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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力提升金融服务乡村振兴能力

发布时间:2021-07-08 08:37:10    作者: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李凤文

为切实做好“十四五”时期农村金融服务工作,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持续提升金融服务乡村振兴能力和水平,近日,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财政部、农业农村部、乡村振兴局联合发布《关于金融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 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加大对重点领域的金融资源投入、丰富服务乡村振兴的金融产品体系、提升银行业金融机构服务能力等六个方面提出32条具体措施。

支持乡村振兴金融部门责无旁贷。《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就乡村振兴工作作出全面部署,同时对金融服务乡村振兴提出了明确要求。此前,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等金融管理部门也对金融服务乡村振兴出台了一系列具体举措。而此次人民银行联合银保监会等部门共同发布的《意见》,从总体要求、目标设定、原则掌握以及具体措施等方面对金融服务乡村振兴进行了更加全面细致的明确。

目前,金融服务乡村振兴工作还存在一些不足:从银行信贷投放来看,有的银行机构想增加信贷投放,但缺少机构网点心有余而力不足;有的县域银行机构担心出现风险或者被追责而存在不愿贷、不敢贷的问题,因此导致存贷比过低;也有的贷款“三查”不到位,加大了信贷风险,被上级行停止授权或压缩信贷指标,影响了贷款的正常投放;有的片面强调防控风险,因而注重抵押担保,致使一些缺乏足值抵押物的客户无法跨过信贷“门槛”获得授信,等等。这些问题的存在使得银行大量资金脱离了“三农”,被用于购买债券、进行同业投资或理财,让原本就缺少资金的农村地区雪上加霜,也使得乡村振兴受到资金的制约。

值得关注的是,《意见》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升服务能力提出了明确要求,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健全农村金融组织体系、改进内部资源配置和政策安排、强化金融科技赋能。同时还明确,将通过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改善农村支付服务环境等,持续完善农村基础金融服务,优化农村金融生态环境,并通过资金支持、财税奖补和风险分担、考核评价和监管约束等措施,强化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激励约束。

不过,提升金融服务乡村振兴能力不仅需要金融机构自身努力,更需要财税、监管等诸多政策以及地方政府各部门的支持,需要内外部因素共同作用,形成合力。

从金融机构内部来看,应将各项政策要求认真落实到位。一方面,有关银行机构要建立服务乡村振兴的内设机构或在相关部门下单列乡村振兴金融服务条线,下沉服务重心、延伸服务半径,使服务乡村振兴有必要的渠道保障。对于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来说,要坚守支农支小市场定位,防止信贷资金通过异地放款或同业渠道流向城市地区。不断优化资金投向,降低非信贷业务的资金比例,努力提升存贷比,将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县域经济发展,加大涉农贷款投放力度,切实服务好乡村振兴。

另一方面,要不断创新产品,改进内部资源配置和政策安排。各银行机构在继续做好过渡期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工作的同时,要根据农业农村新形势、新特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开发具有特色的专属信贷产品,满足其合理信贷需求。要改革内部资金转移定价机制,完善内部绩效考核,将服务乡村振兴情况纳入对分支机构的考核评估之中,并与分支机构及其班子成员评先评优、薪酬激励、奖金分配挂钩。进一步完善贷款尽职免责内部认定标准和流程,在有效防范道德风险的前提下,切实落实尽职免责要求,提高信贷人员支持乡村振兴贷款投放的积极性。

从外部支持和引导方面来看,要落实财税奖补政策和风险分担机制,发挥政策性担保机构作用,与银行机构共担信贷风险,减少后顾之忧。发挥存款准备金率、支农支小再贷款再贴现等政策工具作用,对机构法人在县域且业务在县域的金融机构实施优惠政策,引导加大对乡村振兴的信贷投放。同时,有效整合地方政府各部门涉农主体的信用信息,打破信息壁垒,为银行机构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金融科技手段进行信贷决策、风险定价和风险管控等提供数据支撑和信息参考。

与此同时,将首贷户增长和信用贷款的比例变化纳入银行机构支持乡村振兴信贷投放考核之中,加大考核力度,以督导各银行机构不断减少对抵押担保的依赖,逐步提高发放信用贷款的比重,提高支持乡村振兴信贷投放能力。

(作者单位:承德银保监分局)


合力提升金融服务乡村振兴能力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时间:2021-07-08

□李凤文

为切实做好“十四五”时期农村金融服务工作,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持续提升金融服务乡村振兴能力和水平,近日,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财政部、农业农村部、乡村振兴局联合发布《关于金融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 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加大对重点领域的金融资源投入、丰富服务乡村振兴的金融产品体系、提升银行业金融机构服务能力等六个方面提出32条具体措施。

支持乡村振兴金融部门责无旁贷。《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就乡村振兴工作作出全面部署,同时对金融服务乡村振兴提出了明确要求。此前,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等金融管理部门也对金融服务乡村振兴出台了一系列具体举措。而此次人民银行联合银保监会等部门共同发布的《意见》,从总体要求、目标设定、原则掌握以及具体措施等方面对金融服务乡村振兴进行了更加全面细致的明确。

目前,金融服务乡村振兴工作还存在一些不足:从银行信贷投放来看,有的银行机构想增加信贷投放,但缺少机构网点心有余而力不足;有的县域银行机构担心出现风险或者被追责而存在不愿贷、不敢贷的问题,因此导致存贷比过低;也有的贷款“三查”不到位,加大了信贷风险,被上级行停止授权或压缩信贷指标,影响了贷款的正常投放;有的片面强调防控风险,因而注重抵押担保,致使一些缺乏足值抵押物的客户无法跨过信贷“门槛”获得授信,等等。这些问题的存在使得银行大量资金脱离了“三农”,被用于购买债券、进行同业投资或理财,让原本就缺少资金的农村地区雪上加霜,也使得乡村振兴受到资金的制约。

值得关注的是,《意见》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升服务能力提出了明确要求,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健全农村金融组织体系、改进内部资源配置和政策安排、强化金融科技赋能。同时还明确,将通过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改善农村支付服务环境等,持续完善农村基础金融服务,优化农村金融生态环境,并通过资金支持、财税奖补和风险分担、考核评价和监管约束等措施,强化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激励约束。

不过,提升金融服务乡村振兴能力不仅需要金融机构自身努力,更需要财税、监管等诸多政策以及地方政府各部门的支持,需要内外部因素共同作用,形成合力。

从金融机构内部来看,应将各项政策要求认真落实到位。一方面,有关银行机构要建立服务乡村振兴的内设机构或在相关部门下单列乡村振兴金融服务条线,下沉服务重心、延伸服务半径,使服务乡村振兴有必要的渠道保障。对于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来说,要坚守支农支小市场定位,防止信贷资金通过异地放款或同业渠道流向城市地区。不断优化资金投向,降低非信贷业务的资金比例,努力提升存贷比,将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县域经济发展,加大涉农贷款投放力度,切实服务好乡村振兴。

另一方面,要不断创新产品,改进内部资源配置和政策安排。各银行机构在继续做好过渡期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工作的同时,要根据农业农村新形势、新特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开发具有特色的专属信贷产品,满足其合理信贷需求。要改革内部资金转移定价机制,完善内部绩效考核,将服务乡村振兴情况纳入对分支机构的考核评估之中,并与分支机构及其班子成员评先评优、薪酬激励、奖金分配挂钩。进一步完善贷款尽职免责内部认定标准和流程,在有效防范道德风险的前提下,切实落实尽职免责要求,提高信贷人员支持乡村振兴贷款投放的积极性。

从外部支持和引导方面来看,要落实财税奖补政策和风险分担机制,发挥政策性担保机构作用,与银行机构共担信贷风险,减少后顾之忧。发挥存款准备金率、支农支小再贷款再贴现等政策工具作用,对机构法人在县域且业务在县域的金融机构实施优惠政策,引导加大对乡村振兴的信贷投放。同时,有效整合地方政府各部门涉农主体的信用信息,打破信息壁垒,为银行机构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金融科技手段进行信贷决策、风险定价和风险管控等提供数据支撑和信息参考。

与此同时,将首贷户增长和信用贷款的比例变化纳入银行机构支持乡村振兴信贷投放考核之中,加大考核力度,以督导各银行机构不断减少对抵押担保的依赖,逐步提高发放信用贷款的比重,提高支持乡村振兴信贷投放能力。

(作者单位:承德银保监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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