来了,也为农业保险的进一步扩展带来很大空间和便利。笔者个人是赞成后一种路径的。

(作者系首都经济贸易大学保险系教授、农村保险研究所所长)


庹国柱:建立多层次多元化的农业保险产品体系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时间:2021-06-21

□庹国柱

2021年5月16日人民银行等六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意见》提出,农业保险要“探索构建涵盖财政补贴基本险、商业险和附加险等的农业保险产品体系,更好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多层次、多元化风险保障需求”。这是一个重要的命题,也是一个方向性指导意见。

农业农村现代化中,农户的风险保障需求是多元化的

中国农业保险要建立一套什么样的产品体系的问题,以往很少有人讨论。我和朱俊生教授曾经撰文提出过“基本险+附加险”的建议。那就是在提供免费的普惠性“基本险”的基础上,农户根据需要可以对于高于“基本险”保险保障缴纳部分保险费。这是针对普遍的“大田”险种,物化成本保险产品,无法满足农户,特别是农村新型经营主体的不同需求,同时为了提高农户投保的积极性,保证农业保险的高参与率而提出来的。

其实,2019年,财政部、农业农村部、银保监会和林草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的第六条中,这个题目就已经提出来了,要求农业保险业拓宽农业保险服务领域,“满足农户多元化的风险保障需求,探索构建涵盖财政补贴基本险、商业险和附加险等的农业保险产品体系”。但是,两年过去了,似乎对这方面的呼应微弱,大家在这方面的探索力度不尽人意。

如今,六部门再次提出建立完善的中国农业保险产品体系的问题,而且指出了“财政补贴基本险+商业险+附加险”的基本方向。这其实是关乎中国农业保险长远发展的问题。

从理论上讲“基本险+商业险+附加险”是没有问题的,中国农业农村现代化是在国家经济社会已经进入较高发展水平的广阔背景下,特别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条件下展开的,农业农村现代化需要广范围多层次的风险保障,不仅需要政策性保险产品,也需要商业性保险产品。从政策制定者的视角来看,对于农户来讲,无论是占农户总数98%的小农户来说,还是仅占农户总数2%比例、却占有30%以上耕地面积的大农户(第三次农业普查数据)来说,有政府支持的政策性农业保险都是必须的。当然这种政策性保险应该是低保障水平的“基本险”(例如物化成本保险),在这个基础上,对于有需求的新型经营主体和产粮大县的农户,可以为他们提供有较高保障的“附加险”。当然,这里的“基本险”和“附加险”在我国农险制度发展的一定阶段和时期可以限定在某些标的范围内,在此范围之外,农户需要提供风险保障的标的,可以走“商业险”的途径。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政策需要,由财政补贴的“基本险”和“附加险”的范围会逐渐扩容,“商业险”的范围会缩小。

建立多元化的农业保险产品体系需要一定的条件

我国农业保险目前的产品虽多,中央财政补贴保费的保险标的,就有270多种保险产品,地方政府补贴的所谓特色农产品的险种就更多了。但是千篇一律都是政府补贴的“基本险”,即物化成本保险,“大灾保险”和“完全成本保险”这类保障水平较高的产品也只是限于“试点”。目前很少有“附加险”,更少有“商业险”。在统计数字里,目前“商业险”大约占有3%-5%的份额,但是根据我的了解,这些“商业险”实际上也是有保费补贴的,只不过保费补贴的出资人不是中央和省级财政,而是有些政府部门的项目资金,或者地方政府的资金。真正的“商业险”我也曾见到过,只是有一单就没有第二单,可以忽略不计。

这种产品单调的状况,跟商业险的开发和推销难度有很大关系,也与政府相关部门的决策力度有一定关系。财政补贴的“基本险”和“附加险”的发展之所以有其必要性和可行性,是由农业保险的市场失灵和政府支农、惠农和强农的政策目标决定的,要不要早点做“附加险”这篇文章,取决于政策制定者对于农业保险政策功用的期望值和在乡村振兴过程中要选择的发力时机,而不在于农业保险经营主体,也不在于农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这一点应该不再需要理论和实践的证明。

“商业险”其实不需要规划,只要有需求有市场,经营主体就会自动地开拓这方面业务。就目前我国参与农险经营的几十家主体而言,大部分具有开发和经营“商业险”的水平,也有足够的承保能力,但如果缺乏市场的有效需求,对于商业性保险经营机构来说,他们不可能贸然大力开发这个市场。当然,在一定条件下,有一些试验性的参与是可能的。

这样说来,这个产品体系,应该是“有财政补贴的基本险+有财政补贴的附加险和商业保险”更为恰当,简单表述为“基本险+附加险+商业险”。

实现多元化产品体系可以有不同路径

设计和实现“基本险+附加险+商业险”这种多层次多元化产品体系,可以有两条不同路径。

第一条路径,就是分别设计单独的“基本险”“附加险”和“商业险”产品,根据农户,特别是农村新型经营主体的需要,可以选择购买多种不同产品。直接在产品上就能显示政策性产品和商业性产品,泾渭分明。

第二条路径,就是把同一种标的“基本险”“附加险”和“商业险”不同的产品,设计在一张保单里,有不同的保障水平和补贴水平,供农户选择。“基本险”补贴比例可以高、一些甚至免费,“附加险”的补贴比例因政策的需求而异,有的可以高一些,有的可以低一些。至于“商业险”,也可以采取灵活的政策,可以不补贴,也可以为了鼓励农户投保给予少量补贴,以农户的有效需求而定。在这里,体现政策性和商业性产品的界限并不明显。单从保费补贴这个角度说来,接受财政补贴的部分就是政策性的,没有补贴的部分实际上是商业性的;即使是政策性产品,也有商业性保险的成分。补贴比例越低,商业性越强。

按照后一种思路,农业保险产品体系就有机地联系起来了,也为农业保险的进一步扩展带来很大空间和便利。笔者个人是赞成后一种路径的。

(作者系首都经济贸易大学保险系教授、农村保险研究所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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