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庹国柱:建立农险保障水平和费率动态调整机制

发布时间:2021-06-24 07:52:19    作者: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庹国柱

“结合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生产成本变动以及农业保险风险区划和农业生产风险地图,加快建立农业保险保障水平动态调整机制与保险费率拟订和动态调整机制”。这是最近由人民银行等六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意见》中对农业保险提出的又一个重要指导意见。

最近几年,对于农业保险保障水平的调整和费率制度的建设方面,农业保险界在财政部、银保监会、农业农村部的支持下,已经做出一些努力,也有一些成效。6月18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决定扩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实施范围,增强农民抵御风险的能力。从政府到业界需要加快推进。

僵化的费率不利于农业保险发展

建立农险保障水平和费率的动态调整机制,是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健康和有效运行的保证之一。我们试验和推行了16年政策性农业保险,也在2012年颁布了《农业保险条例》,该条例的十九条指出“保险机构应当公平、合理地拟订农业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2013年12月财政部发布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也提出在一定条件下,要合理调整农业保险费率。实践中,物化成本保险的保险金额,根据发改委和农业农村部的成本调查,大部分地区也有所提高。各地也根据财政部的意见,逐步进行大灾保险和完全成本保险的试点。但是,保障水平和费率的动态调整机制至今并没有建立起来。

农户特别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这样低的保险金额普遍是有意见的,因为受灾特别是受大灾之后,保险补偿无法保障其再生产的可持续,更不能稳定他们的收入。这与我们的农险政策目标不那么吻合,或者难以达到政策目标。不仅保障水平低,也没有任何可选择性,农户只能在“投保”和“不投保”之间选择,也不符合投保农户的意愿。长此以往,农户特别是那些农业新型经营主体会对农业保险失去兴趣。

政策性农业保险费率的厘定,要在合理利润条件下实现保险的精算平衡,这是政策性农业保险的一个重要规则,也是维护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科学、合理与公平性的重要手段。精算平衡总是一种动态平衡,所以在费率厘定之后需要根据实际风险的变化进行动态调整。坚持这个规则既关系到政府投入的效率,关系到农户的合理负担,也关系到经营机构的经营积极性。如果长时间没有具体实施规范和要求,动态调整无法实施,就会诱发某些逆选择和道德风险,实践中投保农户和经营机构的逆选择和道德风险有不少典型案例。更有甚者,因为费率不合理可能产生的不当得利,也会助长农险活动中的寻租和不正之风,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农险制度的科学性、公平性和效率性。

政府财政能力是实行保障水平动态调整的要害

农业保险的保障水平实际上是两个层面:一是同一种风险保障的保险金额需要在可行范围内提高,二是风险保障种类要根据需要扩展。国务院强调的“扩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实施范围”,就同时强调了这两个方面。粮食作物目前基本上还停留在承保“物化成本”的低保险金额状况,无法足额弥补自然灾害损失。而在农产品完全实行市场化生产条件下,他们也不断承受着市场价格下跌的风险损失,农户迫切需要抵御价格风险的收入保险产品。

保障水平的动态调整,下调保险金额的问题基本上不存在,主要是适当上调保险金额以满足农户特别是农业新型经营主体的足额补偿需要。上调保险金额涉及两个问题:一是政府的补贴负担,二是保险经营机构的风险承受能力。目前上调保险金额,即使在保险费率不变的条件下,政府的补贴负担也会增加。特别是这对地方政府的压力就会提升,在当前情况下,有较大难处。如果提高保额,同一险种保费的总额会增加,有可能迫使地方政府减少地方特色产品的支持力度。不同作物收入保险产品的开发和扩展需要加快研究和试验,以便找到适合我国国情的产品和实施方式。

对于保险经营机构来说,保额的提高和风险责任的扩展固然有可能增加保险费总额,但是保额的提高和承保风险的扩展意味着保险经营风险的放大,必然加大保险经营机构的经营风险。根据农业农村部农业保险三项试点调查数据,2020年内蒙古、山东、河南、安徽和湖北完全成本和收入保险试点,承保面积超过1100万亩,保险面积覆盖率达到较高水平;2020年试点地区小麦和水稻的完全成本保险亩均保额分别为920元和1065元,不仅远高于传统成本保险保障水平,较试点地区所在省份大灾保险的亩均保额也提高了50%以上。内蒙古试点地区玉米成本保险和收入保险的保额分别为553元和693元,明显高于传统成本保险;完全成本保险受灾户户均获赔2500元左右,安徽和湖北水稻完全成本保险试点地区的受灾户户均获赔金额更是超过了5900元和4200元,有力弥补了粮农的灾后损失,保护了农民的种粮积极性。但是以上地区完全成本和收入保险试点总赔付金额4.87亿元,简单赔付率82.45%,总体上是亏损的。

当然,这两方面的问题,前者是主要的。所以,愿不愿、能不能建立保险保障水平的动态调整机制,主要取决于政府特别是地方政府的财政能力。政府财政能力强,愿意给予更多财政支持,保险经营机构对于提升的经营风险可以通过加强风控(包括费率调整)来应对。

实行费率动态调整的三个方面

费率的动态调整涉及三个方面,其一是由谁来监测和确定费率该不该调整;其二在调高保险费率的情况下,政府和农户好不好接受;其三是科学合理的差异化费率由谁来监督执行。

目前农险的费率是由保险经营机构精算厘定的,总的来说费率基本上是合理的,但不同险种、不同地区不合理不科学的费率还是存在的。而如果想让保险公司自己来调整还是不现实的,调低则皆大欢喜,调高就很难获得支持。

谁来定费、谁来确认费率的科学合理性,并进行动态调整?笔者觉得可以委托第三方来施行。如今我国农业保险的科技队伍和技术已经不是15年前的状况了,应该有这个能力。

(作者系首都经济贸易大学保险系教授、农村保险研究所所长)


庹国柱:建立农险保障水平和费率动态调整机制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时间:2021-06-24

□庹国柱

“结合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生产成本变动以及农业保险风险区划和农业生产风险地图,加快建立农业保险保障水平动态调整机制与保险费率拟订和动态调整机制”。这是最近由人民银行等六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意见》中对农业保险提出的又一个重要指导意见。

最近几年,对于农业保险保障水平的调整和费率制度的建设方面,农业保险界在财政部、银保监会、农业农村部的支持下,已经做出一些努力,也有一些成效。6月18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决定扩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实施范围,增强农民抵御风险的能力。从政府到业界需要加快推进。

僵化的费率不利于农业保险发展

建立农险保障水平和费率的动态调整机制,是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健康和有效运行的保证之一。我们试验和推行了16年政策性农业保险,也在2012年颁布了《农业保险条例》,该条例的十九条指出“保险机构应当公平、合理地拟订农业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2013年12月财政部发布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也提出在一定条件下,要合理调整农业保险费率。实践中,物化成本保险的保险金额,根据发改委和农业农村部的成本调查,大部分地区也有所提高。各地也根据财政部的意见,逐步进行大灾保险和完全成本保险的试点。但是,保障水平和费率的动态调整机制至今并没有建立起来。

农户特别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这样低的保险金额普遍是有意见的,因为受灾特别是受大灾之后,保险补偿无法保障其再生产的可持续,更不能稳定他们的收入。这与我们的农险政策目标不那么吻合,或者难以达到政策目标。不仅保障水平低,也没有任何可选择性,农户只能在“投保”和“不投保”之间选择,也不符合投保农户的意愿。长此以往,农户特别是那些农业新型经营主体会对农业保险失去兴趣。

政策性农业保险费率的厘定,要在合理利润条件下实现保险的精算平衡,这是政策性农业保险的一个重要规则,也是维护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科学、合理与公平性的重要手段。精算平衡总是一种动态平衡,所以在费率厘定之后需要根据实际风险的变化进行动态调整。坚持这个规则既关系到政府投入的效率,关系到农户的合理负担,也关系到经营机构的经营积极性。如果长时间没有具体实施规范和要求,动态调整无法实施,就会诱发某些逆选择和道德风险,实践中投保农户和经营机构的逆选择和道德风险有不少典型案例。更有甚者,因为费率不合理可能产生的不当得利,也会助长农险活动中的寻租和不正之风,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农险制度的科学性、公平性和效率性。

政府财政能力是实行保障水平动态调整的要害

农业保险的保障水平实际上是两个层面:一是同一种风险保障的保险金额需要在可行范围内提高,二是风险保障种类要根据需要扩展。国务院强调的“扩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实施范围”,就同时强调了这两个方面。粮食作物目前基本上还停留在承保“物化成本”的低保险金额状况,无法足额弥补自然灾害损失。而在农产品完全实行市场化生产条件下,他们也不断承受着市场价格下跌的风险损失,农户迫切需要抵御价格风险的收入保险产品。

保障水平的动态调整,下调保险金额的问题基本上不存在,主要是适当上调保险金额以满足农户特别是农业新型经营主体的足额补偿需要。上调保险金额涉及两个问题:一是政府的补贴负担,二是保险经营机构的风险承受能力。目前上调保险金额,即使在保险费率不变的条件下,政府的补贴负担也会增加。特别是这对地方政府的压力就会提升,在当前情况下,有较大难处。如果提高保额,同一险种保费的总额会增加,有可能迫使地方政府减少地方特色产品的支持力度。不同作物收入保险产品的开发和扩展需要加快研究和试验,以便找到适合我国国情的产品和实施方式。

对于保险经营机构来说,保额的提高和风险责任的扩展固然有可能增加保险费总额,但是保额的提高和承保风险的扩展意味着保险经营风险的放大,必然加大保险经营机构的经营风险。根据农业农村部农业保险三项试点调查数据,2020年内蒙古、山东、河南、安徽和湖北完全成本和收入保险试点,承保面积超过1100万亩,保险面积覆盖率达到较高水平;2020年试点地区小麦和水稻的完全成本保险亩均保额分别为920元和1065元,不仅远高于传统成本保险保障水平,较试点地区所在省份大灾保险的亩均保额也提高了50%以上。内蒙古试点地区玉米成本保险和收入保险的保额分别为553元和693元,明显高于传统成本保险;完全成本保险受灾户户均获赔2500元左右,安徽和湖北水稻完全成本保险试点地区的受灾户户均获赔金额更是超过了5900元和4200元,有力弥补了粮农的灾后损失,保护了农民的种粮积极性。但是以上地区完全成本和收入保险试点总赔付金额4.87亿元,简单赔付率82.45%,总体上是亏损的。

当然,这两方面的问题,前者是主要的。所以,愿不愿、能不能建立保险保障水平的动态调整机制,主要取决于政府特别是地方政府的财政能力。政府财政能力强,愿意给予更多财政支持,保险经营机构对于提升的经营风险可以通过加强风控(包括费率调整)来应对。

实行费率动态调整的三个方面

费率的动态调整涉及三个方面,其一是由谁来监测和确定费率该不该调整;其二在调高保险费率的情况下,政府和农户好不好接受;其三是科学合理的差异化费率由谁来监督执行。

目前农险的费率是由保险经营机构精算厘定的,总的来说费率基本上是合理的,但不同险种、不同地区不合理不科学的费率还是存在的。而如果想让保险公司自己来调整还是不现实的,调低则皆大欢喜,调高就很难获得支持。

谁来定费、谁来确认费率的科学合理性,并进行动态调整?笔者觉得可以委托第三方来施行。如今我国农业保险的科技队伍和技术已经不是15年前的状况了,应该有这个能力。

(作者系首都经济贸易大学保险系教授、农村保险研究所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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